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品牌服装加盟代理合同【通用3篇】
我想很多事自己不想干就会变成任务,任何事如果不是强烈的兴趣都很难做好。加盟就是那样的。但是加盟的成功都离不开一份有效的合同,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韩国品牌服装加盟代理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韩国品牌服装加盟代理合同1
甲方:幽奈尔韩国品牌服装联盟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点,以开设发展特许经营代理加盟商的形式部代理经营甲方注册并拥有商标权的幽奈尔韩国品牌服装联盟公司品牌系列韩国品牌服装。
二、选址
专卖店地址为乙方初步确认选定,经甲方同意即可。
三、货物配送方式
1、乙方按甲方的全国统一出厂价提货。
2、换货:乙方因换货调回甲方的货品,因保证物品清洁、完好无损、附件齐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换货,乙方进货的换货期以季度为限,按季度换货,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更换同类韩国品牌服装,甲方换货协议规定的100%换货率换货,乙方需按甲方规定以每年年底12月20日到货为止进行最后一季度的换货。
3、提货方式: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乙方发货者,甲方要求乙方对货物保险,运输方式由乙方指定,所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4、收货验查: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货品之后,应即开箱检验,核实数量及质量,并将检验结果在一天之内传真给甲方,甲方将视为数量正确,质量合格。
四、付款方式
1.第一次乙方提货时付30%,剩余70%到本季度完后一次付清。
2.第二次乙方提货时以现结方式结清(即拿多少货付多少款)。
五、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抄袭幽奈尔韩国品牌服装联盟公司品牌系列款式设计自行生产销售;在幽奈尔韩国品牌服装联盟公司品牌系列专卖店内渗杂专卖其他品牌之韩国品牌服装;若乙方在经营过程,连续断六十天以上未向甲方进货而双不申明原因者。
六、续约
协议期限满,乙方如需续约,应在协议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办理续约手续。否则甲方可以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
七、协议终止
协议期满,乙方需解除协议,应将原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正式文本等退还甲方,并拆除幽奈尔韩国品牌服装联盟公司品牌标志,并拍摄成照片寄回甲方,结清往来帐款后,持履约品牌保证全票据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八、合同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结束的,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签字盖章用于修改补充的各份合同附件,细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协议有效期日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p#副标题#e#
韩国品牌服装加盟代理合同2
甲 方: XXXX韩国品牌服装有限公司
乙 方:quduwenx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quduwenx
通过双方的接触与了解,乙方对甲方拥有的“MARIA VITTORIA”韩国品牌服装品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在 开设经营 家“MARIA VITTORIA”品牌的标准专卖店/专柜,其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xx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xx 元整,意向保证金在签订本意向书之日起7日内汇到甲方指定的账号。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第一条后2日内转为品牌保证金。如未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如期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甲方将确保乙方在xx 区域的代理加盟经营“MARIA VITTORIA”专卖优先权;否则甲方将不能保证乙方的上述利益。
第四条:乙方在当地开设“MARIA VITTORIA”专卖店的店铺地址须在当地主要的商业街,且形象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协议书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前的意向保证,并不构成乙方已向甲方取得了“MARIA VITTORIA”品牌的经营许可权。若要取得经营许可权,须在完成第一条规定后签署特许代理加盟协议书,由甲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确认具有在该区域经营“MARIA VITTORIA”品牌的许可权。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此协议书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 托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地址: 店铺地址:
韩国品牌服装加盟代理合同3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xx韩国品牌服装代理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xx韩国品牌服装韩国品牌服装在________市(地区)的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xx韩国品牌服装公司韩国品牌服装。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些宣传图片。
第三条
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代理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于____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需五千元以上),用于支付韩国品牌服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韩国品牌服装吊牌价格的基础上打____折。折扣将根据乙方季/月度销售额进行调整,如销售额低于双方事先约定,将取消以上折扣。
第五条
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韩国品牌服装吊牌价格的____折(换季及特价处理等特殊商品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及其它销售机构不得接纳除乙方外____省____市____区(县)的任何批发或者零售客户。
第七条
乙方所有进货时,全款上时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调货率(收货起七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 非全款上不享受换货。乙方每次调货时,韩国品牌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 换货来回运费需要乙方承担。
第八条
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用相机详细记录暇砒处,说明次品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如果确属甲方原因,甲方应该给予无条件更换(限同款),换货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或者战争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付,银行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盖章。
本协议—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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