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公职人员禁止聚餐相关的共19个结果:
对于应聘者的回答将成为其是否被接受录用的重要依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求职者要禁止的16个面试话题,希望你喜欢。
1.内心的性别或种族偏见。你或许以为面试官与你志同道合因而大书特书,其实这样不啻是自掘坟墓,职场里不容许性别和种族歧视存在。
2.政治话题。
3.宗教话题。
4.心爱的明星球队或运动员。你最喜欢的可能是面试官最讨厌的,即使官凭这一点就反对你很不合理性,可是也无可厚非。
5.子女或孙子女甚至到自吹自擂的地步。即使面试官桌上摆着自己的家庭照,你的口袋里塞满成叠小孩照片颇不符合面试的场合。
6.为面试官取得某物或某种特殊商品的提议。举例来说,“我能为你买到批发价”或许是事实,或换了个场景会表现出你待人的热忱,可是在面试则格格不入,而且会显得你在贿赂面试官。
7.谈到你刚搬离之某地区的天气或交通,或任何风土人物,你把它们批评得体无完肤。(你也许碰巧批评到面试官的家乡,而面试官又正巧深感怀乡之情。)
8.你如何地厌恶数学、科学或其他特别学科,虽然表面上看来似乎与此职位无关。(公司主管阶级也许正巧期望员工擅长数理。)
9.丝毫无益于前途的个人憎恶。举例来说,你提到如果你不幸天生一头红发,你绝对会把它染成另外一种颜色,而你也许会发现公司总裁碰巧就生了一头火焰般的红发。当然,守时就是很安全的话题,譬如说你这人十分准时,对老爱迟到的人感到很头痛。
10.抱怨面试官让你久等,或你填写工作申请表或接受打字测验的房间热得会烤死人。你想表现给面试官的是你的积极面,一味抱怨则适得其反。
11.老提大人物名号以自抬身价。举例说,你前任老板是个室内设计师,你曾协助她装潢某位名人的宅邸,名人的排场和派头并不值得你大书特书。假使你真的与某些社交名流为友,留心别造成你在吹嘘自己的印象。
12.透露力有未逮之处。举例说,由于家累,你无法同意下午五点以后留下来加班,你没有必要主动自暴其短。这条策略当然也有例外,如果雇主明言员工必须同意偶尔留下来加班,而且这是该职位的先决条件,你就一定得实话实说。请记住:某些状况临场会有变化,要自行斟酌;万一到时候公司对你提出某种特殊要求,说不定你的状况已有改变。
13.谈话偶尔会陷于沈默,为了化解冷场的情况,你脑中浮现的念头,不可随意脱口而出。务必叁思而后言。
14.漫无焦点的闲扯淡。你回答完问题或作完一段评论,就此打住,等待下文。话点到为止,喋喋不休徒然无益。
15.将面试官赞美得天花乱坠。即使你诚心佩服其人,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赞美可能遭到误解。当然,你可以这麽说:“与您面晤是一种愉悦,谢谢您。”
16.负面的肢体语言。千万不可坐没坐相,掇弄头发或修指甲,或偷偷脱下鞋子。
你在求职面试的历程中,可能会于以上的清单外再增添一些项目。要记下任何心得,下回赴约面试之前,记得再浏览一遍。
看过“求职者要禁止的16个面试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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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生存和发展的语境与西方劳动法是迥然不同的,其作用的发挥应立足我国当前的实际,重视对劳动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广大民众的实践经验的累积和提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中禁止性约定条款,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无效。也就是说,禁止劳动合同中作出免除用人单位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从规定来看,禁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其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目前劳动者普遍面临就业竞争压力,谈判地位弱的情况通过合同约定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制和剥夺劳动者享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按规定,禁止约定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这就提出以下一个问题,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的,用人单位的哪些责任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的。
