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病假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病假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7劳动法病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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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 劳动法 病假,希望你喜欢。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新劳动法病假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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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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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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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2015年关于二胎产假国家有什么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为大家准备了二胎产假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3、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修正本)略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7、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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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是雇员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人难免有头疼脑热,生病的时候,因为身体原因就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需要请病假休息一下,那么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的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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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工龄工资的作用不可小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1、将员工总工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社会工龄,即员工非本企业的工作年数;二是企业工龄,即员工为本企业工作的年数。
员工的总工龄=社会工龄+企业工龄
2、对社会工龄,制定"线型"分配政策;对企业工龄,根据员工职业生涯"抛物线"的贡献规律,按不同年限分阶段执行不同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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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事情是控制不了的,例如生病了。公务员生病了怎么请病假?下面是国家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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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人民服务的。如果公务员生病的,经医院证明需要休病假的,是可以向单位请病假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病假规定介绍,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般是5天。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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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5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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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公务员来说他们的休假都是有规定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公务员的休假规定,各位一起了解下吧。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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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2015公务员的病假最新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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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职工休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现行规定为:
(一)病假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在6个月以内,按规定支付的工资称为病假工资。
1.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性补贴照发。
2.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绩效工资,按本人实际休病假天数相应核减;全月休病假的,停发全部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及绩效工资。
(二)疾病救济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上,按规定支付的工资称为疾病救济费。
1.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性补贴照发。
2.岗位工资、岗位性津贴、绩效工资停发。
(三)实行“两不低”政策。按上述规定计发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不包括取暖补贴),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0元。其中,经路局工会认定为特重困的长病职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900元。
二、国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月应付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养老、医疗、公积金等各类保险缴费后,有些职工实付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尽力给予病假职工照顾,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同时又考虑到岗上职工的平衡关系,对病假职工实行“两不低”政策,并适当再给予补助,提高生活费水平。
看过“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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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请了长期的病假,企业是否可以辞退他?了解一下劳动法关于病假辞退的相关规定,你也许就会有答案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辞退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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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即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惩罚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看过“劳动法病假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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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既是权利也有义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病假处理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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