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企业股权怎么分配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初创企业资本比较忌讳的集中分配有:平分的、核心团队不控股的,或者人数比较多还全员持股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初期如何进行股权分配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家都想成为更优秀的人,但是我们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做。生活并不容易,我们经常犯不想犯的错误。但是,我认为,大家都值得尊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更优秀的人。如果你真想成为一名更优秀的人,你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措施改变自己和某些习惯。
一、原谅每个人
第一个措施是原谅。这可能很难做到,但原谅每个人,你的生活会变得更容易、更快乐。最重要的是,你应该原谅你的父母。每个人在童年时都会有一些伤疤,即使父母很出色,你也不例外。记住,那已经是过去的事情了,你要活在现在,放开童年的伤害,你会感到更好。没有完美的父母,他们之前没有抚养过小孩,有时候,他们也是在学习,也是跟孩子一起成长。
二、学会保持你的尊严
另外一件要做的重要事情是,学会保持你的尊严。记住,只有你才能对你在生命中的选择和决定负责,所以,当你做错事情的时候,永远不要惩罚自己。即使有些人伤害你,或你跟某个人有较大的分歧,不要让任何人或任何事情击溃你,提醒自己,你的生命是独特的,是真正有价值的。
三、分享你的时间、精力和天赋
每个人都有天赋,你可能没意识到自己的天赋,但你是有的。分享你的时间、精力和天赋可以帮助你成为更优秀的人,所以,学会跟别人分享你的宝贵时间,你自己会感觉到更好。
四、习惯早起
每次我6——7点起床,通常我会比10点起床的时候看到更多的东西,跟太阳一起醒来,听小鸟唱歌,看人们在户外运动,感觉真的很好。我以前不习惯早起,但当我早起时,我有时间做平常没有时间做的事情,比如,读一本书,练习冥想或者跑步。
五、关掉电视
我知道,有很多好看的电视节目,要关电视很难。但你必须关掉,因为关掉电视会让你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那些可能让你变得更好的事情。电视真的是台时间浪费机,关掉它,读你最喜爱的书,去外面散步,或者烤点甜饼。看电视不会给你带来更多的快乐,也不会让你变得更优秀。
六、学习新东西
你不应该停止学习。不论你是30岁、40岁,还是60岁,你都可以学习一门新语言,或者别的有趣的东西。知识就是力量,你懂得越多,你对自己的感觉就越好。当你成为一个学识丰富的人时,大家会尊重你和你的知识。
七、爱好锻炼
听起来可能有点奇怪,但锻炼也可以让你变得更优秀。如果你不喜欢出汗,我建议你游泳。我喜欢水,游泳是我最喜欢的活动之一,游泳可以减轻压力、焦虑,让人的体形更好。当我觉得难过时,我总是去游泳。压力和焦虑会使你感到抑郁,所以,你应该设法除掉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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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支个小摊开业以来,接受大量创业者咨询,天南海北的都有。听到的故事多了,看到的事故也多了,XX后知后觉,对创业企业股权慢慢捣鼓出了一堆“歪理邪说”。
1. 股权分配,一要选好人,二要分好利益。前者比后者重要。
2. 股权激励做不好,会把喜事办成丧事。
3. 有的姑娘选对象,必须看到小伙子有房有车、帐户里趴着杠杠的现金才觉得靠谱。有的姑娘选对象,感觉小伙有料有趣就好,看潜力和发展空间。这就是国内资本市场与国外资本市场对企业上市的不同要求。
4. 不懂创业的投资人,不是好的创业投资律师。
5. 任何跳脱创业投资和互联网信息技术谈股权众筹,都是耍流氓。
6. 找创业合伙人就像找对象,不能一上来就简单、直接、粗暴地说,姑娘,咱恋爱,睡觉,生娃吧。但是,经历马拉松恋爱,还不谈婚论嫁,那就是耍流氓。
创业合伙人过了朦胧期,大家谈股权利益并不伤理想,一直不谈股权利益才是大忽悠、伤理想。
7人与人之间长期共事,一靠软的交情,二靠硬的利益。
8. 股权就像是挂在墙上的美女图,变现才是趟在咱自家炕上的媳妇。大家把事业做起来,墙上的美女才能走下来变成咱自家炕上的媳妇。
9. 股权分配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它是团队建设问题,是每个创业者的核心利益问题,是共苦同甘的企业文化建设问题。
10. 创业朋友经常问,什么样的创业投资律师靠谱?请问问自己直觉:我信任他吗?我们在同一个波段交流吗?
