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的计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企业印花税的印花税额计算方法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参考案例:
(一)某企业2008年度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两份,一份标明价值,自身商品价值50万元,对方商品价值55万元;另一份未标明价值,只列明用自身10吨的商品换对方9吨的商品,经核实自身商品市场单价10000元/吨,对方商品单价12000元/吨。
2、该企业承揽加工业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别记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另一份合同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价值50万元,企业收取加费20万元。
3、该企业与外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总金额为100万元;含货物的装卸费和保险费共计10万元。
4、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后因故未借,另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半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进行分析。
解析:
1、对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融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融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故该企业以物易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500000+550000)×0.3‰+(10000×10+12000×9)×0.3‰=377.4(元)
2、在对工承揽合同计税时,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帖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工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故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300000×0.3‰+100000×0.5‰+200000×0.5‰=240(元)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故货物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000000-100000)×0.5‰=450(元)
4、印花税即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应税合同签订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因而,对于已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终未借款的合同也应按规定计税贴花。故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2000000+1000000)×0.05‰=150(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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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有变化,你知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并教你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
1、基本税率
(1)一般的企业税率为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收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4、收入总额的构成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5、收入总额中不征税的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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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对有关经济指标值的比率。企业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如何计算企业利润率?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①销售利润率。一定时期的销售利润总额与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它表明单位销售收入获得的利润,反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关系。
②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的销售利润总额与销售成本总额之比。它表明单位销售成本获得的利润,反映成本与利润的关系。
③产值利润率。一定时期的销售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它表明单位产值获得的利润,反映产值与利润的关系。
④资金利润率。一定时期的销售利润总额与资金平均占用额的比率。它表明单位资金获得的销售利润,反映企业资金的利用效果。
⑤净利润率。一定时期的净利润(税后利润)与销售净额的比率。它表明单位销售收入获得税后利润的能力,反映销售收入与净利润的关系。
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对有关经济指标值的比率。表明企业利润水平的相对指标。它可以综合反映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果,还可据以比较同类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
企业利润率主要有下列四种形式:
①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的产品销售利润对产品销售成本的比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产品成本越低,利润越多,成本利润率也就越高。这个指标可以直接表明降低成本的经济效果,是制订新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②产值利润率。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或产品销售利润对产品产值或商品产值的比率。这个指标表明企业在一定时期完成的工作量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一般用来测算企业的计划利润。
③销售利润率。一定时期的产品销售利润对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这个指标与成本利润率具有相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用来测算计划利润额。
④资金利润率。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对企业全部资金(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的比率。在价格稳定的条件下,它的高低既取决于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多少以及产品成本的升降,又取决于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量的大小。它不仅可以通过利润从反面来衡量成本,间接地反映资金耗用的经济效果,而且能够直接地反映资金占用的经济效果,比较全面地表明企业经营的管理水平。因此,资金利润率是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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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怎么算?有什么相关的分享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广州市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广州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3404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地税局采取了四项措施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是强化宣传辅导。制发小微企业政策指引、政策解答等宣传资料。运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短信平台、纳税人邮箱、官方微博、微信、集中辅导、走访企业等方式,广泛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截至7月15日,全市共组织召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宣讲会128场,共派发宣传资料38,158份。二是简化办税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享受预受理专窗、汇缴及预缴申报专窗,并在显要位置标识辅导专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全程辅导,咨询等事项,有效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项目,确保及时准确回答纳税人问题,合理、有序地安排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工作,形成“符合要求能申报,符合政策必办理”的工作局面。四是过程跟踪问效。一方面建立协调机制,重点关注、处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该项工作实行逐级考核,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得力、落实到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第9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因此,企业在确定月(季)度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查账征收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应纳税所得是指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的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数;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6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9行。
