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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热门三篇)

想在青岛做创业,那么现在有什么创业补贴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享受创业补贴扶持?

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3类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15-2018年,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创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开始执行,对2015年6月23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领,如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3万元补贴。

三、申领创业补贴需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3)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四、怎样申请创业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可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领补贴人员需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财务报表。

五、申领创业补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不设扶持期限。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

青岛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你有青岛户籍,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不想续约准备自己创业,那么,你只要在合同期满后办理失业登记,就能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按照青岛市政策,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政府将给予5000元补贴;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如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如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5万元。无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如果创办企业后,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申请以上创业扶持政策,可到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人力资源社会服务中心办理。

三类群体可领创业补贴

根据全市统一的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包括三类群体: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即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是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申领条件。

外地生看清优惠政策

外地生毕业五年内可领补贴,是指五年内创业还是指毕业五年内申请创业补贴呢?创业补贴的范围包括毕业五年内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申领条件要求从事个体和创办企业的时间在毕业五年内,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时间在正常经营满两年后,可到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青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最高补贴1000万元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今天出台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办法》,规定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资金。

奖补标准:省级示范基地需满1万平方米以上

我市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人员范围等,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为: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达到100个以上(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应为高校毕业生,青岛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下同),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的,核定3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为: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100个以上,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的,核定2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资金。达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基本条件的,核定5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等增加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认定程序:可向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我市规定,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各单位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评估。

根据规定,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额度,分期发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后,奖补资金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经复查后,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予以拨付。

资金使用:年度考评不合格追回奖补资金

我市明确,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或用于基地(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根据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次进行绩效考评,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或存在六种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追回奖补资金。具体情况为: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改变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此外,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擅自改变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的;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我市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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