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保险如何推销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纵观中国的几大保险品牌,如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人保保险,泰康保险,平安保险等等,可见从事保险推销的从业者数量有多大。那么保险推销有哪些技巧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让客户动心
客户知道、明白并信任了你的产品就会购买吗?那可不一定。客户的心理是复杂的。
他们可能还在琢磨你电话销售产品的究竟有没有特殊价值,可能还在盘算要不要用这个产品来替换原有的同类产品,也可能还在考虑手头的钱到底富余不富余。聪明的电话销售员善于察言观色、一旦发现了客户的微妙心理,再说几句贴心话就有可能让客户动心。
电话销售员要多学一点儿心理学,不但要善于把握客户心理,而且要善于影响客户心理。人们常说电话销售人员经常跟客户打交道,其实是经常跟客户的心理打交道。
二、让客户选择
客户动心之后还不一定购买你电话销售的产品。
凡是有经验的客户都有很强的选择意识。他们在初步决定购买你的产品之后还会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其他厂家的产品会不会比你们的产品质量更可靠、价格更便宜等等。有的客户还会在时间选择方面动脑筋,即在考虑究竟是现在购买合适还是将来购买更合适。
电话销售员如果发现了客户关心这方面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做一些有效说服工作,不然的话上面的四步棋就算白走了。
三、让客户放心
让客户放心指的是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要通过宣传解释售后服务措施来实现。客户通过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一旦打算购买你电话销售的产品,剩下的问题就是担心产品质量。
这时候,电话销售员要善于根据企业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使他们由担心变为放心。宣传解释售后服务措施既不能多说也不能少说。不要说做不到的事,否则就是欺骗;也不要少说,客户知道的质量保障措施越多越放心。
四、让客户决定
即使走完了上述六步棋也不要掉以轻心,因为有些客户的认识容易反复,当时要是有人在旁边插一句泼冷水的话,他们的决心就更容易动药为了成功地把产品电话销售出去,电话销售员要对成交之际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好足够的精神准备,并随时坚定而又巧妙地迎接各种带有颠覆性的新挑战,直到客户最后决定购买为止。
成功电话销售不仅需要丰富的业务知识,而且也需要意志坚定、沉着应战等许多宝贵的心理素质。
下棋要灵活机动,电话销售也要灵活机动。上述“七步棋”如其说是电话销售程序,不如说是电话销售要素。由于产品及客户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指望机械地走完这“七步棋”就能获得成功。
然而,无论产品及客户情况怎样复杂多变,上述七个要素总会存在于电话销售过程之中。电话销售要素要服从和服务于客户的购买心理要素,因为一般客户购买产品都会或前或后、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些心理活动,所以营销人员必须洞察这些心理活动并灵活机动地加以应对。
五、让客户信任
客户即使明白了你介绍的产品也很难做出购买决定,因为他还不了解你和你的企业,或者说还不能信任你电话销售的产品。
越是电话销售复杂或贵重的产品越不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这时候,你还要进一步做争取信任的工作。争取信任固然离不开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光靠这些是不够的。
电话销售人员必须加强自己的诚信修养,因为老实的人总会比不老实的人容易得到别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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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面试问题有什么
想要进入保险行业的同学们应该在进行面试时更好的展现自己,其中回答面试官的问题就十分重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保险公司面试问题”的相关内容,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1.面试之前首先要多了解你所应聘保险公司的背景及相关的一些简单的险种资料.保险公司面试技巧另外,这家保险公司的口啤如何?
2.如果可以的话,保险公司面试技巧可以到网上去多看看相关保险公司财务岗位对此职位的要求及工作详细职责内容.自己掂量一下是否可以将类似工作完全搞定.