从民事权利与义务统一性的角度来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二者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说“劳动者权利”就是指我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障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上述这些基本权利我国都有相关立法加以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所规定的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当就是指《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法律赋予属于劳动者基本权利范畴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某些权利在劳动合同中加以限制,如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条款就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加以了限制,但这些限制都有法律上的依据,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公平补偿。
看过“劳动法中禁止性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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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让双方各取所需,彼此感到满意,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就是一种艺术了。所以,"销售"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艺术"。那么与客户聚餐的祝酒技巧有哪些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对于买单的老顾客,都要亲自送到门口
在管理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店员都要做到这一点。只要是买了单的老顾客,一定要亲自把顾客送到门口,虽然这个过程很短暂,动作也微不足道,只要这样去做了,顾客就会感觉受到足够的尊重。以前这个店顾客买单以后基本上就没有人管了,所以很难返单,因此我们就强化培训,重点说明送客到门口,一方面,顾客不会出现购买后就受冷落的心理,另一方面,这个时刻也非常的关键,因为是顾客刚刚成交、需要强化对品牌与服务刚刚的认同,在送的过程中与顾客的沟通,既可以加强顾客更进一步对我们的认可,也可以进一步拉近与顾客的关系。通过强化对老顾客的服务,慢慢的没有买单的顾客,做了服务的顾客,店员都会送到门口,在送顾客的时候,经常提醒顾客要记得常来、要带朋友过来,顾客在这个时候,是非常容易听得进去的,往往就会经常来,并且带朋友来,因为顾客来得多,业绩就提升得很快!
二、二天内一定要发去问候的信息
顾客在店里面购买我们的产品,原因有很多,可能觉得给她的感觉很不错,也可能是因为产品某方面的功效正好能满足她们的需求,还可能是因为价格实惠,品质也不错,甚至更有可能是图个新鲜。不管是什么原因,毕竟是购买了,这是个好事,千万不要因此觉得万事大吉,不要因此觉得就得到了一个忠诚的顾客。我们都知道,顾客在购买的时候,可能是一时的冲动,等回到家里就变得理性起来了,尤其是化妆品。顾客的化妆间有好多的品牌,一不小心就是用起了原来一直使用的品牌或者其他的品牌,把我们的产品闲置了,放得到久了可能就忘记了。不知道大家是否也会样类似的体验?经常看到女性朋友逛了一天的街,买了一大堆衣服,可是很多买回去后,就没怎么穿过,成了衣柜里的陪衬了。
顾客也是一样,从众多产品中把我们的产品买回去了,并不代表就会去使用,因此在她家里,还有另外一个战场,还有这各种各样的品牌与我们的竞争,这个时候就要继续进攻。那到底该怎么进攻呢?那就是在顾客够买回去的两天内一定要发信息给顾客,一方面提醒顾客去使用产品,或者来店里继续做疗程,另一方面,通过与顾客联系,缩短与顾客之间的距离,体现专业细致的服务态度。如果有些顾客比较积极的回信,则说明这个顾客很好相处,只要稍加努力,就可以建立起非常好的客情关系。
三、一周内要进行使用情况调查与咨询
如果能做到上面的两点,我们与顾客之间有了多一层链接,但如果没有后续的动作,前面所做的可能都会白费!因为单凭这两个动作,顾客是不会和店员产生更多的感情的,所以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可以在顾客购买一周后,继续给顾客发个信息,关注其使用情况,尤其是使用后的感受。顾客如果一直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感受不错的话,短信会强化顾客的服务,可以让顾客回头,促进顾客介绍朋友过来。
四、要常和顾客常保持联系,维护客情关系。
两个人之间想要建立起比较好的关系,就要看他们接触的频率和质量,顾客和店员之间的交往也是一样。从咨询的情况来看,平时该店与顾客的交往质量最高的就是顾客购买最高的的那次,再后面的时间和机会都比较少,那怎样才能加强店员与顾客之间联系频率和质量呢?
