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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能否设立分支机构呢?有什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注意事项吗?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小知识,欢迎阅读!
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发证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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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应该是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投资设立企业是一种民事活动,既可以由投资人本人完成,也可以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完成。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代理买卖、租赁、接受赠与,代理纳税、代理办理商标注册和公司企业登记以及代理诉讼等。代理一般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这里所规定的代理是指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不论是投资人本人还是代理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都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
所谓设立申请书是指表明投资人希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意向的书面文件;投资人身份证明一般指国家统一颁发的身份证或户口证件,用以证明投资人的实际身份;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般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场地使用证书、租用合同或摊位许可经营证件等等。有了这三种证件,就可证明什么人在何地有意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就有了基本的依据。在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履行委托代理活动时,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委托书,证明其确有代理他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权限,同时,还要出具代理人本人(不论是个人或是法人)的合法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等。上述这些证件都应按照要求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一般来说,与一个公司企业所在地有关的地点包括公司企业设立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营业所在地等等,结合本法第三条对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的界定,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开办之初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对小型企业登记管理的实际现状,将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界定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较好,一般个人独资企业开办之初,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大部分情况下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营业地也重合,这样界定,与本法第八条第(四)项也相吻合。至于登记机关的级别管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的界定。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行业不允许个人投资经营,比如金融行业、卷烟制造行业等等,在本条第二款首先禁止,个人就不能申请开办从事这方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对有的行业的经营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之后才能经营,比如经营音像制品或印章制作等特种行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就应事先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就是先获得许可方可申请设立这一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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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有哪些内容?
中国利用外资实际同比有下降,但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这几个月一直保持增长,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快速增长未来将成为趋势。
从前5个月的情况看,中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速比前四个月19.1%的增速还要加快,在全国的占比中也继续的增长。对此沈丹阳表示,其实,已经不只这几个月了,近几年来,中国利用外资中服务业的比重一直在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增速明显要比制造业和农牧林渔业的增速快得多。一方面是市场形成了这种吸引力,外商来中国投资首先是要发展,是冲着市场的吸引力来的。有越来越多的外商看到了中国服务业发展所存在的或潜在的市场商机。
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给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比如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等很多政策措施都是有利于外商来中国投资服务业发展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会越来越广、越来越多。因此,这是一个趋势性的特征,我想应该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逆转变化。从另一方面来讲,制造业在整个中国利用外资中的比重是趋于下降的,这也是一个趋势性的状况,当然,我们也不希望下降得太多,希望有一些先进制造业,一些有利于结构调整的制造业,能够继续吸引外商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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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其设立的条件有: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一个人投资的企业,没有与其他人合作投资或合伙投资的关系。作为企业的一种,要从事生产经营,开展各方面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首先要有投资人,比如购买和租用场地需要投资,购买或者租用设备需要投资,购进原材料或用于销售的货物需要投资等等。这种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被称作股东。在合伙企业情况下,被称作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情况下,因为只有一个投资人,既不能称作股东,也不能称作合伙人,所以将其称作为投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入资金、实物或劳务技术开办实业的人。