3.了解保险工作的运作流程及保险公司内部的一些部门所分别负责的工作.保险公司面试技巧这样可以使你与面试官沟通时更加专业.例如正规保险公司都有内外勤之分,有总部和营业部(区),有前线后援之分等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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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的流程应该怎么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是全国最大、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最全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成绩突出,连续十年收入行业排名第一,是国内2300余家保险中介机构中第一家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的企业2011年初,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名为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现有27家分公司和3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和组织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2、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0月,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了“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获得了多方关注。
3、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目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在全国拥有33家分公司、53家营业部,业绩在全国三百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中位列三甲,教育保险经纪业务名列前茅。
4、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江泰公司注册资本688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42家分公司,现有员工900多名,其中600多名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
5、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MMC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MMC集团是一个拥有超过 50,000 名员工、年收入 100 亿美元的全球性专业服务企业。中国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中国)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总部在北京,并在上海和广州建立了办事机构。达信公司具有世界领先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经验,为企业、公共实体、协会以及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全球风险管理、风险咨询、保险经纪、融资及保险方案管理服务。
6、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第三的韦莱集团旗下公司,其中国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2010年度, 韦莱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1.8亿元,韦莱中国向保险市场安排保费规模超越人民币19亿元。
7、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国内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主要目标市场的第一家石油化工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8、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主要从事高风险及特殊风险保险经纪服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排名世界前三位的保险经纪公司有牢固的合作关系,拥有上百家遍及全国的客户群体,公司业务涵盖几乎所有险种,逐渐发展成为一家国内外知名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
9、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第一张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也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三家全国综合性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广州。
10、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内地经国家保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咨询服务企业,总部位于北京。公司前身为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1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经纪行业不断发展,更多保险经纪公司涌现出来,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每年的保险经纪公司排名情况都有所变化。我们相信有竞争才会有发展,在未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将会更上一层楼。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5000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5000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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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保险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如何注册一家保险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公司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方式大致可以分两大类:
1、货币形式;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他们的特点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约定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要作合理的规定。还有就是在出资不及时或者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在章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规定的过程中,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更不能明确禁止股权转让,否则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条件,不然也是无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无效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会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东因离职、退休,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收回股东持有的股权。”、“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等这类规定皆是无效的。
因为股东的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只有股东本人有权自由处理该股权,其他任何机构、个人都无权处分或剥夺的。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约定这类条款。
明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收购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文件上记载着自己的名字的人。这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往往会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认定他们的股东资格并确认谁享有股权就变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为了回避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解决,以回避法律风险。
明确股东继承
《公司法》规定,股东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有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股东不接受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约定。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合法、有没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尽量全面,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章程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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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是应聘保险公司的个人求职者介绍和推销自己的必备文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应聘保险公司个人简历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姓名: quduwen
性别: 男
婚姻状况: 民族: 汉族
户籍: 广东-佛山 年龄:
现所在地: 广东-佛山 身高: 173cm
希望地区: 广东-佛山
希望岗位: 销售类-管理/商务-销售部经理
市场营销/公关类-市场/营销经理
保险/银行类-保险业务经理/主管
寻求职位:
待遇要求: 可面议
最快到岗: 半个月之内
教育经历
2008-09 ~20111-07 市场营销 专科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2011.6 ~ 至今)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他金融活动
担任职位: ME 岗位类别: 保险业务经理/主管
工作描述: 成绩突出,稳占全国ME竞赛前三名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助理经济师
计算机水平: 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 擅长与各类客户交流、协调合作关系;
擅长团队组建与提升。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流利
英语水平:
英语: 一般
