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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请问:成立分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吗?如何成立分公司?一起来看看吧!
1、责任承担
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分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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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我想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吗?怎么样注册一家分公司呢?小编整理了分公司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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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外资企业想要注册,注册的资金有什么规定吗?最低需要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6年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1、 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13、外商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2016年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备注:具体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本要与企业主营项目运作金额匹配,详细请以湘沪企业注册中心最新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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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资本需要验资报告吗?具体要怎么做?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公司注册资金变更需要验资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到工商局去详细咨询。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
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手续。
一、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公司减资条件的规定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3、减资的具体方法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4、公司减资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5、公司减资公告的格式及登报公告需要的材料 ××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减资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登报公告电话010-52677288)。 公司减资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
6、总述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减资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作出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减资的程序中,减资协议必须经股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要公告或通知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有提出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机会,最后,减资后剩余资本须符合法定限制,但其未通知债权人,因而程序上严重违法。
二、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公司增资流程:
1、按原出资比例股东将要增加的资本划入股东个人账户
2、公司开立临时验资账户
3、将要增加的资本以投资款形式从股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4、将相关单据收讫,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
5、将增资资本从公司临时验资账户转账到该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
6、变更相关证件。
7、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登报公告电话010-52677288)
增资后的相关变更:
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5、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增资的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4、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须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所评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应提财政部的确认报告,所评估资产是非国有资产的应经公司股东会确认;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提交国家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还须提交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三次减资公告(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若要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如果该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不包括企业利润再投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增加)只是其投资总额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该增加资本的申请应由原审批机关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该有审批权的机关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原审批机关审批。
该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经批准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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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候会需要注册资金,那么注册分公司的时候会需要注册资金吗?需要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分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不需要的,如果分公司将来财务独立核算,需要办理银行和税务手续,刻财务章和人名章。如果分公司只是办公地点,就不要办理银行和税务了。
如何注册分公司
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公司程序一样的。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注册外资分公司的要求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注册分公司和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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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是什么?注册分公司是不是都需要独立核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上海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现在公司注册实行认缴资本制,普通类公司不需要注册时资金到位,也不需验资报告。具体的请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分公司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具有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体系,全面地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所进行的会计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拥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有独立经济的自主权,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分支机构与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属于税务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当地负有流转税纳税义务,即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也即是说,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就需要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
分支机构在当地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负责联络、售后服务等业务,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的缴纳,可以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
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分公司为非法人资格,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独立核算或是非独立核算与这个没有关系。营业执照里面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判断在当地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分公司与子公司应如何纳税?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三、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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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是不是不再需要注册资金了?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分公司是否需要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任何分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分公司注册需要的材料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注册的具体流程
1、分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2、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注册分公司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要提交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营业场所有效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如果经营范围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的,刘先生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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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立一家分公司,在注册资金上不是很清楚,分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现在注册分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成立分公司的注册流程
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公司程序一样的。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外资分公司注册要求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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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及费用
一、上海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总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同上)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上)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同上)
5、总公司章程(同上)
6、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8、上海负责人任命书
9、上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10、上海负责人工作简历
11、上海分公司(办事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
12、上海分公司(办事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
13、确定上海分公司(办事处)经营范围
14、委托本公司代理办理的委托书
二、上海分公司办理程序:
1、上报工商局查名
2、办理营业执照及刻印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上海分公司办理时间:
1、上报工商局查名 3个工作日
2、办理营业执照及刻印章 7个工作日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个工作日
4、办理税务登记证 20个工作日
四、上海分公司注册费用
1、政府费用1600元人民币左右(以政府发票为准)。
2、代理服务费用:注册在开发区代理费1000元人民币,注册在市区代理费用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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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是一知半解,现在注册分公司还要注册资金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分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任何分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一样的是,分公司也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
分公司的执照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
那么,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其运营费用从何而来呢?
