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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店招商加盟合同汇编三篇

因为举步维艰,因为四处碰壁,因为加盟本身就是从苦涩中创造生意的经历。做好加盟需要把合同制定的有效完整才能保证利益。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化妆品招商加盟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化妆品店招商加盟合同1

甲方: 乙方:

一、 本着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双赢合作宗旨,协议如下:

1、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店铺特许经营权。特许乙方自年在省市/县店铺(原 发廊)开设A米化妆品有限公司加盟店。

2/年的品牌使用费,需使用甲方公司提供的产品,并享有一年的免费加盟管理培训。

3、加盟店授权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并且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款项后,即时生效。

二、承诺

1、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许可权后,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品牌使用权利转让。乙方承诺在加盟期间完全遵守本特许加盟条例,合法经营。

2、甲方承诺。

A、负责向乙方店铺植入先进的营运管理模式,帮助店铺稳定发展。

B、向乙方提供专业 ,正规的流程化管理与运作。

C、帮助店铺建设团队人事结构,并培养店长等管理人员。

D、负责合同期间,店铺的营运监督,随时根据需要派老师下店培训。 E、负责定期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帮助店铺业绩增长。 F、保证所提供产品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保证质量,否则无条件退货。

G、提供化妆品特训军校的专业课程支持,并享受最低员工价。

三、细则说明。

1、甲方在乙方正式加盟后,提供公司招聘,标识及员工服装,工牌样板,由乙方出资制作或向甲方公司购买。

2、甲方提供店里所有加盟期间的教育和培训课程。

3、乙方店铺的员工若需要去学校深造而所需的一切学习费用,应由乙方的员工自己承担。

四、合同的续约,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满后,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继续延续本合同,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续约一年,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公司的招牌,标志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品,灯箱,广告宣传品等。否则视为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遵守《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加盟连锁招商书》的相关规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p#副标题#e#

化妆品店招商加盟合同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加盟化妆品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加入甲方“化妆品加盟店”体系,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发展的合作态度,订立下述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加盟权限

1、授权经营的区域为县(区/镇)

2、加盟期限:自月日至月日止,共同有效期与加盟授权期相同。

二、加盟条件

1、乙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关人员:

A、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B、年、季、月销售目标的达成能力:

2、乙方须一定的进货量。首次进货不低于(三个月运作期)以后每月进货不少于 元。如连续三个月进货额不足 元者,甲方将保留处理权。

3、乙方按甲方产品全国统一零销价销售,享受全国统一加盟价500元一套。

4、甲乙双方以独立经营方式运作,自负盈亏。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品质保证:有关产品质量保证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等文件,由甲方全权负责提供。

2、负责对乙方及时供货,及时供应各种形象物品及宣传资料,并按规定做好对乙方的调换货服务。

3、负责对乙方在本店内品牌形象的独家荣誉保护及品牌使用权。加盟店区域保护为2.5公里内,形象店区域保护为5公里。

4、甲方有义务督促、协助向乙方与甲方制定的各类终端促销政策。

5、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甲方按所规定的标准服务流程为乙方提供知识培训、专业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特定的培训除外)。派驻在乙方的甲方工作人员在当地的住宿由乙方负责。

6、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到当地区域内举行终端会或促销活动,住宿费用由乙方承担,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提前七天申请。

7、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定的零售价体系,不得擅自调高供货价格。

8、乙方在遵守甲方《韩秀渔美人化妆品连锁机构化妆品合同》《韩秀渔美人化妆品跟踪服务书》并按甲方授教的方法操作,甲方对乙方终端顾客操作中出现的效果问题负全部责任。

9、客户服务部热线: ,服务范围:化妆品行业新资讯、投诉等。

10、技术服务部热线: ,服务范围:派店老师的安排,给予产品方面的全面指导与大力支持、活动方案的策划等。

11、订货热线: ,发货时间:每个星期的一、三、五。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树立品牌意识和长远经营观念,掌握正确的产品使用技术和方法,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

2、每月须按规定的任务额进货,乙方连续3个月不进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其品牌经营权。

3、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培训活动,如无故不参加者后果自负。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经销权及甲方标识权提供给第三者。

5、乙方应努力维护信誉,积极宣传推广产品。

6、乙方严格按照使用操作规程开展化妆品服务,严格执行该产品统一市场销售价格,月底发放化妆品师公司规定的统一服务提成10%。

7、品牌需要在乙方经销区域举行终端会、品牌推广会、促销或活动时,甲乙双方须互相配合,乙方须负责宣传场地、接待、食宿、模特等费用。

8、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标、品牌和企业标识,并合理、规范使用;维护甲方企业及品牌形象,若发现有违法、侵权等行为,乙方须协助甲方遵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9、乙方如需甲方帮助,可向甲方技术部门提前七天提出培训申请。

