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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物流加盟合作协议(推荐3篇)

有志不在年高,成才不问出处,加盟的路径又岂有高低贵贱之别?想要加盟的成功,一定要制定有效完整的加盟协议,特别是连锁物流的项目。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连锁物流加盟合作协议,希望大家有所帮助。

连锁物流加盟合作协议1

协议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法人。

特许人拥有 物流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 (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物流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物流服务直营店。

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物流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物流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物流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物流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在 (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专利权;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协议期限

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任何一方提出在协议期间解除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终止。

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物流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特许人的义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被特许人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物流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在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物流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物流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物流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广告宣传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物流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协议的请求。

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物流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协议。

被特许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本协议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违约责任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物流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物流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p#副标题#e#z

连锁物流加盟合作协议2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

1.1甲 方: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1.2乙 方:

第二条 青岛赛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部)

2.1《加盟青岛赛弗物流网络协议书》系青岛赛弗物流网络营运全球快件网络操作规范的公约(简称S.F公约),本协议甲方为S.F品牌的拥有方;

2.2任何要求加盟本公约者,均需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还需有加盟承诺书;

2.3当加盟者收到《缔约认定通知书》时,加盟者即成为《S.F公约》的正式成员,即享受所有加盟者同等待遇;

2.4《缔约认定通知书》到达之前,凡签订本协议书的加盟者,未能按照协议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或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第三条 合 同 主 题

为维护《S.F公约》的纯洁性和S.F品牌及各附件的严肃性,不断扩大服务区域,保证全网正常运行。现根据S.F速递网络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公约,乙方亦同意本协议及各附件款项。乙方作为加盟者,应做到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速递业务,严格按《S.F公约》和《赛弗物流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并执行本协议各附件要求,即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 甲 方 责 任

4.1乙方按甲方授权的期限一次性付清加盟前应缴费用后,甲方即S.F将营业区域划拨给乙方经营。

4.2经营期限为200 年 月 日始,至200 年 月 日。经营权分为一次性买断或不买断两个标准。乙方若一次性买断经营,标准为3万元。

4.3维护S.F商标尊严。做到对所有加盟着公平、公正、严格按公约和《网络管理章程》认真执行。

4.4只要乙方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不违反《S.F公约》和网络所公布的各项管理规定的条款,甲方就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

4.5乙方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甲方只有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应负责解答乙方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各项工作想法或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4.7甲方应负责协调、管理、指挥、检查、培训、奖罚、行风监督、协调理赔、查询等工作,尽加盟S.F速递网络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乙 方 责 任

5.1乙方自愿加盟《S.F公约》并自觉遵守公约、网络管理章程及附件条款,服从甲方的协调和对个案的决定

5.2乙方应完全遵守国家有关物流、运输、外贸、海关、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乙方不得将S.F商标挪作其他用途。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5.3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速递业形势发展而出台的规定和通知等所有文件精神

5.4乙方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物流知识。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各种费用和执行按时结算的责任。

5.5乙方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5.6乙方承担按时派送、出车、接货、拖车和优质服务责任。

5.7承担报告和汇报责任,同时接受加盟同仁的监督。

5.8在S.F网络内能到达的块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S.F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5.9乙方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金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违 约 责 任 :

6.1若乙方违反本公约及协议各附件条款,参照(赛弗物流网络管理章程)等相关文件,承担违约责任。

6.2乙方不得经营和派送其他非S.F品牌块件,如发现前例情况,每票罚款1000-5000元。罚款自总部通知到达后15天内,必须交付给甲方,除有约定外,双方还必须签订违约备忘录。

6.3严禁乙方自发通知各种函件影响网络正常运作,以及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各种培训,违者按(例会制度)和(培训制度)规定标准处罚。签约后,乙方一年内连续三次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协议。

6.4乙方保证交给甲方速递的快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包装及品质必须完好,因乙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5乙方应与所有加盟方一样,在快件进仓或出仓时,均需立即做台帐登记,核对后进行数据上传。对货物发生疑问,应通过电话或传真查询,确认到出货站点,核对是否收到所有货物。否则,视为货已收齐。若有缺货现象,由出货方承担责任。若应答方无人值班应答,查询方就视为已转达。所有加盟方应统一购买S.F面单,面单每份0.5元计收。

6.6乙方与各加盟公司相互之间受理快件,如遇到付款拒付、少付、运单地址不详、货物未到、货物未齐、件到付款改为预付、到付金额偏高、客户需要协商变更或者因错误包装、分拣错误、车辆事故、航空拉货、被偷盗、破损、重量与记录不符等,都将用传真相互确认为准,并记录发现时的详细情况。如有延误、自作主张不派送,或者不按客户指定的地点放置货物所造成损失的,由肇事人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肇事者公司负连带责任,先予赔付。

6.7乙方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市区速递派送业务,须上午11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6.8乙方与甲方争议,先由甲方网络经理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甲方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S.F网络严禁扣件、压件、勒赎等违法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5000-10000元罚款,并向全网络通报批评。若乙方在一周内被三次投诉,甲方网络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整改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

6.9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延迟处理按《S.F网络管理章程》规定论处。主动积极配合和服从总部管理中心调解。

6.10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1保价物流,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公司。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6.12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因受理违禁品致航空货运、班车快件被污染的现象,先按每次罚款2000-5000元处理,并由责任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至发货后再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6.13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站点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青岛管理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要求赔偿权利。

第七条 结算标准

7.1青岛地区的结算标准和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均按青岛地区的执行标准施行。如派送费、中转费、到付款、大宗货派送费等,按青岛地区附件规定执行。

