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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香港公司流程

有的朋友想在北京注册香港的公司,但是却不清楚注册的流程是什幺样,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北京注册香港公司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北京注册香港公司流程

一、三种注册的差别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处,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为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并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提供注册服务

商业登记: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依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为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提供商业登记服务 商标注册: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依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香港法例第559A章),为公众提供商标注册服务。

Ps:三项需要独立进行,即使公司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或已把业务名称与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等级,并不代表有关公司或者业务经营者拥有以该名称作为商标的权利。

二、公司注册

(一)操作流程

1st,拟定公司名称:登录“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确保名称未被现有公司使用,并符合《公司条例》20条规定2。注册处处长尽进行形式性审查,不对其“过分相似”负责,申请人应当自己注意。

2nd,公司注册处(香港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领取公司注册证书

商业注册署-文件收发中心(地点同上)——提交商业等级申请(商业登记申请表+提1

2 本主题摘自“香港知识产权署”, 第20条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23号第3条

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条文

1) 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a) 一个与载于处长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一个与根据任何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c) 一个行政长官认为由有关公司使用即会构成刑事罪行的名称;或

d) 一个行政长官认为是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名称。

2) 除非获得行政长官同意,否则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a) 一个行政长官认为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联系的名称;或

一个包含当其时根据第22B条作出的命令中所指明的字或词的名称。

3) 就第(1)(a)或(b)款而决定某个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名称相同时

a) 不须理会以下各项─

i)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

ii) 在名称末端出现的下列各字或词─

A) “company”;

B) “and company”;

C) “company limited”;

D) “and company limited”;

E) “limited”;

F) “unlimited”;

G) “public limited company”;

H) “公司”;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增补

I) “有限公司”;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增补

J) “无限公司”;及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增补

K) “公众有限公司”;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增补

iii) 第(ii)节所提述在名称末端出现的任何字或词的缩写;

iv) 字母的字体与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号、字母与字母之间的空位以及标点符号;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修订

“and”与“&”、“Hong Kong”、“Hongkong”与“HK”,以及“Far East”与“FE”,均须分别视作相同;

c) 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不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用法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可合理地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须视为相同。 (由1997年第3号第8条增补)(由1990年第60号第3条代替。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比照 1985 c. 6 s. 26 UK]

交费用的支票+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3rd,选择领取方式和领取确认便条——下个工作日即可凭确认条领取商业登记证 公司能否注册成立,取决于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条例》的规定。

(二)时间:公司注册证书可在四个工作天内发出(可能是邮寄方式)。

(叁)本地公司注册的办理步骤

步骤1 拟订公司名称。拟用的公司名称如与公司註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将不获註册。你可登入公司註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或到香港金鐘道66号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请使用「以全名查册」模式并输入拟註册的公司完整名称。请注意:公司註册处必须在处理註册申请后,才能确定拟用的公司名称可否註册。

有关申请必须符合《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才能註册成立。关于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的其他事项,请參阅附錄I。

步骤2 请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处,提交下列文件并缴付所需费用:

a) 指明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及已签署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如有的话) 的副本,而该副本须经公司一名创办成员核证为真实副本。

有关申请文件内容方面的规定,请參阅附錄II。至于收费详情,请參阅《主要服务收费表》资料小册子。

三、商业登记

(一)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

1.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2.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3.依《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非香港有限公司,不论其是否实际上是由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4.所有在厢房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者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香港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二)时间: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为业务办理商业登记。对于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亦应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商标注册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商标一经注册,你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一)流程

1.先行查阅商标注册处的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的记录,以找出在商标注册纪录册上,是否有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跟你拟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你可以利用知识产权署提供的免费网上检索服务查阅有关记录。

2.如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无不足之处申请亦符合所有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便会接纳申请,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有关申请的详情。