这种投资人的数量是一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在法律上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法律在界定投资人时,明确其是一个自然人,将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投资人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是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有时将其与公民的概念混同使用。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是指民事主体具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具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自然人既可以自己独立进行,也可以通过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在代理人代理投资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必须依法确定,才能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也是企业对外交往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也就是其作为经营实体对外交往的标志。在有的情况下,也将这种企业名称称作“商号”。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十分必要。否则,对第三人而言,就很容易弄不清究竟是投资人个人的行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行为。这正是本条规定的意义所在。个人独资企业有了自己的名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名称是否合法。按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就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以及企业所在地省、市或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几类特殊企业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或地方名称及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除几类特殊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国际”等字词。企业不得随意在其名称中使用“总”字。违反这些规定的要负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登记自己的名称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本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适应,也是一条限制。
#p#副标题#e#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所以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事项,并进而要求投资人申报。具体数量多少,本条未涉及,这与其他相同性质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大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数是小型企业,要照顾其灵活性而在法律上作出的特别处理。一般认为,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向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其出资,具体申报的出资数量在本法中未作规定。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也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比如机器设备、营销柜台等。这里只是强调生产经营场所是“固定的”,是指在相同的比较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目的当然是为了区别于行商游贩,走街串巷叫卖的小本生意人。原因是清楚的,既然称作“企业”,指的应该是一个经营实体,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这里的“固定的”也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可以考虑时间长短的因素,也可以考虑地点相对固定的因素。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招用职工。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这里的从业人员,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在依本法第六条招用职工和第十九条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只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从事业务活动,也应理解为从业人员,在没有招用和聘用其他人员的情况下,独资企业投资人自己从事业务活动,也说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的条件。当然,本法有关依法保护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的条款,属于另一类范畴,比如劳动保护和合同利益等等。这里只是强调了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
总之,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依本条的规定具备上述条件。在考虑这些设立条件时,《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着眼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少、规模小、营业范围广泛、投资少、便于安置更多的就业人员这样几种情况,从灵活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本条的五个设立条件。相对于公司法和其他企业类立法的规定而言,条件要宽松和灵活得多。比如在第(三)项出资条件上,就没有规定出资数额下限,在第(五)项对从业人员也没有提出人数下限,都是从灵活设立、方便设立的原则出发,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公民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有限的资金、资源和劳动力尽快投入生产经营,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的国情出发作出的安排。在制定本法时,也有一些意见提出,应当规定最低出资数额等比较明确的杠杠,便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掌握,但是未予采纳。一是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行业五花八门,难以确定具体数额;三是规定了具体的数额,以后情况变化了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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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计划设立分公司,具体的流程应该怎么走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公司分立所得税的处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方,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乙持股10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同意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如果适用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被分立的A公司就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入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
A、只要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上例如果采取新设分立,A公司因分立发生的收益就会增加至2000万元)。