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是由总公司划拨的。分公司也有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预算打入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
即使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分公司注册资本也是没有的。
分公司注册的具体手续与要求
【以上海为例子】
因为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注册手续要比有限公司要简单一些,只要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即可,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一、分公司的类别
从是否在当地纳税来看,分公司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其职能相当于以前的办事处,起业务联络和服务支持的作用。
第二种是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经营业务,并在当地开票及纳税申报。
无论是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其注册登记的材料、手续、费用等都一样的。
二、分公司注册要求
1、由于是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必须有总公司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才可以设立分公司。
2、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但需设分公司负责人一名。
3、分公司必须有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住宅不能用于分公司注册地址。
4、独立核算分公司必须配置财务人员或将财税工作委托给代理记账公司。
5、分公司名称要求
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地区名或数字。例如,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开设的分公司,其名称为“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如果在北京有几个分公司,其名称可以为“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6、分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
三、上海分公司注册流程
1、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
2、行业审批许可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3、办理营业执照及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上海分公司注册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
四、上海分公司注册费用
1、工商、税务等行政收费:700元人民币左右。
2、代理服务费: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享受更优惠的返税政策)1000元人民币,在上海市区注册代理服务费2000元人民币。
分公司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需要办理其它手续。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外贸业务的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要办理购买发票手续,开增值税发票的还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及纳税申报。
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应注意: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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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是怎样的呢?有什么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外资公司设立所需材料清单
1. 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公证);
2. 外国银行对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份;
3. 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
4. 设立申请书;
5. 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
6. 投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 经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公司董事会人员委派书正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公司董事会名单;
10. 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11. 拟设上海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 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3. 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4.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5. 委托湘沪企业注册中心代办手续的委托书;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的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公司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五)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六)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七)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八)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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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注册公司时候所需要的一个环节,现在注册公司还需不需要验资呢?怎么样注册公司?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注册验资的相关问题,欢迎阅读!
古老的千年商都,崭新的国家中心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吸引了众多中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设立外资公司。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其获得荣誉无数:外国直接投资战略十大城市、中国第三大港口城市、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区域金融中心、全国知识产权强市、中国十大创新城市等。
注册公司有以下优势:
政策好: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产业扶持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等。
平台好:重点推进三类平台的建设,包括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六个服务业功能区和六个战略性发展平台。
位置好:是华南地区唯一的国家中心城市,处于珠三角及广东省的中心位置,面向东南亚。空港、海港、铁路港、信息港高度发达,为来投资创业的企业立足、辐射华南、进入东南亚、走向世界创造有利条件。
环境好:多年来,始终致力投资创业环境的改善。大力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实行一站式服务。
广货好:共有中国驰名商标55件、中国名牌产品26个、广东省著名商标334件、广东省名牌产品129个,位居广东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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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注册现在需要多少的资本金啊?有什么具体的变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的2016年公司注册需要多少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现在注册公司是认缴制,想注册多少写多少,在章程约定期限内资金以股东名义存公司基本户即可。验资与不验资的区别:
1、不验资的话工商局企业信息显示的就是实缴资金未公示,约定期限到期了资金不到位的话会影响企业年报。验资了的企业会在工商局企业信息显示实缴资金。
2、不验资会降低企业的威望,减少客源。有些顾客会刻意查询企业的实缴资金,而不验资的话顾客就少了个参考值,可能就不选择这个企业了。所以验资也是一种保障,减少客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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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现如今注册公司需要的资金是不是越多越好?现在关于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2016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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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注册一家香港公司,在注册资金上却犯了难,注册香港公司的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关于香港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香港发票和内地企业发票不一样,香港公司的发票不是香港政府印制的,没有统一的政府主管部门。香港发票是由公司自己印制的,盖上公司的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可用A4白纸打印,有抬头负责人签字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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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注册公司重要的一环,现如今,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收多少?