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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地址要求

注册公司就必须要选好地址,一个好的地址可以带来的人气是无法想象的,那么公司的地址有什么要求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注册公司地址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公司地址要求

一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二、可以在居民楼内注册的公司

区政府及分局已批复的关于在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放宽的经营范围目录

区政府的批复内容:劳务服务;翻译服务;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子商务服务;影视策划;代收洗衣;代收彩扩;裱字画;美容美发;资料编辑;投资管理;企业认证;销售企业(不含零售)等(以工商局意见为准)

分局批复内容:赢利性医疗机构;经纪服务类;楼宇保洁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物业管理;设计服务类;家居装饰;摄影服务;寄递业务;房地产开发;茶艺服务(不得使用火源)


广州注册公司地址要求

一、广州公司地址注册要求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或写字楼用途,或临时商业使用场地。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 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 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 件。

二、广州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文件:

1、广州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2、公司地址是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注: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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