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配送品及赠品、奖品不得用于其它非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中,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提供任何支持。

11、乙方及时反馈经营服务中的有关信息,以便获得甲方帮助。合同期内,乙方应尽力推广产品,在经营不善不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2、合约期内,乙方须从甲方进货,若发现串货,甲方有权制止取缔。

13、乙方对甲方服务人员的服务不满者,可进行投诉,甲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五、付款及发货方式

1、乙方签约时即付定金元,其他款项在3天内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内。

2、乙方不得将货款以现金方式交给甲方业务人员,或汇至甲方指定账号以外的其他账号,否则甲方视为未收到货款。所签新合同之定金,可由业务人员代收,同时业务人员必须出示收条。

3、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三日内发货。如未收到货品,请立即致电客户服务部,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货品遗失或乙方不同意货品保价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收到货品后,应立即验收,如发现产品数量短缺或包装破损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供货方,否则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如货运途中发生意外,由双方共同追讨货运公司责任。

六、退、换货方式

1、本合同产品在保质期内变质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甲方负责对乙方无条件退货及换货。

2、因乙方服务不当或顾客自身体质或曾使用不良类的产品、化妆品品或服食其药品造成的相关问题,一概与本合约甲方技术指导和产品品质无关。

3、一切货品的调换,均建立在包装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之下。

4、以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全额调换,超过3个月以上的另外与厂方协商解决。

5、退、换货数量、品种以我方盘点数为准。

6、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处理

1、甲方一经收取乙方定金,如出现乙方违约情况,定金概不退还。如出现甲方违约,甲方将按乙方所付定金额数额双倍赔偿。

2、合约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并须支付违约罚金,具体违约金经双方协议或提交当地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即将期满时,双方若有意续签协议,乙方享有优先保留权,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九、合同终止

1、本合同终止时,根据本合同所赋予一方之名称、商标、标章、形象物品等的使用权限及其他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专营机构加盟资格权利全部结束。

2、乙方须于合同终止后15天内,撤除使用的标识性物品等以及类似之标识等。将授权铜牌归还与甲方。

3、下列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

1)合作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人主体消亡;

3)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

4)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方的规定;

5)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影响使本协议无法执行;

6)乙方连续半年未能完成每月平均进货额,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任何一方受到刑事追诉或有损及对方的名誉及主要行为时。

十、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互相信任理解的原则下制定,如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理解信任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法律。

十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全额首批货款到达乙方账户后方能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之处,将另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约代表:

户 名:

建行账号:

邮政账号:

签约日期: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签约代表: 户 名:#p#副标题#e#

化妆品店招商加盟合同3

合同编号:____

签约双方:

甲 方(特许授权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帐 号:

乙 方(特许加盟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共同推广及发展健康化妆品美体保健事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特许加盟甲方事宜,特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特许经营授权

1.1甲方拥有(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加盟特许经营权。

1.2 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认可乙方在天津区域内有偿使用特许标识、(品牌名)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等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10 年,从_2015_年___月___日起至__2025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2 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续签合同。

3. 特许经营费用

加盟费: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后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费用总计为 万元,其中首年加盟费用 万,自合同生效第二年起每年支付管理费用 万元。 支付方式:加盟费,第一次支付费用 万元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加盟费用 万元于合同签订并执行后1个月内支付,先期已支付 万元保证金到时冲作加盟费用;管理费用,按年分次支付,即第二年起每年合同签订日支付 万元管理费用。

4.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4.1 甲方授予乙方在天津区域范围及期限以内使用(品牌名)品牌、商标的使用权。本合同无论以何等原因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

4.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4.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 的商标标识。

4.4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

4.5 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使用,如擅自转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5. 商号的使用

甲方不允许乙方将(品牌名)商标用作乙方的商号使用。不允许乙方将(品牌名)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

6. 加盟资格

6.1 乙方须保证乙方加盟前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并具有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6.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凡有关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已经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7. 经营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区域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以及经营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8. 培训培训

8.1 加盟培训: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为乙方提供系统的免费培训计划及课程,以指导和帮助乙方达到甲方的规范和标准,帮助乙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包括:

1) 经营理念,品牌认知。

2) 经营项目的服务理念,理疗知识,技术实操培训。

3) 产品的功效,以及相关知识

8.2 选择性培训:甲方可向乙方推荐选择性培训课程,并提供培训费用明细,乙方可根据需求。

8.3 受训人员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要甲方派员到乙方地进行培训,则乙方需承担甲方培训讲师的差旅费、食宿等相关费用。

