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法条相关的共202个结果:
律师讲解创业拼图: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从现实情况看,马云,柳传志,任正非等都在其创办的企业持有少量股票,而陈天桥、丁磊、史玉柱等在其创办的企业具有控股地位。因此,对创业企业而言,很难说有包治百病的股权分配方案。
但是,创业企业做股权分配方案时,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主要考虑两方面,即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创业企业实现控制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权控制。但是,创业企业为了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创始团队的股权必然会持续被摊薄。股权被摊薄的情况下,创业企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与牛卡计划(dual-class structure)等实现控制权。
需要说明的是,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股东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股权变更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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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联合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
在一个初创公司团队里,计算一个公平的股权分配总会有许多可变因素。这些关键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公司里的每一位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角色,还要考虑他们工作会得到的补偿,以及公司的投资人和那些在公司幕后出谋划策、有创业想法的人。本文将会详细讨论上述每一个部分:
那些不拿薪水的人,也应该得到股权分配。对笔者而言,这和资金支持企业没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延迟领取每年10万美元的薪水,就相当于是一家全新初创公司20%的股权了。和我们刚才用在现金投资人的例子一样,要么是一个50/50的股权分配,要么就是接近60/40的股权分配。
要记住,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考量,这些也都需要引起企业创始人的重视,比如那些起作用的专利,还有供应投资人,以及其他给初创公司带来价值的人。那么,当一个创始人把东西摆到台面上来的时候,必须要确保有一个全盘的考量,这个考量必须要把公司全体人员都包括在内。还有需要提醒的是,把股权这份蛋糕分完以后,仅仅是完成了一半工作。你还要确保公司有一个股权受领机制,并且要把时间安排好,一般而言,这个时间表是四年,每年25%的比例。起始时间就是从某位创始人离开公司的第一年末算起。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些创始人离开公司以后手上一直还有公司股权,不劳而获。你应该建立起一个机制,把这种类型的股权重新拿回来。
你是如何管理自己公司股权分配的呢?
(viatnw译/快鲤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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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因为一些需要现在要办理商标的转让,那么现如今的商标转让有哪些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总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流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总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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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泉州的公司怎么办理商标的转让?办理商标转让有什么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泉州公司商标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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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杭州的有限公司想办理商标的转让业务,怎么办理转让?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杭州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从目前商标转让审查时间来看,如果递交申请时,同时递交了经公证的《商标转让申请》或《商标转让协议》,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如果递交之时,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有可以下发补正,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约在8-12个月左右。
商标局在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后,经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商标转让人、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商标局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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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办理商标的转让,是不是有什么转让的手续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商标转让手续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转让商标时,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转让核准程序是什么?下文作出介绍。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3)商标局审查结束,如果同意转让,将颁发《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证》并不会更名,受让人如果需要更名的话,需要申请补发一个新的《商标注册证》,但是,商标权在《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就正式转移到受让人名下了。如果不同意转让,商标局将书面告知,转让人及受让人可以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转让核准,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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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公司商标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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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些原因,公司需要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应该怎么办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商标办理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现在国家局对商标的转让审查比较严格,如果出现转让人的签名或印章与申请时的不符,国家局就会要求受让方进行补正,其补正的内容也是要求转让人做转让的公证声明,这样就会浪费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如果在商标转让的时候已经进行转让公证,就不会出现因为转让人的签名或印章与申请时的不符而要求公证的补正,商标局对这样的转让就会很快核准!
此外,对商标转让合同办理一下公正,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好处,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省去了转让的商标在以后使用过程中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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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一个公司的商标要办理转让,怎么办理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商标如何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你们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在补充做
3)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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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司的商标转让呢?有何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商标转让申请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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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公司商标转让时候,会产生一些不好的纠纷,那么这些纠纷怎么解决?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商标转让产生纠纷怎么处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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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协议怎么写?有什么格式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商独资企业,是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尚无对外资企业的统一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① 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对整个世界的经济增长,以及国际分工协作,有着重大作用。外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均有积极的作用。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举办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优点:⑴有助于保障企业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和运用在其他国家已获证实的标准公司理念;⑵可以同母公司保持密切的经济联系;⑶有助于控制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⑷可以独享企业利润;⑸与合营企业相比较而言,由于减少了合营者之间的谈判环节,设立程序可望较简便。② 对于作为东道国的我国而言,允许并鼓励外国商人举办外资企业的优点在于:⑴通过外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化,带动当地工业的发展;⑵通过向外资企业征收税款、土地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⑶由于外资企业需要录用并培训当地管理人员和工人,既可以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又能提高当地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③
但是国际投资既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也具有这种缺陷,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受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④ 因此,我国除了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便利条件,吸纳外国投资之外,还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安全和独立自主原则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投资法手段,对国外投资进行管制,以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下面就是对我国有关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监管的立法一个概述。
一、对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目的进行审核,确保其在中国投资能为平等互利的目标服务。外商独资企业在赢利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而不是把中国作为其剥削对象,或者起其在母国被禁止使用的落后或者污染性技术的使用地,。如《外资企业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二、对外商独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以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某些产业部门,引导外资投入我国的优先发展项目,避免重复引进及可能造成的经济畸形发展。首先,在某些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产业部门和行业,对外资企业的进入加以禁止或者限制,防止外资危害到我国的经济主权。1995年6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外国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限制类分为(甲)(乙)两种,甲类是中国已开发或已多次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乙类是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实行专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或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项目。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则包括五种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传统工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为了具体贯彻上述原则性规定,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1995年6月27日首次发布。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在已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中,有不少项目注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防止我国经济主权受到损害。其次,我国通过外资立法,引导外商独资企业投入那些技术水平低,应该优先发展的项目,以防止重叠投资的情况出现,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规定鼓励类项目包括农业新技术、邮电通信业、医药产业、新兴产业及服务业等。
三、对外国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如果外资原本及利润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汇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破坏国际收支平衡,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及外汇管理立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及利润汇出前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对投资原本的汇出,《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清算后的资金”显然包括了外国投资原本。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原本一般应在企业期满或中止的情况下才能汇出。此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可见,我国立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资原本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非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汇出。
(二)对投资利润的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等合法权益,允许其纳税后自由汇出。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 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 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 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三)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的汇出。我国立法也规定必须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汇出。《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四、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进行审批。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希望限定其投资期限,特别是在其做出大规模独立投资的场合,他们不希望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失去其拥有的市场和技术。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将外国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企业以维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在外国投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期限。我国在这方面也通过有关立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由审批机关批准,并规定了申请期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受国家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管,通过依法征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绝不允许起采用转移定价等不当手段避税,损害我国正当权益。为此,我国立法采取一系列对策,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预防和制止外商独资企业的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方面内容,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外商独资企业恶意避税。