11. 什么是专家?有个有意思的说法是,就是捣鼓了101套泡妞理论,但却泡不上一个妞的人。对于创业投资,XX不是专家,大家才是。XX就像是个路人,看到路上来来往往的赶路人经常前赴后继地掉进同一个的坑里,就扯开嗓子喊一声,哥们,小心别掉进坑里。
12. 朋友经常调侃说,XX肯定是中国创业投资圈里最懂法律的,法律圈里最懂创业投资的:朋友给XX画了个饼,XX就拿过来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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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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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协议怎么写?有什么格式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商独资企业,是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尚无对外资企业的统一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① 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对整个世界的经济增长,以及国际分工协作,有着重大作用。外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均有积极的作用。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举办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优点:⑴有助于保障企业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和运用在其他国家已获证实的标准公司理念;⑵可以同母公司保持密切的经济联系;⑶有助于控制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⑷可以独享企业利润;⑸与合营企业相比较而言,由于减少了合营者之间的谈判环节,设立程序可望较简便。② 对于作为东道国的我国而言,允许并鼓励外国商人举办外资企业的优点在于:⑴通过外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化,带动当地工业的发展;⑵通过向外资企业征收税款、土地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⑶由于外资企业需要录用并培训当地管理人员和工人,既可以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又能提高当地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③
但是国际投资既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也具有这种缺陷,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受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④ 因此,我国除了制定各项法律法规来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便利条件,吸纳外国投资之外,还在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安全和独立自主原则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投资法手段,对国外投资进行管制,以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下面就是对我国有关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监管的立法一个概述。
一、对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目的进行审核,确保其在中国投资能为平等互利的目标服务。外商独资企业在赢利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而不是把中国作为其剥削对象,或者起其在母国被禁止使用的落后或者污染性技术的使用地,。如《外资企业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二、对外商独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以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某些产业部门,引导外资投入我国的优先发展项目,避免重复引进及可能造成的经济畸形发展。首先,在某些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产业部门和行业,对外资企业的进入加以禁止或者限制,防止外资危害到我国的经济主权。1995年6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外国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限制类分为(甲)(乙)两种,甲类是中国已开发或已多次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乙类是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实行专卖、需要国家统筹规划或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项目。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则包括五种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传统工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为了具体贯彻上述原则性规定,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1995年6月27日首次发布。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在已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中,有不少项目注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防止我国经济主权受到损害。其次,我国通过外资立法,引导外商独资企业投入那些技术水平低,应该优先发展的项目,以防止重叠投资的情况出现,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规定鼓励类项目包括农业新技术、邮电通信业、医药产业、新兴产业及服务业等。
三、对外国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如果外资原本及利润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汇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破坏国际收支平衡,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及外汇管理立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及利润汇出前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一)对投资原本的汇出,《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清算后的资金”显然包括了外国投资原本。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原本一般应在企业期满或中止的情况下才能汇出。此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可见,我国立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资原本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非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汇出。
(二)对投资利润的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等合法权益,允许其纳税后自由汇出。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 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 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 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三)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的汇出。我国立法也规定必须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汇出。《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四、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进行审批。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希望限定其投资期限,特别是在其做出大规模独立投资的场合,他们不希望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失去其拥有的市场和技术。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将外国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企业以维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在外国投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期限。我国在这方面也通过有关立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由审批机关批准,并规定了申请期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受国家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管,通过依法征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绝不允许起采用转移定价等不当手段避税,损害我国正当权益。为此,我国立法采取一系列对策,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预防和制止外商独资企业的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方面内容,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外商独资企业恶意避税。
六、对外商独资企业采购物资进行监管,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以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我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对此做出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条文中“在同等条件下”的限定语,体现了我国兼顾中外双方的经济利益的立法精神。
【注释】
①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② 布赖恩·鲍威尔:《中国的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的替代方式》,载于《黑斯廷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十一卷,1987英文版,第144页。
③ 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④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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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商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的转让?有什么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 外资并购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具体操作
(一)、商务局所需材料清单:
1、承诺书(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2、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p#副标题#e#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全体投资方签字、盖公章)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9)协议各方签字、盖章。
7、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注: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说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10、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达成协议,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资产评估报告
14、关联关系说明(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1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16、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等)、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原组织机构代码继续使用的确认手续,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继续使用确认文件、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二)、工商局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9、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指定(委托)书》;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如何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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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股权分配,创业团队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下去。而对于股权分配,有一些企业表示很迷惑,很多时候是拍脑袋决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创业团队股权分配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之初,困扰我们最大的是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团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而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一个企业要是不能拥有自己优势的核心人力资源,其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为此,组建一个合适的、具有战斗力的创业团队就是团队首领的当务之急。
一、合伙人原则
一般企业都是招员工,而员工都是在做“工作”。但创业团队需要招的是“合伙人”,因为合伙人做的是事业,一个人只有把工作当做事业才有成功的可能,一个企业只有把员工当做“合伙人”才有机会迅速成长,所以,创业团队要先解决价值分配分配障碍,然后去找自己的“合伙人”。
二、激情原则
激情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能够成功的基础标准。创业团队一定要选择对项目有高度热情的人加入,并且要使所有人在企业初创就要有每天长时间工作的准备。任何人,不管其有无专业水平,如果对事业的信心不足,将无法适应创业的需求,而这种消极因素,对创业团队所有成员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是致命的。创业初期,整个团队可能需要每天十六个小时在不停的工作,并要求在高负荷的压力下仍能保持创业的激情。
三、团队原则
团队是企业凝聚力的基础,成败是整体而非个人,成员能够同甘共苦,经营成果能够公开且合理地分享,团队就会形成坚强的凝聚力与一体感。
团队中没有个人英雄主义,每一位成员的价值,表现为其对于团队整体价值的贡献。每一位成员都应将团队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是建立在团队利益基础上的,因此成员必须愿意牺牲短期利益来换取长期的成功果实,而不计较短期薪资、福利、津贴等,将利益分享放在成功后。这样的团队是不可能不成功的。
四、互补原则
建立优势互补的团队是创业成功的关键。“主内”与“主外”的不同人才,耐心的“总管” 和具有战略眼光的“领袖”,技术与市场两方面的人才,都不可偏废。创业者寻找团队成员,首先要弥补当前资源能力上的不足,要针对创业目标与当前能力的差距,寻找所需要的配套成员。好的创业团队,成员间的能力通常都能形成良好的互补,而这种能力互补也会有助于强化团队成员间彼此的合作。
此外,创业团队还要注意个人的性格与看问题的角度,团队里必须有总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不断地发现团队问题的成员,一个都喜欢说好话的组织绝对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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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创业拼图: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
从现实情况看,马云,柳传志,任正非等都在其创办的企业持有少量股票,而陈天桥、丁磊、史玉柱等在其创办的企业具有控股地位。因此,对创业企业而言,很难说有包治百病的股权分配方案。
但是,创业企业做股权分配方案时,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主要考虑两方面,即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创业企业实现控制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权控制。但是,创业企业为了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创始团队的股权必然会持续被摊薄。股权被摊薄的情况下,创业企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与牛卡计划(dual-class structure)等实现控制权。
需要说明的是,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股东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股权变更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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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联合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
在一个初创公司团队里,计算一个公平的股权分配总会有许多可变因素。这些关键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公司里的每一位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角色,还要考虑他们工作会得到的补偿,以及公司的投资人和那些在公司幕后出谋划策、有创业想法的人。本文将会详细讨论上述每一个部分:
那些不拿薪水的人,也应该得到股权分配。对笔者而言,这和资金支持企业没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延迟领取每年10万美元的薪水,就相当于是一家全新初创公司20%的股权了。和我们刚才用在现金投资人的例子一样,要么是一个50/50的股权分配,要么就是接近60/40的股权分配。
要记住,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考量,这些也都需要引起企业创始人的重视,比如那些起作用的专利,还有供应投资人,以及其他给初创公司带来价值的人。那么,当一个创始人把东西摆到台面上来的时候,必须要确保有一个全盘的考量,这个考量必须要把公司全体人员都包括在内。还有需要提醒的是,把股权这份蛋糕分完以后,仅仅是完成了一半工作。你还要确保公司有一个股权受领机制,并且要把时间安排好,一般而言,这个时间表是四年,每年25%的比例。起始时间就是从某位创始人离开公司的第一年末算起。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些创始人离开公司以后手上一直还有公司股权,不劳而获。你应该建立起一个机制,把这种类型的股权重新拿回来。
你是如何管理自己公司股权分配的呢?