有没有注册资金的规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最新注册资金规定分享给大家!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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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在有什么新的规定?注册公司的流程怎么走?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的注册资金规定分享给大家,看完你就明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99条、第2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8条、第70条分别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行为作了规定,尚未对二者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而我国刑法第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对虚假出资罪的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两条规定的处罚对象均为个人或单位。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二虚一逃”)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工商系统内部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包括案件经办人、审批人、案审委成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也时有争议、有不同观点、不同的处理方法,笔者将在本文中谈不成熟的、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
一、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要件
(一)隐瞒注册资本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属虚报注册资本
凡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只要隐瞒的重要事实是注册资本,均属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从文字上看,虚报注册资本与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并列的,而实际上是指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虚报注册资本的重要事实,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因为《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了两层意思,前一层意思是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应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后一层意思是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注册资本外的其他重要事实,应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理解为虚报注册资本与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并列的违法行为,则第199条的两层意思重复,前一层意思包含了后一层意思,而且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同,这样理解显然不正确。另外,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该规定已明确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所以刑法第158条也印证了对《公司法》第199条按“因果”关系理解的正确性。既然“因果”关系理解正确,那么虚假出资就不会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这个“因”,况且《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也没有这个“因”,因此这个“因”只适用虚报注册资本。这是笔者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之一。
(二)出资交付情况的区别要件
1、验资(评估)报告虚假不真实
验资报告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如有非货币方式出资,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股东(含发起人,下同)未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却要虚报注册资本,通过验资(评估)关,必然会(也只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私刻中介机构印章,完整地伪造验资(评估)报告;伪造验资(评估)时必须提供给中介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交款凭证等,获取不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通过小数改大数的涂改提交不真实的验资(评估)报告;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非法的验资(评估)报告等等。上述行为均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注册资本重要事实的情形,股东不会也无法交付全部出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虚报(部分交付部分不交付),但都应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
2、验资(评估)报告真实有效
(1)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①虚报注册资本的特征:股东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的验资帐户,验资完毕后可能立即将资金划走;也可能将资金先划入公司的基本帐户,然后再划走(此时要注意与抽逃注册资本的区别);还有可能将资金一部分从验资帐户划走,剩余部分划入基本帐户后再划走;当然也有可能划入基本帐户的那部分资金不再划走。但无论其资金如何划转,有两条是肯定的:一条是确有资金存入验资帐户,但最后基本上会全部划走;另一条是该资金基本上是非法中介机构垫资或期限为几天的短期非法融资,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临时性资金,亦即股东没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没有一点投资能力而申报或只有较小的投资能力而申报较大投资额。
②虚假出资的特征是:股东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的验资帐户(有同志认为有可能未存入任何货币,包括由周道鸾同志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也持这样的观点,如果未存入任何货币,那要么无法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不会准其登记注册,也无法知晓其虚假出资,要么提交的验资报告虚假不真实,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这是笔者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之二),验资完毕后可能立即将资金划走;也有可能部分划走,部分划入公司基本帐户后再划走(不可能全部划入基本帐户后再划走,那可能是抽逃注册资本)。未将资金从验资帐户划入基本帐户,公司对这部分资金不拥有所有权,无法用于开展生产经营,也无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验资帐户划走的资金数额就是虚假出资的数额,在公司开业首付或增资首付时,属于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在公司分期出资的后几期到位时,属于未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从验资帐户划入基本帐户后再划走的部分,可能涉及抽逃注册资本,但不可能定性为虚假出资,因为已经交付;如不划走,则这部分出资合法。
(2)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①需办理权证的非货币资产。需办理权证的非货币资产,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按《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规定,股东以此类资产出资的应当先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就是要先办理财产的交付过户手续后方可验资。由于这类资产必须先交付过户,不存在未交付的情形,因此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如伪造权证出资,则属于虚报注册资本。
②无需办理权证的非货币资产。股东用于投资的资产是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无需办理权证。股东确有这类资产,表面上以这类资产投资,也办妥了评估、验资手续,并提供了股东和公司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作为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的证明,但实际并未将此类资产移交给公司,或部分移交部分未移交,未移交的资产数额就是虚假出资的数额,即属于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未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情形。已交付的资产如再转移给股东或抽回相应的货币资金,则可能涉及抽逃注册资本,但不能定性为虚假出资;如不再转移或不抽回相应的货币资金,则这部分出资合法。如股东无此类资产,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必定虚假不真实,属虚报注册资本。
3、部分合法的出资应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中剔除
无论提供的验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都不能排除股东可能拥有部分合法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也的确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并交付给公司,且不再抽回、转移,则这部分合法出资在计算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时应予剔除。
