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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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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是老人生活的依赖,尤其是农民,更是要切实的需要养老保险金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显得极为重要。由于《新农保》制度在推行中出现的覆盖面小、养老保险水平低、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尽快建立弹性式的补贴制度及基础养老金;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农业补贴与缴纳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农产品换养老保险的制度;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第一,对保险的领取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充分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领取到自己的养老保险金;
第二,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范畴,为不同需求的农民朋友提供多层级的缴费档次,为日后养老保障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三,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第四,在河南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
第五,根据农民朋友的实际情况,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出河南农村老人在70周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的疾病,在机械化水平不断增长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这也是本次新政策的一个亮点;
第六,对新农保的参保对象、范围、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机构设置、基金管理等等,作出具体规定,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这一政策的制度和实施极大保障了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以及为提高将来的生活质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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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60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3)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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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服役期间奉献了无数的汗水,所以我党针对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难题,推出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介绍,欢迎查看。
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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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该《办法》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待遇标准等都将统一执行。
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了保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并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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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下面是青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9月1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下发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三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满15年,可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
据了解,青岛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中称,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相应意见。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补缴次月享待遇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规定,三类人员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分别为: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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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规定呢?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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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如果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本人未及时申请或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继续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缴费数额,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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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本解决退伍军人以后的基本保障问题,国家实施一系列保障退伍军人的的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介绍,欢迎查看。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
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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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了响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社会保险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做出了新的调整,制定出来更适应我国发展国情,更贴近民生的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政策实施一个月,在深圳实行情况比预计的好得多。”杜斌介绍,去年1月深圳共退转保7.5万人,今年实行新政策,规定不能退保,转保人数约2.95万人。
同时,在新政策实行过程中,社保部门还发现存在几类问题,包括重复缴费参保情况多;办理缴费凭证后,要求恢复的比较多;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参保,身份证姓名、号码更改比较多等情况。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苗春主任提醒说:“参保人在办理转保时,如果有重复参保缴费的,应先将重复的部分处理好,只能选择一地参保,另一地退除个人参保的费用。”
社保部门还发现,一些劳务工在办理转保过程中,已经开具了参保缴费凭证,但经过斟酌后又再申请恢复。苗春表示,一旦开了缴费凭证,在深圳的社保关系就终止了,如果再来深圳工作,又要重新申请。他建议,如果仍打算在深圳就业,哪怕三五年内会来深圳工作,都不要着急转移养老保险,甚至可以将保险关系一直保持到退休后,非深户籍也可以在深圳享受退休待遇。
“我们还发现一些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参保,甚至假身份证参保。”苗春称,按规定,这类保险属于无效参保,如果更改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需要到社保部门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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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析,欢迎大家参考。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
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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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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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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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老人生活的依赖,退休老人更加关注自己每个月的养老金,在职员工也想知道每个月交了这么多养老保险之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养老保险的政策最新消息,一起看看吧。
城市有:
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农村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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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政策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政策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政策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据戴相龙介绍,完善养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缴纳年限等措施,“比如养老金交30年,就可以获得养老金了。那今后30年不行,可能要交35年。现在60岁退休了,将来可能63岁退休。”
对于中长期养老金收支平衡的压力,戴相龙强调,2015年退休年龄政策只要完善养老制度,社会养老收支平衡是能够做到的。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2015年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2015年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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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发展日新月异、与时俱进,深圳的保险政策更是如此。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新政策细则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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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
2、参保方式: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3、参保年限相关规定: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可选择补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4、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应缴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实行固定没人110元/月)。
注意: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精神,在原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了政府对城乡居保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提高了政府补贴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从而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上述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目前,广东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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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在2012年8月出台,允许到60岁时补缴未达到规定年限,但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到60岁时如果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一般为15年),则首先要求延长缴费,逐月缴费至65岁,到65岁才允许将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养老待遇。
为了解决原办法与省规定的衔接问题,新办法特意设置了1年过渡期,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以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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