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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连锁经营有什么法律法规(2篇)

自愿连锁经营,又名“特殊连锁经营业”、“自由连锁经营业”,部分地区称之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伙私募”、“纯资本运作”等。叫法不一,但本质一样,均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从事着通过不断邀约、发展身边人际圈中亲朋友好为下线,从而达到财富倍增的目的。那么自愿连锁经营有什么法律法规?

自愿连锁经营案例

《“自愿连锁经营”实为传销新花样 3位老总自首》

打着“自愿连锁经营”的幌子,郑某等3人从无锡来到溧阳发展下线,人数达60余人。溧阳市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案进行公开审理,郑某等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年不等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9月19日晚,郑某、刑某、刑某某等人到溧阳公安局自首,称自己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并通过发展下线方式,成为这个组织的上层领导。

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是“1040工程的自愿连锁组织”,并将其编织成“国家秘密政策”的谎言:是国家给政策、暗中扶持,政府重点保护的试点项目。

传销组织按照不同业绩将传销人员分为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大老总5个级别;同时拥有自己的口号和经营管理模式。想要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参加人需以3300元/份的价格购买入会份额,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得高额返利的模式运行,当一名传销人员手上发展到29个下线,发展600份额,就可以达到老总级别。当发展到10个老总级别时,会员便可以拿着1040万元的回报脱离组织。

与传统传销“骗新人、限制人身自由、叫家人汇钱”等手段不同,“自愿连锁经营”采取的是以“购买份额”多少来决定成员“地位”的模式发展下线。据警方分析,“自愿连锁销售”的传销手段更隐蔽,但也脱离不了“拉人头”的特点。

“我在无锡干绿化工程,这可是一个好项目,回报率很大,要不要跟我一起干啊?”2011年下半年,郑某接到表弟电话,听说表弟在无锡挣了大钱,怀揣着发财梦的郑某从溧阳兴冲冲地赶到无锡。到达后,才知表弟从事的是“国家支持项目”。

听完表弟的讲述,郑某立即拍板:以3300元/份的价格,购买了21份额,并交了500元服装费,获得了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在加入该组织后,郑某开始积极拉拢起身边的人,小舅子刑某和小姨子刑某某。

该组织的培训摒弃了传统传销的统一授课模式,采用的是到老会员家中聊天的方式,由老会员介绍组织运营模式和返利方式。一般经“洗脑”后,会员便可以自由发展下线。

当无锡某小区发展到1000人左右时,郑某等感觉已经发展饱和,于是便回老家溧阳,2012年初至案发前,郑某等3人在溧阳市天目星城一带继续从事“资本运作”的传销活动,并发展新一批下线。

郑某、刑某、刑某某在不断发展下线和收取参加者费用中,均已升至该组织老总级别。当3人发展为老总级别时才发现:原来1040万元是遥不可及的梦,为了早日脱离这个组织,3人想到了自首。

自愿连锁经营法律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 ;日期:2005年08月23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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