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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热门2篇)

国家在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方面,由于目前在全社会尚未形成一个理想的残疾人创业环境。致使一些残疾人不敢自谋职业,更不敢创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

关于做好残疾人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乡镇街道办残联:

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和创业,从今年开始,省、市残联将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给予补贴,根据闽残联教就〔2015〕8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补贴对象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办残联提供);

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发票。

6.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账号

四、申请日期:

每年的6至7月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进行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公示报财政局审定后于每年的10月份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各补贴对象。

五、其它事项

1、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超比例安排就业和集中安置就业奖励的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的补贴政策。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残疾人,可以先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停止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的补贴政策。

3、补贴方式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

4、由于我市以前年度采取的是当年补助的方式,因此对于2014已补助的对象采取差额的方式补贴,2014年已补贴的对象名单见附件2,请各乡镇街道通知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日期截止到 2015年 8月 10日 ,逾期不予以受理。

5、2014年的申报工作请各乡镇指定专人(联络员)统一收集材料统一上报,今年如没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可先不要提供。

附件1、福建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2014年已补助人员名单

永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 年7月15日

残疾人自主创业有补贴

过去,不少年轻的残疾人,有创业想法却苦于没有资金和技术。以后,这样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新政提到,若是残疾人通过云服务、电子商务、文创产品加工等途径,实现自主创业或居家就业,按“星级”给予适当补助。这里面大致有两笔,分别是:

1.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给予7000元~1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自强创业者”补贴、每月200元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记者还注意到,残疾人从事淘宝等不需要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只要符合一定要求的,创业补贴就能比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残疾创业者以供应链、提供信息、传授技术等方式带动其他残疾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还能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残联,政府有哪些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但不同省份、不同地域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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