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常犯的10个知识产权错误(实用10篇)
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10个创业公司经常犯的知识产权错误,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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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备发布产品之前,未提交专利申请。2. 采用美国版的雇佣合同。3. 因企业名称被许可注册,就认为任意使用该企业名称不侵权。4. 因为知识产权策略上的错误,公司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或被收购。5. 员工保留对作品的人身权。6. 因相同域名无人使用,就认为该域名可以注册为企业名称。7. 忘记注册商标8. 公司标识及网站设计的版权归美术设计员、网站设计员所有。9.认为保密协议无关紧要。10. 不清楚公司的程序员是否能将其写的程序代码提交专利申请。1. 准备发布产品之前,未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权使得权利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间和范围内,独占使用某一发明创造。拥有专利权则意味着权利人能够阻止他人制造或使用相关专利产品。当你准备向公众阐述你的创意构思,或向公众发布创意产品时,专利申请必须先走一步。若你就一个待申请专利的技术向公众透露了太多信息,那么你的专利申请就会面临被驳回的危险。
申请专利的费用高昂,程序繁琐,且耗时漫长(平均每个国家要1万5千至2万美元,大约需要历时两年才能完成申请),但这对于价值大、产量高的产品以及一些服务来说都是最有力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尽可能早的考虑申请专利的相关事宜,若被他人窃取了创意,即使“亡羊补牢”也“为时已晚”了。
2. 采用美国版的雇佣合同。
在互联网上有许多雇佣合同的范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要参考这些范本,则必须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特别是当范本来自非加拿大籍的公司时。谷歌网站中提供了大量有关美国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概念,例如“雇佣作品”,但这些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无法共用,正如“雇佣作品”在加拿大版权法中的含义跟在美国版权法中并不完全相同。
3. 因企业名称被许可注册,就认为任意使用该企业名称不侵权。
创业者们往往认为,只要加拿大公司注册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我国,企业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允许注册了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就不侵权。因为他们下意识认为,这些政府机构不会允许注册侵犯他人权利的企业名称。这种想法又错了。正如第1点建议所述:为避免侵权要借助NUANS系统进行查询,且这种查询是不可或缺的。
4. 因为知识产权策略上的错误,公司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或被收购。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必然会对你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另外,当第三方主体考虑并购时,这一调查将更为细致,甚至到了从鸡蛋里挑骨头的程度。其中一个调查环节就是将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列一个清单,以确保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都能与整个公司一同被收购。
若你的知识产权资产存在过期或注册在不适当的主体名下等情况(例如,合同对方、子公司、控股公司、公司曾用名、曾经的个人独资企业等),那么公司被收购的道路将变得异常艰辛。所以你必须比投资人早一步对自己的公司做个尽职调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权上的漏洞都得到了填补。
5. 员工保留对作品的人身权。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员工所完成职务作品的版权通常归雇主所有(包括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而身为自然人作者的公司员工保留对作品的人身权。作品人身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具有天然联系的权利,人身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使得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对作品所做的任何不合其意的改动。该权利与程序编码、标识、标语、销售计划等职务作品密切相关。作品的人身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只能声明放弃。所以在订立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时,最好写入要求员工放弃作品人身权的条款。(首先应确保在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写入这样的条款,缺乏这种条款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常犯的错误。)
6. 因相同域名无人使用,就认为该域名可以注册为企业名称。
通过广域的互联网检索,你可以查询到自己拟定的公司名称是否已有人用作域名。但即使答案是否定的,也并不代表该名称可以用作企业名称或商标。创业者们若要确认自己拟定的名称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进一步使用NUANS查询系统以及加拿大联邦商标检索服务是必不可省的步骤。(在我国则需要登录注册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名称,以及登录中国商标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注册商标。)
7. 忘记注册商标
商标能够承载企业的商誉,能够将一个字符、词语或图像与你的公司联系起来(企业名称与标语也能起到类似作用)。商标权的保护具有防御性质,能够有效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且与其他方式相比(如广告宣传),进行商标注册是最为便捷,也是最为经济的获保护途径。
8. 公司标识及网站设计的版权归美术设计员、网站设计员所有。
公司的标识以及网站设计通常由独立合同方依委托合同完成。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归受委托人所有。除非是以文字形式呈现的设计,作者若未声明放弃,则享有作品的人身权。(此处与我国的规定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未经约定著作权归受委托人所有,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因此,有很多公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对每天都在使用的标识和网站设计并不拥有版权。
9.认为保密协议无关紧要。
你可能听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实践中已停止强制执行保密协议,并规定风投或天使基金投资协议中不得包含保密协议。有些人甚至认为保密协议本身就是个过时的概念。那么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是否也应该放弃保密协议这一法律选择呢?显然不能!不论保密协议是否强制执行,其对已离职的公司原雇员来说都具有威慑作用。现在社会竞争十分激烈,人员流动性也较大,你曾经的软件工程师可能跳槽去了竞争对手的阵营,曾经的销售可能带着你的顾客名单琵琶别抱。
此时,若存在保密协议,对公司来说就有了强有力的武器。即便如此,仅仅签订了保密协议还是远远不够的,保密协议只能作为公司信息保护策略的一部分。若公司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以防止信息的泄露(例如文件管理政策和特别的训练),那么在法庭上将很难证明被泄露的信息是真正意义上的“保密”信息。
10. 不清楚公司的程序员是否能将其写的程序代码提交专利申请。
受雇于创业公司的程序员和开发者通常被认为是受雇进行“研发工作”的,故他们对其完成的程序代码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然而,缺乏书面文件的支持,仅仅依赖这一普遍的认知是有很大风险的。在这件事上的含糊不清可能导致未来旷日持久的纠纷。若员工认为他们拥有程序代码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那么无论他们的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这样的纠纷对于公司来说都是件令人头疼的事。此外,除非有合同的约定,公司员工没有义务主动提交在工作时间完成的“新发明”。作为一个谨慎的管理者,应该在雇佣合同中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