(2)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将资产和负债分割给新设公司的行为,在所得税处理上视为非等价交换的转移行为。虽然分立作价仍需要遵循公允作价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但被分立的公司勿需为分立作价的增值而确认收益,从而纳税义务得到递延。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乙仍各持股50%,新设B公司,甲乙也是各持股5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决定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的A公司就不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分立收益,也不会就此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虽然以分立作价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了,但它可以只确认1000万元。
从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
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
2、公司分立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3、公司分立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公司分立契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6、公司分立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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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企业设立分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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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个人独资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的登记?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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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掌握)
(一)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1.应当解散的情形
2.清算
3.债务的清偿顺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管理(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个人独资企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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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命名的几点注意事项
有位朋友十几年来设立过七、八家公司,创立近十个品牌,只要有排行榜,则第一名一定非他莫属。以常理论此仁兄应是呼风唤雨,如鱼得水,名利双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但亲朋好友全得罪光,连其客户亦视其为毒蛇猛兽,避而远之。
究其原因应有数十百个理由,单就品牌而言,他绝对无法成功,所谓滚石不生苔,不能忠于固有品牌,贯彻始终,要其成为“名牌”、“老牌”不是痴人说梦是什么?!
“品牌”不是虚假的形象,要持久的努力与奋斗,才能建立品牌——即公司商品的知名度。
持久的努力,使商品多样化,其品质值得信赖,加上无微不至的售后服务,经由长期的广告投资,使消费大众认同、信任,成为指名购买的名牌公司的名牌产品,如此所谓“金字招牌”的名牌才能横刀立马,唯我独尊。
商品晋身为名牌后,随着市场占有率的提升,销售力自然大增,企业的声望与财富如旭日东升,行销自是得心应手,在消费者与媒体的参与和关切下,亦是左右逢源,财富增加,企业形象亦相对提升。所以一个公司品牌能成为名牌,甚至老牌,绝非偶然,一定得投注相当的精力与时间,才有可能成功。
下面就是如此给企业或公司命名的几点注意事项:
1、音念起来会不会很顺口。
2、可以充分反映出公司企业文化物质。
3、即使从老远地方也很容易看得清楚。
4、和别的公司名称没有类似,不会混淆。
5、字义的意境很美。
6、外国人容易发音。
7、标准字很容易设计。
8、不会让人家产生不当的联想。
9、好不好以英文字表达。
10、新公司名和旧公司名之间有连续性。
11、一旦登陆国外,不会有糟糕的“异名”。
12、名称和所从事行业形象会不会让人感觉矛盾。
13、很好发音,念起来有节奏感。
14、只须念站一、两次就会牢牢记住。
15、一秒钟之内,马上让人知道在卖什么商品。
商店命名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高度概括力与强烈的吸引力的商店招牌(商店名),对消费者的视觉刺激和心理影响是很重要的。
商店的名字取得好坏,是能否引起消费者好奇心和能否把商店牌子打响的关键。一些老字号店,多采用典雅、古朴、考究的名字,如“鹿鸣春”、“同仁堂”、“天和堂”、“荣宝斋”、“全聚德”等等。这些店名,成了招徕生意的金字招牌。
商店命名必须新颖,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吸引他们光顾商店,如“一口鲜”、“大三元”、“狗不理”之类商店名,都使消费者产生兴趣和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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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这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的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是什么?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1、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做、价格、工夫等
2、税务师事务所去企业预审(此步可以省略)
3、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所准备资料清单
4、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业务约定书
5、下户审计,外勤1-3天,出报告:5天
交表截至日期
当年的4月30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至日期,在4月30日之前要前往公司的税务专管员处交表,交表时带上公章、法人章,以便备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和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触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施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施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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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现在的热门,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大家知道怎么写吗?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文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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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制