在保险公司的求职中,个人求职信跟个人简历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保险公司个人求职信范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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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注册以及保险公司一般需要什么流程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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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000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例如,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经营中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备投保人查阅。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档案建立和单证保管
为了方便投保人核对和主管部门监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等;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4.客户告知书的制作和信息提示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展业中,应尽量向客户披露相关的信息。具体的方式是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5.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与保证金的缴存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6.禁止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即除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诸如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虚假理赔、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坐扣保险佣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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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5000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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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有不少朋友看上了保险经纪公司这块蛋糕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5亿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由完整、规范、成熟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主体和保险中介组成。
保险主体包括: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中介包括: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为投保人选择、采购保险产品并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人。
较为初级的保险市场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保险人,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保险商品买卖。由于双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对立,后天信息又严重不对称,长期以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2000年6月,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正式启动,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旧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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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016年如何注册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注册保险经纪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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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代理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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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注册保险经纪公司做生意,在今年究竟如何注册公司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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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投递求职简历后便屡屡成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对象。那关于保险个人简历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保险个人简历模板,希望对你有帮助。
基本信息
姓 名:李xx 性别:男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 籍:北京 年龄:27
现所在地:天津 身高:174cm
联系电话:135**27758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人寿保险
工作年限: 职称:无职称
期望月薪:面议
求职类型:全职#p#副标题#e#
到岗时间:随时
实习经历
2010.09 - 至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工作描述:
1、全面了解寿险公司精算部的业务知识及工作实务,通过使用Excel等工具,收集并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2、熟悉公司各险种的基本条款与费率厘定,学习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精算管理、内含价值分析等理论与实务,参与银保分析等工作;
3、各销售团队的早会流程,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奖励企划,为销售团队做好后勤工作;
4、完成市区投保人信息更改及保全工作(8000余份),并对大多数进行电话回访。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xx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4-07
专 业 :保险精算
获奖情况
市优秀毕业生(TOP0.05%)
校三好学生、连续2年获得专业一等奖学金
外语及IT水平
外语: 英语六级(CET6)
IT技能:计算机等级考试3级(数据库)
熟练使用MS Office办公套件、Photoshop, Dreamweaver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乐观向上,工作态度认真。能吃苦耐劳,愿意从基层做起。适应新事物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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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自己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才能,而当我们进入现实的商业世界,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去运用我们的这种推销才能时,许多人就感到无所适从了。那么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做推销应该有的心态,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信公司
“子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常话。有人可能认为这话太俗气,但其实话丑理不丑。在自己的工作经历中,我接触到非常多的销售人员,他们中许多人每天都在埋怨公司这里不好,那里不好,对公司的前景和现状充满指责与挑剔。对于一个具备优秀素质的销售人员来说,这是销售工作的最大忌讳。因为,一个成功的销售人员能够坚信自己的选择,坚信自己的公司可以成为最好的公司,感谢公司为自己提供了最好的发展机会和舞台。当然,世上不会存在绝对的完美,可能公司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面对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用自己最大的努力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建议,而不是抱怨。坚信自己的公司,在挑战与竞争中成长和锻炼。
二、信产品
产品是销售的直接载体,相信自己提供的产品能够为消费对象提供最好的服务,最好的功能,最好的利益。相信自己提供的产品能够让经销商赚到钱,相信消费者因为我们的产品享受到最好的健康,最好的服务,最好的身体和心理的享受。
三、信服务
服务已经成为超越产品本身能够让消费者购买的理由,也有很多销售人员所要销售的本身产品就是服务,所以要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要有绝对的自信,相信自己的服务能够打动消费者,相信自己的服务能够让消费者成为自己最为忠实的顾客。
四、信自己
自己是自己的救世主,从来都没有现成的路,路都是人走出来的。任何人的前程都要靠自己去打拼,相信自己的力量,对自己充满自信,自信的力量会让自己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生机和活力会让自己迸发力量和智慧。
五、信挣钱(信成就感)
挣钱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从销售工作中所获得的成就感其实是更为重要的方面。销售工作很苦很累,从短期来看尤其是刚入道的销售人员往往看不到挣钱的希望,每天还要日复一日地进行重复性的工作,时间稍微一长就会丧失工作的积极性,为此要坚信我们的销售工作能干为自己获得成就感,能够让自己挣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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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是语言、思维、动作、神态的集中表现过程。那关于面试时要怎样去推销自己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时推销自己的一些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宜:穿着得体举止有礼,谈吐自信有朝气
见面的前3分钟,你的穿着、仪态、语调,都映入主考官眼中。合宜的服装仪容,有朝气与自信的语调,绝对有加分效果。
在衣着上,曾经担任过5年空姐,目前于万冠文教机构担任讲师的张琬玉说,最好能与应征产业的特性搭配,男性穿西装打领带,女性穿两件套装、肤色丝袜、高跟鞋,是职场上最不会失礼的打扮,“最好毕业前半年,女孩子就买一双稍微高跟的鞋子练习,”张琬玉笑着说,现在的年轻人习惯穿球鞋牛仔裤,若一下子要换穿高跟鞋,难免走起来浑身不对劲,“有时真的在台上走着走着就摔跤!”她举空姐应征的情景为例。
张琬玉指出,微笑,绝对是面试不可或缺的,“而且不能看到主考官才笑,最好是在敲门前,笑容就已经在脸上准备好了。”她提醒,从踏入公司的那一刻起,就要保持好心情参加面试,时时保持嘴角上扬的微笑曲线。
至于在面试过程时,目光眼神的接触也是要项。当只有一位面试官时,目光应与对方眼神正面接触,别游移不定给人不诚实的感觉;若主考官不止一人,则应将主要目光停留于发问者,但过程中也应与其他主考官有适时的目光接触,以示尊重。
另外,饱满、有元气的声音语调,更有加分效果。千万别讲话气若游丝,好像嘴巴含了颗卤蛋。元大京华证券执行协理江昌荣说,应征者开口讲话若很有精神,容易给人有自信、企图心强的感觉,尤其在应征业务、客户服务方面的职务时,特别会对言谈清晰度有所要求。
宜:多用具体事例,强化自己与公司的关联性
只要想想,对方每天要面谈的对象可能有10个新鲜人,在大家都是一张白纸,穿着举止都一样得体的情况下,如何胜出?
