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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三篇】

当今社会,政府职能不断扩大,政府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新技术、新知识的出现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务员又是政府的主要的人力资源,因此提高公务员的能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而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提高公务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根本途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就是: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1

(鄂组通[2006]68号)

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人员的登记问题

中编[1993]5号、鄂机编[1995]18号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配备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对七类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中使用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且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在各级编委核定的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限额内,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国家行政编制数”栏目内括号注明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数。

二、原使用自定政法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各级政法机关要根据编制管理政策区分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自定政法编制(不含工勤编制,下同)的人员。对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

员,按公务员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的人员,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审判、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照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待中央编委补充下达政法专项编制后,按编制数予以登记。二是在上述人员登记后仍的空余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时,结其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有关的程序在编制内择优录用,再予以登记。

三、2000年以来,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央精神,对于2000年以来(含2006年),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经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2***年军转干部”。

四、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对经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职务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五、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施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等文件规定,对目前仍在乡镇机关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六、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在机关核定岗位内竞争上岗落岗的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政策,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落岗人员没有行政编制,未履行公职,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不能进行公务员登记。为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成果,对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落岗的原乡镇机关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可按竞争上岗时的职务参加工资套改,并以套改后的工资为基数,按原规定的比例发放基本生活费。

七、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根据《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八、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未转工资关系、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其

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这些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不得再使用机关行政编制。

九、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和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兼任其他机关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其编制、工资和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登记。

十、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未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党员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符合调任条件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任职的党员干部,应先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公务员登记。

本处理意见所称机关,是指按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2

(鄂组通[2006]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的部分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规进人”的政策界定问题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简称组厅字[2006]16号,下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违规进人”的时间界限定这2003年10月。对2003年10月以后,未经“凡进必考”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逐步清退。

对1998年至2003年10月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进入机关时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也要进行清理,结合公务员登记认定身份。对这批人员,已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审核公务员过渡表;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审核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入机关的审核干部调动表和国家公务员(干部)身分审批手续;军转干部审核转业审批表;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审核毕业生分配登记表。凡审核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分认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和纪律规定的,应列入违规进人的范围。

二、机构改革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离岗退养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会议及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组织批准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离岗退养目前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在严格审查审批程序和人员条件的基础上,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援藏援疆、挂职锻炼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人事关系原在七类机关且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在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登记;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年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四、内设机构中超领导职数、超非领导职数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和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在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内,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对内设机构中超规定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予以登记;不在国家行政编制内的,可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资套改,由各机关调整到国家行政编制内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范围内。鄂办文[2006]27号文件下发后,各机关内设机构中超职数配备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无效。

五、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六、2001年以来从工人中违规提干人员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6]88号)的规定,凡2001年8月14日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违规“转干”人员,不予登记。

七、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的登记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的精神,对根据工作需要待组织重新安置干部,由年在单位在国家行政编制范围内,按照原单位原职务予以登记。在备注栏中注明“待组织重新安置”。

八、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人事关系挂靠在机关的人员,要根据工作性质重新清理人事关系。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尊重个人意愿,申请回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搞“两头占”。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停薪留职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处理,不予登记。

九、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十、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

《公务员登记表》。对因工作需要低职高配的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按现任职务进行登记,职务层次按高配的职务填写。

十九、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在登记中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对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登记中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二十、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职务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填写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二十一、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精神,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二十二、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登记中的填写问题

根据组厅字[2006]16号文件以及《中组部、人事部、阳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行政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以上公务员登记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下各级党委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审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四)履行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五)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1、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

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人事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4、市(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市(州)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5、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省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所在省级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托市(州)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和市(区)委委托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市(区)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县(市、区)党委管理和县(市、区)党委委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登记审批、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申请登记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有关材料以及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

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登记、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各县(市、区)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登记工作事项,要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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