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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

我国劳动法的生存和发展的语境与西方劳动法是迥然不同的,其作用的发挥应立足我国当前的实际,重视对劳动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广大民众的实践经验的累积和提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希望你喜欢。

关于安徽省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

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p#副标题#e#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增强监护责任意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影响、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给予科学的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品行、生活等情况,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知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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