六、对外商独资企业采购物资进行监管,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以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我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对此做出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条文中“在同等条件下”的限定语,体现了我国兼顾中外双方的经济利益的立法精神。
【注释】
①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② 布赖恩·鲍威尔:《中国的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的替代方式》,载于《黑斯廷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十一卷,1987英文版,第144页。
③ 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④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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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商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的转让?有什么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 外资并购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具体操作
(一)、商务局所需材料清单:
1、承诺书(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2、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p#副标题#e#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全体投资方签字、盖公章)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9)协议各方签字、盖章。
7、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注: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说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10、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达成协议,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资产评估报告
14、关联关系说明(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1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16、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等)、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继续使用的确认手续,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继续使用确认文件、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二)、工商局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9、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指定(委托)书》;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如何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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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股权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 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 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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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应该怎么做?办理公司的流程有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适格性和特殊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设定质押标的的适格性
股权开始成为质押标的。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符合质权之标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从财产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由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类似商誉的公司无形资产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估标准,公司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经营管理者主观因素影响。
从可让与性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股权的转让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没有记名和无记名的区别,占有股权的形式一律体现为将股权归于股东名下。
二、不转移质物占有而设定质权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据民法一般理论,质押应转移标的物占有。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类似抵押,不转移质物占有。
质权的效力只是质权人于其债权受偿前对质物有留置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留置效力无从体现。
《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是质权的保全效力。因出质股权仍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难以处分出质的股权,这就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权的保全在落实上困难重重。
《担保法》规定了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或依法拍卖、变卖出质股权。当事人就质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质权人可自行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诉讼不是质权行使的必经程序。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不占有质物,无法自行行使质权。这意味着如出质人不愿意协商折价,质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质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拥有股权的依据。英美担保法有以股权证的转移占有于质权人来达到设质目的的规定。笔者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可规定出质人将出资证明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同时规定质权人凭借出资证明、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生效的证明可直接主张以公司利润分配清偿担保债权或提存作为质权保全的方式,以及藉此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作为质权保全和质权行使的方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方式和效力
担保法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和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实践中,许多公司没有正式的股东名册,且并非任何人都可查询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示效力有限。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或删改股东名册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难以受到法律追究。
为弥补股东名册登记公示效力缺陷,有些地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做法将产权交易所作为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笔者认为此举并不合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可有效控制托管的质押股权。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一定要经过产权交易所。且产权交易所不保存有限责任公司的完整档案资料。实践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必要而且可行,便于统一管理,加强监督。因此,可以规定将股权质押合同在工商部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由工商部门统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登记。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混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股权质权设定,没有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根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原则。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权设定的原因,股权质权设定是该原因行为的结果。原因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股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应适用合同法中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而质权的设定应有进一步的物权公示。
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的质权人权利
(一)质押股权中的共益权是否一并出质
股权质押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一同出质。因自益权和共益权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并非独立的两种权利,实现质权时,对质押股权整体处分,非只处分自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与公益权相关联,公司重大决策会影响公司资产,从而影响质押股权财产价值,故在行使质权的条件未满足之前,虽仍由出质人行使共益权,但应赋予质权人对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明确质权人可以列席公司的股东会、查阅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财务资料,以便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原因导致质押股权价值严重受损时,质权人能够及时行使质权保全权利。
(二)质权的效力是否必然及于质押股权孳息
《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104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担保法解释》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应当修订得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质
转质是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而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需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标的转质与第三人的行为。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权利质权的行为。
《担保法解释》规定了承诺转质。根据这一规定,转质的目的只能是为自己的债务担保;转质所担保的债权只能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转质权人对于转质人的债权如果已届清偿期,无论转质人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都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在实现质权时,应当优先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然后再以其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出质人向转质人清偿债务后,原质权消灭,转质权并不因此消灭,转质权与原质权相互独立。承诺转质的实质取决于出质人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责任转质则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司法解释因此肯定承诺转质而否定责任转质。
这一规定虽针对动产质押做出,但根据权利质押没有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的原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可经出质人同意后转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承诺转质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转质的条件和登记程序与设定原股权质押相同。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期限
《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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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注册一家股权投资公司,如何办理注册?有什么注册的流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股权投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②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④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⑤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而不论投资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多少。而投资者将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以换取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成本法与权益法变更核算问题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法调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如何按照追溯法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合并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也可以分项编制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而不应该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上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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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5000万股权投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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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一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要怎么办理注册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4亿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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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注册一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哪些流程步骤要走的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3亿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今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 The Carlyle Group,3i Group etc;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 Stanley Asia, JP Morgan Partners ,Goldman Sachs Asia, CITIC Capital etc;
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中晋基金等;
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 Capital 等;
五 其他如Temasek,GIC。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3亿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3亿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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