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保护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措施,但这些就业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良好的环境配合,因而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据市残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残疾人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现代社会要求全方位的人才,对就业者的技术水平和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选择工作受到其残疾类型的限制,比如说一些体力劳动,就并不适合残疾人从事。
残疾程度和技术水平的影响,也让这个群体在择业上受到很大的阻碍。造成其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就业的不稳定性,就业层次相对较低,就业面相对狭窄,很多用人单位很少为残疾人提供岗位或者是岗位有限,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活质量。
措施: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市残联就积极开拓就业渠道,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确保有需求的各类人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和职技能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措施,来带动残疾人在企业就业。规定要求,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劳动者比例达1.5%,即可以免交相应的残疾人保证基金。
另外,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扶助工程,加强残疾人创业激发。市残联将会把公益性岗位就业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增长点,鼓励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帮扶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之一。此外,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服务业、贸易市场商铺摊位、社区书报亭、电话等服务岗位优先惠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在未来,还将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公共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服务,加强残疾人的保障权益,消除疾人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还将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针对残疾的类型,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什么?税收优惠有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四大亮点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丛明解释,过去政策对创业就业的优惠有“除外”规定,比如,从事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是排除在外的,新的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拆除了政策“篱笆”,实现了税收公平。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与原来的政策明显不同的是,新政策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企业吸纳政策把原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统一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原来就业税收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现在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各省可以上浮20%,并且一般都上浮20%,也就到了9600元。另外就是企业吸纳人员原来每年每人4000元的定额减免的浮动也由原来上下浮动20%提高至上浮30%,最高达5200元。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原有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把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享受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最新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当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五个部分解读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第三部分: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和主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自2002年起,我国以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开端,实施了多轮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税收支持力度不断加强。2014年4月,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80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新增加的实际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人数按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通过企业安置就业的,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等部门进一步简化了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不再需要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以充分释放政策效应。此外,国家对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内(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户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过2年的就业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地域限制)见习期(6-12个月),政府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生活补助。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人经营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一年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所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相关材料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贴息。
七、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一年的社保补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较之过去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适用人群由原来下岗职工扩大到各类失业人群。根据规定,持证人员可享受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申请等各类优惠政策。因此,相关人员对办理该证主观意愿较强,我市人社部门也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办理。2011年,全市共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近5.6万件(含无为县办理0.46万件),仅镜湖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逾4万人,约占全市办理人数的80%,上述数据不包括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的人员。
我市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基本集中在工业和商贸企业,地税涉及的行业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截至到2011年底,仅6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申请手续,安置人数共计68人,减免税款26.8万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人员占整个安置情况的比重微乎其微。全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人员约1.2万户,主要集中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另有一部分从事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约0.5万户。截至2011年底,地税部门共计办理1117户减免税申请手续,约占应享受户数的23%,减免税款557万元,其余户数多因规模不大,属于未达起征点户,因此未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
