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下列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如盲目选择创业项目;盲目乐观;经验不足,纸上谈兵;缺乏合作;创业投机性;创业者决策的独断和无制约;企业盲目的扩张和多元化;公司财务上未遵循审慎原则等。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规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自身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与其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依法创业的关键,因此大学生创业的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创业法律教育不仅可以指导学生在校期间规避风险,也可以对学生真正走入社会后的独立创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现有创业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学校在创业培训中更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导致犯罪,这样就完全背离了创业教育的设立目的。
大学生创业涉及的各种共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创业初始阶段的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普遍没有财产可供抵押,又无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导致贷款困难。此时应该指导学生多寻求行政干预和支持,此时各地针对高校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就尤为重要,需要在法律教育培训中让学生全面了解并加以利用。
在创业基地中通过项目申报,创业所需的设备场地问题一般都能在校内解决,但对于一些企业经营类的创业计划经常会涉及到在校外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就需要向学生介绍《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创业拓展阶段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创业经济组织的具体责任形式,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制定了多种企业组织形式。2005年《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2006年《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对学生创业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可部分解决大学生创业存在的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等问题。同时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经营必然涉及市场主体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无论是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还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都与《合同法》关系密切。同时应了解《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自身创业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经营阶段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大学生创业之初可以利用专利先行公开的特点,合理利用现有专利给自己的创业提供技术开发的思路和可行性支持,同时又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具体经营中如何合法使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创业法律教育必须深入细致讲解的内容。
第五,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学生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要具有积极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面对交易金额较大、商品较多的经济往来要多采用书面合同文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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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教育就是指对现有或潜在的创业者进行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思想观念,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创业法律规范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如何签定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目前仍然有许多的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人宰割,不入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除包括此七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我们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不同,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从劳资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一般就可以了,其它不是很重要。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类。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无效。即使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保护。
注意事项: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二、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老的单方“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不相互丁解、相互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起过六个月。
有理由退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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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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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用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规则,一起来了解下吧。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问题,即人民法院以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中国行政法规范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规范的等级、效力不一,这些行政法规范是否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对象,它们对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效力如何,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规则:
1、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中国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参照适用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处于参照地位。所谓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参考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应对其合法性进行更为严格的确认。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不必送有关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适用与否。
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在审判中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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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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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情的起因平淡无奇。有个叫诺亚?克拉维茨的人2006年加盟了移动设备和应用评测网站PhoneDog,然后使用工作Twitter账户发微博。由于克拉维茨对新产品和行业走势的视角往往非常独特,不久他就拥有了大量粉丝。
这其实没什么特别的。据纽约普士高法律事务所(Proskauer)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大多数公司(76%)现在至少聘用了一名甚至好几名能玩转社交媒体的高手,帮助他们在网络上做市场。其实当克拉维茨加盟PhoneDog的时候,他已经是硅谷的一位颇有名气的科技评论者,影响力不可小觑。这件事情看起来很普通,会有什么不对劲的吗?很显然,后来的事实证明,问题可不少。
2010年末,克拉维茨离开PhoneDog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他现在是科技新闻与评论网站TechnoBuffalo的高级编辑)。他只是稍事改了一下Twitter的用户名,就带走了PhoneDog的17,000名粉丝。因此去年7月PhoneDog一纸诉状将克拉维茨告上了联邦法庭,声称克拉维茨带走的这些粉丝实际上相当于是PhoneDog的客户名单,也是PhoneDog的公司资产。公司希望克拉维茨为此赔付34万美元,也就是每名粉丝每个月2。5美元,一共赔付18个月。PhoneDog起诉克拉维茨一案的听证会将于1月26日在旧金山举行。
眼下,情形变得越来越奇怪了。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表态之前不会对案件进行评论,但这桩案子不是。围绕着这个案子(除了上述案情外,克拉维茨声称PhoneDog公司还欠他一笔合伙人报酬未付,此外还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和许多自以为是的观察人士们在网络上打起了口水仗,阵地从科技博客一直延伸到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
这些人吵得不可开交是有原因的:员工是企业社交媒体的实际使用者,企业则认为它们才是这些沟通渠道的拥有者,这个问题应该如何界定目前并无定论,PhoneDog诉克拉维茨一案很有可能就此划出一条法律界线。美国法院一直主张,依托公司良好的声誉、利用公司资源积累起来的客户名单属于公司财产。但是微博上的粉丝、商务社交网络LinkedIn上的联系人或Facebook好友是不是也符合这一标准?
