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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管理热点

创业管理热点是什么?大家有了解过其中的奥秘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管理热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管理热点:

宁波曾有一名因感情受挫而吞食大量安眠药的女子,打电话向110求助时已意识模糊,接警员只从其口中隐约知道门牌号是406,在孝闻街附近。但20分钟后,求助女子就被海曙警方找到,经抢救转危为安。

这一救助得以迅速成功的原因,是海曙警方自主研发设计的“社区警务e超市”:输入关键词,再点点鼠标,就可从全区29.4平方公里区域的6800余幢建筑、15万余间房间、127方余条人口数据中,快速检索到所需信息。

200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一等奖的“社区警务超市”,如今已在宁波全市推开,并应用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宁波的这一做法,是浙江省社会管理从防范、控制型向人性化、服务型转变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浙江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正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走出一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时代特征、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管理新路子。

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浙江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光宝告诉记者,面对当前多元复杂的社会形势,只有把社会管理创新提到检验和衡量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及科学发展水平的高度来对待,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浙江省各地各部门抓住社会管理的主要环节和瓶颈制约,围绕服务民生和社会矛盾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两新组织”服务管理、互联网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了很多新的经验和亮点,如舟山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宁波的“和谐促进工程”,杭州的“和事佬协会”等。

浙江省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之一的诸暨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通过构建组织化的社会稳定保障体系、多元化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立体化的社会安全防控体系、人本化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信息化的社会管理网络体系和规范化的社会公平执法体系六大工作体系,形成科学、高效、惠民的社会管理新路子。2010年,全市信访量比2009年同期大幅下降。

各地还充分发挥浙江省在全国最早开展综治工作中心建设这一优势,不断深化和细化综治进企业、进社区等工作,使基层维稳力量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集团军作战”,把公共管理和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目前,全省综治工作中心建成率达100%,规范化建成率达95%以上,成为基层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深度解读

◎现状分析

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十六大再次重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六中全会的决定,都对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做出了专门的论述,一致强调要不断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向各级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认识和研究还很不充分,现行社会管理体制还很不科学、很不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还远未形成。

◎面临问题

(一)管理主体混乱和管理人才缺乏

在我国,社会管理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党政机关,一类是公民社会组织。如果我们对这两类管理主体进行细分,则大致可以包括这样几类: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狭义)政府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即各类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和社区组织等;公民个体。

从社会管理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在这几类管理主体中,党和政府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具有当然的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和一定程度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但是,有些管理主体虽然在实践上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它们可能并不同时具有这两种合法性。例如,公民社会领域的一些民间组织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进行注册而无法得到法律认可和合法身份;又如,虽然有些组织得到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但是社会上对一些民间组织不认可、不支持,许多人习惯于认为民间就是非政府,就是非组织、无政府状态,就是政府的对立面等,它们在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相关活动中经常备受“关注”和经常遭遇到“敏感”,党政官员和普通公民普遍对民间组织抱有不信任、怀疑、防范和抵制的态度。民间组织所处的这种外在环境非常不利于民间组织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极大地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它们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还有,民间组织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客体,由于民间组织难以获得法律身份,国家和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管理和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一些没有法律身份但仍在活动的民间组织处于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视线之外,常常出现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甚至从事非法活动等。

(二)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是进行有效社会管理的基础。前面提到,我国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表现为社会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管理对象和领域设定以及作为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科学认识和研究,这些前提性问题不解决,社会管理很难走向完善。其次,社会管理机制也不完善。有学者提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建设四个机制,即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执行机制、社会影响评估机制、社会安全网机制和社会风险管理机制。这些机制的健全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社会安全运行等。

(三)管理理念落后和传统

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来看,中国处于全能主义政府的转型过程中,有限政府的理念尚未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也很不健全,公民社会也只是刚刚起步。一直处在全能主义时代的政府要真正定位好政府所处的位置,处理好与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并非易事。因此,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集状态必然带来社会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传统。

(四)管理手段单一和管理方式传统

传统社会体制是以“单位制”为主要特征的高度一元化的集中体制。在这种传统社会体制下,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为特征的社会空间非常狭小,政府对社会管理以“单位”为依托,并以条块结合的方式对单位进行管理,主要

依靠管制化的行政手段和简单的惩治处罚手段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领域首先从原来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总体性社会中分离出来,而逐渐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转变。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社会领域也逐渐兴起和形成,并成为在国家(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独立领域。面对分化了的多元社会,以前以“单位社会”为依托的传统的行政管制手段便不再适用,而需要依赖市场的机制和手段,依靠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等法治手段,促进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治,并在此基础上,联合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共同完成社会的管理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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