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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与员工、供应商、消费者、投资者、社会、环境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之间保持一种和谐互动的共生关系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责任价值观,包括生产伦理文化、营销伦理文化、竞争伦理文化和管理伦理文化。那么企业伦理文化有什么内容?
企业伦理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既是企业的客观存在,也是企业的主观选择。因为企业的任何决策、任何行为都受到其价值观念的影响。同时企业伦理文化的进步也是追求卓越、追求企业品质发展的动力和目标。企业伦理文化是随着市场的成长、成熟而不断发展的;而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这一点的实现又依赖与通过企业伦理的发展来实现。
对企业伦理文化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综合来看企业伦理文化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基于内外部因素影响下,所逐渐形成并贯彻执行于企业整体及其内部各构成要素之中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并通过提供善恶价值尺度,给企业行为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它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文化正确与否的律尺。作为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要求和准则,企业伦理文化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受民族文化和社会文化影响的,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对企业文化的其他因素以及整个企业活动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1.企业伦理与企业道德的联系
企业道德和企业伦理都是关于企业行为的规范,企业伦理主要侧重于企业在处理内部、部人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实践总和,强调的是所应该遵守的规范,企业道德则是指企业内在奉行的价值观,但这种区别常常不被重视,因此,企业伦理与企业道德常常互用而不加区分。
2.企业伦理与企业道德的区别
企业伦理是处理相互关系应有的规范,强调的是“应该”怎样,它是道德行为客体如社会、政府、其他企业、公众及个人对行为主体如企业、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和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尺。而企业道德则是企业内心感悟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内在的、自觉的认识和要求。这些规范是企业真正信奉的并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出来的规范。这一区别能表明,企业伦理更多是外部对企业的行为规范要求,而道德是企业所奉行的行为规范,企业伦理文化的建设其目的就是要让企业道德符合企业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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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既是企业的客观存在,也是企业的主观选择。因为企业的任何决策、任何行为都受到其价值观念的影响。同时企业伦理文化的进步也是追求卓越、追求企业品质发展的动力和目标。那么企业伦理文化有什么特征?
企业伦理文化根源于企业社会属性的伦理方面。用社会学的观点看,企业是构成现代社会的细胞,具有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作用和属性。经济属性和伦理属性是企业社会属性的两个特殊方面,企业的伦理属性是通过企业的伦理关系、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等伦理文化表现出来的。用伦理学的观点看,企业是处于多种伦理关系之中,并具有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的社会组织形式。企业的伦理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企业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随意附加的。正因为企业在客观上具有伦理属性,“企业伦理”概念的提出才具有了坚实的基础。
企业伦理文化与规章制度都是企业中调节人们行为的力量。二者紧密联系是指企业伦理文化大量渗透在企业规章制度中,通过有关的制度及其他规章形式表现出来,实现伦理文化内容与规章制度形式的统一。但二者存在职能上的区别。前者要求企业员工“应该怎样做”,后者的要求是“必须这样做”,是靠强制力量实现的。企业需要强制的只是与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相联系的行为,而对于倡导的行为,一般要通过倡导某种先进的伦理风尚来实现,这就是道德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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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经济的腾飞,企业伦理文化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由工业引起的两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让中国企业深刻认识到企业伦理文化的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企业伦理文化的相关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西方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词汇在法学界、经济学界、伦理学界、政界及管理学界出现的频率都极其高,备受各学科领域的关注,90年代也开始传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同企业界所认识到的,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一个企业要为自己影响人们、社会和环境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它意味着对人们和社会有害的行为应该被认识到,并尽可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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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时代,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已不可能单纯依靠技术、货币等物质因素,还要发挥其它各种非物质因素的作用,其中,企业伦理文化就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因素。那么企业伦理文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并不仅仅在于获取多少利润,还有更高级的目标——人的发展。正如科学发展观所揭示的那样,以人为本的管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我们的企业价值观应该吸纳科学发展观所揭示的代表人类终极目标的企业伦理关怀:人们的期望寿命、员工的受教育程度、人均收入、民主度,以及全面反映人的处境和综合状况、以自由看待发展的理念。
(一)企业人本管理的伦理文化内涵
以人为本的管理在本质上是以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概念和管理模式,个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是个性的完善。
第一,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基本需要。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发起者和理论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指出,人有多种需要,其未满足的需要产生他们工作的动机,也是激励他们不断进步的因素。人类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的强弱排列成五个等级,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当上述所有需要都获得满足之后,动机的发展就会进入最高的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即人需要把自己的潜在才能充分表现发挥出来,才会感到最大的满足。
第二,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个性发展。制约人的行为因素很多,除了人的知觉、需要、动机及情绪、情感等心理活动,人的个性也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主要因素。组织成员由于经历、智力、体力、成长环境、工作性质、价值观的不同,从而形成一种客观存在的差异,它不仅表现在经验和能力上,还表现在某种情绪因素上,如态度、气质、理想等。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激励方法。对组织来讲,个性差异,有利也有弊:一方面,个人差异能够突出了个人的特长和优点,充分利用每个人的特点是解决问题和组织获得成功的动力;另一方面,这种差异也反映出个人的缺点和不足,是分歧、矛盾的起因,影响组织的成就,造成办事效率低、拖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以人为本注重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指创造潜能的充分发挥,追求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动机。人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积极向上的态度,它是一切生物都具备的基本倾向,是最能体现生命本质的生物特性,是一种求生存、求强大的趋势。自我实现被看做完满人性的实现,其表现是对社会事业的忘我献身,因此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自我实现者通常是最有创造性的,他们朝着心理健康或人性充分发展的方向每前进一步,都会使他们在生活的各方面更有创造性。所以,创造性发挥的关键,是人的自我实现的增进或者健康人格的形成。以人为本就是要促使人的自我实现的发展。
(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企业管理伦理文化的要求
在国内,虽然“以人为本”、“人本管理”经常可见,但大多数管理者通过威胁或报酬来影响员工行为的改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雇员实现自身需要的能力。管理者们应该以积极的方式使用他们的控制增强其雇员满足自身需要的愿望,使员工能够表现其才智与创造力的机会,成为更加有用、更加有价值的人。
1.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