内资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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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宏观经济管理不同,企业管理由于范围小、对象少,宜于多用行政方法进行管理,才能提高效率。经济方法是运用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手段激励被管理人员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与人们的物质利益紧密相连,对于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有较大的作用。制度方法又叫企业“法律方法”,是指用一定的规范约束管理客体的方法,它对于保持管理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标准性有很大的作用。教育方法是用不同的形式解决被管理人员思想问题的方法。
六大管理方法:
“抽屉式”管理
“抽屉式”管理,现代管理也称之为“职务分析”。当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都非常重视“抽屉式”管理和职位分类,并且都在“抽屉式”管理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职位分类制度。“抽屉式”管理形容在每个管理人员办公桌的抽屉里都有一个明确的职务工作规范,在管理工作中,既不能有职无权,也不能有责无权,更不能有权无责,必须职、责、权、利相互结合。
企业进行“抽屉式”管理五个步骤:
第一步,建立一个由企业各个部门组成的职务分析小组。
第二步,正确处理企业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第三步,围绕企业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职责权限范围。
第四步,编写“职务说明”、“职务规格”,制定出对每个职务工作的要求准则。
第五步,必须考虑到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危机式”管理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著名大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进入维持和衰退阶段,为改变状况,美国企业较为重视推行“危机式”生产管理,掀起了一股“末日管理”的浪潮。
美国企业界认为,如果一位经营者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不能向他的员工表明危机确实存在,那么,他很快就会失去信誉,因而也会失去效率和效益。美国技术公司总裁威廉·伟思看到,全世界已变成一个竞争的战场,全球电信业正在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他起用两名大胆改革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副董事长,免去5名倾向于循序渐进改革的高级人员职务,在职工中广泛宣传某些企业由于忽视产品质量、成本上升导致失去用户的危机。他要全体员工知道,如果技术公司不把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及用户时刻放在突出位置,公司的末日就会来临。
“一分钟”管理
目前,西方许多企业采用了“一分钟”管理法则,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内容为:一分钟目标、一分钟赞美及一分钟惩罚。所谓一分钟目标,就是企业中的每个人都将自己的主要目标和职责明确地记在一张纸上。每个目标及其检验标准应该在250个字内表达清楚,在一分钟内就能读完。这样,便于每个人明确认识自己为何而干、怎样去干,并且据此定期检查自己的工作。
一分钟赞美,就是人力资源激励。具体做法是企业的经理经常花费不长的时间,在职员所做的事情中挑出正确的部分加以赞美。这样可以促使每位职员明确自己所做的事情,更加努力地工作,并不断向完美的方向发展。一分钟惩罚,是指某件事本该做好却没有做好,对有关人员首先进行及时批评,指出其错误,然后提醒他“你是如何器重他,不满的是他此时此地的工作”。这样,可以使做错事的人乐于接受批评,并注意避免以后同样错误的发生。
“一分钟”管理法则妙就妙在它大大缩短了管理过程,有立竿见影之效。一分钟目标,便于每个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一分钟赞美可使每个职员更加努力地工作;一分钟惩罚可使做错事的人乐意接受批评,促使他今后工作更加认真。
“破格式”管理
在企业诸多管理中,最终都通过对人事的管理达到变革创新的目的。因此,世界发达企业都根据企业内部竞争形势的变化积极实行人事管理制度变革,以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在日本和韩国企业里,过去一直采用以工作年限作为晋升职员级别和提高工资标准的“年功制度”。这种制度适应了企业快速膨胀时期对用工用人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力就业与发展的机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发达企业进入低增长和相对稳定阶段,“年功制度”已不能满足职员的晋升欲望,导致企业组织人事的活力下降。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韩国的发达企业着手改革人事制度,大力推行根据工作能力和成果决定升降员工职务的“破格式”的新人事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世界大企业人事制度的变革,集中反映出对人潜力的充分挖掘,以搞活人事制度来搞活企业组织结构,注意培养和形成企业内部的“强人”机制,形成竞争、奋发、进取、开拓的新气象。
“合拢式”管理
“合拢”表示管理必须强调个人和整体的配合,创造整体和个体的高度和谐。在管理中,欧美企业主要强调个人奋斗,促使不同的管理相互融洽借鉴。它的具体特点是:
1.既有整体性又有个体性。企业每个成员对公司产生使命感,“我就是公司”是“合拢式”管理中的一句响亮口号。
2.自我组织性。放手让下属做决策,自己管理自己。
3.波动性。现代管理必须实行灵活经营战略,在波动中进步和革新。
4.相辅相成。要促使不同的看法、做法相互补充交流,使一种情况下的缺点变成另一种情况下的优点。
5.个体分散与整体协调性。一个组织中单位、小组、个人都是整体中的个体,个体都有分散性、独创性,通过协调形成整体的形象。
6.韵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达成一种融洽和谐充满活力的气氛,激发人们的内驱力和自豪感。
#p#副标题#e#
“走动式”管理
这是世界上流行的一种创新管理方式,它主要是指企业主管体察民意、了解实情与下属打成一片,共创业绩。这种管理风格已显示出其优越性,如:
1.主管动部属也跟着动。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名誉会长士光敏夫采用“身先士卒”的做法,一举成为日本享有盛名的企业家。在他接管日本东芝电器公司前,东芝已不再享有“电器业摇篮”的美称,生产每况愈下。士光敏夫上任后,每天巡视工厂,遍访了东芝设在日本的工厂和企业,与员工一起吃饭,闲话家常。清晨,他总比别人早到半个钟头,站在厂门口,向工人问好,率先示范。员工受此气氛的感染,促进了相互间的沟通,士气大振。不久,东芝的生产恢复正常,并有很大发展。
2.投资小,收益大。走动管理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和技术,就可能提高企业的生产力。
3.看得见的管理。就是说最高主管能够到达生产第一线,与工人见面、交谈,希望员工能够对他提意见,能够认识他,甚至与他争辩是非。
4.现场管理。日本为何有世界上第一流的生产力呢?有人认为是建立在追根究底的现场管理上。主管每天马不停蹄地到现场走动,部属也只好舍命陪君子了。
5.“得人心者昌”。优秀的企业领导要常到职位比他低几层的员工中去体察民意、了解实情,多听一些“不对”,而不是只听“好”的。不仅要关心员工的工作,叫得出他们的名字,而且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这样,员工觉得主管重视他们,工作自然十分卖力。一个企业有了员工的支持和努力,自然就会昌盛。
同时,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绩效考核要有“发展性”
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考核的时候不能只具有“回顾性”,只将考核作为确定员工工资和奖金的依据。而要同时具有“展望性”。通过考核来挖掘员工的潜能引导员工发挥自己的能力,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价值!
准确判定人才
“骏马能历险,耕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人的能力及其表现形式都有所不同,而要判定一个人是不是所谓的人才,就不能以其学历和资历来进行简单的划分!
教会下属及员工思考
作为管理者,最聪明的领导方法不是告诉手下的人事情该怎么去做。而是教会他们如何思考!叫他们做法,只能将其培养为自己想法及策略的执行工具!企业也就打造不出一只强有力的能为企业带来更大利益的团队,企业也无法持续长久的发展下去!