二、存在问题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对扩大我市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涉及税种不全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只依次扣减应缴税额中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种不含在内。这就意味着再就业减免优惠政策的实际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二)行业区别对待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首先,《通知》规定:建筑、娱乐、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等行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上述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其次,政策同时将房屋中介行业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外,而车辆等其他中介行业则不在限制行业,上述规定不利于税收公平。第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限制了其他企业(如非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再就业税收政策对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政策规定重叠不利于基层实际操作。目前,各类优惠政策品目繁多,如起征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真正享受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受限。此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易被钻空,如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再次办证经营和申请减免税,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无理由不为其办理,管理难度较大,不利于日常管理。
(四)政策审批程序复杂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当前政策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首先要经过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认定,办理有关认定证明,再凭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手续较繁琐。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由于信息共享不够,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扩大优惠税种。只要符合再就业优惠规定的条件,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均可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或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应纳税税收入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的人员则实行1-3年免税政策。
(二)扩大受益范围。政策应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目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附加条件太多,如: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我们建议把再就业优惠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等,无需有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再予以发放登记证规定,同时应包括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消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三)简化审批手续。税收政策应避免繁琐,从操作简便上着手,凡是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的企业,税收上都可以按每人每年设定定额或按比例减免的形式实行照顾。
(四)加大部门协调。失业人员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协调尤为重要。我们建议各部门可成立联合办公机构,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收缴以及免税程序的审核、年检等工作;另一方面打造政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由社保部门对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年检等动态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税务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以切实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编者按: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残疾人创业就业个人有哪些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那么现在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一级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由于地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失业后做创业,有什么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昨天出台了重大的税收优惠:不分群体,凡登记失业满一年自主创业的,都将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企业每吸纳一位在册失业人员每年就可以享受到4000的税金扣减。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持续实行减税政策。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俄罗斯、印度、印尼等二十多个国家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或方案,连历来以高税负闻名的法国也宣布降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费标准。
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宏观税收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呈现上升的态势。究其原因,一是减税政策有效地激励了投资和消费,经济增长造就扩大的税基;二是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减弱,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在美国,上税的问题一直是民众和公司最头痛的问题,税务的沉重和税法的繁杂使很多高收入的富有民众纷纷到海外开设账户转移财富。减税是不是留住资金,刺激经济的法宝呢?美国政府对此始终保持这一个谨慎的态度。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美国观察员庞哲:单纯的减税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在现实当中似乎仍有待验证。例如布什总统任职期,为了提振美国经济,对美国民众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与薪水所得税的征收比例大大降低,这一政策对提升国内生产总值上升方面本应该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税收大幅下降,政府支出因美国卷入两场战争而大幅上升,同时金融市场爆发欺诈违约行为,导致大规模的金融风暴,所以布什的减税计划对单纯的经济产生了效应,似乎被全面抵消。
一些美国经济人士认为,对任何一个政体,如果决定以税法来调整经济行为,但是又于众多的其他不定因素共存的环境之下,应该采取具体项目、具体对待的政策,才有可能避免副作用与事半功倍的后果。
德国的税务体系非常完整,从个人所得税到商品的增值税,税务种类名目繁多,但是对于特殊行业和困难群体,德国有着非常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全球华语广播网》驻德国观察员薛成俊的介绍。
薛成俊:德国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实施零税率,比如教会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企业的产品等等。另外对于一些基金汇率类的组织机构也实施免税政策,因此也有不少德国巨富通过设立基金的形式进行合法避税。最后就是对欧盟以外的外国游客实施商品免税,对于成立公司创业有专门的一整套复制方案,所有创业者都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措施。为了鼓励残障人士就业,德国还对招收一定比例残障员工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还有多子女的家庭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上的优惠,以减轻家庭负担。
韩国这些年来一直都面临就业难的问题,大企业出现严重的人员饱和,能够接受的新员工非常有限。这种情况下,政府想出的主要办法就是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但是创业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对于帮扶残障人士就业的公司,会给予相当优厚的政策倾斜。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韩国观察员南黎明:政府每年都会进行几次的大审查,让创业的人拿着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计划前来招标,被政府选中的项目将给予在资金政策和宣传等多方面的支援和优惠。政策支持的领域主要是未来型的,还有利于过政府提出的那种经济绿色发展的社会型企业,比如说有一家企业他们专门使用面料公司和服装公司的废弃面料然后委托给国内的残疾人企业来生产,制作各种手工艺品和生活用品,由于他们的设计独特而且质量上乘,政府就支援给他们资金让他们创业,目前各市、政府都有专门的青年创业新闻网站,随时提供国家援助的信息。