普士高法律事务所劳工法部门负责人伊莉斯?布隆指出:“这中间存在着巨大的灰色地带。”她认为在最终尘埃落定前,还会出现更多类似PhoneDog状告克拉维茨这样的官司。
布隆表示:“由于社交媒体自身的特性,要想让它有效果,就必须分享一定量的私人信息和观点。老板当然希望你能吸引大量粉丝,不过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在社交媒体上传递公司信息之外,还得谈论一下个人的婚礼计划,或是你喜欢哪家餐厅什么的。”
这样做也没问题,但有一个问题在于:粉丝真正感兴趣的是你的公司还是你本人?
另外,员工们可能会认为,如果他们使用自己的iPhone或黑莓手机发微博,或在社交网站进行交友,那么他们在网上说什么、做什么,就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哪怕他们使用的是公司的工作微博账户,或是其它由公司赞助的网络平台。这样就使公司平台和个人平台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了。
有一种办法可以避免出现PhoneDog这样的法律纠纷,那就是由公司针对社交媒体制定一份人人都能理解的政策,不过普士高法律事务所表示,现在大约半数的公司都没有制定类似政策(尽管43%的企业表示存在“员工滥用社交媒体”的现象)。
布隆指出:“社交媒体这一技术发展得很快,企业政策还没有来得及跟上。”她认为,企业在批准员工打着公司旗号闯荡社交网络之前,应该“先坐下来考虑清楚你想要保护什么”,然后确保员工明白这一点。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不想重蹈克拉维茨的覆辙的人,布隆也提供了以下建议:“借鉴个人邮件和Facebook账号的做法,在公司的工作账号之外,以个人的名义开设自己的微博,然后建立独特的、个人的网络形象。”
这样一来,当你离开现在的工作时,起码不会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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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吗?如何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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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保护驰名商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啊?保护驰名商标怎么做好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
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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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的重整制度与破产制度都有哪些不同?其中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果遭遇重整或破产,又应该怎么处理?
一、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二、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着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 “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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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一个涉外商标?涉外商标的注册流程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申请涉外商标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是用来区分来源于某一企业或个体商户的产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由此可见,商标的最基本作用就是能够起到区分作用,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企业在设计、选择、注册商标时必须把该要素放在首要地位,同时结合特殊的设计、企业文化、消费者的感受等办理商标注册。总而言之,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然而,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会走入如下误区:
(1)将企业英文名称中各词首字母的缩写或太简单的英文字母组合作为公司的商标。
通常缩写后的商标一般都是3个左右的字母组合,整体上没有任何涵义。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允许这种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由于这种商标整体上很难呼叫,消费者很难对其产生深刻印象,而且很容易与其他包含这几个字母的在先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导致商标被驳回或遭到在先权利人提异议等。此外,有些国家不接受简单字母组成商标的注册,如俄罗斯不接受3个及3个以下字母商标注册,除非该商标中各字母有特殊的设计,具有相当的显著性。
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好的英文商标应当至少包含3个以上的英文字母,而且可以并容易呼叫。如果是3个字母以下组成的英文商标,笔者建议应当加上必要的图形要素或其它要素以增强其显著性。
(2)申请注册纯中文商标
有人认为,到海外市场注册申请纯中文商标是为了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同轨运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这样的想法必须基于海外消费者的心理感受之上,企业必须慎重选择。
总体而言,中文在大部分外国人眼中只是一种图形符号。许多企业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不管当地消费者是否认识中文,简单生硬地将国内注册的纯中文商标拿到国外办理,这样不仅让国外消费者很难接受,而且不利于企业迅速开拓并占领国外市场。同时,一些国家不接受纯中文商标的注册,如越南、亚美尼亚等。在代理实践中,这两个国家明确表示不接受纯中文商标的注册。另外,纯中文商标在一些国家被官方驳回的风险很大。因为审查员不理解商标的含义。
