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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容院连锁加盟合同(3篇)

加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其在任何经济发展时期任何国家都最具活力与挑战性。加盟的成功来自一份有效完整的合同,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北京美容院连锁加盟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北京美容院连锁加盟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 北京XXXX减肥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福建省北京市思明区莲前东路61-65号

电话:0592-5738380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XXXX减肥连锁”专营店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及定义

“XXXX减肥技术支持”“XXXX减肥宣传支持”“XXXX减肥管理支持”: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XXXX减肥连锁”加盟店的经营配合,甲方具有规范性的经营技术、创意性的宣传模式、统一性的管理后台, 是甲方的统一LOGO标示,它与XXXX减肥的服务、经营模式、门头样式、连锁加盟店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专业减肥产品、操作系统、软件程序以及相关运营的,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XXXX减肥连锁”: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营店。 “XXXX减肥管家”:指称为甲方的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授权加盟店形象”:乙方因使用甲方经营技术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

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自行负责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税务,必须合法经营。(注:

甲方标识及形象不代表可以直接营业。)

3.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连锁加盟店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技术培训由甲方给予支持,经营决策是连锁加盟店自行判断,店面选址、经营管理由连锁加盟店独立完成,甲方配合市场调研和经验传授。

第三条 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街/路 号,以“XXXX减肥连锁 分店” 连锁加盟形式进行经营。加盟费、品牌使用费为 元(人民币)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BOOPEXXXX减肥,具体设计图样为 。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规范技术、经营模式,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连锁加盟店。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或诋毁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2)除为连锁加盟店所经营而向连锁加盟店员工传授“XXXX减肥技术管理培训”等技术指导、经营模式、管家服务,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管理经营的方式方法;

第六条 店面形象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标准要求进行店面的装修和经营;

2.设备、设施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提供(进购货单公开给乙方)。甲方有各种店面设备、设施标准效果图及预算可供乙方选择;

3.标准连锁加盟店的设备设施,甲方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费用,名称、报价见合同附件。

4.统一服装:必须使用“XXXX减肥连锁”工作服。

5.XXXX减肥门店的所有广告位将有XXXX减肥总部免费使用。

第七条 供货方式及要求

1.连锁加盟店经营的减肥产品、装潢产品、精品等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连锁加盟店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以便及时、准确配送。

3.连锁加盟店所需产品应根据乙方和实际需求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发货。

5.甲方运送货物到乙方负责人手上,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即视为交货,运费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甲方责任

1. 提供给连锁加盟店经营的相关资料。

2. 免费提供连锁加盟店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 安排进店驻店指导,协助乙方做开业策划。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的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连锁加盟店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如遇部分品种短缺,为乙方推荐其它对路径销的产品。

6. 负责连锁加盟店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 免费提供有关的激励、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统一采购后,所提供的产品物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提供的产品物料。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连锁加盟店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连锁加盟店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营店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营店必须每月______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连锁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营店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到第九条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连锁加盟店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连锁加盟店的规范技术、经营理念、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连锁加盟店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15.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会员管理系统,并将会员资料统一由总部后台保存,以免资料丢失,造成乙方损失。

16.所有的商品价格、活动优惠等决策性问题,乙方必须与甲方协商后方可调整,不可私自打折。

17.连锁加盟店自主施工的为洗和减肥项目,其余项目若不够施工条件,均由甲方总部安排场地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门店、个人合作。

第十条 开业指导收费标准

1.连锁加盟店开业时,甲方指派人员指导,所产生的管理费、技术培训费、招聘费、宣传推广费等,第一年按照营业额的3%收取,第二年开始按照营业额的2%收取;

2.工装、工号牌费用:冬装150元/件(连体装),夏装50元/件(高档纯棉T恤),前台套装150元/套。工号牌10元/个;

3.客户管理软件:1000元;

第十一条 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连锁加盟店人民币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连锁加盟店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的票据与连锁加盟店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依据,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进行销售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_____%中,甲方负责_____%,乙方负责_____%。增值税发票总额_____%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款,一部分_____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第7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三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票据全款到帐三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 加盟费用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省级单店:________万元;省级双店:________万元;省级三店________万元;

(2)市级单店:________万元;市级双店:________万元;市级三店________万元;

(3)县级单店:________万元;县级双店:________万元;县级三店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 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______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连锁加盟店连续______天未从甲方进货,或连锁加盟店/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______天累计不足______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连锁加盟店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并协助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______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2、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 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连锁加盟店,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连锁加盟店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与的

北京美容院连锁加盟合同2

甲方:总部(LOVE 减肥保养有限公司)

乙方:加盟店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减肥养护加盟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love 减肥养护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赢利模式、店堂样式、培训支持、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专业减肥保养及有关营运的(包括技术培训、推广活动模式及广告宣传材料)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公司商标”:指称为love 减肥保养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品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公司形象”:专业减肥保养加盟店应按要求使用love 减肥保养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使love 减肥保养形象的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模式下营运。

4、“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love 减肥保养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还。

6、“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协议签定后,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协议的担保费用,保证金不计息,协议期满解除协议时,加盟店无违约行为,总部应予全额返还。

7、“管理服务费”: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的love 减肥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加盟店每个月须向总部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法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在遵行加盟条件的前提下,经营决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但可以向总部咨询参考。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由总部开发并完善的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及公司形象的权利。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记号、样板、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店铺。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4、加盟店除为公司店铺经营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条:加盟店址选择