五、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核算情况确定,使用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的是查账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明确了征收方式的确定条件。
六、核定征收企业有哪些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七、什么是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季)预缴。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预缴申报,适用预缴申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汇算清缴,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申报时已缴的税额,是企业应补或应退税额。
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无需提交资料,只需要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相关数据及减免税额,即可享受优惠。
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具体规则如下:
(一)预缴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申报时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15% ,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5%。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申报时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第9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5%。
2、定率征收企业
上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B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次,减免税额计算方法为: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10万元以下的,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小于等于1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第9行)小于等于30万元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二)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按规定填写《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其中查账征收企业为附表五、核定征收企业为附表一)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取整数)、46行“资产总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两位)、47行“所属行业”(填列“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将减免税额填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税额计算方法:1、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下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15%。2、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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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印花税?海南省的印花税是如何计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海南省印花税是如何计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征税纳税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2]
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税目税率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印花税?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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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公司必做的事情,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什么政策规定吗?小微企业又有哪些优惠可以享受?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所得税缴纳与优惠政策吧!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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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没有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的规定呢?今年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申报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期限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登记费100元;若变更登记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费的标准缴纳,不再另缴纳100元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1、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2、解读
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将这种困扰形容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有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得先去找前置审批部门,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但这些部门可能会说,你连公司都没有,怎么审批?创业者被推来推去,两头受堵。”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
从方案看,“严管”是潜台词,要求企业加强自律,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
综上我们得出: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根据最新2014年3月1日起的政策,无论1个或者多个股东,都可以选择在首期出资0万(即不出资),只需在承诺的期限(根据章程规定,股东自行设置时间)一次或者分次缴足注册50万即可。 注意:认缴制适用于除部分金融类的全部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需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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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劳动法本企业工龄计算方式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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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额大家知道他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吗?近来,有很多的朋友来问关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今天小编整理了减免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一项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以上两项政策主要是减免适用税率不同,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计算减免所得税额,而其他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按照“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计算“减免所得税额”。二者减免幅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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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以说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了,有会计的同学来问:关于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要如何计算啊?小编整理了小规模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近年来,为帮助小企业更好的发展,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的巨大影响,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做如下分析。
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判别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20万元时,应该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后,自然也必须是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判别的标准。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2万元。
