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年休假补贴的有关规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市人事局有关人员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为每年180元/人。对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发放降温费,没有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去年该部门曾给企业发放过通知,建议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助费,但这并不是政策,没有强制性。不过,现在许多企业也主动为员工发放高温补助,只不过数额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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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公司裁员需要给予员工补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补贴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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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是我国劳动法的表现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年休假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劳动法年假规定--工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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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把握劳动法的道德定位,劳动法的道德取向应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伦理基础。那关于新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新劳动法对年假的一些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法》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确实没有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
2、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
(1)旧的“《劳动法》(实际上《劳动法》只有一部,没有新旧之分,所谓的“新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法》)倒是有规定: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更具体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过“新劳动法对年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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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快要到了,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可享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由于每个省市对高温补贴标准的规定不同,因此不同地区的劳动者获得高温补贴的数额也是不同的。下面是找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规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明小长假过后,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一些地将出现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中,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那么对于即将到来的2016年夏季,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呢?下面跟着找小编一起往下看!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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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高温发放标准是什么?2017年广州高温补贴什么时候发?广州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广州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小编昨日获悉,截至本月中旬,从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受理市民反映高温津贴问题的案件3宗,涉及人数4人,预计7~8月份工人诉求持续上升。下阶段,该局将加强对辖内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区人社局信访经办工作人员介绍,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天气热就有高温津贴发,这是误解。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因此高温天气的界定应以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5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人群有两类,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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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就业补贴具体的政策是什么?重庆大学生的就业补贴有什么流程要走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的重庆大学生就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据悉,本次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包括重庆华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捷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总共提供了854个见习岗位。
按照规定,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毕业生可获得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还能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见习基地,政府也将给予财政补贴,对见习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保险为每人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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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高温来袭,您的高温补贴拿到了吗?很多网友都在咨询:2016高温补贴能拿多少钱而标准规定是什么?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发放?事实上,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各省的具体通知规定,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并不一致。
据统计发现,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其中,多数省份发放时长为4个月,多为北方地区,达到11个省份。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其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
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 、室内不能降低至33 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全国27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地区 | 发放金额(元/月) | 时间 |
北京 | 180(室外) | 6-8月 |
120(室内) | ||
浙江 | 225(高温作业) | 6-9月 |
180(非高温作业) | ||
145(一般工作) | ||
山西 | 240 | 6-8月 |
上海 | 200 | 6-9月 |
江苏 | 200 | 6-9月 |
辽宁 | 200 | 7-9月 |
福建 | 200 | 5-9月 |
内蒙古 | 180 | |
广东 | 150 | 6-10月 |
湖南 | 不低于150 | 7-9月 |
广西 | 100-200 | 6-10月 |
江西 | 240(室外) | 6-9月 |
160(室内) | ||
山东 | 200(室外) | 6-9月 |
140(非高温) | ||
甘肃 | 12元/天(高温作业) | 6-9月 |
8元/天(其他工作) | ||
天津 |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 6-9月 |
湖北 | 12元/天 | 6-9月 |
河南 | 10元/天 | |
陕西 | 10元/天 | 6-9月 |
海南 | 10元/天 | 4-10月 |
云南 | 10元/天 | |
吉林 | 10元以上/天 | |
四川 | 8-12元/天 | |
新疆 | 10-20元/天 | |
宁夏 | 12元/天(高温作业) | 6-9月 |
8元/天(其他工作) | ||
重庆 | 不低于5、10、15元/天 | 5-10月 |
贵州 | 8元/天或168元/月 | 6-9月 |
安徽 | 不低于10元/天 |
擦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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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希望你喜欢。
《劳动法》中所称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上岗前要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6、工会组织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的责任。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地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地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地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地作业;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地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地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地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地野外作业;潜水、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地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地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地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工。
8、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地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地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地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地作业;接触铅、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地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地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地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地,应根据医务部门地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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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产生的历史我们看到了劳动法诞生的历史使命,而对现代劳动关系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为劳动法必然的选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劳动法未成年人劳动保障规定,希望你喜欢。
一、对未成年的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1、对未成年工的立法保护:《劳动法》,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最低的法定年龄的就业规定》 规定: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 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3、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
4、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
5、未成年工 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
6、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
二、劳动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主要是合理设计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
1、采取隔热措施:
(1)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2)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2、通风降温措施:
(1)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2)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
(3)安装空调设备。
(二)加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三)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1、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2、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维生素A、B1、B2、C和钙。
(四)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适当提早上午工作时间和推迟下午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等。对家远的工人,可安排在厂区临时宿舍休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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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把握劳动法的道德定位,劳动法的道德取向应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为伦理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企业中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课余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规定,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境内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提出若干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审定所属县(市、区)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中央驻陕单位,省、地、市属单位和驻陕部队单位职工依照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八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报送国务院备案,并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最低工资的调整,应按照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相同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进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内(含30日)的,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计划生育假和其它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可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欠发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逾期未改正和拒发所欠工资及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报省劳动厅备案。暂缓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暂缓执行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现制定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二、适用范围:一类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市辖区及其所辖经济发达的县;二类标准适用于宝鸡、咸阳、铜川市的市辖区和全省范围内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三类标准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县;四类标准适用于经济不发达、较贫困的县。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所辖县(市、区)审定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地、县(市、区)在本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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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你喜欢。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p#副标题#e#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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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关系史的巨大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p#副标题#e#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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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具有同民法等部门法同等的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希望你喜欢。
加班费简介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国家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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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劳动法的作用、意义、宗旨应有冷静客观的认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跳槽的法律规定,希望你喜欢。
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变换工作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被形象的称为"跳槽"。跳槽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则承担责任。合法的跳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即: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有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支付相关费用
依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跳槽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关于协商解约、预告解约、无条件解约的条件。《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跳槽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赔偿责任。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解除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最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劳动部1995年10约10日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以履行的和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建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自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对有关费用有特别的约定,即使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依据合同的规定,偿付用人单位相关的费用(劳动者依法无条件解约的除外)。
3、承担保密义务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quot;。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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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广州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希望你喜欢。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每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十八条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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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现在的主力军,如今也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萌芽,现在对于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国税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市国税局:我们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 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市国税局: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市国税局: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市国税局: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市国税局: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市国税局: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从今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市国税局: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将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市国税局: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在重庆国税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和12366微信公众号开辟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专栏,加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专题宣传。在网上纳税人学堂和手机微课堂,开展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及培训辅导。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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