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共27个结果:
财产保全示为当事人提供事前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1、什么情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4、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5、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不能担保);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6、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7、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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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反担保是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保全反担保申请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诉讼保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也可以登记
《担保法》第4条和《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后,债务人根据该第三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履行自己债务的担保;
②反担保与担保本质上是一致的,反担保也是担保;
③有被第三人担保的债权存在是反担保依法存在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先有主债权而后才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在成立上就有从属性。但现代的抵押制度并不要求抵押权在成立上须有从属性,当事人完全可以为未来的债权先设立抵押权。尽管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为前提,抵押权不必自始就与主债权一并存在,但在抵押权实现之时,必须有主债权存在,在不存在任何债权时,抵押权也就不能存在。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言之,反担保是确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实现。由此可知,法律之所以规定反担保,旨在维护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如前所述,反担保担保的追偿权是一种将来的债权,该债权不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取代原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追偿权)。如果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则追偿权不成立,反担保随之不成立,换言之,被担保的将来的债权不成立,反担保亦不成立,申言之,申请没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不予以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按《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定,申请人要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但该担保是为人民法院实施的保全行为作担保,还是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行为作担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看过“2017年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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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人以法律途径追收债务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债权人采取财产保全法律措施的意义,主要在于民法院的裁决得到有效执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为避免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包括权利资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积极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查封财产的,应申请采取扣押措施,对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等。对不宜长期保全或者保全财产价值容易减损的,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提供担保或及时进行变现,防止保全标的物价值减损,避免诉讼保全有名无实。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办案优势,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二是在财产保全时,督促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三是案件审理期限长的,要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四是若债务人无其他有效财产进行保全时,建议债权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确保债权获得执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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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具有弥补诉讼事后救济不足的功能,财产保全是要遵照一定的顺序的,财产保全顺序在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顺序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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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那你知道财产保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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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那么这顺序究竟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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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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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应满足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等条件。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破产财产的条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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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对于财务方面的分配是有哪些顺序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员工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公司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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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某种固定的程序,产生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如何签定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目前仍然有许多的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人宰割,不入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一般就可以了,其它不是很重要。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注意事项: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二、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老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不相互丁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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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是现在的注册热门,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大概需要多少?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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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开始创业前,你必需了解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这样你才能更好的解决创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小编把创业的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3)应适当了解的其他法律
有些法律是你作为公民就应该了解的,而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你则更应该了解。例如:《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
②选定适合自己的企业法定形态
企业的法定形态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即你在工商部门做企业登记注册时企业营业执照上所标示的“企业类型”。创业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定形态,选择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赔偿责任范围:个人资产是否负连带责任。
(2)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多少。
(3)经营场地:有无场地要求。
(4)登记和经营的成本及便利程度:
(5)税费成本:申办经营许可所需的费用;纳税的税率;纳税手续的繁简程度。
(6)经营便利:企业的形象;有无规模局限性;是否适合长远发展。
(7)创业合作:是否需要合作伙伴;有无与境外投资人合作的机会。
现在,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创业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1、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第一步就是了解设立企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您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2、出资相关的法律: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3、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
4、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办企业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5、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
6、日常运营中经常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简单列举了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也是通用的一些知识,不管是创业者还是经营者,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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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必须参与一场官司,就应当了解相关司法程序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知识,掌握必要的诉讼或仲裁处理技巧,以保证自己不受对手的误导或限于诉讼之累。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创业中的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例 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
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
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2)《中共中央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
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主业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处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 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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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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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对第三人的保护为事后救济,即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时对于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那你知道财产分割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经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除夫妻生活财产外,还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解答人:舒心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 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解答人:舒心
三、离婚官司中,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查不清怎么办?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有力证据可以理解为不容置疑的证据,对那些存有疑点无法排队的证据不应视为有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例如,秦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徐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秦某某同意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家庭现有一台雪花牌电冰箱的归属发生了争执,秦某某说:“电冰箱是我没结婚时购买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徐某某则说:“电冰箱是结婚后买的,应归双方所有”。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审理中,法院让他们出示证据,秦某某讲:“发票丢了”。徐某某讲:“发票在秦某某手里”。双方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或证明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推定该电冰箱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人:舒心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采取什么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解答人:舒心
五、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在财产分割上吃亏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原则判决。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上,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具体办法。因此,根本不存在“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在财产分割上吃亏”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上,向法院提起告诉的一方称为原告人,简称“原告”,被告诉的一方称为被告人,简称“被告”。“原告”和“被告”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名词,并不说明谁是谁非,也不影响法院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当然也就不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解答人:舒心
六、父母离婚时和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父母双方离婚时随着其夫妻身份的消除,原来存在于其间的法定财产关系――婚后所得财产的共有关系也会随之而解除。但是,由于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他们还将分别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产生财产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更为重要。
1.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就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2.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3.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4.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情事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6.离婚时,父母亲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解答人:舒心
七、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什么原则?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
2.保护房屋产权
要在查清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条件和途径等情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由于住房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为减少矛盾、促进住房问题的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在处理住房问题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解答人:舒心
八、在离婚官司中,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应严格按现行民事法律政策执行。
1.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
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处理
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夫妻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4.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解答人:舒心
九、离婚时对私房应如何处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指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一原则,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私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于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以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居住,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以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解答人:舒心
十、在离婚官司中,应如何处理公房承租权?