(viatnw译/快鲤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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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有什么相关的依据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一定区别的。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合伙制或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款如何抵减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项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是: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项优惠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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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需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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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支持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报条件:
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细信息:
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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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就应该明确好股权分配的问题,但是不要太纠结于次,毕竟创业成功了这些才能变现,不然失败了就算占有100%股权也是分文不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
创始人合伙创业,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场地,有的提供技术能力,有的提供销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资资源。各个创始人提供不同的贡献,各个贡献性质不同,似乎完全无法等价对比。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说研发就比销售更重要,也很难说拉来投资的工作就比提供办公场的贡献更重要。所以创始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往往成为一个难题,往往不得不用“拍脑袋”的方法划分比例。这经常会导致埋下不满的情绪,并在创业最艰难的时候爆发。
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在同一维度上,量化创始人的各种贡献呢?如果能按一个统一的计算单位,量化各个创始人的不同贡献,创始人分股权或许会稍稍科学客观一些,至少能让大家更信服、让团队更团结。
将创始人的贡献估值
Mike Moyer 在《Slicing Pie: Fund Your Company Without Funds》一书中首先提出,将创始人在创业项目中的贡献,按照市场价值估值,然后算出所有创始人贡献的总估值,折算各个创始人贡献估值占总估值的比例,就是各创始人应该持有的股权比例。
创始人对公司的投入,公司本应该给与合理的回报,如果公司没有给予足够的回报的,那么该给、但没有给的部分,就是创始人留在公司里的价值,就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投入”,或“投资”。比如,创始人按照市场行情,工资应该是每个月 2 万,创业时只领了 5000 块钱的基本生活费,那么还剩 1 万 5 是他应得、但公司没有付的,这部分就相对于是他对公司净投入,是他对公司的“投资”。他在公司中应该占有的股权,就可以参照他的这种“投资”占大家总“投资”的比例来计算。这种计算方式可以称之为估值法,即按照创始人投入的“市场价值”来评估股权比例。本文中的估值法,以 Mike Moyer 的方法为基础,稍作调整和补充。
各种投入要素的估值
按照估值法,要在创始人之间分配股权,应当先折算创始人对创业企业各种投入的价值,加起来计算出总投入的价值,然后再折算每个人的投入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比如,我投入的研发工作,估值为 20 万;我投入了资金,估值为 10 万;所有人的投入总估值 100 万,我的贡献比例就是 30%,所以我的股权比例是 30%。因此,这种股权分配方法,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估算各种投入的价值。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上的投入,是创始人对公司最主要、最重要的贡献。创始人时间投入的价值如何计算呢?最合理的方式,是按照人才市场上通常的工资标准来折算。比如,以他这样的学历和职业背景,在类似的工作岗位上,通常其他公司会开出多少的工资,这个工资,就是他的时间价格。
一方面,如果创业企业一开始就给他发了这样的工资,那么相对于他对创业企业没有任何投入,只是个被雇佣的劳动者。这样的人,就不是创始人,也不是在创业,只是在打工而已。另一方面,如果创业企业给他的股权,不值他在其他企业的工资标准,他很可能就不会选择来创业,而更可能选择在其他公司工作。他选择创业,一定是他认为获得的股权,潜在的价值大于他为别的公司工作的工资。
具体而言,创始人在创业企业干的工作,如果市场行情是月收入 2 万,他一分钱工资也不拿,那么就帮创业企业省了 2 万的工资成本,或者说创业企业赚到了价值 2 万的人力投入。这个 2 万就是他对企业的人力贡献的价值。相应的,如果他领了 5000 块钱的月薪,那他的贡献就只剩下 1 万 5。简单的说,以创业企业“本应该发给他、但是没有发给他”的工资,来作为他的投入。如果他是兼职创业,就按照兼职人员的市场工资标准,折算他的投入。如果他通常按月工作,还可以把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按实际工作的天数、小时数来折算他的投入。
投入现金和实物
通常,现金的价值,就是现金的金额。现金对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发展壮大、前景明朗之后,有很多投资人愿意向公司投资,因为资金有更多的可选择融资来源,所以资金的重要性其实是降低了。但是在“初创阶段”,企业前景不定,并没有太多人愿意向公司投资,此时向公司投入现金的作用就会意义非凡。现金,一般就按其实际金额估算价值。
