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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创业政策

现在关于就业创业上,国家有什么新的政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就业创业政策

石家庄:就业创业政策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被放宽。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企业,除一人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外,允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施“零首付”,即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全部到位。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

解除住所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拓展创业空间。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实行无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即除涉及安全及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外,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理、日用品销售、裁剪缝纫等便民行业的,免于办理营业执照。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于办理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各级财政应当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定点创业孵化园补贴、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关于优化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优化就业创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的标准调整、申领条件和拨付流程

(一)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将补贴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1.2万元。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简化创业补贴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填写《济宁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征税证明、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招用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工资发放报表。成功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征税证明、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三)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末对本月申领补贴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贴名单、补贴金额,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自2015年起,市级采取预拨结算办法,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年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数量、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等因素,预拨部分市级补助资金。次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全市情况汇总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连同本年预拨资金于6月底前拨付各县(市、区)。

二、关于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岗位和社保补贴的申领条件和拨付流程

自2015年起,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对初次享受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应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和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初次申请时应提供《济宁市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证明、企业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继续享受补贴的应提供补贴人员名单及企业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每年初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培训补贴的标准调整、申领条件和拨付流程

加大职业培训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将初级工培训补助标准由7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中级工、高级工培训补助标准分别由800元/人、900元/人统一提高到1200元/人,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素质。补贴的申领条件和拨付流程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5〕30号)执行。

四、关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

鼓励各县(市、区)、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15-2018年,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100-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场地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和其它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4〕39号)执行。

五、关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提高资金绩效。各项补贴要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电子化审核审批,并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县(市、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各县(市、区)要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活动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合理安排年度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的范围

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自2015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率统一降低到1.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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