3.在申请公布日期起计的叁个月内,如无第叁者提出反对,商标注册处会把你的商标注册,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二)时间:由商标注册处接获商标申请当天起计,整个注册程序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叁)保护范围: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为注册商标提供地域性的保护,因此,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商标在香港并不会自动受到保护。如你希望你的商标在内地和香港均受到保障,便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注册。

北京注册香港公司流程:香港公司周年申报

就每一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署均编制一档案。与有关公司交易的人士,可在档案内翻查有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以求弄清该公司是否有权力进行有关交易。若有需要,任何公众人士可要求香港公司注册署长出具档案内任何文件的认证副本,用作呈堂证物。

事实上,公司注册署的档案,不外是辑录每一有限公司所汇报的文件。故这里有需要解释一下,每一法人公司有责任向公司注册署长申报的事项。

香港公司周年申报

《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九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于其周年成员大会后四十二日内,向公司注册署长提交一份周年申报表。除私人公司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由其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一份周年申报表,内附下述文件:

(1) 已由公司成员大会省览的有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核数师报告;

(3) 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董事会年报;

(4)其它法例所规定须附属该资产负债表的文件。

至于私人公司,《香港公司条例》第一一O条规定,公司董事或秘书必须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申报表,声明该公司在有关年度内并无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股份或债券。若公司周年申报表内透露成员人数超过五十人,则必须同时于该周年申报表之内声明,超额成员人数乃依《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乙)段不应计算在该段所限五十人内。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七条,有股份划分的法人公司,必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五附表第二部的格式,向公司注册署呈交一份周年报告,内记录有下述详情:

(1) 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和公司营业用的名称;

(2)(若公司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不是存放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存放成员名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方;

(3) 所有发行股本、已缴股本、未缴股本和已没收股本的详情;

(4) 公司已提供按揭或抵押担保的欠帐;

(5) 依英文字母次序排列的现任和前任成员,该等成员的股份清单;

(6) 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内的详情。

至于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香港公司条例》第一O八条规定,公司周年汇报须依《香港公司条例》第五附表第三部的格式呈报。第三部较第二部简短,因为没有涉及股份的资料。

香港公司的随机申报

所谓随机申报,即是因有指定事故而须向公司注册署所作的申报。下面是应作申报的事故:(1)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内的目的条款;

(2) 没有股份划分的公司其成员名数超过注册人数;

(3) 私人公司变为公开公司;

(4) 公开公司发行股份;

(5) 散发集资章程;

(6) 配售股份;

(7) 因改组安排而配售股份;

(8) 调用公司利润配售红股;

(9) 节减公司股本;

(10) 发行分类股份;

(11) 更改存放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地点;

(12) 公司订立抵押;

(13) 公司购入已有抵押物业;

(14) 公司接收人或是特别经理人任命;

(15) 公司抵押文件存放地点更改;

(16) 公司质押纪录册存放地点更改;

(17) 外国公司在香港抵押物业;

(18) 更改公司注册办事处地点;

(19) 公司成员名册存放地点更改;

(20) 公司重要会议纪录;

(21) 公司会议纪录存放地点更改;

(22) 撤除公司核数师任命;

(23) 公司核数师辞职;

(24) 公司董事或公司秘书辞职;

(25) 公司董事任命;

(26) 更改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名册存放地点;

(27)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和成员或债权人等妥协;

(28) 法庭颁令批准公司改组;

(29) 法庭依据《公司条例》第一六八A条颁令;

(30) 海外公司有关详情有改变;

(31) 海外公司撤离香港。

绝大部分需要申报的详情,均须依指定格式填写呈交。申报表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写。

假若香港公司注册署长认为申报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他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6条第2款,发出通知,表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接到通知后,有关公司有额外十四日时间重做有关文件,逾期即属违例。不过,必须强调,公司注册署长无法定责任通知有关法人公司其汇报文件有问题。

《香港公司条例》第三四八条授权香港公司注册署长拒绝接受任何他认为违法或无效的文件。若公司注册署长引用这条法例,有关方面可在四十二日之内向法院上诉,请求推翻香港公司注册署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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