第一,人性化是企业人本管理伦理文化的核心。人是整个管理活动中最能动、最活跃的因素,因其特有的客观性和能动性,必然导致其知识、技能、价值倾向、思维定式等因素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因势而变。因此,企业人本管理务必凸显人性化,以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进而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新观念、新机制、新体制。首先,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企业管理者在强化人本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因为现代企业间竞争的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建立起培养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有效机制,使人力资源的潜能释放出来。其次,建立一支能和企业同甘苦共患难的基本队伍。企业职工中的基本队伍是企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和难点。拥有一支稳定的“核心称职的正式队伍”利于加强企业在人力资源培养、使用,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益。
2.企业领导必须转变思想、提高素质、改革管理方法第一,转变思想观念。
由于传统经济影响,企业领导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忽视员工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忽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味把员工当作工具或企业的附属品。因此,现代企业领导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①从把人看做是“经济人”转变为人是有精神需要的“社会人”;②从认为劳动者是被管理的对象转变为认为劳动者既是被管理者同时又是管理的参与者上来;③从认为劳动者是机器的附属物转变为认为劳动者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第二,加强学习,提高领导者的素质。首先领导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加强世界观改造、加强民主法制学习、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其次,领导者应认真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努力掌握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的原理,并将理论与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三,实施“以人为本”的目标管理。以人为本的目标管理强调企业目标与个人目标上的协调,强调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参与企业重大的决策。当管理者为员工提供使他们的个人目的得以与企业的商业目的一致的机会时,组织就会更为有力和有效。以人为本的目标管理应突出:①强调个人与企业共同发展;②让员工参与管理;③强调以自我管理代替“压制性管理”;④注重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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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是不是外企?外商独资企业和外企有什么不同?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和外企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企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举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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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好还是个体户好?这是很多创业者都在思考的问题,公司与个体户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与个体户的区别与联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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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和撤销的明显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商标无效和撤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商标复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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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听说分公司与子公司,那么这两个应该怎区分?他们有什么区别吗?读文网小编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5、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6、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今后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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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吗?那么与子公司之间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需要注销的分公司有哪些:
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1. 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 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 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 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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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公司怎么办理注册?文化传播公司的注册流程怎么走?小编把整理了注册公司法人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1、 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2、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的合同、章程 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名单;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您应需要填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6、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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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许可与授权各是什么意思呢?商标许可与授权之间有什么区别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许可与授权的区别与联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对于被授权商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商标授权途径,获得一个商标的使用权,凭借该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经营理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从而可以使企业及产品快速的走向成功。
获得商标授权有以下五大好处:
1.可以通过商标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有一个良好的商标做为指导,消费者就能很快的记住这个产品,也就更容易接受。
2. 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3. 由商标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商标授权者为了维持本商标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商标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商标的存在,更多的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这些商标的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
4. 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简单易记的品牌商标会很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商标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
5.可以最有效地取得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学习甚至改进其良好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产品的发展。
在产品行销方面,搭配商标品牌授权还可以获得专业的业务团队辅导通路业务的拓展和经营;专业的行销团队规划全国性的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策略;专业的技术团队辅导商店的空间规划和专业技术问题的克服;专业的组训团队协助训练通路加盟者业务拓展,培训店务人员以呈现品牌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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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旧公司法相比较有哪些完善性,两者之间有什么新旧对比?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之间有什么增加与减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对比与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新公司法在许多方面对旧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股东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及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五、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缴资方式的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缴资方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缴资方式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十二、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股东权益诉讼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股东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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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资本多与少有什么区别吗?注册资本是不是越多越好?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多和少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整理公司事务历史记录、单据(收据与合同)及银行对账单。