管理要公平公正
用碗装水,如果端不平,里面的水就会不断的流失。同样,在企业中,管理中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也同样要注意这个问题。只有公平公正,对员工一视同仁,才能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很多企业管理者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对某个员工有好感或是有偏见,而做出不公正的处理,这样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管理者在处理问题时应摘掉感情眼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身先士卒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管理者只有身先士卒,严于律己,带头把企业提倡的先进理念付诸于行动,才能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管理者的带头行为是鼓舞士气、攻克难关最有效的精神武器。
为员工树立榜样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管理者要想督促员工高效率地完成工作,就要事事为先,严格要求自己,为员工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只有这样,才能锻造一个风气正、思想觉悟高、严于律己的团队,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战斗力。
适当巧妙的赞扬员工
在企业管理中,适当,巧妙的赞扬,能够激发员工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提高企业政策执行力!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要能学会如何去赞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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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信息化早已经成为了业在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时代背景下的生存之道。尤其是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信息化更是成为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先决条件。那么企业信息化管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明确了企业的需求以后,使软件的选择有了依据。选择的ERP软件的功能与企业的需求相符合,是ERP软件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当前,在国内ERP软件市场上,ERP商品化软件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大型信息软件(特别是一些国外著明的信息软件公司),具有强大的功能,能较好地适合各类企业的需求。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购买这些大型ERP软件。特别是占企业总数中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财力有限等原因,只能在国内信息市场上选择那些中小型信息软件。这些软件虽然都冠以信息的牌号,但由于软件开发商的历史、技术背景、应用的程度、投入的力度等的差别很大,软件功能和性能上的差异也很大。因此,企业在选择这些软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被口头上的宣传所迷惑,要对软件的功能结构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考查。例如对制造业企业来说,首先要考虑软件是否适合自己企业的生产类型。大家都知道,制造业的生产类型可分两大类:离散制造业和流程制造业。在离散制造生产类型中,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多品种小批量生产、大批量流水生产、单件小批生产。这些不同的生产类型有着完全不同的生产模式(不同的生产流程、生产计划方式、生产组织和控制方式等)。
对应不同生产类型,ERP软件将提供不同的生产管理解决方案相适应。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类型适用MRPII/ERP传统的生产计划与控制功能,既由主生产计划(MPS)—物料需求计划(MRP)—车间任务与作业管理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系统的核心是物料需求计划模块,它将按零件提前期和相适应的批量准则,组织零部件的生产和采购。因此,这类生产类型的企业在购买ERP软件时,要仔细考察软件是否具备以上提出的功能。特别是第三级计划—车间生产作业(工序级)计划的功能,由于其数学模型比较复杂,实施难度比较大。有些软件此模块的功能比较弱,甚至有些软件根本就没有此功能;对于大批量流水生产类型,在ERP软件系统中,最适合的生产管理解决方案是MRP/JIT混合生产管理模式。
在此方案中,零部件的生产准备计划和原材料的采购计划是由MPS—MRP系统去解决,而车间生产管理则采用按订单拉动的准时生产(JIT)管理系统来完成。JIT准时生产管理系统遵循市场和订单拉动机制,真正做到按需生产。JIT的计划模式是按节拍生产的流水线生产计划。在当前市场上的一些中小型ERP软件,JIT功能很弱,甚至缺乏此功能;对于单件和小批量生产类型的企业,一般是按客户订单来组织生产,按订单的要求制造或装配,甚至是按客户的要求进行重新设计或改动产品。这种生产类型的关键是如何快速地按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生产出客户需要的产品。
为做到这一点,要求ERP系统具有快速将客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基础制造数据的功能,自动生成针对客户订单个性化要求的制造数据,如订单产品结购数据(OBOM)和订单工艺路线数据等。在ERP商品化软件中,这些功能通常是由配置控制模块完成的。也可采用与ERP紧密集成PDM软件来完成。因此,这类企业在购买ERP软件前,要很好地研究着些瓶颈问题的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考察ERP软件。综上所述,要避免ERP软件选择方面的风险,企业必须做好需求分析,找到自己的特点和关键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考察软件,选准软件,减少由于软件与企业不匹配而造系统实施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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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Ⅹ经理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由于某些个人原因所以不得不向公司递出辞职申请。
来到公司也已经半年了,在这半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才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同时也非常感谢您给予了我学习的机会。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3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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