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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新公司法的具体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实施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新公司法修正案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日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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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并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的《公司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有哪些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
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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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个条款,具体的修改内容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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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们有什么影响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纵论公司法的修改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第三,有利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起步较晚,开业时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要达到《公司法》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条件是较为困难的。为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条件另行规定,使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条件适当低于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就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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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修改,修改后有什么亮点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修改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解读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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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公司法的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最新公司法修订后有什么亮点?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修订时间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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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国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国法律界也对是否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争论,最终被确定写进《公司法》,这一点确实是个很大的突破。
下面小编总结了公司法的修改
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对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社会各界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即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本次《公司法》修改究竟具体涉及哪些内容?与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新在何处?新《公司法》将带来什么?
要作了以下12个方面的重要修改:
(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3)分别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和500万元;
(4)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5)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了探索空间;
(7)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8)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10)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1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社会层面看,这次对《公司法》的修订是基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考虑;从法律层面看,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因公司出资少而导致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过高的投资门槛并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关键在于相应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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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此次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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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考区: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杉达大学、上海建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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