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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注册资本么

请问分公司有没有注册资本的啊?有的话是需要多少?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分公司有注册资本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有注册资本么

分公司的执照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

那么,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其运营费用从何而来呢?

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是由总公司划拨的。分公司也有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预算打入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

即使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分公司注册资本也是没有的。

分公司怎么注册

一、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5、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6、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今后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分公司能与员工签订合同吗?

1、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提问:我公司属于某跨国集团公司中的一个分公司,其中有一个高管人员是由总部(在国外)调职过来的,由总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该人员,公司觉得其工作能力不佳。请问,公司该如何解除他的劳动关系?

回答: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实际用工的公司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常常会引发很多劳动争议。该高管虽然是在分公司上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总公司,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但却并非劳务派遣。对于这种情况,分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分公司的日常绩效考核就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在分公司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人员退还到总公司,然后由总公司为其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是不能胜任的话,由总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与他签订的而非分公司,所以,分公司无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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