首先,需要店员和顾客保持联系,可是顾客不喜欢经常去发信息骚扰她,因此就要把握好发信息给顾客的频率,既不要太高,以免招来顾客的反感,也不能太少或者没有。怎样才能把握好这个度呢?一般来说,节假日是发信息的最好时机,因为节假日谁都不会拒绝来自各方面的祝福。如果没有节假日的时候,平均一个月左右发一次也是就差不多了,而信息的内容,可以是一些化妆小技巧、新品讯息、皮肤保养、生活资讯、节日祝福等,对于这些,顾客通常是比较关注,而且不会产生太大的反感。
五、有新品、促销、或导师来店指导时,邀请老顾客来体验购买
要让老顾客再次消费,通常需要的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有很多,可以是新品上市、也可以是促销优惠、更可以是导师到店里指导,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等等。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店里在有新品上市、促销活动,或者有公司派来的导师来店里指导的时候,就一定要把握机会,发信息告诉老顾客,邀请老顾客来店体验。部分关系比较好的老顾客亲自打电话邀请其过来,千万不要觉得不好意思,要知道,这是让老顾客再次消费的黄金时刻,也是提升销售业绩非常好的时机。而相对于开发新顾客来说,邀请一个老顾客回来,成本也是非常低的,可能只是一个信息、一个电话的事情,小投资,大投入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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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销售人员接触的客户越多,客户量越大,碰到的客户类型就越多。不同的客户具有不同的特点,他们或沉默或健谈,或友好或敌视。面对各种各样的客户,就需要用到各式各样的销售技巧去应对。那么邀请客户聚餐的点菜技巧有哪些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短信
从电话销售的角度来看,短信也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与客户保持长期接触的方法。使用短信时有一点要注意,即慎重使用产品和服务介绍。当销售人准备通过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要预先告诉客户。如果盲目地从什么渠道获取些手机号码就向他们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招来手机用户的投诉。
二、信件、明信片
汽车销售冠军乔·吉拉德为了与自己的客户保持联系,每个月都会寄出15000封明信片,这样客户始终没有办法忘记他,即使自己暂时不更换汽车,也会主动介绍客户给他,这成为乔·吉拉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话销售人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与客户保持联系。现在 IT技术的发展与乔·吉拉德时代已很不相同,很多销售人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代替明信片和手写信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不过,传统的手写信件、明信片可以给客户与众不同的感觉。
三、邮寄礼品
节日来临的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给客户邮寄些实用性的礼品,这是实施情感营销的必要环节。例如:
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经理给一个客户打了很多次电话,可是客户都不见他,后来他送了部该公司的新款电话机,当第二天再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人问那位大客户经理:“这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大客户经理想了想,说:“可能他觉得我真的在关心他,在乎他。”事实正是如此,小小的 礼品,不一定很昂贵,却能使客户感到你的关心,并马上接受了你。
四、客户联谊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客户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客户联谊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客户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那些以关系为导向,而且业务地域比较明显的行销行业。例如,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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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销售人员都知道,客户资料就是我们“米”,所以,为了更快更多地把产品销售出去,需要学习更多的销售技巧。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陪客吃饭点菜技巧,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短信
从电话销售的角度来看,短信也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与客户保持长期接触的方法。使用短信时有一点要注意,即慎重使用产品和服务介绍。当销售人准备通过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要预先告诉客户。如果盲目地从什么渠道获取些手机号码就向他们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招来手机用户的投诉。
二、信件、明信片
汽车销售冠军乔·吉拉德为了与自己的客户保持联系,每个月都会寄出15000封明信片,这样客户始终没有办法忘记他,即使自己暂时不更换汽车,也会主动介绍客户给他,这成为乔·吉拉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话销售人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与客户保持联系。现在 IT技术的发展与乔·吉拉德时代已很不相同,很多销售人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代替明信片和手写信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不过,传统的手写信件、明信片可以给客户与众不同的感觉。
三、邮寄礼品
节日来临的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给客户邮寄些实用性的礼品,这是实施情感营销的必要环节。例如:
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经理给一个客户打了很多次电话,可是客户都不见他,后来他送了部该公司的新款电话机,当第二天再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人问那位大客户经理:“这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大客户经理想了想,说:“可能他觉得我真的在关心他,在乎他。”事实正是如此,小小的 礼品,不一定很昂贵,却能使客户感到你的关心,并马上接受了你。