离婚官司中处理的公房承租权,涉及方方面面,具体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因此有必要确立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利于矛盾的解决,主要有以下一些方法:
1.隔断分开
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2.调换为二
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3.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4.经济补偿
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
解答人:舒心
十一、男方分得的房屋,离婚时女方能否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成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认定应当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解答人:舒心
十二、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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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发生,在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之一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那你知道财产损害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它关系到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威慑力的大小。这对于积极、主动地防止产品侵权的再次发生有重要意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额很高,法院判处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在1981年的“格林萧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陪审团认定,被告蓄意销售处于危险状态的汽车,仅惩罚性赔偿金就作出了1.25亿美元巨额的的决议。后来加州的桑塔—阿纳管辖法庭在判决时没有接受陪审团的决议,而将惩罚性赔偿金减为350万美元。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见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金的数额是相当高的,以至部分生产者和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因此,9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州出现了损害赔偿的限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公平。
为避免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问题,各国开始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0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其最高限额为1亿6000万德国马克。《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6条则允许各成员国对因同一种类、同一缺陷而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额定一限额限制,其最多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又无法使加害者受到惩戒,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对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对产品责任 的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照顾到我国当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人们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富裕。随之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要求也在大幅度提高。仅精神损害赔偿,1997年“贾国宇案”提出的6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现在已算不上什么大数额,如今动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层出不穷,甚至大有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更何况将来惩罚性赔偿金的确立。我国应该从长远出发,不能走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的道路,以至于使企业不堪重负,扼杀其开发、设计新产品的积极性,从而限制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应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为了推动企业的进步,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应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规定产品责任诉讼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超出限额的规定,笔者建议,国家可建立官方的赔偿基金会,该基金会向有关生产者、制造商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会费可参照一定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关的数额及比例,其超出部分可按比例由国家设立的基金会承担,而达到最终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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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全球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叉车的需求量也不断增长。像叉车这样的特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是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叉车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操作要由受训专业人员持证操作并定期保养维护。
叉车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三点,出车前的检查,出车中的规范操作以及出车后的日常保养维护。
A,出车前检查,要认真检查叉车的转向,启动,刹车,起重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油泵泄露等安全隐患,若有,并及时做出处理后才能出车,不能带病出车。
B,作业过程中要:
1,严格按照叉车专用通道线路驾驶叉车,车速应该保持5KM/h,小心驾驶,避免碰伤货物以及人员。
2,叉车行走时,货叉应降低到离地面15cm左右的高度。如果太低,遇到爬坡时货叉容易触到地面;如果太高,前方有人,易造成措手不及。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3,叉起货物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叉臂要深深插入托盘底部,同时要留有一点空隙,避免起重臂碰伤货物。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4,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下车调整。
5,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或偏心载荷的问题纠正,要在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6,,不叉重量超过该叉车规定的起重重量的货物(每辆叉车都有自身所能起重的极限重量,详见叉车使用说明书)。
7,叉车叉起,放下货物时,货叉下不能有人,谨防因货物掉落,起重装置失常导致货物伤人事件。
8,严禁单臂叉货。
9,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完全从货盘上抽出。
10,起叉和放下货物时,要轻起轻放,避免突起突放。
11,叉车不得载人驾驶。
12,叉车所叉货物若高于驾驶员,挡住其视线,要实行倒车行驶,避免因此伤人。
C,出车后:作业完毕后,将叉车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以备下用。
看过“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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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使用是指行为人意欲使某一商标表征符产生第二含义,或因使用商标表征符第二含义而对已有商标显著性构成影响的法律行为。那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商标财产权的形式有哪些?
资产是会计学中的基本概念,在经济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资本、财富,法学则将资产表述为财产权。商标价值评估就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的评定估算,也就是将法学范畴的财产权代换为经济学范畴的资本与财富,进而代换为经济学范畴的资产。
商标价值是可以通过对其评估进行量化的。合理地估算注册商标的价格,能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增强企业创名牌、保名牌的意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商标价值包含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制作商标标志物的劳动,如设计标志、印刷标志等过程中所支付出的花费;二是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费用,如申请费、注册费、变更费、续展费等;三是商标权人为使其商标标示的商品质量优于他人而使用的专有技术、配方、设计、包装等开拓市场方面的费用;四是商标权人为确立其商标的信誉、知名度所付出的费用,如广告费、公益事业赞助费等。
商标价值的评估,往往因评估的目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计价标准和评估方法。最常见的商标价值评估是以投资、转让和许可为目的的,通常适用收益现值法和有效使用期超额利润法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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