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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率的调整有哪些内容?现在的企业税率调整了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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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已经是社会的主流,对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大家知道要怎样计算吗?小微企业所得税怎样合理避税?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账务上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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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各位创业者们关心问题,他的计算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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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在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各项目所得的计算非常关键。所得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因此所得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所得”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该将纳税调整考虑进来?曾有一种意见认为,项目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含义近似,“项目所得”应为“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口径不是“会计利润”,而应该是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
这种理解是否准确?事实上,有关“所得”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多次提及,其中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相关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提及,“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对“所得”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基于此,各项所得实际上核算的是企业在各收入来源所产生的所得,实际上是所得分类的一种。各项所得实际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计算没有明确,但是可以从现行的税收规范性相关文件中得出结论。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12号)第二条明确提及所得的计算公式,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0号)第二条也明确,“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编写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规范》,在减征、免征所得管理部分,也提供了一些参考表格,主要是核算优惠项目所得,表格反映出来的所得就是收入减成本、税金和费用。综上所述,所得实际上就是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含税金)后的金额。
根据以上分析,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而言,各种纳税调整实际上是站在申报的纳税人角度进行调整,而不能在计算各项目所得时就进行纳税调整。现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表逻辑是首先计算出会计利润,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是基于各个项目核算,对于纳税人而言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只是一个纳税调整项目,如果在计算项目所得就理解为纳税调整后的项目所得,最终在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出现一些永久性差异能够扣除。
例如:某企业全年仅有一个项目,且是环保项目,可以享受免税,项目收入1000万元,项目成本600万元,期间费用200万元,其中福利费超标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30万元,全年发生罚款10万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30+10)-(1000-600-200)=50(万元)
说明:第一项(1000-600-200)是会计利润,后面的(10+30+10)是年度申报表附表3的纳税调增;而最后的(1000-600-200)则是指项目优惠所形成的纳税调减。
如果按照项目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概念,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00-600-(200-10-
30-10)]+(10+30+10)=200-250+50
=0,此处[1000-600-(200-10-30-10)]=250(万元)为项目所得,超过了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必然还要在年度申报表对5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再做一次调增,也即上述公式的(10+30+10)。最终对同一事项进行了两次纳税调整;另一结果是企业尽管发生了永久性差异,但却全额税前扣除了。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直接阐述所得的计算公式,但是从现行申报表体系以及项目所得优惠文件已经足可以说明此处的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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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怎么算?有什么相关的分享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广州市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州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3404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采取了四项措施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是强化宣传辅导。制发小微企业政策指引、政策解答等宣传资料。运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短信平台、纳税人邮箱、官方微博、微信、集中辅导、走访企业等方式,广泛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截至7月15日,全市共组织召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宣讲会128场,共派发宣传资料38,158份。二是简化办税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享受预受理专窗、汇缴及预缴申报专窗,并在显要位置标识辅导专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全程辅导,咨询等事项,有效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项目,确保及时准确回答纳税人问题,合理、有序地安排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工作,形成“符合要求能申报,符合政策必办理”的工作局面。四是过程跟踪问效。一方面建立协调机制,重点关注、处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该项工作实行逐级考核,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得力、落实到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第9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因此,企业在确定月(季)度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查账征收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应纳税所得是指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的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数;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9行。
五、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核算情况确定,使用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的是查账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明确了征收方式的确定条件。
六、核定征收企业有哪些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七、什么是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季)预缴。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预缴申报,适用预缴申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汇算清缴,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申报时已缴的税额,是企业应补或应退税额。
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无需提交资料,只需要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相关数据及减免税额,即可享受优惠。
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具体规则如下:
(一)预缴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申报时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15% ,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5%。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申报时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5%。
2、定率征收企业
上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次,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10万元以下的,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二)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按规定填写《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其中查账征收企业为附表五、核定征收企业为附表一)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取整数)、46行“资产总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两位)、47行“所属行业”(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将减免税额填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1、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下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15%。2、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5%。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广州市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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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有变化,你知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并教你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
1、基本税率
(1)一般的企业税率为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收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4、收入总额的构成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5、收入总额中不征税的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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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发布了财税【2015】99号文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简易计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简易计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法
2015年国家发布了财税【2015】99号文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规定,使2015年度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变得复杂起来,很多会计觉得一下子很不容易看明白,不知道自己公司到底能享受到这优惠多少,笔者学习后发现这文件及网上一些例题初看起来确实复杂,真正理解后很容易呢,现笔者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总结下来,与大家分享。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只按本条方法计算即可,不用再看下条及以后内容: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有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0.00*10%=20,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的计算
简单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则有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1.00*17.5%=35000.18(元)
是很简单吧!