创始人向企业提供实物资产,通常可以视为现金投资。因为实物实际上现金购买来的,是现金的另外一种形态。但这样的实物资产,必须至少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一、创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必须的核心资产。比如,创业项目是互联网项目,为项目而租用的网站服务器。但是,如果为了中午在办公室热饭方便,而从家里搬来一个微波炉,这个微波炉就不是必须的核心资产。原因在于,初创阶段,任何资产都是以“创业非常需要”为原则。
二、是专门为创业企业的经营而特意取得的。比如,专门为创业企业经营而购买的电脑、办公桌、办公用品等。如果是顺手从家里旧货堆里扒拉来的旧电脑、多余的文具,就不属于专门为创业企业而购买的。
那么,实物资产的价格如何计算呢?尽管专业评估师通常有成熟的计算方式了,但是为了简便考虑,创业者可以自己来简单折算一下。比如:通常,如果实物资产是全新的,或者在实物资产买来时间很短、几乎没有怎么折旧,可以按购买价来计算;如果实物资产已经折旧很厉害了,可以按当前可以卖出的价格来计算,比如参考一下 58 同城旧货处理的价格。
办公场地
创始人可能会向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地点、仓库、店铺,以及其他一些创业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场地。如果创业企业非常急需这些场地,创始人不提供的话,创业企业就不得不自己去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向创业企业提供的场地,实际上也就是向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租金的资金。所以,创业企业应该给、但没有给的租金,就是创始人对创业企业的投资。
当然并非所有的场地,都可以折算对公司的价值,有的场地不能用来估值:
一、超出需要的场地,对公司没有价值。比如,公司只有 5 个人,只需要 30 平方米的办公室,创始人提供了 500 平方米。那多出的 470 平方米,对公司就没有任何价值。
二、本来就不能为创始人营利的场地,创始人提供给了公司。如果这个场地,创始人本来就没有拿它用于经营活动、不能为创始人带来现金收益,那么这个场地也不能折算价值。因为创始人把它提供给创业企业,并没有导致创始人利益受损。
idea
仅仅只是一个创业点子,一个初步的想法,那么这个创业点子本身基本上不值钱。但是,如果在创业项目启动前,创始人已经对这个创业点子进行了完整的思考,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错,形成了成熟的商业计划,或者已经开始了初步的尝试,开发出了初步的技术方案、乃至原始产品。这样成熟的创业规划,才能视为对公司有价值的贡献。
从创业点子到成熟的创业规划,在创业开始之前,创始人已经为此独自默默地投入了大量的先期工作。通常市场上,为这些先期工作将会付出多少工资,这个工资就是他对创业企业的投资。
专用技术/知识产权
创始人向创业企业提供的专用技术 /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就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投入。如果创始人不愿意把知识产权转入创业企业,只希望授权创业企业使用,那么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也是创始人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可以按照企业“应该支付、但未支付”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价值。
还有的时候,创始人会把他开发或运营差不多的产品,转入创业企业,作为他的贡献,比如已经开发出来的网站、APP、SNS 帐号等。这个产品通常的转让价,可以作为创始人这一贡献的估值。很多站长平台、站长 QQ 群,都有买卖网站和帐号的交易,从那里可以了解基本的市场价格。
人脉资源(销售、融资等)
有时候公司需要一些特定的人脉资源,有的创始人能提供这样的门路。比如,企业需要借用人脉帮助公司变现产生收入,或者建立重要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帮助公司融资。
如果是可以帮公司带来销售收入,公司可以按市场行情支付销售提成,如果没有支付,则可以按照“应支付、但未支付”的销售提成金额,折算创始人的这种人脉对公司的价值。相应地,如果创始人的能力是可以帮公司融资,那么公司应该按照财务顾问的市场行情支付佣金,也可以按照企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佣金金额,折算该人脉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当然,创业企业也可以自己衡量,是愿意直接付钱、省下股权,还是愿意折算股权、省下现金。
其他资源
如果创始人或创始人的其他朋友,能够为公司提供很重要的短期资源,公司可以付钱给他们,也可以先欠着。但是如果创业企业付不起钱、这些人也要求股权,那么就可以按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折算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值。
当然,这些资源不应该是闲置的,对资源提供方来说也是有用的,由于提供给创业企业,导致他自己不能用了。比如本来可以自己拉货的货车,平时也在拉货,因为提供给创业企业使用,自己就不能拿来拉货了,这样的资源才可能换股权。如果本来就是自己的闲置车辆,平时本来也没有怎么用,那么提供给创业企业偶尔用用,为此要股权就不太合理了。
总之,创始人提供的任何资源,只要是创业企业非常需要,但公司付不起钱,或者不能全额付钱的,应该付、但没有付的部分,就是这些贡献的价值,就是对公司的投资。
股权比例的计算
股权比例计算公式
确定好各种投入要素如何估值之后,就可以简便易行地计算每个合伙人的股权。把某一个创始人所贡献的各种要素的估值加起来,再除以全体创始人所贡献各种要素估值总和,就可以算出某个创始人贡献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就是创始人应该占有的股权比例。简单的说,公式就是:“某个创始人的投入估值÷全体创始人的投入估值 = 某个创始人的股权比例”。
投入要素的估值浮动
有时候,各种投入要素,在创业初期的迫切性、稀缺性是不一样的,最迫切、最稀缺的要素,可以按商量的比例,适当放大其估值。
比如,对绝大多数创业者来说,初期可能最需要的是钱。如果需要出力、出时间,大不了自己辛苦点,工作时间长一点,也多少能把需要的工作量做出来;但是对于钱来说,是怎么也没办法无中生有出来的。所以,对绝大多数初创企业,初期可能钱是最重要的要素。因此,在对钱的价值进行估值时候,不一定只按钱的实际金额估值,而可以将其估值放大一些,比如按金额的二倍估值。
股权比例的计算时机
创始人向公司投入的各种要素,诸如资金、设施,可能会在确定创业项目时一次性投入公司。但是最重要的投入要素——时间,是各个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实际工作,逐渐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因此,创始人对公司的投入及其股权比例,很可能将会处于动态变动之中。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呢?
