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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我国的重要力量,现如今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有什么内容啊?减免的优惠政策又是指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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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想开公司营业,计划开一家小规模的企业,小规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有什么?关于小规模企业的认定又有什么标准?小编整理了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最新的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问:小规模商业企业改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
答: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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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是很关注的,现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有什么最新的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转税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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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有什么要注意的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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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内容?具体的政策有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执行。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是服务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分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一种是核定征收(带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增值税企业1%,服务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ban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新税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地方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国大陆各省市为招商引资,对于注册在本区域的企业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以税收返还为主,即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把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返还给企业。各省市返税优惠政策不一样,其中以上海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好。
对于在上海注册公司的企业,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为实际交税额的10-20%,上海各区及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有高低。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影响,国家出台了增值税税率降低等优惠政策后,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上出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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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出台?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注意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分享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给大家,欢迎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继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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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减免是什么?有什么政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新企业所得税减免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
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综合治理企业
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7、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风、火、水、震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其三年免缴所得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
10、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再就业(优惠)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3年1月1日起(注:招用城镇退役军人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正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0%(含30%)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校办企业
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所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12、福利生产企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举办而非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达35%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乡镇企业
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14、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有境外投资的企业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 区)发生战争或政治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16、合并、兼并企业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17、分立企业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18、转制的科研机构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9、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
自2001年月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军队转业干部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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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吗?他有什么变化?季度优惠又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2014〕3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4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Q&A
Q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Q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A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Q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A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A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Q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A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Q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Q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A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Q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A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Q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A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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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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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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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针对小微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2013年1月起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即将实施,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规模已近5000万家,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影响,小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信息化率还不到3%,仍然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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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大家了解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吗?创业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方面的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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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的政策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怎么算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因为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是净利润即税后利润,因此,所得税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通常.所得税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反之,则净资产收益率上升。
下式可反映出净资产收益率与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息税前利润-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总资产报酬率-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净资产-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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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辽宁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大家了解吗?特别是辽宁的朋友要注意了,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辽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辽宁营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市国税局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
新规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就开始执行。预计2015年度适用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以后,减免税额将增加40%以上。在辽宁营口投资的多家台资企业也因此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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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仅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
答:不是。凡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企业大小,不分企业单位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只要单位或个人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按规定就可享受免征该月(季)应纳的营业税。
3.某家企业一个月内从事多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可分别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同时从事多个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将当月所有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如: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2.5万元,房产租赁收入1万元,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合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多地都有建安业务收入,应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纳税人一个月内跨省、市(县、区)多地从事营业税劳务,应以当月各地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合并后当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合并后当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某家医疗诊所2014年11月取得医疗服务收入2万元,房租收入1.5万元,营业额应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月同时取得营业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合并计算营业额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该诊所11月营业额合计为3.5万元,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只需就房租收入1.5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某个体定期定额户2014年11月,月定营业额2.5万元,纳税人实际营业额3.5万元,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定期定额户当月营业额若超过定额,应以其实际营业额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该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均不超过3万元,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8.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机器取得收入500万元,同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5万元,对房屋租赁收入部分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是。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9.个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房屋租赁月营业额小于5000元,可以免征营业税;房屋租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房屋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对2014年10月1日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0.我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多次到税务窗口代开服务业发票,请问能否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1)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实行先按规定申报缴税,后申请代开发票。
(2)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首次到窗口代开发票,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优惠。之后,纳税人再次或多次申请代开发票,应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合并计算本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征税并补征当月已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的税费。
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4.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7.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贵州省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黔经信融资【2013】2号)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0.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1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
12.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4号)
13.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4.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正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
15.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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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来问关于最新的营业税收的政策,那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最新营业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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