1、加盟店铺设在乙方处。即地址为( ), 原则上甲方在乙方的加盟店县级城市不超过4个,市级城市不超过8个,省会不超过16个,一线城市不超过20个。

2、特许加盟店由乙方选址并出资设立,甲方同意后开设。店面及店内装修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模式和风格装修,经营由乙方负责,自负盈亏。

3、特许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装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采购。店内统一采用甲方指定的同一品牌的检测设备。

4、甲方统一提供服装、宣传品及其它附属设施、附件,并收取成本费。

5、总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辖区属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另外的公司店铺。

6、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建议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无意再加建店时,总部可以让第三者再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第五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

2、如该追加建店的条件符合经济、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必须同意。

3、加盟店在签定了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主要岗位人员(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培训,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加盟店开业前后,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必需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和总会以外的经营者会议。总部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5、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指导及监督工作。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必须每月向总部汇报本月经营情况(相关表格另发),随时允许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及店铺经营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7、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七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3、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据、手提袋、标签及其它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规定的统一产品。

第八条:促销及协助销售

1、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2、总部对加盟店提供有关销售情报,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3、如总部建议售价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知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实际符合的价格建议。

第九条: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1、加盟店于签定协议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三级城市加盟费15000元/店;二级城市加盟费25000元/店;一级城市加盟费40000元/店(本费用为标准店费用,至尊店为本费用的130%,旗舰店为本费用的170%)。本加盟店为 在市区(县)加盟费为 。

2、加盟金是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的费用。不论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及国家政策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还。

3、协议签定后,加盟店需在本协议签定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三级城市5000元;二级城市8000元;一级城市12000元。

在以下情况,甲方扣罚保证金:

(1)不按甲方要求随意更改门店招牌、内部装修的,;

(2)不按统一定价的,;

(3)不按总部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经营的(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产品及服务),;

(4)不按甲方认可指定的加盟店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

(5)私自出卖love 减肥保养相关资料或者在love 减肥保养加盟店以外使用love 减肥保养提供的技术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酌情扣罚1000到5000元,严重者扣罚保证金外,取消加盟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7、为了使每个加盟店能严格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消费者获得真正的love 减肥保养加盟店的服务,加盟店每个月向总部交纳加盟管理服务费,每个加盟店的管理服务费为300元/月。

第十条:产品的供应

1、产品的价格及供应数量。乙方的购货价应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准报价。乙方第一次进货总量可以为5000-10000月,六个月以后的进货量不得少于20000月。

2、产品订购。乙方应保证向甲方发出订单内容的准确性,甲方收到订单并与乙方确认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甲方于收到全部货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

第十一条:产品交付与验收

1、甲方在收到货款后负责及时将产品合理配送并代办托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与订单不符,可在收到货物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全部接受货物。 第十二条:奖励制度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每年销售量完成200000。甲方将按乙方销售总量的10个百分点作为奖励。

第十三条:产品退换制度

为降低乙方经营风险,乙方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甲方承诺对乙方实行退换制度,退换方法如下:

1、乙方保证退换的产品完好无损且未经使用;

2、乙方负责将退换产品发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风险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产品核查无误后,给予调换或按原货价百分之九十计算退款(其中不包括赠品)。

第十四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的每次加盟期限为三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加盟店按当时加盟金的一半支付,原保证金可作新协议的保证金,不再给予返还。

3、乙方在特许加盟期间,原则上不许转让。如必须要转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罚。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除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⑴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的统一经营政策。

⑵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⑶加盟店向其他公司泄漏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总部相关资讯

⑷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十六条:协商

对本协议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协商解决。

如确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当事者双方署名或盖章后生效。#p#副标题#e#

北京美容院连锁加盟合同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减肥项目加盟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盟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两方加盟经营本店,直至结束到期。

第二条:加盟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及水费,电费,工商税务卫生等费用。

乙方:负责营业用设备 ,各项产品及广告宣传减肥部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两方在加盟经营期间,减肥部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占30%,乙方占70%。

2、所有收入均由甲方暂保管,乙方应得70%由甲方按每月3次支付给乙方,分别为每月的1日,11日,21日,具体为:每月1日至10日收入于本月11日支付给乙方;11日至20

日收入于本月21日支付给乙方,21日至30日或31日收入于次月1日支付给乙方。

3、顾客办卡金额属未消费金额,乙方应得70%分两次支付,办卡当日结算35%,剩余35%于消费日(划卡日)结算。

4、会员卡续卡金额的分配依然按乙方70%,甲方30%的方式分配。续卡当日结算35%,剩余35%于消费日(划卡日)结算。

第四条:甲、乙两方的责任和权利

1. 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乙方经营期间与顾客发生经济纠纷遭顾客索赔等事项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场所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4. 乙方必须爱护场所设施设备,在加盟期间如损坏场所内设施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用店内物品。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6. 乙方不得私自与顾客做财务交接,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与损失。

7. 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正当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9. 甲方应按时支付给乙方应得财务,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 合同期满、乙方迁走时

1、乙方应将减肥室内所有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向甲方交接清楚,对破损和短缺物品进行赔偿。

2为维护诚信声誉,顾客未消费完的卡内金额必须返还顾客或交由甲方代为返还,否则,甲方有权代替顾客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续约、解约、变更等事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擅自单方解约的,应以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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