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不按时发工资合法吗相关的共25个结果:
老板拖欠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按时发工资劳动法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公司的破产肯定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所以你应该与大家一起,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唯有此路可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3、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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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企业仍需支付员工工资,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员工辞工的工资发放问题,欢迎大家前来查看阅读。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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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佛山劳动法扣钱多少天合法,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公司的这条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如此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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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结合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进出口贸易结合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进出口贸易结合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进出口备案申请的条件
无论在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经营范围里必须有进出口业务内容才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
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只要这句话即可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无论是在注册外贸公司还是注册普通的有限公司,只要经营范围里有进出业务内容就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如果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这一条,那么则需要先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再申请。
二、进出口备案申请流程
1、外经委备案
2、海外备案
3、外汇登记
4、检验检疫备案
5、电子口岸登记
6、出口退税登记
三、进出口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
6、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法人与操作员身份证与照片
8、其它材料
需注意的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则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出口备案所需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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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产物。那关于避免官司缠身的跳槽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避免官司缠身的一些跳槽方法,希望你喜欢。
有的在职劳动者遇到其他企业比较中意的职位,急于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但未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和处理好工作交接等善后事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就履行了法律手续,就可以立即离开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以后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
小张原系某商贸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入职二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所以一直未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2009年11月后,该行业的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并且已经联系好该公司。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就愤愤离去,之后再未回到公司办理任何交接及离职手续,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其后,原商贸公司发现小张所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该公司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小张认为其已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公司时已将其手头的材料全部放在了办公室,已经跟该公司没有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小张觉得在原公司郁郁不得志,急于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第九十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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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合法,希望你喜欢。
定义
兼职推广,从机构方面我们通常称之为CPS联盟,从个人角度我们通常为网络推广员。但是不论是cps联盟或者网络推广人员,他们有一个大体的特性那就是,通常他们的组成部分不脱离组织通过业余或者碎片资源来完成相关推广工作并且获得一定的报酬。
案例
丁博士兼职推广从使用人群来讲,它主要分为2类人:A类个人闲散人群(包括在校三校生、大学生、上班族、宅男宅女),B类具备网络资源的站长群体。他们从政策角度是一致的,差异点在于他们所能涉及的兼职推广功能组件方面的利用率上将会有局部的差异。A、B类人员均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和各种资源利用各类工具和各种方法(包括软文、微信、微博等)进行推广。
特点
1、突破行业的佣金比例
由于企业的发展需求,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着眼于是否让推广商或者代理商先富起来,作为产品内容服务商更多的是提供相应的支持给予推广商与代理商。而这一转变在丁博士兼职推广却得以革新,它更多的是考虑让兼职推广人员先富起来。
2、便捷性的功能体验
从网络推广方式考虑,一般我们会提到传统网络推广,如邮件推广、sns推广、口碑推广等方式,而更是引入全新的组件推广模式,即用户可以获取组件代码投放到相应的网站站点上作为个人站点或者合作站点的原生功能,而又不影响原有网站的功能使用与美观度体现。
3、更便捷的查询机制
往往兼职推广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查询公示度难、信息追溯难。由于立足于让兼职推广先富起来,因此全面开放后台订单查询系统,即每笔推广查询都可以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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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理论对于促进劳动法学科的纵深研究具有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合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希望你喜欢。