预估法
最简单的做法,是在创业项目启动时,就事先预估各个创始人未来的时间投入及其价值,并据此预估和确定各自的股权比例。比如,某个创业项目中:
1 甲乙丙三人创业,甲方出力并负责带领创业企业,乙出力并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丙出钱;
2 第一年甲乙丙都不领工资;
3 如果人才市场雇佣甲这样资历的人才、从事甲在创业企业里的工作,应该付给甲的年薪是 42 万;
4 同理,乙方在人才市场的此职务年薪应该是 18 万;
5 甲乙都拿不出钱来,丙可以提供 20 万元。
由于创业项目很缺钱,大家同意丙的资金按 2 倍估值,即估值 40 万元。综上,甲的投入估值 42 万,乙的投入估值 18 万,丙的投入估值 40 万,加起来乙丙三方的投入合计估值为 100 万,所以甲乙丙三方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42%、18%、40%。
定期评估法
还有一种方式,是定期汇总各个创始人的贡献,计算各个创始人截至某个时间点时的投入及其估值,然后计算各自投入的估值占总估值的比例,从而确定股权比例。这样做的话,股权比例将会是动态的。比如:
1 甲乙丙三人创业,甲方出力并负责带领创业企业,乙出力并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丙出钱;
2 甲乙丙暂定都不领工资;
3 如果人才市场雇佣甲这样资历的人才、从事甲在创业企业里的职务,应该付给甲的年薪是 42 万,也就是说月薪 3.5 万;
4 同理,乙方在人才市场的此职务年薪应该是 18 万,即月薪 1.5 万;
5 甲乙都拿不出钱来,丙承诺可以提供 20 万元,由于创业项目很缺钱,丙的资金,估值按 2 倍计算。
第一个月月底,分别计算甲乙丙三方的投入:甲工作了整个月,工资应该是 3.5 万,创业企业没有付给他这个工资,所以甲的投入就是 3.5 万;乙也工作了整个月,工资应该是 1.5 万,同样创业企业没有付给他这个工资,所以乙的投入就是 1.5 万;创业项目要买云服务器、域名和付给广告联盟费用,丙方实际花了 2 万,按 2 倍估值就是 4 万。
到第一个月月底,甲的投入是 3.5 万,乙的投入是 1.5 万,丙的投入是 4 万,加起来乙丙三方的投入合计估值为 9 万;甲乙丙三方各自的投入除以 9 万,就是分别的股权。所以,此时甲乙丙三方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38.9%、16.7%、44.4%。
同样,每个月月底的时候,都可以累计计算各自的投入及其比例。当然,根据创业企业的需要,可以自行安排计算的周期,如每周计算一次,或者一个季度计算一次。这样,随着各自投入的变化,股权比例也会随着变化。不过,随着各方投入估值的逐渐累加,到了最后,每个月的投入很可能不会给股权比例带来更大的变化了。比如,在第一个月的时候,各方投入估值总计才 9 万元,甲方当月投入 3.5 万,可以为他带来 38.9% 的股份;如果到了第 11 个月的月底,各方投入估值已经累计达到了 99 万,即使其他人第 12 个月都不投入任何贡献,只有甲投入了 3.5 万,那这样也只能让他在第 12 个月月底时,增加 3.4% 的股份,计算公式为 3.5 万÷(99 万 +3.5 万)=3.4%。
所以,越往后,各个创始人继续投入,对股权比例影响就越小,也就是说,到了一定时候,股权比例就相对稳定了,在这个时候,基本上就不用再定期评估和计算股权比例了,可以直接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股权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创企业准融资了,那么就需要提前把股权比例明确下来。否则的话,让投资人看到创始人之间不太确定、不断动态变化的股权结构,会让投资人认为团队不稳定、不愿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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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所以,在创业早期就应该考虑好股权分配,签署股权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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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是对股东贡献的估值。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怀;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企业股权设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黑马法律顾问、七八点创始合伙人何德文先生与创业者们交流分享了创业公司如何分股权与如何发期权相关问题。
以下为上半场关于创业企业股权制度设计现场交流主要内容的节选整理。主要内容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潜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这部分同样适用于股权制度与期权制度设计。第二部分为浮在水面上四个问题的技术操作方案。
一.三个思路整理
1.如何解开心理纠结?
创业者经常都会面临一系列的纠结:公司股权是否分?什么时候分?分给谁?分多少?分错了怎么办?
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是对股东贡献的估值。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怀、
管理、才干、人格魅力等要素就不好估值了,更不会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但这些却是创
业团队所需的重要资产。因此,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学计算公式。它需要拍脑袋。股权分完后,股东也会面临进进出出,一个股权方案很难管一辈子。为了对冲这些风险,需要预设风险对冲机制,比如,股东离职,股东离婚或死亡事件发生后股东的退出机制。
2.拼图游戏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表象,股权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公司发展可以对接利用的各种资源。持有公司股权的通常是三拨人,即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外部投资人与公司员工。
3.预期管理
公司事业做不起来,股东手里的股权就如墙上挂的美女图,仅能供大家YY。大家只有一起把公司事业做起来,墙上的美女才能走下来变成咱们家炕上的媳妇。
我们客户之前碰到过,有的股东持有创业企业30%股权,但干满1年半就中途离职。对于他所持30%股权的处理,离职股东认为他从一开始即参与创业,应该继续持有这30%股权。其他团队成员认为,他们还得像养小孩一样养创业企业八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他带走股权对其他团队成员不公平,股权应该收回。
如果团队事先有充分沟通,让团队人员理解,发放股权是基于大家长期参与创业的预期,且法律文件有股权兑现等退出制度安排,可以减少类似纠纷。
二.四个常见问题
1.股权分,还是不分?
