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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3篇

加盟,是新经济时代最受欢迎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快速发展的捷径。为了保持和商家良好关系,在加盟项目前应该制定好一份有利有效的合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3篇,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1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食品业加盟合同书 ·连锁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销售额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00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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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3212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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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2

经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 作为 的加盟店,特立本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一、基本要求

1、店铺面积(含厨房):120平方米以上。

2、加盟费:一次性付清元( )。

3、特许权使用费:元/月,按年交( )。

4、本铺保证金:一次性付清( )。 合同期满后加盟无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总让应全额退还,不计息。5、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到总店另签合同)。

6、加盟店无权受理其它加盟店,如需加盟或开分店应向总店提出申请。

二、适用区域

1、县级城市( )。

2、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乡镇,工业园区( )。

3、地级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

三、保护区域

总店保证省会城市,直辖市受权2-3家,地级市受权1-2家,县级城市受权一家。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同等品质,品牌,价格的物质上在加盟店当地就近购置。

2、凡属总店经营特色的物资供应,由总店统一配送。

总店收费标准为:收取物资物品在当季当时市场进购价的基础上,另平均加收不高于15%的费用,其相应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也由加盟方承担。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厨师进行专业培训(不另行收费,乙方交通费用自理)。

4、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经营特色菜品的物资供应,以确保加盟

店口味与总店一致。(如:高级辣蟹干锅庄的专业调料)。

5、甲方提供产品组合:川式香辣蟹、川式香辣海虾、香辣鸭

唇、盆盆虾等特色菜肴。

总店收费原则为: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进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加盟费( )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店面招牌进行装修。

2、按规定缴纳费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资)。

3、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对外加盟(如另行加盟导致总店受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乙方需及时付清甲方货款及其它所产生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技术支持

1、付清加盟费后按照要求加盟店打总店的招牌。

2、由加盟店派厨师到总店进行集中培训,时间30天左右,不收培训费,但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加盟方承担。

3、加盟店随时可派厨师来总店参加培训,不收培训费,但食宿、交通费自理。

4、甲方提供产品制作技术,有偿提供高记辣蟹专用调料,在厨师指导下购买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电话咨询。

6、开业前总店会为加盟店的营销出谋划策,并按照当地的消费实力菜谱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7、甲方菜品调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双方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总店和加盟店的关系纯属加盟,加盟店不能代表总店,由此而致使总店受损,则越权的加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有毁约按有关合同法处理纠纷, 如有合同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文3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某食品公司食品”特许经营体系开设“某食品公司”中式快(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设立某食品公司;乙方同意,加盟“某食品公司餐

饮”特许经营体系,按照“某食品公司食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经营某食品公司。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设立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食品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设立;

2、 制作的店招并提供给乙方;

3、 向乙方提供的店面装修设计方案;

4、 如乙方要求,可负责的装修,代办装修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5、 代为采购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等;

6、 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办乙方设立所必需的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证照,代办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7、 负责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8、 筹备乙方开业前及开业当天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食品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经营;

2、 为乙方制订各项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经营管理制度清单”并负责制度的实施;

3、 向乙方供应的食品、饮料、原材料,代为采购乙方要求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

及日常消耗品等;

4、 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

5、 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方案,并协助实施;

6、 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7、 定期派员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稽核;

8、 对乙方日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根据乙方的要求,派员至为乙方解决

实际经营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于设立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200,000元;

2、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3、 于乙方正式开业7天前,向甲方全额支付菜台、开业货品、桌椅等的采购款;

4、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或转让费、装修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证照费及其

他官费;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五条 乙方于经营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根据每月营业额的3%的计算比例,于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 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上月的货款;

3、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及税金;

4、 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担日常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的费用;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员的,则应按甲方

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人员招聘及岗位培训费;

6、 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或解决经营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