四、客户联谊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客户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客户联谊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客户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那些以关系为导向,而且业务地域比较明显的行销行业。例如,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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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让双方各取所需,彼此感到满意,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就是一种艺术了。所以,"销售"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艺术"。那么业务员与客户聚餐有哪些礼仪?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电话的开头语直接影响顾客对你的态度、看法。通电话时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词,如“您好”、“请”、“谢谢”、“麻烦您”等等。打电话时,姿势要端正,说话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清晰,即不装腔作势,也不娇声娇气。这样说出的话哪怕只是简单的问候,也会给对方留下好印象。只要脸上带着微笑,自然会把这种美好的、明朗的表情传给对方。特别是早上第一次打电话,双方彼此亲切悦耳的招呼声,会使人心情开朗,也会给人留下有礼貌的印象。电话接通后,主动问好,并问明对方单位或姓名,得到肯定答复后报上自己的单位、姓名。不要让接话人猜自己是谁(尤其是长时间没见的朋友、同事),以使对方感到为难。
二、电话铃响两遍就接,不要拖时间。拿起呼筒问“您好”。如果电话铃响过四遍后,拿起听筒要向对方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这是礼貌的表示,可消除久等心情的不快。如果电话内容比较重要,应做好电话记录,包括单位名称、来电话人姓名、谈话内容,通话日期、时期和对方电话号码等。
三、挂电话前的礼貌也不应忽视。挂电话前,向对方说声:“请您多多指教”、“抱歉,在百忙中打扰您”等等,会给对方留下好印象。
四、打、接电话时,如果对方没有离开,不要和他人谈笑,也不要用手后住听筒与他人谈话,如果不得已,要向对方道歉,请其稍候,或者过一会儿再与对方通电话。
五、打电话时,应礼貌地询问:“现在说话方便吗”?要考虑对方的时间。一般往家中打电话,以晚餐以后或休息日下午为好,往办公室打电话,以上午十点左右或下午上班以后为好,因为这些时间比较空闲,适宜谈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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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它是一种时间的积累,专业知识的积累,实战经验的积累,行业人脉的积累。它打破了传统的生存手段,它打破了固有的工作模式,以一种完全崭新的面貌,记入经济发展的史册中。在它的身上,体现着自尊与自卑,骄傲与低微。它绝对因人而异,不同的销售人员代表着产品不同的价值。那么邀请客户聚餐有哪些技巧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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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话销售的角度来看,短信也会是一个比较好的与客户保持长期接触的方法。使用短信时有一点要注意,即慎重使用产品和服务介绍。当销售人准备通过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或者服务时,最好要预先告诉客户。如果盲目地从什么渠道获取些手机号码就向他们发短信,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招来手机用户的投诉。
二、信件、明信片
汽车销售冠军乔·吉拉德为了与自己的客户保持联系,每个月都会寄出15000封明信片,这样客户始终没有办法忘记他,即使自己暂时不更换汽车,也会主动介绍客户给他,这成为乔·吉拉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话销售人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与客户保持联系。现在 IT技术的发展与乔·吉拉德时代已很不相同,很多销售人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代替明信片和手写信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不过,传统的手写信件、明信片可以给客户与众不同的感觉。
三、邮寄礼品
节日来临的时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给客户邮寄些实用性的礼品,这是实施情感营销的必要环节。例如:
某公司的一个大客户经理给一个客户打了很多次电话,可是客户都不见他,后来他送了部该公司的新款电话机,当第二天再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客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人问那位大客户经理:“这主要是什么原因呢?”大客户经理想了想,说:“可能他觉得我真的在关心他,在乎他。”事实正是如此,小小的 礼品,不一定很昂贵,却能使客户感到你的关心,并马上接受了你。
四、客户联谊
现在不少企业为了更好地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客户俱乐部,定期举办各种主题的客户联谊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客户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那些以关系为导向,而且业务地域比较明显的行销行业。例如,电信行业、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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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6.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7.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8.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9.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10.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1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13.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14.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1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16.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17.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1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1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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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双规期间被逮捕公职人员的工资情况,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对于此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公职人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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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北大校长助理呼吁禁止大学生实习,你如何看?