合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此处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看过“合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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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法走过了从无法可依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希望你喜欢。
招聘、面试阶段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劳动合同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毕业生维权必读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读一点和签订合同有关的法律,对于毕业生是很实用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毕业生可以在求职过程中留意诸如《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类的法律书籍。如果感觉太多太厚,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应该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毕业生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发现问题,要据理力争,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要与单位协商变更,甚至请求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认定。如果遇到的问题自己应对不了,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也可以求助于法定部门,如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等。律师提醒求职的应届毕业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应该尽量通过合法的人才机构、中介求职。
看过“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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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朋友会有担心:大陆人注册香港的公司是不是合法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大陆人注册香港公司合法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陆人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被世界各国认可的。
注册香港公司是不限地区或国籍的,所以无论是内地人还是其它外国友人注册香港公司都是合法的。
并且香港公司经营范围是比较宽松的,大部份合法业务都可以开展。
注册香港公司费用多少
注册香港公司一项工作严谨而文件繁复的事情,选择一家有专业资格的代理机构来办理,是对客户公司发展的可靠保证,而注册费用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如果太高,则会增加企业成本,那具体的在香港注册公司的费用是多少?全新的一个香港注册公司,比购买一个现成的公司要多花费两千元人民币左右。而全新的香港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花费具有不确定性,这与客户选择的哪家代理注册公司有关。有些代办注册公司收费高,而有些代理注册公司则收费较低,收费比较合理。
在注册香港公司的过程中,需要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一笔费用,需要交予香港税务局一笔费用,需要交给香港政府印务局一笔费用,这几笔费用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费用,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总的来说,注册香港公司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地址和法定秘书费用等,每家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会不太一样,客户可在注册前多了解几家相互比较一下,当然,也不能一味看重注册费用,要选择正规放心的代理机构。
在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每年要交的费用有两块:年审和报税。
注册香港公司的流程
现在大陆注册一个香港公司非常便利,只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不需要亲自跑去香港,便可把整套程序办下来,注册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资料确认:客户确定公司名称和董事股东资料
第二、确定合作:与我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书
第三、交纳定金:预付总费用50%定金
第四、签署文件:客户签署香港政府成立文件(必需董事股东亲笔签名)
第五、文件提交:由政府正式办理程序
第六、出证查核:五至八天出香港证书(可到政府网查核真实性)
第七、领取绿盒:客户领取公司资料并支付尾款(完成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1 、提供全新公司名 → 查名 → 15分钟出结果、即告知该名称可否在香港申请注册登记
2 、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1位,年满18岁,任何国籍关系或企业都可以)
3 、注册资本
4 、确定公司董事主席、股东的股份分配比例
5 、填写股东及董事国内的常用联系地址及电话、手机、邮箱
注:如公司股东超出2个以外,第3位每位股东收200元文件手续费
注册香港公司名称选择
在香港注册公司,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公司法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登记之公司允许名称含有集团、企业、控股、投资、股份、贸易、进出口、文化、影视,其商业运作范围不受限制(香港政府管制类别除外)。
说明:注册商会协会和基金会或其它社团组织分为两种,私人性质的和合伙性质的,前者一人即可,后者必须两人以上。所谓社团组织系非赢利为目的机构、但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只有本港居民或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可以成立商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注册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
就每一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署均编制一档案。与有关公司交易的人士,可在档案内翻查有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以求弄清该公司是否有权力进行有关交易。若有需要,任何公众人士可要求香港公司注册署长出具档案内任何文件的认证副本,用作呈堂证物。
事实上,公司注册署的档案,不外是辑录每一有限公司所汇报的文件。故这里有需要解释一下,每一法人公司有责任向公司注册署长申报的事项。
香港公司周年申报
《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九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于其周年成员大会后四十二日内,向公司注册署长提交一份周年申报表。除私人公司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由其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一份周年申报表,内附下述文件:
(1) 已由公司成员大会省览的有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核数师报告;
(3)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董事会年报;
(4) 其它法例所规定须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文件。
至于私人公司,《香港公司条例》第一一O条规定,公司董事或秘书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申报表,声明该公司在有关年度内并无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或债券。若公司周年申报表内透露成员人数超过五十人,则必须同时于该周年申报表之内声明,超额成员人数乃依《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乙)段不应计算在该段所限五十人内。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七条,有股份划分的法人公司,必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五附表第二部的格式,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报告,内记录有下述详情:
(1) 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和公司营业用的名称;
(2)(若公司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不是存放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存放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方;
(3) 所有发行股本、已缴股本、未缴股本和已没收股本的详情;
(4) 公司已提供按揭或抵押担保的欠帐;
(5) 依英文字母次序排列的现任和前任成员,该等成员的股份清单;
(6) 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内的详情。
至于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八条规定,公司周年汇报须依《香港公司条例》第五附表第三部的格式呈报。第三部较第二部简短,因为没有涉及股份的资料。
香港公司的随机申报
所谓随机申报,即是因有指定事故而须向公司注册署所作的申报。下面是应作申报的事故:(1)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内的目的条款;
(2) 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其成员名数超过注册人数;
(3) 私人公司变为公开公司;
(4) 公开公司发行股份;
(5) 散发集资章程;
(6) 配售股份;
(7) 因改组安排而配售股份;
(8) 调用公司利润配售红股;
(9) 节减公司股本;
(10) 发行分类股份;
(11) 更改存放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点;
(12) 公司订立抵押;
(13) 公司购入已有抵押物业;
(14) 公司接收人或是特别经理人任命;
(15) 公司抵押文件存放地点更改;
(16) 公司质押纪录册存放地点更改;
(17) 外国公司在香港抵押物业;
(18) 更改公司注册办事处地点;
(19) 公司成员名册存放地点更改;
(20) 公司重要会议纪录;
(21) 公司会议纪录存放地点更改;
(22) 撤除公司核数师任命;
(23) 公司核数师辞职;
(24) 公司董事或公司秘书辞职;
(25) 公司董事任命;
(26) 更改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存放地点;
(27)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和成员或债权人等妥协;
(28)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改组;
(29) 法庭依据《公司条例》第一六八A条颁令;
(30) 海外公司有关详情有改变;
(31) 海外公司撤离香港。
绝大部分需要申报的详情,均须依指定格式填写呈交。申报表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写。
假若香港公司注册署长认为申报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他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6条第2款,发出通知,表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接到通知后,有关公司有额外十四日时间重做有关文件,逾期即属违例。不过,必须强调,公司注册署长无法定责任通知有关法人公司其汇报文件有问题。
《香港公司条例》第三四八条授权香港公司注册署长拒绝接受任何他认为违法或无效的文件。若公司注册署长引用这条法例,有关方面可在四十二日之内向法院上诉,请求推翻香港公司注册署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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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很多不法企业充分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给社会和就业人员带来了具大的危害和人生权益的伤害, 求职“陷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如报名费、培训费等等,其实是一些企业变相敛财的手段和方法。
2、有些单位在刊登招聘广告时在具体职位及岗位职责描述时含混不清,对用人要求的标准不明确,没有严格的界限。
3、企业在新员工录用后,对于待遇,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含糊不清、在签定用工合同的时候,也不说明具体待遇。
4、试用期过长。
1、求职者在应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的了解进入这个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完全依靠劳动力成本、技术比较低的企业,在进入这样的企业前,最好能和该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解,多方面的打听;
2、签订用工合同,明确了解企业用人制度和岗位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权益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在企业录用前,就必须向企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要和对方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待遇,薪资等应明确说明;
4、对于收取任何费用和保证金的完全不予理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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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为防止老板拖欠工资,广东拟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看到这个,我只能是一声叹息:这又是一例社会信用水平低下、规则意识淡薄、法治文明不彰所导致的社会治理成本加大的例子。因为劳动法里面已经有了有关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如果一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行事,原本是并不需要再制定这个《工资支付条例》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工资分配方式”当然就包含了不得克扣、拖欠工资以及哪天发工资等等这些条款,否则劳动者是不会傻到去签这样的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怎么办?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第一条就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有了这些清楚明白的法律规定,却还要去制定一个《工资支付条例》,只能说明一点:类似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之所以没有很好地执行,当然就是因为前面说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淡薄——不仅仅只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否则的话,它一“责令”不就行了么?
国家的法律尚且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这样一个《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这是很令人好奇的。征求意见稿将发薪日明确为次月10日之前,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认定责任归属,以便更好地执法。初衷不可谓不佳,但企业千差万别、情况各异,可否如此一刀切?这是我的一个疑虑。我非商务人士,个中详情不得而知,但根据我们的中国生活经验,实践中一定是充满各种不同状况的,有些甚至相当奇葩,绝非传统想象中的风吹草偃、如臂使指可比。所以我很希望企业界人士能够站出来积极表达意见,否则一旦实施,遇到问题又会带来各种纷扰,徒增社会运作成本。
再就是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相信很多企业界人士看到这个会叫苦不迭。近来似乎出现了一个风向,就是很多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成本慢慢地转嫁给了社会,特别是企业,典型的比如广州将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交由企业去实施、落实,引发社会的强烈质疑。这次也差不多,欠薪保障基金也准备向用人单位收取,徒增企业的运行成本——那些没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岂不是白白交钱?为了避免这样无谓花钱,干脆欠薪甚或“走佬”又有何不可?反正有这个基金兜底,反正这个基金我也有份,怕什么呢?
