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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法律分析【通用三篇】

学生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要具有积极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面对交易金额较大、商品较多的经济往来要多采用书面合同文本形式。 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其中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负有限责任。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划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商号的收支。合伙公司,因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伙人而解散所营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商号的代表,可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团体。所以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限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商号的代理人,但有权查帐。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全面与其它合伙人共同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合伙人变更

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得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负责合伙公司从前的债项。刚退出的合伙人,仍须负责退出合伙公司前的债项。根据《合伙经营条例》,凡合伙人事有所变动,应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布。否则,外人可视未变更前的合伙人为目前仍有效的合伙成员。另根据《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合伙业务转让应在两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责任。

上述关于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可由合伙协议条件更改。

登记手续

筹办合伙公司的法律手续很简单,合伙人祇须派代表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商业登记证申请表格,连登记费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伙经营的商业登记申请表格,和独资公司的不同。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除要办商业登记之外,还须在公司注册署注册。

合伙公司的成立手续和独自公司差不多,也可于一天之内办妥:

步骤一

合伙人应就如何经营及管理拟登记之公司达成协议,包括议定每位合夥人在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利润的分配比例等。这些协议虽然可以自己订定,但经由律师订定和作证,可免日后的争议。本公司也有代办草拟简单的合伙协议书,详情及收费请致电报(852)23411444或电邮查询。

步骤二

合伙人拟定办事处后,必须在公司开业后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

步骤三

合伙人须填妥申请书,并缴付订明的牌照费。一般情况下,一个小时即可办妥商业登记证。申请人也可以把填妥之指定表格连同指定金额的商业登记费邮递到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会把登记证寄到所属公司的营业地址或您指定的地址。

注意事项

(1)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经营者必须把商业牌照挂在营业地址的显眼地方。

(2) 牌照有效期为一年或者三年,经营者必须于提交申请登记证时作出选择。请按此参阅商业登记费列表。

(3) 提交申请表格时,经营者必须把您的身份证复印本(如为合伙公司,则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本)一并提交。

(4) 经营者可以现金,支票或易办事缴纳商业登记费。

(5) 除了商业登记证,经营者可能还要申办其它牌照才可以开始经营其业务,如果该等业务比较特别,例如酒家或证券中介业务等。

(6) 不论是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香港的法律都没有对经营者的国际有任何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是任何国际之人士。但是,如果经营者并非香港居民,那么,经营者就必须委任一个香港居民作为代表。请注意,代表没有任何代理公司业务之权利,代表的责任只限于接受政府信件。本公司可以提供出任代表服务。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大学生创业法律分析”

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

在上海大学读大四时,秦亮通过熟人与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一级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得知“美天”正准备推广CDMA校园卡业务。秦亮认为可以发动老师、同学购买,赢利几乎唾手可得。

由于“美天”要求必须与公司为主体来签协议,秦亮和几个同学在家长的帮助下,注册了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美天”签署了《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想云”在上海大学进行CDMA手机及UIM卡捆绑销售的权利,并对校园卡用户资料真实性及履行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用户必须凭学生证和教师证购买,一人一台;如“想云”发展用户不真实,“美天”有权停机,“想云”承担不合格用户的全部欠费……

在同学和老师的宣传下,秦亮的生意很红火,一共发展了4196名用户。秦亮和“想云”可从“美天”获得10余万元的回报。

但是“美天”给秦亮支付了2万元钱后,联通公司发现“想云”递交的客户资料中有几百份是虚假的,有一部分根本不是校园用户,有的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最终形成了大量欠费。

“美天”为此得赔偿联通442户不良用户的欠费52万余元,联通还扣减“美天”406部虚假用户和不良用户的手机补贴款36万余元。

“美天”将“想云”及秦亮起诉到法院,要求“想云”及秦亮承担上述赔偿款项,另赔偿“美天”406部虚假、不良用户手机的补贴差价6万余元,未归还的手机价款15万余元和卡款5100元,总计100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定秦亮借用“想云”公司名义与“美天”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书上是秦亮的签名和“想云”的公章,并无其他“想云”公司的人员参与,故秦亮与“想云”公司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想云”本来就是为这项业务成立的公司,加上经营亏损,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秦亮成了债务承担人。一分钱没挣到的秦亮反背上了100多万元的债务。

秦亮不服判决,他称自己凭肉眼无法辨别证件的真伪,而业务受理地都有“美天”的工作人员,“美天”公司也有专门辨识证件真伪的仪器,但是“美天”却要求自己承担所有损失,显然有失公平,遂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但是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

小王是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大三学生,他与另外三位有创业想法的同学一拍即合,每人投资4000元准备开店。

他们看中了校园附近一个闲置的店面,承租者是一位姓孙的女老板,她同意以1.2万元转让这个店面两年的使用权,但不要让房东知道店面转租给他们,如果房东问起,就说他们几个大学生是帮她打工的,以此避免房东找麻烦。小王等人虽然知道孙老板不是真正的房东,但涉世未深的他们不知道一定要经过房东的同意才能租房,以为有签协议就能保障他们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行为,所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也无效)。小王等人与孙老板签订了协议后,先支付了7000元钱店租。

当小王等人正对店面进行装修时,房东闻讯赶来阻止。房东表示,他和孙老板签订的合同上明确写了“该房子只允许做理发店,并且不允许转租”。由此,房东与孙老板发生了冲突,并锁住了店门。不甘示弱的孙老板也跟着在店门上挂了一把锁。三把锁锁死了他们的创业之路

此后,孙老板就无影无踪,手机关机,也没作任何解释。房东也不愿意和小王他们协商,反正房租已经收到了年底。这可苦了欲创业的几个大学生,付给孙老板的7000元房租,加上门面装修花费了5000多元以及进货花去的钱,4人凑的1.6万元已经所剩无几。

后来,孙老板终于出现,她向小王等人提出两个方案:一、小王等人将剩下的5000元租金交齐,她再想办法和房东协商,让房东同意他们经营。二、如果要她退还7000元店租,小王他们必须把已经装修了的店面恢复原状,并补偿她两个月的误工费。其实,孙老板所称的“损失”应该与小王他们的损失合在一起由双方共同来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在协议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小王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法律风险是大学生创业过程最常见的风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了解创业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是创业企业的预防风险的必备步骤。

大学生创业涉及的各种共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创业初始阶段的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普遍没有财产可供抵押,又无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导致贷款困难。此时应该指导学生多寻求行政干预和支持,此时各地针对高校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就尤为重要,需要在法律教育培训中让学生全面了解并加以利用。

在创业基地中通过项目申报,创业所需的设备场地问题一般都能在校内解决,但对于一些企业经营类的创业计划经常会涉及到在校外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就需要向学生介绍《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创业拓展阶段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创业经济组织的具体责任形式,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制定了多种企业组织形式。2005年《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2006年《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对学生创业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可部分解决大学生创业存在的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等问题。同时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经营必然涉及市场主体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无论是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还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都与《合同法》关系密切。同时应了解《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自身创业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经营阶段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大学生创业之初可以利用专利先行公开的特点,合理利用现有专利给自己的创业提供技术开发的思路和可行性支持,同时又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具体经营中如何合法使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创业法律教育必须深入细致讲解的内容。

第五,创业过程中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学生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要具有积极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面对交易金额较大、商品较多的经济往来要多采用书面合同文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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