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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法释〔201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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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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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一、增设“职业禁止”
原《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即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刑法37条规定了免于刑事处罚并且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采取非刑罚处理的方式。本次增加规定的“职业禁止”,是在被判处刑罚措施且执行完毕之后的禁止性规定,并非一个新的刑种。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务、职业的便利和优势再次犯罪,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禁止性判决,以期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
原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除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外(限制减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详细规定),在执行期间有可能面临三种变更方式,一是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执行死刑。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能在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应当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态度来认定。如果情节较轻,构成“一般的”故意犯罪,可以不执行死刑,并重新计算二年的缓刑期间。
三、罚金刑执行的修改
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修正案九将最后一句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解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方式由4种变为了5种:(1)主动缴纳;(2)强制缴纳,即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3)随时追缴,发现财产后即可追缴。(4)减免缴纳,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此处“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等。(5)延期缴纳。针对确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延期缴纳。笔者认为,具体期限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四、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原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解读】修正案九细化并明确了数罪并罚的执行方式,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的,只需执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中如果有判处管制的,在其他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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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欢迎大家查看。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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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解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对有关罪名作相应修改。
据了解,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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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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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历经了九次的修正。而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于8月29日通过,并将在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介绍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出台,官方还没有消息。但是大家可以根据一些经验推测一下。最快最有可能司法解释在这个月末出台。最慢的话则是12月底。理由如下所述:
(一)参考一下,刑法修正案八:
1、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时间2011年2月25日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2、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通过时间2011年4月20日
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配合法律的实施的,并且刑法修正案九的适用的时效问题在修正案是没有说明的,因此,必须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辅助法律的实施。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在本月末出台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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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面试常见问题及回答解析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聘和管理通常由军队相关部门负责,他们的招聘条件和程序通常比较严格,需要经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政审等环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3年军队文职面试常见问题及回答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文职岗位要求面试者有很好的亲和力,能与其他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这就要求面试者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心态来面对招聘人员。
进入自己心仪的大公司作一名文职人员,每天出入高级的写字楼,与众多能干而又很有活力的人一起工作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大公司在招聘文职人员时往往有很多要求,除了技能方面的外还需要很多柔性的要求,而这些柔性的要求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面试表现出来的。这就需要面试者在面试时要能很好的表现自己,尽量展现出自己的个人魅力。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研究,可锐咨询发现在文职岗位面试时有三种必备的需要面试者掌握。