近日,北大校长助理黄桂田呼吁禁止学生实习,称无谓的实习会影响大学学业。据其调查认为,80%的大学生实习是跑腿打杂,很少有人被单位最终接纳就业。大学教学、学生学习的秩序却遭到了冲击。大学生实习,你的看法又是如何呢?
实习是检验专业知识也是专业知识与实践结合的最佳渠道,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实习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和特长,算是进入社会进入职场的一步重要台阶,若是不实习,大学只学不用有何意义?是不是打杂全在于大学生自己是否主动请缨是否提出要求,我们班都在实习,好多都在协助项目。这取决于个人进取和努力。很明显,实习是不是只被吆来喝去打杂取决于你自己是否好学是否主动请缨,若学生自己木讷不表达自己的意愿,单位怎么知道你可以做什么?他怎么给你安排你的专业相关任务?再说,单位用人还得根据要求进行筛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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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务车辆或按照车改规定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差旅费作为个人福利,实行包干或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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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
招待费、因公出国费、差旅费……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这些职务消费都不是个小数目,今后这些消费有望实现“实名制”,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委给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中获悉,深圳将通过对“三公”开支专项整治、出台厉行节约制度和标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推进职务消费实名制,用制度规范职务消费,避免滋生腐败。
“建议答复”还透露,目前深圳正在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涵盖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以期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层级分明的立体式、全方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和标准体系。
《实施办法》出台后,有望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从源头上刹住奢侈浪费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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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职人员报销标准介绍,欢迎查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虽然公务员有专门的《公务员法》进行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公务员是工伤死亡的话,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还是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对死者家属进行工伤死亡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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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实在不知道在酒桌上说什么话领导爱听时,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说话,从始至终保持一个笑脸就可以了。因为这总比你说错话的好不要因为怕冷场就不停的敬酒,不停的找话题讨论,记住一句话:职场聚餐,冷场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再座所有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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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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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读文网OMG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的知识,希望你喜欢阅读:
近日,劳动法规顾问接到不少求职者前来咨询关于合同中的各类附加协议。而“竞业禁止”的协议让不少人十分迷茫。因此,网上调查,到底大家对竞业禁止了解多少呢?调查结果显示,19%的职场人与企业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这其中,只有7%的人表示“签订过这个协议,并且会特别关注内容”,12%的职场人虽然签了,但并不关心协议的具体细则,大有走到哪儿是哪儿的感觉。有50%的人表示“知道但不了解”,同时也有19%的人“根本不了解什么是竞业禁止”。看来不少“职场人”对“竞业禁止”的概念都十分模糊。(如图)
调查:竞业禁止,你签了吗?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专家的看法:相关法规还不完善
前程无忧特约专家 马文斌律师
中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起步比西方国家晚很多,90年代初期中国在起草《劳动法》的时候,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性,尚没有意识到设立竞业禁止这个制度的紧迫性,因此在劳动法里对于竞业禁止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出台不到两年,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此类案件频繁发生,这个立法的不足很快暴露出来了,以至于劳动部在1996年10月31日赶紧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可以说这个是中国最早的关于竞业禁止的立法规定,但是此规定可以说是相当疏漏的。
首先什么是“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立法没有给出答案,只能从其他法律中寻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次为何设立“不超过3年”的规定?这个3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有科学依据吗?现代社会知识经济更新换代速度相当快,通过协议让劳动者长达3年不得从事同类行业,3年后劳动者重新出山,还能适应那时的技术条件吗?
