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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公司资本金

对于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问题,大家了解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外资注册公司资本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注册公司资本金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外资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地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地兴为字号、科技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地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地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北京)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外资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三、外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期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二、合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分公司;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核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应有合资人各方法定代表的共同签名;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对申请书的书面意见;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有关申请人的资料;

五、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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