首先,文职岗位要求面试者有很好的亲和力,应做好,能与其他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这就要求面试者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心态来面对招聘人员。关键要做到八个字——顺其自然,不卑不亢。只有这样才能给招聘人员留下好印象,使其相信你有能力在将来进入公司后与同事和谐的相处。
要做到面带微笑,平视考官,避免情绪波动,走向两个极端:一是自卑感很重,觉得坐在对面的那人博学多才、回答错了会被笑话。所以,畏首畏尾,不敢畅快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另一种情况则是,很自信,压根不把招聘人员放在眼里,觉得对方还不如自己。这两种表现都要不得,最好的表现应是,平视对方,彬彬有礼,不卑不亢。
应树立两种心态:一.面试的目的是合作而不是竞争。招聘人员对考生的态度一般是比较友好的,他目的是把优秀的人才遴选进自己的公司增强公司的竞争力,而不是为与考生一比高低而来,所以考生在心理上不要定位谁强谁弱的问题,那不是面试的目的。二.面试中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面试者是求职不是乞职。面试者是在通过竞争,谋求职业,而不是向招聘人员乞求工作,成功的关键在于自己的才能以及临场发挥情况。
第二,面试者要注意自己在面试中的礼仪问题。因为文职人员的形象和礼仪往往代表公司的形象,所以这一点必须要在面试中予以充分注重。要做到仪表大方,举止得体。穿着前卫、浓妆艳抹,尤其男生戴戒指、留长头发等标新立异的穿着与装饰不太合适,与文职人员的身份不符,给招聘人员的印象也不太好。面试者入座以后,尽量不要出现晃腿、玩笔、摸头、伸舌头等小动作,容易给招聘人员一种不成熟、不庄重的感觉。一般说来,着装打扮应求端庄大方,可以稍事修饰,男生可以把头发吹得整齐一点,皮鞋擦干净一些,女生可以化个淡雅的`职业装,总之,应给招聘人员、大方、干练感。
第三,文职岗位需要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所以在面试时要注意特别说话内容,说话语气以及所表达出的诚意。如果求职者说话颠三倒四,语意不清,容易让人觉得无法担当大任或是语言虽然动听,但华而不实,缺乏诚意,都不是成功的表达。
在回答问题时要辩证分析,多维答题。回答问题不要陷入绝对的肯定与否定,应多正反两面考虑。从很多面试中所出的一些题目来看,测评的重点往往不在于面试者答案的是与非,或是观点的赞同与反对,而在于分析说理让人信服的程度。所以要辩证地分析问题,理由充分地说理论证,而不要简单地下结论,有时还要从多个角度思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同时还要冷静思考,理清思路。一般来说,当招聘人员提出问题以后,考生应稍作思考,不必急于回答。即便是招聘人员所提问题与你事前准备的题目有相似性,也不要在招聘人员话音一落,立即答题,那给招聘人员的感觉可能是你不是用脑在答题,而是在背事先准备好的答案。如果是此前完全没有接触过的题目,则更要冷静思考。磨刀不误砍材工,匆忙答题可能会不对路、东拉西扯或是没有条理性、眉毛胡子一把抓。经过思考,理清思路后抓住要点、层次分明地答题,效果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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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面试问题及答案大全(最新)
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中担任文职职务的人员,通常是指在军队中担任非现役职务的文职人员。他们通常担任着重要的职务,如行政管理、技术支持、科研开发、教育培训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军队文职面试问题及答案大全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4、 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5、 身体和心理健康;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素质条件
1、政治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2、 学历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资格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4、 身体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
5、年龄条件:报考科级副职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科级正职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 其他条件: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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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面试问题及答案大全
文职面试一般是指对从事文职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一种面试评估,旨在了解应聘者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工作经验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文职面试问题及答案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 、办公室文员的基本素质是什么 ? 日常用语有哪些 ?
答:我认为办公室文员的基 本素质是踏实肯干,灵活机动,细致周全,积极上进。日常用语有:
见面时: “ 您好 ! 见到您很高兴 !”“ 您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吗 ? 您是初次来这里吗 ? 路上辛苦了。 ”
分别时: “ 再会 ! 明日再见 ”“ 祝您一路顺风,请转达我们对您家属的问候 ” 等。 “ 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 请您稍等,我马上帮您去办。 ”
2 、如何对档案进行分类 ? 标准是什么 ?
档案分类常用的有以下三种,在现实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运用。
年度分类法:根据形成和处理文件的年度进行分类
组织机构分类法:根据内部组织机构进行分类
问题分类法:按照文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 分类
3 、办公室文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
办公室文员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档案工作、文书拟写与处理、会议组织、信息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协调工作等几个方面。
4 、在工作中如何处理与上下级的关系 ?
这属于办公室文员工作中的协调部分的内容。
对上级:办公室文员在工作中要维护领导成员的威信和形象,尊敬领导,积极配合领导工作 ; 维护领导层内部的团结,请示或汇报工作,应严格按领导成员职责分工进行,不越级请示,不利于团结的话、闲话、气话不说。
对下级:可个人之间谈心交流 ; 以平等身份、商量的态度、探讨的口气发表自己的意见, 征求对方的看法,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 以建议的态度、谦逊的语言将自己的意见转告给对方,以达到协调的目的。
5 、谈一谈你的个人工作体会。
在我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过程中,感觉到了办公室文员这一职位在公司运转过程起着衔接与协调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办公室文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要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也要有甘当无名英雄的气概。办事要公道,忠于职守并在工作中努力掌握各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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