《全球华语广播网》驻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告诉我们,在澳大利亚,各个州都有鼓励帮扶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大企业裁减人员重新就业的政策可以把大型裁员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胡方:为了帮助失业人群再就业以及为了帮助残障人群的就业,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这样的帮助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这些税费政策有一些由全国制定,而更多的会由每一个州单独来制定;比如在上个月,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士州已经提高了招聘失业人员企业的税惠力度,招聘失业人员的雇主可以申请6千元澳币的工资税补贴,约合36000元人民币,但是雇佣的职员必须是来自于今年以来裁员超过100个人的公司,这些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这能够使新的雇主更多的从一些巨型公司的重大裁员当中吸收新的人员,让这些大型公司的大型裁员影响降到最低。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大众创业的热潮感召下,许多的残疾朋友也燃起了斗志,想要一圆创业梦。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三级残疾人的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网络电商行业今后可获得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昨日,笔者从省残联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将扶持3万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
据了解,计划中规定,在~2018年,我省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扶贫标准进一步提高。三年内全省每年将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10000名;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30个。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残疾人创业将获得最高几十万元资助
经团中央批准,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联合世界华商促进协会、北京学生骄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办的“中国青年创业助残专项基金”昨日在北京成立。今后,怀抱创业梦同时拥有好的创业项目的残疾人将获得该基金最高几十万元的资助。
从基金管理方了解到,基金领取人需要符合正在创业,同时创业项目经过基金会评估,认定其项目有可持续发展,以及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条件,基金会将根据不同项目,对创业者给予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资助。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现在全民创业来促进就业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目前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暂未出台)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0.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0.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
2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4.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5.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三)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
2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
2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29.随军家属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2.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16年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做创业了,但是在税收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劳动报》报道,放弃原本不错的工作岗位,返乡与土地打起了交道,申城创新创业的热潮正在从城市向农村涌动。笔者从本市农业大区奉贤区获得的最新数据显示,该区近百名新型职业青年农民中七成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他们中有的接过父辈担子,种植起优质大米;有的紧跟潮流,搞起了“多肉植物”产销一条龙;还有的借助“互联网+”,用网上销售平台带领着乡亲们一起致富。以创新带动创业,这些年轻人的加入也为上海的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一股新鲜活力。
今年31岁的黄英是奉贤区金汇镇土生土长的“农二代”。7年前,她心疼忙于在家庭农场耕耘的父亲,放弃高薪稳定的工作,回家种粮。“当初,更多是‘无奈”,是女承父业,如今农场是我生命的一部分,而且政策也让我对未来更有信心。”黄英说。如今的她已成长为一名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的规模扩大到300多亩,年产20万斤优质大米。
而对于更年轻的莫平平来说,“多肉植物”成就了他的创业梦想。2012年,刚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他,因为一个机缘,在淘宝上卖多肉植物,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由于需求量越来越大,他开始学习栽培,从70平方米小花圃,到如今拥有2.7万平方米的30个培育大棚,品种超过百种。他创立的“上海嘉蔓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多肉植物”产销一条龙,年销售额达到一两百万元。
借助“互联网+”,80后瞿宇超也成了奉贤区合作社网上营销的成功者。他开设“锦乡田头超市”网站,并通过微信吸引网商和顾客关注,不仅打开自家合作社的销路,还带动周边合作社的生产,去年销售额超过了1000多万元。
曾几何时,“跳出龙门,远离‘面朝土地背朝天’的生活”是不少农村学子的理想,如今越来越多的有志青年却在土地上播下创业的“种子”,全民创新创业的氛围,让“农民”这个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认可。奉贤区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区里新型职业青年农民有近百名,这些年轻人带着新技术、新观念扎根农村,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新鲜血液,更期待未来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如今,农民做创业有什么关于税收上的优惠?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日前,广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8条政策,重点扶持企业发展、推动众创空间拓展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就业创业新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创业园500万元补助;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方面,将学费代偿政策覆盖范围由现行的29个国定贫困县以下地区扩展到全区所有县以下地区,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济南的留学人员做创业,有什么是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税收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申请。毕业生持各类材料,到市人事局申请。
2、初审。由市人事局负责小额贷款贷前审核,对毕业生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及贷款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微利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表,同时,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毕业生进行创业能力评估
3、复审。由区县(市)人事局复审,报送到本区县(市)担保机构审核。
4、担保。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及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
5、审批。由经办银行联合区县(市)人事局和担保机构,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最后的审定。经审定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6、放贷。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广西出台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前,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作出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两种情形下,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粤府〔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八)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