此前经常有客户提到,骨干员工成为公司顶梁柱后即离职。经过与离职员工交流后意识到,员工一直就觉得自己在公司再干8年或者10年也是个打工的,他对于企业拥有感不足,没有归属感。 如果创业企业让骨干员工参股,给他们提供创业平台,对于离职员工和企业都可能是双赢。一方面,员工出去创业,需要重新搭建团队、开发业务。在现有单位平台上创业,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企业有一个稳定的团队,也可以避免培养一个竞争对手。
2.分给谁?
股权分配背后对应的是创业班子搭建。那些有长期创业心态、又愿意从低点做起、真能将墙上画做成手中饼、对公司有实际贡献价值的员工,才考虑发放股权。
3.分多少?
一是要考虑股东的贡献。货币出资只是股权分配多少的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比如,一个股东货币出资很少,或完全没有货币出资,但如果对创业企业贡献大,有合法途径让其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权。二是要考虑公司的控制权。
创业企业经常要对公司很多事项做决定拍板,为了避免公司决策出现僵局,我们建议公司有主人,有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股东。公司决议事项可以民主讨论,但需要集中决策。核心团队成员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简单直接的方法是持有公司51%以上相对控股股权或2/3以上的绝对控股股权。如果在经济利益上无法实现控股,可以考虑把投票权和分红权分开。比如,让核心创始股东持有35%股权,对应35%分红权,但却享有51%或2/3以上投票权。
4.退出机制?
很多创业团队都面临着退出的问题。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1)离职
我们有一个客户,三个大学同学一起创业,有一个股东拿了15%的股权。他干了一年多离职后,坚决不同意将股权退回。后来经常谈判,并威胁会重新设立公司,架空目前创业企业,并支付一大笔对价后才收回股权。
如果公司就股东离职设定有股权兑现的退出机制,创业团队股权处理就可以实现软着陆。
(2)配偶离婚
现在北京和上海好像离婚率越来越高,我手头没有具体数据,但我猜测企业家群体离婚率会高于平均水平。
由于企业家离婚对企业的巨大影响,行业内还出现了土豆条款。土豆网在上市前夕,公司创始人配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就涉及土豆公司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是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虽然双方最后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但离婚事件拖延了土豆的上市进程和业务发展时机。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事件,创投圈创设了土豆条款。投资人通常要求创始股东的配偶签署法律文件,同意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创始股东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对创业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就财产归属另行约定为个人财产。为了弥补配偶的损失,双方也可以约定通过其他方式给配偶补偿。
(3)死亡
我们之前项目就出现过,公司融资刚完成,公司创始股东意外死亡的案例。股东死亡后,如果股东们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死亡股东的股权归属就按照《继承法》来操作。股东挂掉后,他的配偶、父母与子女或其他人都可能作为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很可能增加一大堆陌生面孔的股东。这些新增加的股东很可能和大家理念并不一致。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股东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作为约定,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不按照继承法继承,但约定给其继承人合理补偿方法。
以下为上半场关于创业企业股权制度设计现场交流主要内容的节选整理。主要内容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潜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这部分同样适用于股权制度与期权制度设计。第二部分为浮在水面上四个问题的技术操作方案。
一是什么时候分?
有的创业者看多了高科技明星企业们全员持股的传说,也想依葫芦画瓢。但是,腾讯1%股票期权的市值是十多亿美金,极具诱惑力。而「太初创」企业的股票股权看得见的价值有限,激励作用也就有限。大家又都有养车、养房、养娃的现实需求。对大部分普通员工而言,初创企业的股票股权太遥远,看得见摸得着的工资和奖金比股票期权来得实在。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比如有A轮融资后,再开始发放股票股权。
第一梯队的核心创业团队拿(限制性)股票/股权,第二梯队的中层管理人员与第三梯队的员工发期权。
二是分多少?
单个激励对象拿多少股票期权,我们建议创业者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期权池总盘子大小。比较常见的是占公司股权的10-20%;
2.激励对象所在部门配备的期权池大小。根据不同部门的重要性程度,期权池在不同部门的配备也存在差异。比如,我们有的客户是产品驱动型企业,有的客户是销售驱动型企业,这些重要部门的期权配备经常会占去期权池的一半,甚至更多;
3.激励对象的重要性程度。期权配备到部门之后,再根据激励对象在部门的重要性程度确定单个激励对象期权发放的数量。比如,参与期权激励的部门核心人员,有的单个人就占去整个部门期权发放指标的一半,甚至更多。
三是是否代持?
如果创业企业有美元基金投资,将来以境外上市为目标,且搭建了返程投资架构,由于在境外法域下存在授权股本制,可以预留股票用于期权发放。
如果创业企业是纯境内结构,或者尚未确定将来是否需要搭建境外结构,考虑到如果员工提前离职,收回已经登记在员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经成熟的激励股权会面临法律执行上的不确定性,
且如果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过多,公司管理成本很大,创业企业经不起太多折腾,我们不建议将期权直接发放并登记到员工名下。
如果设立员工持股公司持有期权,也要考虑员工行权的税收成本,以及如果员工离职,在员工持股公司层面收回已经登记在员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经成熟的激励股权会面临法律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与管理成本。
如果过早在境内设立员工持股公司,但最后公司需要搭建境外的返程投资架构,则员工持股公司的架构需要拆除。
因此,我们建议期权先由创始股东代持,等到公司架构明朗后再进一步规范。
现场讨论主要内容节选:
提问:我们公司有42位股东,但其他股东股权都由我代持,登记在我名下,他们也不参与公司的运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会不会影响我们下一轮融资?如何规范?
