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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网络创业放宽多项政策

2014年12月22日,从天津市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把天津建设成为中国北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力的电子商务中心城市,推动我市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制定了很多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利好政策。其一,鼓励利用网络实现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办网店。

其二,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对申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其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等。

其四,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根据其具体经营项目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核定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经营范围表述。

其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的,网上经营项目在其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内,但未标明网上经营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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