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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变更登记【通用三篇】

成立的分公司怎么办理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成立分公司变更登记”,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一、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责任承担

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分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分立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产生出几个新的企业法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几个企业分出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新企业具备法人条件,都可成立新的法人,原企业的财产减少。无论哪种情况,都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在实行分立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而将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新的企业法人,也可通过协议和其它方式将原企业法人的民事义务明确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信中反映,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分到几个新成立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原企业法人几乎没有财产,其债务仍完全由原企业法人承担,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诉讼中,可以把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各个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分得资金和财产多少,判决他们共同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成立分公司变更登记”,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成立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如何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分公司及其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或分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的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其中:

(1)因公司的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营业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分公司改变营业场所、负责人还应填写;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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