(1)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2万元-可弥补的上年度亏损2万元=20(万元),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2)再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填报规则,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逻辑关系,第19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两者中间还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明确表明,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则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计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以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法定税率2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即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3)以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除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得出第28行的“应纳税额”。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填写申报表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22-2)×25%-(22-2)×15%=2(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也明确规定,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第2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可见,财税〔2015〕34号文件所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即为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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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微企业免税额?有没有相关的小微企业免税额计算方法呢、还有政策又是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免税额怎么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免征额”。以现在个税为例,“起征点”的涵义是到了3500元开始征收,征收额是包含3500元在内的。而“免征额”的涵义是扣除掉3500元只征收超过3500元的部分。作为专门研究财税领域的学者,应该在此方面保持严肃性。
文章开头抛出抨击的对象即:“社会各界……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绪化和非专业化境况“。但是看完全文,非理性、情绪化、非专业恰恰是本文所体现出来的。
文章立论的基础是:“现行制度框架下个税起征点不算低“。
第一个方面,作者认为“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理由是‘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标准家庭费用扣除标准既超过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过支出最高地区的平均水平’“。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提高空间有限。”但是,这一论证的数据是错误的。
“免征额”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参考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况。笔者也同样引用2014年的数据,以财政部官方公布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统计局2015年年鉴数据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人计算(统计局未公布2013年和2014年负担人数数据,最近10年除2008年和2005年为2.0外其余均为1.9,所以采用1.9人计算),2014年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性支出为1664元,则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为3161,的确是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标准。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财政部计算的个税“免征额”,采用按照人均居住月支出仅百元左右的标准计算“免征额”。比如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折合每月145元。此前根据此数据曾计算出2010年人均居住月支出为111元,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按照此口径,每个月145元的住房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最关注的购建房支出以及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并未包含在内。这一数据与现实严重脱离,不知道文章作者是否故意忽视了这一条。
退一步讲,就是按照此低估数据计算,我们来看全国各地的情况。遍查各地统计局消费数据计算,2014年有7个省和直辖市的月均消费支出超过3500元的“免征额”,分别为上海市(每月4654.3元)、浙江省(每月4313.3元)、江苏省(每月4253.5元)、北京市(4186.6元)、天津市(3846元)、广东省(3738.5元)、福建省(3515.6元)。
在全国大中城市中,2014年有27个超过3500元的标准。分别是东莞(2013年5264.7元)、广州(5285.96元)、深圳(4231.88元)、上海(4654.3元)、厦门(4338.7元)、北京(4186.6元)、珠海(4217.7元)、温州(4304.5元)、南京(4093.7元)、无锡(4331.7元)、苏州(2013年,3989.5元)、嘉兴(3646.7元)、杭州(5092.7元)、绍兴(2013年,3874.3元)、西安(2013年,3775.9元)、金华(4057.6元)、常州(3735.1元)、呼和浩特(3933.6元)、大连(4351.3元)、长沙(4240元)、沈阳(3835.3元)、宁波(4416.4元)、济南(3638.6元)、青岛(3802.5元)、泉州(3701.2元)、烟台(3725.4元)、威海(3570.3元)。
以上数据明明白白,有7个省和直辖市、27个城市平均消费都超过了“免征额”,何来该文所称的“也超过支出最高地区的平均水平”?为什么对这些超标数据而不见呢?文章得出的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提高空间有限“如何让人信服呢!?
虽然两位作者的文章存在数据错误,笔者还是抱着宽容的态度来看本段的议论出发点,即因为“免征额”和消费有一段距离,所以不低,有空间。这个逻辑也是一种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主管臆断。来看历史数据,“免征额”与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差距越来越缩小,由1981年的1.75倍,降低到2015年的0.16倍,显示出个人税负的加重。2015年的月均消费性支出为1783元,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为3387元,这是全国的平均数据。如果仍不提“免征额”的话,明年全国平均的消费性支出会超过3500元,这难道就是作者所提倡的?真是有种不薅完最后一根羊毛誓不罢休的感觉。
第二个方面,文章称“提高个税‘起征点’,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违个税初衷”,进而解释“由于个人薪酬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税率档次,从而大幅降低该类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首先这里用了绝对值,而没有用百分比。我们做个简单的计算,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在不计算五险一金的扣除额的情况下,假设以月收入6000元和月收入12000元、24000元的ABC三人来计算减税的比例。
“免征额”为3500元时,6000元月收入的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45元;月收入为12000元的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145元。月收入为24000元的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4120元。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0元,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845元,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745元。
对比来看,“免征额”提高后,低收入者A少交税105元,高收入者B和C少交税300和375元,符合上述言论中的“薪酬高者受益更大”。但是账目不能这样算,从缴纳比例看,低收入者在“免征额”提高后,缴纳比例为原来的20.7%,高收入者缴纳比例为原来的73.8%。90.9%,低收入者缴纳比例大大减少。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7档税率,本来的作用就是为了调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为什么忽视减税比例,而只从额度上做文章呢?不知道作者是想不到用比例计算,还是有意为之。
其次,个税的初衷是什么?官方一再强调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精神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并表示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提高“免征额”到底是违背了哪一点的初衷呢?这篇文章的另外一点蹊跷之处是,高收入者减的多,所以不能给你低收入者减负,该多收的还是得多收,此种逻辑笔者是怎么想都想不通的。
第三,所谓的“薪酬高者”是什么?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占整体个税收入的62.7%。以劳动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个税沦为“工资税”一说也由此产生。目前个税是实实在在的工资税,所谓的“薪酬高者”完全是靠劳动收入的人。混淆概念,加重劳动者收税负担,难道就是个税的初衷吗?