回答:创业初期,代持并不少见。但在A股上市时,证监会对代持监管严格,需要规范。如果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外部代持股东股权可以由您受让,或等到公司后续融资时,由投资人购买这部分老股。
提问:为了实现核心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可以将投票权和分红权分开处理?咱们大陆的法律支持不支持同股不同权?
回答:原则上同股同权,但中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同股不同权。因此,比如核心创始股东持股35%,他可以拥有半数以上或2/3以上的投票权。
提问:我们做O2O的平台,我们有很多外部商家加盟到我们互联网的平台上面。有些比较有实力的商家,他希望占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我们其实也希望他们能进来之后帮我们一起推动这个平台。这种方式您觉得有没有问题?
回答:一方面,创业企业本身有的资源并不多,但需要解决的事情一件也没少。很多时候要拿股权去换外部资源进来。另外一方面,公司和外部商家可以有不同层面的合作,大家可以选择在单个事情上合作,比如,直接支付外部商家对价,或按照收益给外部商家提成。也可以选择股权上的合作。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单个事情上的合作相当于一夜情,一事一结算。股权上的合作,相当于找配偶,大家是要长期绑定在一起走很远的。这不仅牵扯经济上的利益,还牵扯到价值观和理念。因此,如果仅仅是利益关系,可以考虑在单个事情上合作。如果公司资源配备不足以解决,需要通过股权去置换外部资源,需要考虑股权合作的影响。股权牵扯最核心的是两方面,一是“钱”,主要为参与公司分红,二是“权”,即投票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投票。 提问:两个创业伙伴本着比较尊重和平衡的状态创办一家公司,您如何看各占50%股权? 回答:大家经常看到的两家公司,初创阶段都是各占50%的股权结构。一是大家楼下办公场所经常看到的真功夫,另一个是海底捞。前者两强相斗,其中一个创始人蔡达标被另一合伙人送进了监狱。后者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股权调整后创始人张勇取得了公司绝对控制权。
我建议公司有主人,有相对或绝对控股股东,不建议公司各占50%的股权结构。如果非得各占50%股权结构,我建议分红权与投票权分离,即分红各占50%,投票其中一方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
提问:员工离职后,期权如何处理?
回答:尚未成熟的期权收回。对于已经成熟的期权,可以约定归属于员工,也可以约定收回。收回已经成熟的期权,我们建议按照回购期权估值的一定溢价收回。我们也看到,有的公司完全不承认离职股东的历史贡献,要求无偿收回离职员工已经成熟的期权。这样操作会让其他团队成员心寒,会影响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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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那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什么呢?请跟随着小编的脚步,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吧!
一、标准情况
1、人力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45%(按照负责的人员数统计计算)
分配标准:参与管理兼职人员,带队、对接等,为业务进展作出实质工作的。
2、市场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35%(按照对接的业务单数计算)
分配标准 :直接参与商家企业对接,洽谈合作,联系人力部相关人员。
二、附则情况
在业务人员不参与对接的情况下,但此业务已是此业务员在前期对接过的业务或者合作的公司。那此业务员享受此业务或公司订单收益的5%,人力业务人员所得利润为70%(参与业务再次对接,负责人力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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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国企股权形式给与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的为国企的长期发展服务的制度。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XX创业公司期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模拟期权的目的
公司引进模拟股票期权制度,在于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团队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模拟期权的原则
1、模拟期权的股份由公司股东提供,公司股东须保证模拟期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2、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骨干团队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可替换人员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有关定义
1、模拟股票期权: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集合起来授权股东会管理,该比例的股份利润分配权由受益人在授权期内享有,授权期满并达到约定条件后转为实股的过程;
2、模拟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满足本方案的模拟期权授予条件,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获得模拟期权的人,即模拟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本方案规定,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的时间。
第二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总量、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 本方案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总量为XX万股(即公司现有注册资本XXX万元的%),公司未来增资扩股/减资,此占股比例将同比稀释/增加;公司股份未来如进行股票分割,则本授予数量同比分割;
第五条 本方案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由公司股东提供,其中:股东提供万股(现有注册资本的%),股东提供万股(现有注册资本的%)。
第六条 在模拟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期权提供股东所享有;
第七条 对受益人授予模拟期权的行为及权利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股东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八条 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时,享有选择权,可以拒绝接受。 第三章 模拟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范围、授予数量
第九条 本方案模拟期权受益人范围为公司初创期高管与骨干团队。公司未来引进的核心管理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但不在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内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另行授予模拟股票期权;
第十条 本方案模拟股票期权受益人与授予数量按部门/职位划分,具体如下表:
第四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权益 第十一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
本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满足约定条件可一次行权。 第十二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权益
1、受益人在授予期限内,享有所授予模拟股票份额的利润分配权。
2、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3、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五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期、股权锁定期 第十三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受益人在公司任职满三年且经考核业绩达到公司要求目标的,该模拟股票股权可依据下述条件全部/部分转为正式股权。
2、行权股份=授予数量×公司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
其中,公司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补充说明:
授予数量:按照本方案第三章执行,特殊情况另行补充说明; 业绩考核期:2014年、2015年、2016年,共三年;