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会计可稍做筹划即可帮老板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局规定。
3、这种麻烦的计算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就不会再有这样复杂的计算方法了,所以没太理解也没关系,只用这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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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给大家!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特殊规定: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问题: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为5:l;
B、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三项费用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宣传费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上述规定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执行。
(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业务,如核电站设施等弃置和恢复环境业务。有专门和特定用途。
9、租赁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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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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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又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及所得税计算方法相关的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征税处理
征税处理指纳税人出售资产时按照资产出售收入与出售资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出售收益的税务处理做法。征税处理又可细分为一次性确认收益与分期确认收益两种具体类型。
一次性确认收益税务处理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出售资产时将资产出售收入与扣除额同时计入出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如A企业拥有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市场价值150元,2015年,该企业按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值将该项资产出售给B企业,则A企业2015年确认资产出售所得为150-100=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元。
分期销售处理指资产出售收益分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接上例,如果A企业与B企业约定分两年平均结算,则2015年,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收益是75-50=25元,2017年也确认资产出售收益25元。税法规定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存货销售,或有对价即对赌协议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就是这种。
递延处理
递延处理是指税法认为纳税人在交易中实现了所得,但依税法中递延纳税规则,允许纳税人不确认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如企业合并,税法认为企业合并是财产交换,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税法允许当事人作递延纳税处理。
例如,假设T企业股东S持有被合并企业T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元,T股权的市场价值是150元;T拥有资产的计税基础120元,负债账面价值20元。收购企业P向T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收购T企业。假设本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具体税务处理做法:
(1)T股东S的税收结果:S在本次交易中实现了所得150-100=50元,但按照递延纳税规则,S可以不确认此次交易所得50元;S按替代法确认合并中取得的P股权的计税基础,合并前,S持有T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合并后,S持有P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100元。
(2)T税收结果:T不需要确认所得与损失。
(3)收购企业P税收结果:P不需要确认所得或损失,T资产和负债并入P后,P按结转法加以确认和计量,合并前T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20元,合并后P持有这些合并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20元。T负债的价值也照此类推,原额结转。
免税处理
免税处理指出售方按一般处理方式确认资产出售所得,然后再通过免税收入予以冲回或以税前扣除予以抵回的处理做法。如A企业出售某项税法规定属于免税的资产,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市场价值150元。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150-100=50元,同时再在纳税申报表调减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0元
不征税处理
不征税处理指企业收到非股东投入资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补助。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就是不征税处理。把握这种处理做法的要点是企业取得款项的计税基础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财产,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记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现金,用这笔现金购买的财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零,用这笔现金支付费用,这笔费用的扣除额为零。
缓征处理
缓征处理指的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因困难等原因,无法缴纳到期税款,经有权机关批准,予以缓征的税务处理做法。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缓征期为三个月。
分期纳税处理
分期纳税处理指发生了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进行缴纳的税务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是近期才出现的,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以资产或股权向境外投资税务处理等等。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和缓征税务处理方式类似,但缓征税务处理是《征管法》规定的,而分期纳税处理是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及所得税计算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7企业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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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了,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吧!
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薪资总额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 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外籍(含港澳台)4,800元)。
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以下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
某员工(非外籍)9月税前收入650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合计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1000元-3500 元=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该员工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元*10%-105元=95元,因此,该员工9月净收入=6500元-1000元-95=5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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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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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方法,赶紧收藏吧。
1、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并采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具体是:
“新人”,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即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教师养老金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上2016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核实性请关注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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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现在有什么法规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外资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获得保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另外,在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利润分配、职工雇用等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相同的自主权。
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战争或战争状况。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是附条件的,只有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是实行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国际惯例,既维护了国家主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又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营造了我国良好的、安全的投资环境。
3.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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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应该怎么计算?如何进行预缴?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哦!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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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怎么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要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2016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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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一年都要做的事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怎么做吧!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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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很多朋友都来问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问题,特别是在辽宁的企业朋友,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辽宁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
1.网上备案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并将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手工备案
直接携带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手工备案。
具体优惠项目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可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四)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6.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7. 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5)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进行申报。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手工申报。纳税人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也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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