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导语:为了响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社会保险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做出了新的调整,制定出来更适应我国发展国情,更贴近民生的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政策实施一个月,在深圳实行情况比预计的好得多。”杜斌介绍,去年1月深圳共退转保7.5万人,今年实行新政策,规定不能退保,转保人数约2.95万人。
同时,在新政策实行过程中,社保部门还发现存在几类问题,包括重复缴费参保情况多;办理缴费凭证后,要求恢复的比较多;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参保,身份证姓名、号码更改比较多等情况。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苗春主任提醒说:“参保人在办理转保时,如果有重复参保缴费的,应先将重复的部分处理好,只能选择一地参保,另一地退除个人参保的费用。”
社保部门还发现,一些劳务工在办理转保过程中,已经开具了参保缴费凭证,但经过斟酌后又再申请恢复。苗春表示,一旦开了缴费凭证,在深圳的社保关系就终止了,如果再来深圳工作,又要重新申请。他建议,如果仍打算在深圳就业,哪怕三五年内会来深圳工作,都不要着急转移养老保险,甚至可以将保险关系一直保持到退休后,非深户籍也可以在深圳享受退休待遇。
“我们还发现一些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参保,甚至假身份证参保。”苗春称,按规定,这类保险属于无效参保,如果更改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需要到社保部门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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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如果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本人未及时申请或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继续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缴费数额,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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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规定呢?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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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该《办法》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待遇标准等都将统一执行。
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自治区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了保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并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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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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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是老人生活的依赖,尤其是农民,更是要切实的需要养老保险金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显得极为重要。由于《新农保》制度在推行中出现的覆盖面小、养老保险水平低、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尽快建立弹性式的补贴制度及基础养老金;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农业补贴与缴纳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农产品换养老保险的制度;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第一,对保险的领取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充分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领取到自己的养老保险金;
第二,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范畴,为不同需求的农民朋友提供多层级的缴费档次,为日后养老保障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三,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第四,在河南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
第五,根据农民朋友的实际情况,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出河南农村老人在70周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的疾病,在机械化水平不断增长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这也是本次新政策的一个亮点;
第六,对新农保的参保对象、范围、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机构设置、基金管理等等,作出具体规定,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这一政策的制度和实施极大保障了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以及为提高将来的生活质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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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60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3)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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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村(牧)委会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村协办员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度、补缴金额等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经复核无误后,根据银行代收或现金收缴相关规定收补缴款,完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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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服役期间奉献了无数的汗水,所以我党针对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难题,推出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介绍,欢迎查看。
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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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本解决退伍军人以后的基本保障问题,国家实施一系列保障退伍军人的的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介绍,欢迎查看。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也纳入了补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
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的。凡是满足以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政局统计这个就是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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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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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会购买养老保险,忘记缴纳时需要补缴费用。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就是山东省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介绍,大家一起来来看看吧。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7养老金领取标准
①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
③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2017养老金领取条件
①本政策施行时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金领取需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xx市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金领取需带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xx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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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选择买养老保险,对自己晚年生活提供一个保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手机号:
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 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总计:_____个月
个人确认: 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本人签字: 填写日期:
存档机构意见及盖章: 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
经办人: 办理日期: 盖章:
社保中心意见及盖章:
经办人: 办理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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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下面是青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9月1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下发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三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满15年,可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
据了解,青岛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中称,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相应意见。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补缴次月享待遇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规定,三类人员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分别为: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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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析,欢迎大家参考。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
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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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新政策相关消息。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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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新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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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希望你喜欢。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看过“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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