9.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逐步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等相关事项。

10.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11. 乙方在加盟后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以保证(品牌名)品牌运营的标准,确保甲方品牌商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营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

13.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有损于品牌形象的事情发生。

14.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 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15.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7.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8. 甲方在推出新项目时应及时向乙方进行相应项目的告知及提供项目方案,以便乙方能及时调整经营项目,确保与甲方理念保持高度紧密。

19.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可向甲方提交活动策划方案与甲方进行沟通,甲方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帮助。

20. 信息披露

20.1 本合同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20.2 甲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0.3 乙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1. 商业秘密的保护

21.1 乙方在其与甲方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 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21.1.1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乙方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 息。

21.1.2 当甲方传达信息给乙方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 21.1.3 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乙方的信息。

21.2 乙方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 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

21.3 甲方保证其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 使用秘密信息。

21.4 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乙方或受到乙方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

21.5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就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22. 产品

除特许产品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供若干产品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会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产品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1乙方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按规定价格供应及配送;乙方需增加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22.2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十五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23. 定价

甲方实施的经营项目定价,以及产品的定价,甲方有权向乙方提供相应建议价格,以确保价格规范。

24. 权利保留

24.1 乙方应保护和宣传与甲方知识产权有关的商誉,并代表甲方保持因使用甲方知识产权而额外产生的良好商誉。

24.2 乙方同意,在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或标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权利、特权和利益,都只应有利于甲方的利益。

24.3 乙方同意,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或要求,否则不会申请注册甲方知识产权,也不会将甲方知识产权用于任何乙方名称或经营品牌。

24.4 乙方不得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订立合约或其他默示方式直接或间接设定或造成任何使甲方受到约束的任何债务关系。

24.5 如果乙方因使用甲方(品牌名)品牌而导致第三方提出对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及专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属权益主张,则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进行相关抗辩的所有必要协助及材料。若甲方决定提起诉讼,则乙方应始终提供有关必要协助,并不得擅自进行认赔或和解或进行其他影响甲方利益的任何处置。

25.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 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相应加盟费: 25.1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

25.2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 假信息;

25.3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后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25.4 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5.5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

26.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 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26.1 因经营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重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品牌名)品牌的商誉;

26.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给第三方的;

26.3 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26.4 故意向甲方陈述不完整的、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26.5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

26.6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引起被媒体曝光批评、或政府部门处罚、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品牌名)品牌受到伤害的;

26.7 违反本合同规定,将(品牌名)商标用作乙方商号使用或乙方将(品牌名)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

26.8 其他违反(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名)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及本合同的行为。

27.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的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 _‰支付违约金。接到甲方催交通知后六十天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28. 甲方逾期未提供(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名)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等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加盟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加盟费用 ‰违约金。

29.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代为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30.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

31. 合同的终止

31.1 不可抗力

31.1.1 如果甲方和乙方由于其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终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为包括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社会骚乱。

3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三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甲方和乙方国家或地区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方应当尽可能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

31.1.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1个月以上,另一方可通过挂号信回执方式在三天内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31.2 提前终止

31.2.1 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方式,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

31.2.2 当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终止本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它合作方式合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1.2.3 当乙方发生被政府部门吊销经营许可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1.2.4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特许经营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31.2.5 乙方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致使(品牌名)品牌商誉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1.3 破产倒闭

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受破产威胁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且不妨碍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2. 企业变更

如果甲方或乙方的企业情况有重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变更方应及时将变更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被告知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33.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33.1 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的特许标识、品牌标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版权或其他物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上述物品必须在48小时内归还甲方或在甲方现场监督下,就地销毁,并保证不再使用。

33.2 乙方应将届时到期应付的各种费用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3.3 乙方将与甲方特许经营业务无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再享有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

34. 商标、特许标识的保护保证

乙方充分了解商标、特许标识系甲方智慧的结晶且甲方拥有合法完全独享的使用权,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非法占有或占用。因此,乙方特此保证:

34.1 当甲方鉴于符合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告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时,乙方应当立即响应,且无条件执行。

34.2 当甲方鉴于符合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告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时,乙方仍无视甲方告知,并在书面告知规定期限内没有任何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强行拆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在拆除行动时,受到乙方的阻挠或阻碍,造成人员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35.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及保证,导致本合同在甲方告知终止后,乙方还在继续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乙方将赔偿因此等继续使用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36. 争议解决

3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履行规定的义务,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书面通知,陈述其违约情况,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36.2 如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破产、债务问题等原因影响另一方有效营业而导致另一方受损时,则受损一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通知发出六十天后生效。

36.3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缔约双方间所发生的应收应付帐,须在合同终止后三十天内结清。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37.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3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39.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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