如果企业打算到海外市场注册中文商标,笔者认为,中文商标最好加上相应的英文、拼音、图形等其他显著性要素作为组合商标一起注册。
(3)申请注册纯汉语拼音商标
同中文商标一样,到海外市场办理申请注册纯汉语拼音组成的商标占很大一部分。外国消费者虽然认识由纯拼音组成的商标,但由于汉语拼音同英文的发音习惯和呼叫方式有很大差别,因此,国外消费者很难对其产生深刻的印象,导致企业无法迅速开拓并占领海外市场。
笔者认为,企业最好根据英语的发音规则和习惯来设计并注册英文商标,这种英文商标可以是英语中固有的词汇或者企业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独创的英文字母组合等。如果企业打算注册汉语拼音商标,建议最好加上相应的图形等其他显著性要素作为组合商标一起注册。此举不仅提高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而且有利于国外消费者快速识别。
(4)申请注册同各国的禁忌相冲突的商标
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差异,各国都有一些本国的禁忌。因此,企业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语言习惯和禁忌状况。比如,澳大利亚忌讳用兔子作为商标;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等。
另外,有一些禁忌是由于语言差异产生的。如国内某著名的汽车品牌CHANA,其在西班牙语里代表女性的下身,带有这样商标的产品出口到西班牙语国家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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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要负责的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两种破产情况:
1.你开户的证券公司破产
你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个人的证券账号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用于买卖股票的资金账户也由商业银行存管。
故此在财产的安全性方面,不用担心。但这段时间的股票买卖交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证监会将尽快做出安排,由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你提供服务。
2.你持有其股票的上市公司破产
破产清算时的尝付顺序是:
首现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普通股股东是清偿的最后一个。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进行重组或者说有其它的公司来接手破产公司,那么你的股票还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会重组,不会让你亏得一无所有的。但是ST类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风险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风险很大。不过也可以到三板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所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来看,上市公司破产以后,股票的处理方式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不一定会因为公司的破产面临不好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股票的收益和风险还是会转危为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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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变更有什么法律的依据吗?企业变更如何走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企业变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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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注册涉外商标的人变多了,在杭州怎么注册涉外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杭州注册涉外商标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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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涉外的商标呢?注册商标的流程有什么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注册涉外商标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品牌的命名应坚持以下七项原则:
(一)易读易记原则
品牌名只有易读易记才能高效地发挥它的识别功能和传播功能。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为品牌命名时做到:简洁、独特、新颖、响亮等。
1、简洁。名字单纯、简洁明快,字数不能太多,要易于传播。如当年IBM在品牌运做很长时间消费者也记不住它是谁,后来发现是因为名字问题。它原来使用的名称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这样的名称不但难记忆,而且不易读写,在传播上存在很大的障碍。后来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缩简为“IBM”三个字母,这样简洁易记好传播,终于造就了其高科技领域的“蓝色巨人”的领导者形象。
2、独特。品牌名要张显出独特的个性,并与其他品牌名有明显的区分或表达独特的品牌内涵。如“红豆”衬衫的命名就具有中国文化特色,会触物生情,会想起王维的诗来“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
3、新颖。品牌名要有新鲜感,要与时俱进,有时尚感,创造新概念。如中国移动给自己推出针对青年人一款通信产品命名为“动感地带”,就比较新颖、时尚,所以也赢得年青人欢迎。还有一些餐馆名也是比较有新鲜感和时代感的,如“麻辣诱惑”等。