的确,以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化水平,社会管理也好,治理也好,都有相当难度。惟其如此,更需要我们了解社会实情,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否则一旦与社会脱节错位,不仅起不到管理治理的效果,很可能还会进一步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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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一些法定应该休假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旧应当依法给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
休假天数:
元旦,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应发工资标准: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
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应发工资标准: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婚 假
休假天数:
一般的为3天,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延长假期,具体延长期限各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应发工资标准: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女职工产假
休假天数:
98天+30天(如晚育)+15天(如难产)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应发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停工、停产
休假天数: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发工资标准: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医疗期内
休假天数:
(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应发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停工留薪期
休假天数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应发工资标准:
按劳动者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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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制度是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出于你的"自愿好心"它就不起作用了,这个标准是不能破坏的,一旦被破坏了,谁是谁非就无法公平公正了。每个人都有分工的,如果员工认为下班之后你还有精力,那就再上个班,没有必要去占用别人的工作时间,不要一个班上不完,半个班又算不上,公司是讲管理的,是有制度的,不能因为当天的任务业绩没有完成就延迟下班,以求弥补,这样是不对的。
员工们能延迟下班,这是天大的好事,表面上是利于公司也利于员工个人。说实话,这是竞争的产物,如今处于一线的员工的销售压力是越来越大,市场化是每个人都面临的共性,老板们听从人力资源部门的建议,实行低底薪高提成,即员工若是有销售业绩就有工资,若无业绩,只有底薪。有的公司还规定若是两个月没有业绩,对不起,就请走人。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之下,职场的流动是很平常的。员工们选择延迟下班,这也是无奈之举。
但是,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的观点是超时下班(公司规定的加班除外),应当要开除。
因为,公司是讲管理的,是有制度的,不能因为当天的任务业绩没有完成就延迟下班,以求弥补,这样是不对的,长此以往,公司还是公司吗?制度面前人人遵守,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军事上常常有这样的战例,一方故意溃不成军,把军械粮草丢于一路,另一方本是正在追击,可是看到了路上的东西,就去捡,这样步伐放慢且不成军纪,这时,诈败的一方反而一击,最终获得胜利。这种战例是比比皆是。为何?何解?令行禁止,没有纪律的军队是打不了胜仗的。
站在公司的角度也是这样,一天的时间被有效的划分为几个阶段,有时店面是早晚班,有的是早中晚班,各有各的时间段,各有各的主通过流人群,如果员工们乱一点,时间拖一点,那么不是不成形了吗?考核如何做,提成如何分?即使是在延迟的时间段里完成了当天的业绩,可是下一次呢?会有吗?自己的时间段别人也来争,出了业绩若是不能出业绩,这都会让大家难受。另一种后果是,大家都麻木了,无所谓,反正今天先"开张再说"。有的公司竟还强制员工这样延迟,意思是你今天完不成任务,就不要下班,一直到完成为止。
公司的制度是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出于你的"自愿好心"它就不起作用了,这个标准是不能破坏的,一旦被破坏了,谁是谁非就无法公平公正了。从短期来,这样的公司对员工是不负责任的,只求眼前一利,不断的向员工施压,势必物极必反。从长远看,这种公司是没有战略定位的,没有系统的市场策划,是长不大的。现在人人在学习外企,外企有一个显着的特征就是制度。工作就是工作,工作期间连私人电话都不打也不接,这种工作态度我们员工是否做到了呢?管理培训大师余世维说过,"加班,我没有规定加班,在下班之后还在工作,不仅没有加班费,我还是找他要电话费,电费,因为,他浪费了我的资源"。
当延迟下班成为了一种习惯,特别是员工主动养成的这种习惯,是非常不好的。因为这样会造成不好的销售氛围,不利于团队合作。每个人都有分工的,如果员工认为下班之后你还有精力,那就再上个班,没有必要去占用别人的工作时间,不要一个班上不完,半个班又算不上。二则,延迟下班,长期以后会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做不好的事,都指望在下班之余的时间去补?临时冲一冲或是搏一下,那么工作花了那么多精力进行的培训和业务技巧如何去实践呢?再则,每个员工背后都是一个家庭,通过这种现象,还会造成员工家庭不合,没有一个准确的上下班时间,会人为的增添很多麻烦,有了矛盾,更是不利于安定团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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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期创业起步阶段的老板来说,面临的问题和考验是多方面的,往往最让人头疼的是产品市场的开发,同时也会经受着发工资的威胁,工资太少员工留不住,太多又发不出,其实对于小公司来说发工资还是很有讲究的。
作为小老板,一定要知道小公司该怎么来发工资。
我们都知道,关于工资的待遇问题,很多人都会在面试的过程中被提起,因此老板在面试的时候回答是有一定的技巧的,你可以不提基本工资,但是要提高基本的收入,要知道基本的收入永远都比基本工资具有诱惑力。
当然,这两种方法也是存在一些弊端的,只是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却是利大于弊,这样风险比较低,而且也不会打消员工的积极性,更主要的是,可以有效的帮助你解决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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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为了多学点东西或者多赚点钱,有可能会同时做两份工作,那么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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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认为,软裁员不是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尽管“软裁员”表面看来为企业节省了一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丧失员工信任度,影响到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软裁员一般会也会使多名员工的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劳动争议,影响社会和谐,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对于软裁员中的不提供岗位,并发放最低待遇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发放最低工资待遇:第一种是停工产业导致员工待岗;第二种情况是和员工协商一致。如果企业的做法不符合以上任一种情况,发放最低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工资待遇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强行推行这些手段,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遭遇软裁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求助。同时,应从程序的合法性和涉及人员的规模等方面着手,依法对软裁员的“裁员实质”举证,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干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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