公司业绩完成率:每年年终根据当年业绩目标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并发布;
公司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R):公司2014-2016三年业绩完成率的平均值。设2014-2016三年业绩完成率分别为R1、R2、R3,则R=(R1+R2+R3)/3
计算范例:
(1)假设2014年-2016年三年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00%、100%、100%,受益人A授予数量为10万股,则:
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100%+100%+100%)/3年=100% 行权股份=10万股×100%=10万股
(2)假设2014年-2016年三年业绩完成率分别为90%、100%、100%,受益人A授予数量为10万股,则:
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90%+100%+100%)/3年=97% 行权股份=10万股×97%=9.7万股
(3)假设2014年-2016年三年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00%、100%、110%,受益人A授予数量为10万股,则:
三年业绩平均完成率=(100%+100%+110%)/3年=103% 行权股份=10万股×100%=10万股 第十四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期
本方案的行权期为授予期满之日后两个自然月内,逾期未行权,将视为放弃,相对应的股权收归为提供期权的股东。
第十五条 模拟股票期权行权后股权锁定期
受益人的模拟股票股权转为正式股权后,两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两年后如需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手续,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影响模拟股票期权行权的外部因素
在授予期限内,当本协议与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如境内IPO)监管要求冲突时,在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将根据相关要求对本方案进行调整或提前行权。
第六章 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模拟期权处理
第十八条 未履行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而自动离职的,公司将终止其享有的模拟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公司将有权终止相关模拟股票期权;
第二十条 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公司将终止其享有的模拟股票期权;
第二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有权终止其享有的模拟股票期权;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发生并购及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提供模拟期权股份部分的股东应当保证对该部分股份不予转让,保证持有人的稳定性,或者能够保证新的股东对公司模拟期权方案执行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因上述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所涉及的终止的股票期权,将由提供股票期权的股东收回。
第七章 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模拟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调整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模拟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自施行之日起,期满一年)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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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资源的分配是指按战略资源的原则方案,对企业所属战略资源进行的具体分配。企业在推进战略的过程中的战略转换往往就是通过资源分配的变化来实现的。那么企业战略资源怎么分配?
企业中一般采用预算的方法来分配各种资金资源。而预算是一种通过财务指标或数量指标来显示企业目标、战略的文件。通常采用这几种预算方式:
1, 零基预算。它不是根据上年度的预算编制,而是将一切经营活动都从彻底的成本-效益分析开始,以防止预算无效。
2, 规划预算。它是按规划项目而非职能来分配资源。规划预算的期限较长,常与项目规划期同步,以便直接考察一项规划对资源的需求和成效。
3, 灵活预算。它允许费用随产出指标而变动,有助于克服“预算游戏”及增加预算的灵活性。
4, 产品生命周期预算。在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中有着对资金的不同需求,而且各阶段的资金需求有不同的费用项目。这时产品生命周期预算就根据不同阶段的特征来编制各项资金的支出计划及原则。
在资金的分配中,应该分配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根据各单位、各项目对整个战略的重要性来设置资金分配的优先权,以实现资源的有偿高效利用;
努力开发资金在各战略单位的潜在协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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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初创公司团队里,计算一个公平的股权分配总会有许多可变因素。这些关键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公司里的每一位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角色,还要考虑他们工作会得到的补偿,以及公司的投资人和那些在公司幕后出谋划策、有创业想法的人。本文将会详细讨论上述每一个部分:
如果有人为你的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他应该得到股权。因为归根结底,兑现资金的企业创始人扮演的角色和种子轮投资人没有任何区别。和其他所有的事情持平,这意味着一个50/50的股权分配可能需要有所调整。如果说一个公司创始人在原始资本中投入了10万美元,这笔钱可能会占到一家种子阶段公司估值的 20%。那么,一个公平的股权分配应该接近60/40,这样对提供资金的公司创始人才会有利。不妨可以试着这样计算:把最初50/50的股权分配稀释 20%,这样在财务上股权分配就是40/40,然后把这20%分配给最初提供资金的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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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越来越成为家族企业提升管理、创新制度的一个热点问题,很多风投甚至把是否拥有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作为对这类企业投资的条件之一。
那么,家族企业如何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呢?笔者有幸在慧聪国际郭凡生先生的研究机构——慧聪书院参与了多个家族企业的股权激励咨询项目,总结和积累了一些理念和方法。
身股源于几个世纪前的晋商,当时又称为“顶身股”。大家都熟悉一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剧中就有“身股”这个提法。它是指出资人有条件赠与部分员工的股份。身股拥有一般股份的分红权,但不具有继承、转让和表决权,因此有时也被称为“分红股”。
在晋商时代,身股的操作,据记载:“一个小伙计入号,先得当三年学徒,做一些侍侯掌柜之类的粗活,闲暇学习打算盘、练毛笔字,而字号光管饭,不给工钱。满徒后,按月发给薪资,但还顶不上身股。起码等三个账期以后(大约需要十年),工作勤勤恳恳,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经掌柜向东家推荐,各股东认可,才可以顶身股。”“伙计的身股从一、二厘顶起,慢慢逐步增加。每次增加的身股,记入‘万金账’,予以确认。能顶到七、八厘,就可能被提拔为三掌柜、二掌柜,就有大出息了。”因此,当时那一带有谚语流行说:“坐官的入了阁,不如在茶票庄当了客。”可见当时身股有多大的诱惑力!
身股分红的发放也比较科学,每逢账期(一般3到5年为一个账期)结算,发放红利。但是需要提取“花红”,即损失赔偿准备金。像山西票号,会依据纯利润的一定比例分给各分号经理一定数额的“花红”,此项花红要积存在号中,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等到分号经理出号时才付还。这就不仅可以增强分号经理们的风险意识,一旦出现事故,分号经理也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可用以填补损失赔偿之需。
身股并非“一劳永逸”,如果顶上身股后发生了重大过失,还可酌情扣除身股,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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