第三个方面,文章提到“简单提高‘起征点’而不同时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办法,对不同纳税人可能极不公平“。
文章中还提到了“明显违背了十八届五中全会……”,事实上,目前个税本身全是在违背中央决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从“九五”计划中,就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是这样一种规划,追求了二十几年仍未有结果,并且一再受阻。政府文件更是从“九五”搬至“十五”,又从“十五”搬至“十一五”,再从“十一五”搬至“十二五”,现在又出现在了“十三五”,这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不能不算一个罕见的特例。
20年过去了,毫无进展,而就在这毫无进展的背景下,多数工薪层都在超标缴纳个税,在改革没有能力推进的时候,为什么不去减轻可以减轻的负担,而一直画饼呢?
中国缺少问责机制,改革推进不下去,没有人负责问责,有关部门本应该就此反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己不能解决的目标,尤其是本文还引用了“而人们恰恰忘记了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便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是人们忘记了,是你们忘记了。这篇文章才真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个税“免征额”不提高才是最大的不公平。个税改革是和百姓最为相关的,不需要在这方面一直玩文字游戏,何况还漏洞百出,社会需要理性建设性的态度。
小微企业免税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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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小微企业已经是社会的主流,对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大家知道要怎样计算吗?小微企业所得税怎样合理避税?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简而言之,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账务上合理避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二十一)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二)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三)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五)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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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各位创业者们关心问题,他的计算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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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在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各项目所得的计算非常关键。所得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因此所得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所得”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该将纳税调整考虑进来?曾有一种意见认为,项目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含义近似,“项目所得”应为“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口径不是“会计利润”,而应该是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
这种理解是否准确?事实上,有关“所得”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多次提及,其中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相关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提及,“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对“所得”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基于此,各项所得实际上核算的是企业在各收入来源所产生的所得,实际上是所得分类的一种。各项所得实际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计算没有明确,但是可以从现行的税收规范性相关文件中得出结论。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12号)第二条明确提及所得的计算公式,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0号)第二条也明确,“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编写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规范》,在减征、免征所得管理部分,也提供了一些参考表格,主要是核算优惠项目所得,表格反映出来的所得就是收入减成本、税金和费用。综上所述,所得实际上就是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含税金)后的金额。
根据以上分析,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而言,各种纳税调整实际上是站在申报的纳税人角度进行调整,而不能在计算各项目所得时就进行纳税调整。现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表逻辑是首先计算出会计利润,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是基于各个项目核算,对于纳税人而言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只是一个纳税调整项目,如果在计算项目所得就理解为纳税调整后的项目所得,最终在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出现一些永久性差异能够扣除。
例如:某企业全年仅有一个项目,且是环保项目,可以享受免税,项目收入1000万元,项目成本600万元,期间费用200万元,其中福利费超标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30万元,全年发生罚款10万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30+10)-(1000-600-200)=50(万元)
说明:第一项(1000-600-200)是会计利润,后面的(10+30+10)是年度申报表附表3的纳税调增;而最后的(1000-600-200)则是指项目优惠所形成的纳税调减。
如果按照项目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概念,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200)-[1000-600-(200-10-
30-10)]+(10+30+10)=200-250+50
=0,此处[1000-600-(200-10-30-10)]=250(万元)为项目所得,超过了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必然还要在年度申报表对5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再做一次调增,也即上述公式的(10+30+10)。最终对同一事项进行了两次纳税调整;另一结果是企业尽管发生了永久性差异,但却全额税前扣除了。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直接阐述所得的计算公式,但是从现行申报表体系以及项目所得优惠文件已经足可以说明此处的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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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说小微企业免税,那么关于免税的税额又是怎么算的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小微企业免税税额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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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率的调整有哪些内容?现在的企业税率调整了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15%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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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方法,赶紧收藏吧。
1、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并采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具体是:
“新人”,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国发[2005]3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即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教师养老金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上2016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核实性请关注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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