(三)侵犯公司制度的区别要件
1、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是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了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严格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一旦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空壳公司,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资本确定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必须充足、维持,公司股东应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虚假出资造成公司注册资本不充足,当然谈不上维持,因此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出资制度。
二、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共同定性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恶意有预谋
“两虚”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主要是股东,也有可能是股东完全不知情(如利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身份证办公司)的情况下申办公司的申请人,但无论属哪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必定故意,事先有预谋,其目的或是骗取银行贷款,或是为向他人借款取得他人信任,或是为了骗取其客户的业务,或是骗取某种资质证书等等。总之,行为人要达到的目的肯定与注册资本数额有关,与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有关,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登记注册核准前
新成立公司,则“两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公司设立登记核准前;已成立的公司采取分期出资方式出资,则“两虚”违法行为发生在各期出资办理实收资本到位的变更登记核准前;公司增资,则“两虚”违法行为发生在增资到位(包括办理增资时增资资本同时到位、增资属分期出资的其各期实收资本到位)的变更登记核准前。虚报注册资本中,如虚报出资已交付给公司后再抽回,则属原违法行为多步骤中的最后一步,是实现原违法目的所必需的,因此真正的违法行为还是发生在公司登记注册核准前;虚假出资本来就未交付出资,因此不存在开业或变更登记核准后再抽回出资的情形。
(三)行为人实施“两虚”的首要目标是取得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29条、第84条及《条例》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验资是公司登记的必经步骤,验资报告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行为人要最终取得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必须先取得验资报告。于是行为人必然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实施“两虚”违法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过验资关。所以,行为人实施“两虚”的首要目标不是成立公司,出资不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取得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
(四)“两虚”违法行为以取得公司登记为前提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这表明虚报注册资本是以取得公司登记为前提,因为行为人无法提供骗取或伪造的不真实验资报告,或提供了不真实的验资报告但被登记机关识破,则公司无法取得登记,其违法行为只是一种“企图”,并没有造成后果,因此就无法定性其虚报注册资本。
对于虚假出资,《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以取得公司登记为前提,但我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定以取得公司登记为前提,因为公司如果还没有取得登记,那么就无法判断股东的出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方式)是否已经“交付”,更无法判断是否“按期交付”。这是笔者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之三。
(五)“两虚”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定性证据
1、虚报注册资本的定性证据
(1)验资报告虚假不真实
此种情形主要是查证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及提供给验资机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完全伪造的验资报告、涂改的验资报告、恶意串通的非法验资报告、提供给验资机构的伪造材料等。
(2)验资报告真实有效
①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的,需从银行往来帐入手查证其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这类资金主要是中介机构垫资或短期非法融资,因而可以从垫资、融资、验资相关的帐户和股东的银行往来帐进行取证;如有垫资、融资等协议,应想方设法取证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据。
②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如属有权证的资产出资,则验资报告不可能真实;如属无权证的资产出资,则这些非货币资产必定向他人借入或客户发给股东的货款未付的货物,这可查证股东的实物帐项寻找证据,此类情形非常少见。
2、虚假出资的定性证据
(1)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虚假出资的特征是“未交付”、“未按期交付”,因此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将验资帐户的资金直接划回,这可从股东的银行往来帐和验资帐户取证;另一种是股东为了掩盖虚假出资,将划入验资帐户的资金在帐面上反映为“长期投资”等资产类科目,验完资后将资金划至他人的帐户上,这可从验资帐户和该资金走向有关的帐户、帐项进行查证获取证据。
(2)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资产如有权证,则不可能是虚假出资;如以无权证的资产出资,一方面可查证股东的非货币资产帐项,其作为投资的非货币资产有无发生变动,另一方面可查证公司的非货币资产帐项,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有否入帐,如入帐了,帐实是否相符等等,从而获取证据。
三、关于处罚对象及处罚种类
(一)处罚对象的确定
《公司法》第199条、第200条,《条例》第68条、第70条,这四个条款都列入了“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其原则我认为应当是谁过错谁承担,因此“两虚”的行为人是谁,就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出资,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股东,《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明确,实际工作可以定性操作。而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我认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至少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公司,即在全体股东合谋、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对象应当是公司。第二种是股东,如果股东没有合谋,一部分股东向另一部分股东隐瞒真实情况,一方面骗取不知情股东的真实出资,另一方面自己虚报注册资本,处罚的对象不应该是公司,应当是股东。如杭州桐庐县就出现这样一个案例:杭州桐庐方股东先注册一个公司后立即抽回全部出资,然后伪造土地使用权证等,安排上海方股东到事先设好骗局的该地块考察,骗取上海方股东用货币资金与桐庐方股东用土地使用权等同时增资,最后桐庐方股东将上海方股东的180万元增资款挪用用于偿还桐庐方股东的欠款,该案例可以明确得出桐庐方股东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而上海方股东则真实出资,因此处罚对象应当是桐庐方股东。第三种是第三人,即第三人用他人的股东资格证明或伪造他人的股东资格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登记公司,此时的处罚对象应当是第三人或公司。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对象不一定是公司,该观点也可以从刑法第158条得到一定的印证,即处罚对象为个人或单位。这是笔者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之四。
但是《公司法》毕竟已颁布实施,《公司法》第199条、《条例》第6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对象是公司,所以我们在实际操作时是否可作变通处理:即虚报注册资本先处罚公司,如属部分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则请无过错的股东再通过诉讼追究有过错股东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种类的确定
根据以上“两虚”及笔者另一文《浅谈抽逃注册资本的定性要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同一公司可能同时出现“两虚一逃”的情形;第二,同一个股东也有可能同时出现“两虚一逃”的情形;第三,同一个股东同一次出资,有可能部分真实合法,部分不合法。如出现了上述情况,我认为应依据“两虚一逃”的定性要件确定处罚种类,并正确计算违法金额,分别予以处罚(同一个处罚对象如有几种违法行为,则在同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分别列示)。这是笔者和大家差异较大的观点之五。
总而言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两虚一逃”如何定性都没有作出规定,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探索研究,依据法理抓住其精髓,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两虚一逃”的定性、处罚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以本文及《浅谈抽逃注册资本的定性要件》一文提出观点和同志们探论,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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