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文网>创业>职场>劳动法规

部队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有多少(热门六篇)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赋予的福利,部队军人依法享有该权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部队人员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出境定居的;

调离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下岗失业的;

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14种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塞、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第六条 第四条第(六)款所述的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款的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补交2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十条 除夫妻和患14种重大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一般只支取一次。

第十三条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支取。职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三章

支取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部队住房公积金金额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法

按照中国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中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上述四种方法中,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最为方便快捷。还有一种更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公积金查询网”直接进入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入口。该网站作为国内首个专注于全国公积金查询和资讯交流的专业导航网站,收集了全国34个省市全部共计上百个已开通网上查询业务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接口。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猜你感兴趣:

>>>下一页更多精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p#副标题#e#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猜你感兴趣: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

【劳动法规】热点

【劳动法规】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