最后关于补偿劳动者的标准更是模糊,何谓“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企业自然希望给的越少越好,劳动者则希望给的越多越好。由于中央立法机关没有明确的立法设定,地方政府就出台了各种版本的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的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原来工资的原来工资的2/3,上海的规定不低于原来工资的20%。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职工获得的补偿实际上是相当微薄的,如果职工违反了和企业的竞业禁止协议那么承当的违约成本有多大呢?《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事项。由此可见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禁止的协议,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获得补偿金。为了解决竞业禁止问题,此次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试图设立竞业禁止制度。
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竞业禁止制度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呢?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该问题看似是原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其实是原公司和新公司之间斗争。所以必须靠综合立法来解决,不能头痛仅仅医头。例如可以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等。此外美国的临时禁止令制度也是个相当好的操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以微软公司诉Google公司的竞业禁止案件为例,微软公司花费多年的心血培养了一个高级技术人员,可是刚成熟就被Google用高薪给挖走了,微软的律师立刻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技术人员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为Google工作,Google的律师也不是省油的灯,立刻指出劳动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要求驳回起诉。审理案件的大法官明白此案件非常轰动,从起诉到审判起码几年,等结果出来估计微软的机密已经被泄露的差不多了,于是立刻发出禁止令,法官宣布跳槽者可以在新公司工作,因为其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但是不得从事技术工作,只能从事其他非竞争的技术工作,待判决出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从事技术工作。此措施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司法程序的缓慢,从而导致对企业的保护不利,大法官明确指出竞业禁止这个制度限制的不是宪法赋予的劳动权,而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择业权。
立法的过程是凝聚无数法律人心血的过程,司法的过程是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希望我们能在不久的将来念好竞业禁止这本经,因为社会和谐离不开劳资和谐。
员工的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
“你签过竞业禁止协议吗?期限多久?赔偿以及补偿费用多少?”
Tracy
就职于某世界500强
关于竞业禁止,虽然我没有签过,但一直是有所耳闻。我认为这个协议目前在一些高科技公司的外企签署的人还是较少的。因为企业通常对于那些掌握了企业核心技术的员工,或是掌握了公司重要客户资源的员工才会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目前很多高科技行业的外企并未真正把核心技术转移到中国。说白了,我们还只是处于制造或是低级研发的位置,还没有这个“命”来掌握所谓的核心技术。如果在竞业禁止条款中没有明确的补贴内容的话,对于个人没什么太大的约束力。当然个人签了协议,一旦违反,公司可以诉求法律。条款中期限长短很重要,太长的期限规定会影响个人未来的发展。像一些专业领域,技术学习如果停了一年半载,也就成了个废人。对于个人而言,协议是约束,但根本上还是职业操守问题。我认为,在离职跳槽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些方面,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违反了做人的原则。据说有些公司就是利用这点特意向对手公司挖人,以窃取对方情报,利用完了也就一脚踢开,结果倒霉的还是个人,从此再也无脸混在圈子里。这实在是贪小失大。
Wesker
就职于华为
我们签订过这样的协议。竞业限制期限2两年,但是赔偿金额合同未具体说明。协议中的条款是:甲方的报酬体系中工资的10%为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补偿费。对于这样的协议,不签也得签,除非不想干。
Dale
就职于TD Tech
我们IT行业肯定会签这个协议的。期限一般来说是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特别是竞争公司岗位。这个期限是针对像我们这种“小虾米”的,如果是重量级人物,估计时间会长一些。赔偿金额就未知了,应该是公司根据它的损失来算,让你破产都有可能。这种协议只针对于资深的掌握核心技术的人物比较有威慑力,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好办法。但目前大多数公司都是把竞业禁止补贴费用算到工资里去的,这种做法不是很得人心。当然对于普通员工,这个协议可有可无,起不到约束作用。
Andy
就职于北京某知名企业
我们签了这样的协议。期限是1年,但对我们的补偿金是几个月的工资而已。至于赔偿金,其实只要不出问题,也没有谁会来追究你。我觉得这其实不合理,也没有意义。协议存在虽然对企业有一定作用,但对员工就是不平等条约了,你说换工作当然是换同行业了,不可能做IT技术的换成去做服装吧。
Frank
就职于GE
It is a way to protect the technology and even more important trade secret of a company. I can accept such kind of compliance.