7.2到付款返还90%,带发票与不带发票同样结算。S.F网络均执行同一标准,青岛地区执行标准必须经总部审批。

7.3空运中转一律以《内部价目表》公布价格实行现金结算,无款不中转(参照7.1),不能按压件或扣件处理。引起延误,由发货站点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先打预付款。

7.4青岛地区各站点之间的大宗货物,派送费每票50千克以下(不含50千克),一律互免派送。青岛地区每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每公斤按0.30元计算征收派送费,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青岛总部财务部规定为准。全网另有规定的除外。

7.5加盟者入网后,在S.F网络内实行统一标准,即押金3000元、到付押金1000元、网络建设费每月200元、赛弗物流系统每月200元、站点预交3000元结算金,交付方式及时限,按《缔约认定通知书》规定执行。

7.6如客户要求退件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件方承担。

第八条 解约条件

8.1任何一方都有依法解除协议的权利,并以书面通知送达为准,解约过渡期为七天整。过渡期结束后,延期查询期限为三十日。查询期内,双方应做好对帐和清帐工作。查询期的最后一天,如乙方没有违法、违约的行为,甲方应将乙方原交付的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甲方每迟延返还押金一日,应加付乙方五十元。

8.2乙方在解约三十七日内,必须配合甲方网络查询。若发现乙方有一票不配合查询,视为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8.3退还给乙方的押金为不计息。退款时,乙方须将有签收结果的所有签收单,如数返还给甲方。少返还一张,即按丢件处理,并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8.4乙方不配合甲方查询标准的,是指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结果。亦包括有损于S.F品牌形象的任何行为和结果。

8.5自《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和延期查询日,总计为37天。双方理清关系后,在乙方领款之日,须将所有手续和物料返还给甲方,不得以丢失或找不到为由。否则,每项按2000元标准赔偿(即S.F品牌标识协议书、印章、授权书,以及各类通知、文件、价目表、签收单等)。嗣后,甲方仍具有追偿权。

第九条其它

9.1若加盟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由总部管理中心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总部管理中心调解,要向发生纠纷的双方收取5%的调解费,其收取的调解费全部应用于网络开发之用。但通过司法或仲裁解决者除外。

9.2为维护网络整体利益,凡被S.F系统内各加盟公司所除名者,一律不得再进入本网络内其它公司参加工作。一经发现,接受的公司将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9.3乙方按时交纳各种费用,若有拖欠,须在第二天补齐。并通过S.F总部向网内各公司通报批评。

9.4全网络查询答复时限为30分钟之内。如不能在30分钟内完整答复结果,须将实情回复给查询方。违者,每次罚款30元。如因此被投诉,亦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9.5局域网内上、下货时必须严格仔细检查。卸货时(唱票)制。遇有其它公司客户货物错卸,须在最早时间内,主动送往目的地公司。如因外包装上有两个

始发到两个目的地错误标识,应由错发方承担责任。

9.6各项赔偿和罚款一律由S.F总部复核认定,由财务部下发财务处罚决定书,如不服裁决,即由总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9.7本协议所列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各单据及所有出台的表格价,均以此币为标准收取。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9.8本协议经签字后,不得转让、转卖或交他人托管。一旦发现,甲方为维护S.F品牌和所有加盟公司的权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协议经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转让股权,须经甲方认同后方可继受协议。甲方应对乙方变换新人的情况和素质以及从业资历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应网络继续合作者,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但并不应因此视其为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违约行为。

第十条 关于本协议

10.1本协议经签字、盖章成立后,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存档备用。甲方还另要给予乙方授权《品牌使用授权证》一份,以及全部协议附件文本。

10.2乙方不得将甲方管理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各项管理和发展等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其他企业。违者,亦追究法律责任。

10.3乙方必须保证将当天押车记录交所辖地分拨中心。违者,甲方将不承担由其产生的一切责任,并保留其单方解约的权利。

10.4乙方使用的面单、封套、总包条码等规定物料,必须是S.F有价发放的统一物料。其价格规定,请参见本协议有关规定或者咨询S.F总部物料销售专职人员。

10.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前,双方已签定过的协议、协议、意向书(双方同意的不注明所签日期的文件),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本协议中,除权利义务外有关速递业的未尽事宜,仍应参照S.F总部新颁布的通知精神执行。

10.6本协议与甲方S.F网络内颁发的各种相关文件,也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同时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p#副标题#e#

连锁物流加盟合作协议3

甲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总则

1、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是中通物流在金乡的唯一授权的区域代理商,享有在金乡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人要求在金乡加盟中通速递,均需签订本协议。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中通物流服务经营活动(具体区域参见附件一);

3、、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区域加盟代理商在经营之前,必须按照协议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 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其它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一台可正常上网的电脑、一把无线扫码枪;

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元,用以保证派件安全和时效。特别说明:遗失罚款1000元/票(如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按实际价值处罚),延误罚款100元/票。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 种加盟方式加盟。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加盟方式(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 元/年。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协议,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加盟方式(二):乙方买断永久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费 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行为按照《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乙方严重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物流公司网络的;

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速递网络服务。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0.8元 /票(以客户签收计数)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业务,并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的6.8折收取乙方的发件费用(甲方提供面单)。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严格按照《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

(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六、 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续约,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延续至下一期协议期满;

2、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须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待双方财务对清账目并结算完毕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押金、风险保证押金;

3、如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未满六个月时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的,甲方只退还乙方所风险保证金的50%给乙方;

七、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其他约定: 。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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