每一间香港注册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均会产生一系列的单据,根据这些单据,需要将其整理成为可供审计师审查使用的数据,建议香港公司按照月份整理成册。
在公司经营的初期,妥善保管好银行对账单尤为重要。审计师将对针对公司所发生的交易与支出,对这些单据逐一的审核盘查,发现问题会与客户一一核对,因此单据与银行对账单都十分重要。
2、出具会计报表
香港公司审计需要有着规范的会计报表,并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由于内地与香港会计制度的不一致性,香港公司审计所要求的通常是香港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报表。
3、委托审计师进行审计
香港会计师公会规定,香港审计师(在香港称之为核数师)需要特别考取执照,并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香港公司审计通常需要的时间根据公司的财务复杂情况与单据齐备情况而定,一般简单的法定审计是10-20个工作日,复杂点的审计过程甚至长达数个月。
4、完成,香港会计师出具香港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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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无效?商标撤销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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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是什么意思?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权撤销、无效的区别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商标权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已登记的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与我国《商标法》将上述自行改变一概列为可撤销事由不同,其他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混淆或欺骗性后果的,才撤销商标权。[1]其中,以《是本商标法》第51条之(一)的规定最为明确,即“商标权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对“自行改变行为”不加区分,—概作为可撤销事由,显然有失妥当。商标注册是静态的,而市场是动态的,应当给予注册人根据市场需要作适当改变的自由,故“不得改变”并不意味着实际使用时必须“一成不变”,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作字体、颜色等不改变显著特征的改变,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就应当允许。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予撤销。而且,注册商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人故意将其在先注册商标作近似于在后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在后注册商标权的,也可撤销在先注册商标。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人的商标权将被撤销。
此项中的“自行转让”应理解为转让注册商标但未依法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商标权为私权,可以自由转让,仅因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予撤销,显然过于苛刻。有的国家立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导致混淆的,才构成撤销商标权的事由。例如,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2条之(二)的规定,因商标权转让使“相互冲突的商标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标权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商标,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权人或他们的许可使用人(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来源上相混淆,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在我国,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也不予核准[2],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此种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撤销事由。对于不会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自行转让,不宜作为撤销事由,责令限期补办转让手续即可。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商标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而且会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但《商标法》第44条将连续停止三年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撤销事由的同时,规定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实为画蛇添足,应予删除。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标审理标准》将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上述界定比较合理和科学,商标法修改时可予吸收。此外,依据现行《商标法》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不使用其商标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认为,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质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质量。商标权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消费选择,其商标也终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商标法并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标准,也无此必要。《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是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曲解,不仅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本质,而且混淆了《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职能,故应予废止。
此外,我国《商标法》至少还缺乏对两种可撤销事由的规定:第一,丧失显著特征的。即商标注册后因商标权人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力,导致注册商标变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的标志,从而丧失显著特征。第二,因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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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听说分、子公司,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欢迎阅读!
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一)对母公司而言
1、子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
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
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二)对子公司而言
经营管理方面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经济上比较独立,财产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3、因为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子公司不会受母公司因法律、经济或者投资者投资战略考虑等因素被注销或者解散的直接影响;
4、经营管理独立,母公司对其影响仅限于大股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
税收方面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
2、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4、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二、设立子公司的坏处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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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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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引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以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此外,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用著作权、专利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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