“若在学期间有相关经验,我们都会更深入多问一些,”江昌荣说,如曾在相关金融机构打工实习,在面试者心中都有加分效果。因此,建议新鲜人千万不要忽略自己过去各种长短期实习、打工经验,甚至在家族企业帮忙推展业务,只要是与目前应征工作相关,都值得一提。毕竟,透过实际的例子,说明自己过去的表现,才有机会让别人认识你的优点。
宜:回答扼要有条理,先讲结论再说原因
回答问题前,心中要先盘算主考官真正想了解的是什么,然后以此为核心,做有组织的回答。然而,有时不太有经验的主考官,会用“你是不是……”、“你能不能……”等的“封闭式”问题询问,即使如此,你的回答也应该体贴地多谈一些,千万别只用“是”、“好”、“对”、“没问题”等简略答法,一方面会让人觉得回答呆板,也容易让主考官对你留下不够友善、不喜欢沟通的印象。
而在自我介绍时,要将自己的专长、生涯规划做扼要说明,有条理有系统,避免话语不断重复,以及习惯性出现“嗯~啊~”等语助词,或是“YouKnow”、“就是这样”等口头禅。
另外,面谈时间有限,回答切勿滔滔不绝,讲得没完没了,主考官通常没有耐心听完这么多废话,反而对你留下“缺乏组织能力”的坏印象。
在此,彭智彬提供一个应答的小技巧。许多人谈论事情喜欢“话说从头”,但这个方式聊天可以,用在面试可不行。最好从一开始,就把想表达的要点和结论先点出,如“这个事情我分两方面来谈……”“我的求学历程分三阶段,其中对我影响最大的是……”,之后再陈述细节和理由。回答保持在3分钟上下,一旦看到主考官眼神游移有些分神时,便应适可而止。
宜:展现对应征公司的高度热忱
许多人力资源主管,对于这点都非常重视。亚力山大集团人力资源部经理许燕阁记得,曾经有一位求职者,特别把公司网站的资料列印下来,并且将不清楚的地方逐条标明,面试尾声时,将这些疑问逐一提出,让面试官深刻感受到“这位应征者真的很有心”。
除此之外,美商宏智业务行销处处长彭智彬也提及,曾有应征者特别针对用人企业做了一份简报,阐述他对公司的观察与建议。凡此种种,都可让面试官相信你是有备而来,明确传达出“你已经准备好”、“能立即做出贡献”的讯息。
宜:预备垫档的标准答案,争取缓冲思考的时间
面谈当中,应对礼仪可别忽视,千万别打断对方谈话,同时要留意“聆听”的技巧,主考官在说明公司背景时,不时以点头给予回应。
此外,当主考官提出一个难度较高的问题时,可别楞在那里。这时,事前准备的几个缓冲句,不妨拿出来使用。如“全球化已经是个趋势,这股浪潮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这个产业……”用诸如此类的标准型开场白“垫档”,可帮你争取一点缓冲思考的时间。
宜:集体面试时,表现更要积极抢眼
当碰到多位主考官与多位应征者共同面试的情况时,更需随时留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譬如,当其他应征者发言时,你是否专心聆听?每次主考官提问时,你都最后回答还是抢先回答?凡此种种,可都逃不过主考官们的火眼金睛。
看过“面试时如何推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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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想注册一家分公司来扩展业务,这时候应该怎么办理注册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公司找代理注册分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联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3)如果是总公司投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总公司作为投资人,分公司儿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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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想开一家保险公司,应该怎么注册公司呢?注册公司的流程有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香港如何注册保险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香港注册公司不收到报税表,不代表不用报税。因为香港税务局规定,凡是到了报税期的香港公司必须要报税,报税期不以收到利得税表为准。
香港政府倡导公司主动、准时、诚信地报税,香港税务局之所以发利得税表来“催税”,是为了提醒香港注册公司做账报税期到了。发放利得税表只是希望起到“提醒作用”,而不是“强制作用”。所以香港公司在法定报税期限内比需要做账报税。
如果客户第一年报税是零申报或是公司未盈利亏本的,那很大机会港丰去帮你做一个程序,再向税局申请,这表示客户的香港注册公司应该预计未来的两三年都没有盈利。所以考虑是否可以一次性申报。那他就会帮你的公司放在所谓一个叫做二二的组别,二二组别通常就是公司因为第一年亏本而放进去,报税表里面写着二二,后面有一横,后面写到八个字,就是客户的BR NUMBER,二二就代表客户处理的组别,有二一、二五等都不同的,如果放在二二的组别的话,政府就会考虑企业太小了,应该没有盈利。可以两年或三年可以才会发报数表。但是到时发给客户之后,客户都要把现在的每一年的业绩如实报告的。这是公司的历史,不可能分开来证明的。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香港如何注册保险公司,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香港如何注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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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求职面试的感触各不相同,但大家的期望是一样的,那就是找到一份自己理想的工作。那关于大学生自我“推销”的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大学生自我“推销”的一些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古人云: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有时候就业的机遇稍纵即逝,因此,当机遇来临时,只要看准了就要当断则断,决不能犹豫彷徨,要珍惜和抓住来之不易的就业机遇,决不能让它与自己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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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注册人寿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需要多少呢?如何注册?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即今后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报,公司注册流程、费用及时间大大减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开办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金缴足出资的时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东资金的使用效率。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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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险公司管理有哪些制度?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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