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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宝宝时生育保险是可以报销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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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上海生育保险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国妇婴顺产拿医保卡,先预存4000元,结算的时候如果你发生了4750元的费用,先从医保卡里拉光所有余额比如我是500,自己另出1500元,剩下的部分按照国家出85%,个人出15%来结算,返还你。
4000-(4750-500-1500)*15%-1500=2087.5
412.5+1500=1912.5(自费的部分)
不管是顺产还是破腹产,注意要和医院的医生说用药和住病房都要是国家医保范围内的,范围外的全部自费。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后)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地宝提醒:以下文字标粗部分为修改内容)
根据2011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第三次修正)(本地宝提醒:以下文字标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2011年7月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2011年7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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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广州异地生育险相关报销流程,欢迎查看。
1、如果参保的女职工生育的是第一胎(婚后第一次流产也算),则需提供以下证件:
1)准生证
2)出生证
3)本人身份证
4)独生子女证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院小结
7)《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9)剖腹产,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顺产,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流产,金额超过300元,这三种情况都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10)人工流产,需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和计划生育证
11)如果父母都是独生子女,而夫妻双方没有办独生子女证,就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
2、如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那么除带齐以上证件外,还需要携带: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3)女方户口本(若户口本上没有标注是否是农业人口,需要出具当地户籍部门所开的户口性质证明)
4)配偶如果是城市户口,要提供失业证;如果是农业户口,要提供村委会失业证明
3、如果是由企业经办人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还需要提供:
1)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
2)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凭证
3)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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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生育津贴相关新规。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6日以第203号政府令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原《规定》,新《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以下是新条例实施的相关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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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2016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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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广东人口的增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的介绍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16年9月29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为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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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全球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叉车的需求量也不断增长。像叉车这样的特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是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叉车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操作要由受训专业人员持证操作并定期保养维护。
叉车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三点,出车前的检查,出车中的规范操作以及出车后的日常保养维护。
A,出车前检查,要认真检查叉车的转向,启动,刹车,起重系统是否正常,有无油泵泄露等安全隐患,若有,并及时做出处理后才能出车,不能带病出车。
B,作业过程中要:
1,严格按照叉车专用通道线路驾驶叉车,车速应该保持5KM/h,小心驾驶,避免碰伤货物以及人员。
2,叉车行走时,货叉应降低到离地面15cm左右的高度。如果太低,遇到爬坡时货叉容易触到地面;如果太高,前方有人,易造成措手不及。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3,叉起货物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叉臂要深深插入托盘底部,同时要留有一点空隙,避免起重臂碰伤货物。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4,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下车调整。
5,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或偏心载荷的问题纠正,要在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6,,不叉重量超过该叉车规定的起重重量的货物(每辆叉车都有自身所能起重的极限重量,详见叉车使用说明书)。
7,叉车叉起,放下货物时,货叉下不能有人,谨防因货物掉落,起重装置失常导致货物伤人事件。
8,严禁单臂叉货。
9,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完全从货盘上抽出。
10,起叉和放下货物时,要轻起轻放,避免突起突放。
11,叉车不得载人驾驶。
12,叉车所叉货物若高于驾驶员,挡住其视线,要实行倒车行驶,避免因此伤人。
C,出车后:作业完毕后,将叉车放到指定地点,并及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以备下用。
看过“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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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不仅拥有产假的权利,还可以报销产检的费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聊聊产妇产检的报销规定,大家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 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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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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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管理工作是单位日常管理中一项常规而又频繁性的工作,不管单位身处何种行业,规模的大小、实力的强弱,报销管理工作都是处处存在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几篇出差报销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大家查看。
1.0目的
因公司对外往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出差人员出差申请、借款与费用报销的流程及要求,遵从真实、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制度。
2.0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人员国内外因公出差、业务办理、参展、参加外训、会议、公司组织旅游等所有外勤活动的申请,以及公差借款与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
3.0职责
3.1出差人员负责出差申请单的填写、借款与费用报销单据粘贴; 3.2直接上级与部门经理负责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的审核;
3.3经部门经理审核的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单据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3.4总经理负责特殊或重大事项的费用报销单据的最终批准; 3.5财务部复核后控制度对出差借款进行预支及出差费用进行报销。
4.0程序
4.1出差申请与借款:
4.1.1员工因公出差(经常性外出的采购与送货人员除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相关项目,如:出差事由、目的地、期限、交通方式、路线、预支款额、职务合理人等,交由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核后,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4.1.2员工出差期限由派遣部门经理视实际情况核定,因公务需要、意外灾害或患病滞阻,需延后回厂时,以电话告诉部门或从事行政部经理,待回来后补办出差或请假手续。
4.1.3业务人员出差时将《出差申请单》(一式两联)的第一联交部门主管,作为出考勤依据,第二联由出差人员自己保留,待出差回厂时作为注销凭证,交给财务部。
4.1.4出差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出差所需用品,并根据《出差用品检查清单》对出差用品进行清点、检查、确认。以确保出差工作便利,不误事务。
4.1.5出差人员必须对出差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填写《借支单》,按程序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款。
4.1.6财务部有义务在预算内合理安排出差人员的外出经费,保证出差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借支大额现金时,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
4.2出差借款流程:
出差人员填写《借支单》—部门经理确认—总经办审批—财务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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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费用报销流程:
出差工作汇报—填写《支出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粘贴票据—部门经理核实—财务部核对—总经办核准—财务部报销
4.4出差报销标准:
4.4.1国内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话费及杂费等,其标准如下:
4.4.2国外出差:
4.4.2.1员工因公务或培训需到国外出差者,应签呈到总经理批准。
4.4.2.2公司派遣出国受训的员工,除工作原因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外,其他交通费用自理。交通、食宿由对方提供的,其费用不得再行报销。
4.4.2.3公务指派之国外出差,膳食、住宿以当地一般标准报销,工作交通费实报实销(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4.5报销标准说明:
4.5.1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以下的员工在特别情况下须乘飞机或高铁时,必要时提前申请或用电话提前请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4.5.2因公乘车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乘车实报实销。报销出租车费,若多人同时公差或可顺道时,应共同乘坐,而由一人代表报销,其他作为证明人签字。 4.5.3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搭乘出租车须视以下情况:返回途中公共汽车已下班;紧急文件;携带重要文件、现金;有贵宾陪同;其他类似情况。