Orange
知名网络营销公司
虽然我是销售总监,但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这样的协议,底下的员工更不用说了。但据我所知,股东之间是有这样的协议的。至于到底能起到怎样的约束作用,谁也不知道了。
企业HR:协议好签执行难
在调查过程中,甚至某瑞典外包装企业的员工直接回答四个字“霸王条款”,那作为企业的HR,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某国外上市公司HR:竞业限制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企业不能光重视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对自己的义务。由于竞业限制会对员工未来的择业产生很大的限制,因此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是不给补偿,而是喜欢采用工资中指定若干金额作为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希望通过改变员工部分劳动报酬的性质来规避法律指定的义务,而这恰恰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等到员工离职,真正要落实竞业限制的时候,难免发生争议。
有时,用人单位也不妨考虑下这个问题,自己真的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吗?如果并非必要,仅仅是赶时髦地硬扯进竞业限制这一制度,对企业对员工也许都不是好事。
某知名外企HR:很多公司都有竞业禁止协议,包括像我们这样的公司。一般企业对于核心员工都会签竞业禁止协议,赔偿的费用随岗位和员工本身的关键程度而变化。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执行乏力,原因是无法给予个人合理的赔偿。另外竞业禁止期限如果太长的话,对于一些技术领域的员工损害比较大。例如有一家民营企业是做石油和航空的,他们付给员工的赔偿很高,但二年内不能加入竞争对手的公司,二年以后,由于行业发展的速度,这种专业人员也就废了。
某知名IT企业HR:大部分企业不可能给到员工竞业禁止的相关费用,所以根本谈不上赔偿。即使企业给了费用,但出了事之后举证很难,而且很耗经历,所以往往都是不了了之。企业给了费用,可是员工还是违反了,虽然有证据,但公司往往会考虑到企业形象,不会轻易在大庭广众下说出口的,除非特重大事件,系到企业的命脉了,才会走法律途径。
前程无忧高级顾问提醒职场人,了解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是对自己职场负责的表现,不要等东窗事发后,才后悔之前没有多加关注。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劳动者仍然负有不泄露、不使用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这是做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但是职工如果利用自己本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自由择业,那原单位就不应当无理阻拦。
在此次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不少企业的竞业禁止条款其实都是形同虚设,比如“只有赔偿没有补偿、期限模糊”等等,也正如有的HR无奈感慨,其实只要大家不捅出什么篓子就行,谁也不想把事情闹大。的确,凡事物极必反,通过“竞业禁止”斩断职员通往竞争对手的路,最终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选对人,用好人,留住人”才是雇主们要重点考虑的。
媒体新闻链接
李开复跳槽Google事件
2005年7月,Google宣布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已正式加盟Google,任全球副总裁、中国区总裁,也是被Google挖走的微软级别最高的管理人员之一。同月,微软在总部所在地华盛顿州将Google和李开复告上法庭,理由是二者违反了李在加盟微软时签署的非竞争合约及保密条约。这场官司历时5个月,最终在该年圣诞节前以和解收场。
游戏米果向离职员工索赔
游戏米果在报纸上刊登6位离职员工的照片及身份证号码,要求同业不得雇用此6人。继“真人通缉令”之后,游戏米果公司针对离职的游戏开发团队的主要员工,又揭起劳动索赔的大旗。原告代理人表示,5名被告作为公司核心开发人员,都与公司签了《员工服务期协议》,他们提前离职20个月,按规定,要付给公司月薪乘以20个月的违约金。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并没按照《员工服务期协议》,给几位被告特殊待遇,所以,这些条款只是单方面约束员工,显失公平,是无效的。此前,劳动仲裁也认为双方所签的不是服务期协议,此案尚在审理中。(完)谢谢观赏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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