费等费用。

第六条

第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的设计制作与摆放、

门面外观的设计、店堂的布置、桌椅的摆放、柜台的设置、厨房的格局、环境气氛的营

造、颜色的搭配、装潢建材的选取、设备厨具的选用、食品用具的选用、工作人员的着

装等事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的设计方案,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甲方为乙方设立期间,因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需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应如实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尽其可能向甲方及时提供。

第八条 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机器设备应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购买或租

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也不得使用任何

第三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机器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

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维修;如发生损毁,乙方应向出租方赔偿。本合同期

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

不得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所有食品均应由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供

应。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关系,应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制作食品进行销

售。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供应乙方的食品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要求,适于乙方顾

客食用。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食品,不出售、使用或

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食品的品种,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销售,每种食品的价格,

均应按照甲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

变更食品的品种,也不得对食品的价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并将该电子收银系统及

财务软件按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向甲方传送每日营业数据。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销售或传播国家法律所禁止

的物品,不在店堂内摆放赌博性物品或设备,不安装搭建危险或违法的设施,不存放与

日常经营无关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经营期间,应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洁,做好门

面外观、店门外、店堂、柜台、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甲

方指定之服装,佩带甲方制作之形象标识及工号牌。

第十五条 甲方每季度至少应派员2次至乙方进行日常经营工作的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

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纪律遵守等事项进行稽核。甲方人员应当场制作

工作报告,说明该次指导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意见或合理化建

议,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记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导,并协助

完成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每次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均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在该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上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乙方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促销期间,乙方应积极

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实施甲方的促销方案。甲、乙双方之间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

有关费用承担,应另行签订“广告宣传协议”及“促销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为其进行

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标、专利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违犯本条之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此种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

应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人

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保持交流与沟通,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共同尽力

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

销售食品的种类和价格进行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对本合同之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内容部

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资料,均为甲方

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部分

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

式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介质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私自复制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

他人使用。乙方同时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与乙方有关之人员知晓并遵守本条之保

密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使用技术、机器类型、使用设备及其附件、创意、设计、

商标专利、模型、样品、图纸、草图、蓝图、财务信息和计算机软件;

2、 销售、市场、广告、项目开发、物流分配、并购、分立等有关信息、计划、项目或

方案;

3、 业务策略、市场战略、价格、竞争者信息、业务发展战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

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法;

4、 人事档案、销售报告、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市场研究报告、货物规格、工作人员

薪资福利;

5、 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合同、协议,设定或被设定的抵押、质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担

保、保证,各项仲裁或诉讼信息;

6、 甲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

7、 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其他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指使他人

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类似形态食品业,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开

业的,甲方应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四条 设立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或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协助的,

致使乙方延期或不能开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

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项金

额的万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项在人民币

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履约保证金不

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遵照执行甲方对于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

商业形象,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设计或实施其他商业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向乙方追收欠缴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

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机器设

备,或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

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按该等设备价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由此产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供应乙方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要求,给乙方带来损失的,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此种损失。如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食品,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

保质期食品的,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或自行制作食品进行销售

的,甲方有权按该等食品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食品的品种或对食品价格进行变更的,

甲方有权就乙方该等行为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要求乙方立即改

正。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致使管理

混乱、制度废弛或商业形象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整顿。乙方应全面配合甲

方的整顿工作,并承担因整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甲方的整

顿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部分或

全部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之保密约定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如在合同履行

期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

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如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无论

在合同期间或终止、解除以后,如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

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之行为的,其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等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任一方如有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及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之行为,且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不予返还或主张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间,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确定的店址以外的地点开设“某食品公司”,应

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

项发生之日起14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该不可抗力事项消除后,甲、

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如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满两个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书面

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需就本合同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协商合同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需

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约保证

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款项,乙方返还租赁的设备,并停止使用甲

方的或因本合同合法授权给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商号、字号等,甲方无息返还履约

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担保人向甲方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或

不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人以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应将有关文件送达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上海市吴中路1389号

乙方地址: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为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邮编:201103 邮编:200435 元为限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

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担保人:

地址: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身份证件: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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