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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加盟协议样本(通用3篇)

加盟是就业来源,加盟不但为加盟者本人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为社会提供大量工作岗位,具有缓解就业压力的极大潜力。而行业里,物流是有巨大的潜力。不少人跃跃欲试,不过加盟的成功还是要制定有效有利的加盟协议。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物流加盟协议样本,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流加盟协议样本1

协议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法人。

特许人拥有 物流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 (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物流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物流服务直营店。

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物流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物流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物流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物流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在 (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专利权;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协议期限

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任何一方提出在协议期间解除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终止。

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物流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特许人的义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被特许人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物流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在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物流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物流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物流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广告宣传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物流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协议的请求。

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物流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协议。

被特许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本协议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违约责任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物流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物流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与物流加盟协议相关的

物流加盟协议样本2

甲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总则

1、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是中通物流在金乡的唯一授权的区域代理商,享有在金乡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人要求在金乡加盟中通速递,均需签订本协议。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中通物流服务经营活动(具体区域参见附件一);

3、、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区域加盟代理商在经营之前,必须按照协议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 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其它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一台可正常上网的电脑、一把无线扫码枪;

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元,用以保证派件安全和时效。特别说明:遗失罚款1000元/票(如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按实际价值处罚),延误罚款100元/票。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 种加盟方式加盟。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加盟方式(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 元/年。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协议,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加盟方式(二):乙方买断永久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费 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行为按照《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乙方严重违反《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物流公司网络的;

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速递网络服务。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0.8元 /票(以客户签收计数)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物流业务,并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的6.8折收取乙方的发件费用(甲方提供面单)。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严格按照《中通速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

(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中通速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六、 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续约,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延续至下一期协议期满;

2、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须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待双方财务对清账目并结算完毕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押金、风险保证押金;

3、如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未满六个月时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的,甲方只退还乙方所风险保证金的50%给乙方;

七、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其他约定: 。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p#副标题#e#

物流加盟协议样本3

协议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物流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物流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物流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物流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物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物流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物流服务业务的员工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物流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物流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协议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协议期间解除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物流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物流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物流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物流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物流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物流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物流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协议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物流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物流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协议。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协议。

10.6 被特许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本协议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物流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物流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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