4、响亮。指品牌名称要朗朗上口,发音响亮,避免出现难发音或音韵不好的字。如哇哈哈、上好佳等
(二) 尊重文化与跨越地理限制
品牌的命名一定要考虑品牌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具有适应性,这种适应性不仅要适应市场的变化、时间空间的变化,还要适应地域空间的变化。具体地说要适应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念和潜在的市场的文化观念。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消费者的历史文化、语言习惯、风俗习惯、民族禁忌、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存在一定差异,使得他们对同一品牌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可能一个品牌在这个国家是非常美好的意思,可是到了那个国家其含义可能会完全相反。如熊猫在很多国家非常受欢迎,是和平、友谊的象征,但在伊斯兰国家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则认为它是肥猪,是不好的象征。仙鹤在中国和日本代表着长寿,但在法国被看作蠢者和淫妇的代表,菊花在意大利是国花,但在法国是不吉利的象征,在拉丁美洲有些国家认为是妖花。再如蝙蝠在我国,因蝠与福同音,被认为有美好的联想,因此在我国有“蝙蝠”电扇,而在英语里,蝙蝠翻译成的英语Bat却是吸血鬼的意思。
我国很多数品牌只以汉字命名,因受国度、语言、文化等因素差异,已成为国内品牌国际化的一大障碍。有一些品牌采用汉语拼音作为变通措施,被证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外国人并不懂拼音所代表的含义。如长虹,以其汉语拼音CHANGHONG作为附注商标,但CHANGHONG在外国人眼里却没有任何含义。而海信,则具备了全球战略眼光,注册了“HiSense”的英文商标,它来自high sense,是“高灵敏、高清晰”的意思,这非常符合其产品特性。同时,high sense又可译为“高远的见识”,体现了品牌的远大理想。在中国品牌的国际化命名中,由于对国外文化的不了解,总出现一些让国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如 “芳芳”牌牙膏、化妆品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商标被翻译为“FangFang”,而fang在英文中是指“有毒的蛇牙”,这样谁还敢把有毒的东西往嘴里放、往身上摸,所以这种品牌的命名能打开国际市场。
(三)无歧义原则
品牌的命名可以让消费浮想联翩,但千万不能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通过谐音联想歧义。例如金利来,当初取名为“金狮”,在香港人发音出的音来是“尽输”,香港人和东南亚有些华人是比较讲究吉利,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金狮”总是无人问津。后来,金利来掌门人曾宪梓先生分析了原因之后,就将Goldlion分成两部分,前部分Gold译为金,后部分lion音译为利来,取名“金利来”之后,结果情况发生截然不同变化,可以说,“金利来”能够发展到今天,取得如此辉煌的业绩,这与它美好的名称蜜不可分。
(四)暗示产品特点
在进行品牌命名时,可以从产品的特点、功能、形态等属性来命名,这样能让消费者从它的名字一眼就看出它是什么产品。例如五粮液、雪碧、佳洁仕、创可贴、美家净等,劲量用于电池,恰当地表达了产品持久强劲的特点;固特异用于轮胎,准确地展现了产品坚固耐用的属性。它们中的一些品牌,甚至已经成为同类产品的代名词,让后来者难以下手。商务通的命名,使得它几乎成为掌上电脑的代名词,消费者去购买掌上电脑时,大多数人会直接指名购买商务通,甚至以为商务通即掌上电脑,掌上电脑即商务通。当然,这种品牌命名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品牌名与产品的关联度比较高,容易使品牌成为这以产品的代名词,可能会给以后的品牌延伸和多元化带来麻烦,如金嗓子喉宝。
(五)可延伸原则
品牌命名时不但要考虑到以上几点原则,还要考虑到品牌以后延伸问题,如果品牌名称和产品关联度太大,就不利于品牌今后扩展到其它产品或其它领域。一般而言一个无具体意义而又不带任何负面效应的品牌名,较适合于今后的品牌延伸。例如索尼(SONY),不论是中文名还是英文名,都没有具体的内涵,仅从名称上,不会联想到任何类型的产品,这样,品牌可以扩展到任何产品领域。但这类命名的品牌,在投放市场初期很难让消费者与产品产生直接联想,也就是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时间较长。
(六)可保护性原则
可保护性就是品牌名要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则。所以在进行品牌命名是一定要考虑两点:一是要考虑被命名的品牌是不是侵权其他品牌的行为,查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品牌被注册;二是要注意该品牌名称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内。如 “南极人”品牌就是由于缺乏保护,而被数十个厂家共用,一个厂家所投放的广告费为大家作了公共费用,非常可惜。大量厂家对同一个品牌开始了掠夺性的开发使用,使得消费者不明就里、难分彼此,面对同一个品牌,却是完全不同的价格、完全不同的品质,最后消费者把账都算到了“南极人”这个品牌上,逐渐对其失去了信任。由此可见,一个品牌是否合法即能否受到保护是多么重要。
(七)亲和性原则
消费者为什么会喜欢你的品牌而不是其它的品牌,就是因为你的品牌有亲和力、有情感的号召力,这其中品牌名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因此,品牌的命名是否有亲和力是至关重要的,品牌的名称一定要兼顾到消费者的喜好,最好能让消费者从名字中就能体验到被受关注和利益。如舒夫佳就让人感受到对皮肤比较舒服的感觉,还有金六福酒,不但有亲和力,而且也迎合了中国人对福文化的追求和渴望的心理,很容易打动消费者的心。
另外,在品牌命名时还要注意品牌名称要具有可传播性、时代性原则。总之,要记住为品牌取一个好名字,是品牌运做的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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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销有哪些后果吗?如何申请商标的撤销?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理会;
(三)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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