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注册出口贸易公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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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商检报验相关知识
外贸商检报验的分类、范围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也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 单证 。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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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按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流程,依次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登记。
进出公司注册流程主要分为两大步:先要注册个公司,公司注册完成后再申请进出口备案手续。
其注册登记详细流程如下:
一、进出口公司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
二、签署工商登记材料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并验资
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这项,要待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才开外汇帐户并进行验资。
四、办理公司营业执照
提交书面工商注册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五、刻章
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开展实际业务,还需办理以下事宜:
八、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
公司银行基本帐户是公司业务往来转帐及支付现金的帐户,纳税帐户是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收的专用帐户。
九、办理税种核定
需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局办理票管员资格,同时办理税种核定。
十、购买发票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中所列业务范围,办理发票购买。
十一、特殊行业审批
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行业或产品信息,需办理许可证。例如,经营食品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产品要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时间一般在公司名称核准之后,办理营业执照之前。
办理进出口公司注册登记之前,需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多少费用等等详细信息。若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需在进出口公司注册完成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
(一)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 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 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 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 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 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发票。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 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 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 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 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 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 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 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 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 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