4.5.4与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别人员同时出差,因工作需要同住包房的可实报实销。 4.5.5当同一天去两个不同的城市时按照住宿所在城市为报销费用的城市。
4.5.6除公司电话卡外,出差人员出差电话费补助为:部门经理15元/天,业务员8/天,执照(包括发传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4.5.7省内周边地区当天去当天回来的业务除车票实报实销外,超过用餐时间1小时以上的补助误餐费用10元/餐;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补助误餐费用15元/餐。
4.5.8以上标准作为出差待遇与报销参考。一般本着经济、实惠、真实、节约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环境。
4.6出差报销要求:
4.6.1业务人员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在出差时限内的乘车、用餐、住宿、电话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的真实合法的全国统一或地方税务票据。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4.6.1.1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及公交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车票。 4.6.1.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4.6.1.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据报支旅费。 4.6.1.4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 4.6.1.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4.6.1.6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4.6.1.7电报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4.6.1.8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6.1.9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盖有单位全称的公章的正式收据为凭。 4.6.2员工若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以每公里1元为计算单位,路桥收费依票据实报实销。 4.6.3礼品费、招待费等须单独粘贴,并填写礼品费、招待费申请报告单(一式两联),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对象。一联交总经理处,一联经部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
4.6.4在出差期间发生的礼品费、招待费必须先请求,后开支,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报销。在外招待贵宾,依实际报销,不得再加报膳食费。
4.6.5业务人员因业务外出期间,不得开支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借出差之际游出玩水,不得绕道坐车,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
4.6.6公司员工参加特定会议或外培,凭会议或外培通知报经(副)总经理报销:如会议或外培统一安排食宿,则不分级别一律凭大会或外培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不再享受补助,如大会或外培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则执行公司级别标准。
4.6.7住宿费发票必须开具住宿日期、住宿人员姓名,住宿天数等项目,项目不全者视不合格票据,不能享受住宿补助。住宿因实际需要(陪同贵宾等),致使费用超支的,也作报销并备注,呈送(副)总经理批准。
4.6.8公司有关人员因公出差,不慎将票据丢失或留在亲友家中,需由本人申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按住宿标准的80%报销。
4.6.9如客户或接待单位提供上述费用的,员工不得另行报销。
4.6.10员工出差期间,无论平时、周末或假日,均不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日出差可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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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十年来在劳动法的价值观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学科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共振下,我国劳动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最终实现了范式的转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年劳动法新规 生育保险,希望你喜欢。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 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 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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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女员工生育期的保护,希望你喜欢。
1、产假时间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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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生育保险的报销,希望你喜欢。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本文为您详细讲解: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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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劳动法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生育与医疗保险的联系与区别,希望你喜欢。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
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及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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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开始创业前,你必需了解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这样你才能更好的解决创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小编把创业的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3)应适当了解的其他法律
有些法律是你作为公民就应该了解的,而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你则更应该了解。例如:《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
②选定适合自己的企业法定形态
企业的法定形态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即你在工商部门做企业登记注册时企业营业执照上所标示的“企业类型”。创业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定形态,选择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赔偿责任范围:个人资产是否负连带责任。
(2)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多少。
(3)经营场地:有无场地要求。
(4)登记和经营的成本及便利程度:
(5)税费成本:申办经营许可所需的费用;纳税的税率;纳税手续的繁简程度。
(6)经营便利:企业的形象;有无规模局限性;是否适合长远发展。
(7)创业合作:是否需要合作伙伴;有无与境外投资人合作的机会。
现在,自主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创业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1、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第一步就是了解设立企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您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2、出资相关的法律: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3、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
4、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办企业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5、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
6、日常运营中经常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简单列举了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知识,也是通用的一些知识,不管是创业者还是经营者,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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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某种固定的程序,产生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如何签定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目前仍然有许多的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人宰割,不入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一般就可以了,其它不是很重要。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注意事项: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二、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老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不相互丁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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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必须参与一场官司,就应当了解相关司法程序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知识,掌握必要的诉讼或仲裁处理技巧,以保证自己不受对手的误导或限于诉讼之累。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创业中的法律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例 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
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
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2)《中共中央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
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主业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处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 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创业中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创业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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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劳动法对非法生育做出什么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非婚生育,以供大家阅读。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看过“2016劳动法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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