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文网>创业>创业起步>创业政策

2017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汇编五篇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2017年的税收有什么政策吗?2017年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7年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7年税收政策之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退税项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2017年税收政策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以上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九、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三)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八)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九)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十、西部大开发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一)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副标题#e#

目录

2017年税收政策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

(2)救灾救济粮;

(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十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鲜活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即征即退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10人以上),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按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

(五)2009年1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起征点

(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p#副标题#e#

2017年税收政策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二、退税项目

对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017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

1999年,在总体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堵漏新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挖潜堵漏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和工商部门配合清理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的漏征漏管户,加大了商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发票大检查,对欠税户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部分地区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税务设备,对税收优惠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对个体共的纳税定额进行了全面核定和调整,全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力打击出口骗税并采取措施实施反避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由广大纳税人的通力配合,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努力,1999年税收已经突破一万亿元,创造了新的纪录。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15%、3%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

①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

②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定金等),也不能减半征收。

③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税率为2%.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

⑶征收时间从1999年1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⑷由银行代征代缴。

3、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⑴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市面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对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荐自用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⑵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积压空置的商品房,2年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积压空置商品房,指1998年以前已经建成,到1999年7月31日以前仍然没有销售的。

⑶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粗看和别的地方无关,但由于有明显的政策突破,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⑴园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建议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购入单位抵扣。

⑵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

2、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制定。

⑴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期免征营业税。

⑵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3、科研机构转制。

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制定,解决国家部委管理的1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及科研机构专职的有关问题。

⑴营业税。从1999年起到2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⑵土地使用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没有规定时间。

⑶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到2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税收政策,有关文件于1999年12月2日颁布。

⑴增值税。

①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既征既退。

②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均可以由税务部门待开增值税发票。

⑵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不论内资、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有关文件对本条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牵涉的审批环节和名称解释有详细规定。

⑶企业所得税。

①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共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本条规定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由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只能是公益救济性的,而且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②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共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

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本就没有3%的限定。)

⑸关于进出口税收。

①对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列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但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p#副标题#e#

5、支持技术改造。(中共中央已决定,但文件还没有发布,因为操作上还需要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国产设备的价值可以在税前扣除4%.例如,1999年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1亿元,则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计算基础是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价值的4%.

②具体操作很难,技术操作办法已经拟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倾向性意见是当年一次扣除,不用分年扣除。

③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建议以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既扣除本条规定的4%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1999年的数额。

④等文件正式发布以后才执行。

6、技术开发费。

1999年3月25日已经发布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税前扣除。例如:1998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1万元,1999年为12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即12+12×5%.

三、关于鼓励外贸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

1、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是一条国际惯例。在我国,出口退税经历了很艰难的过程,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是征多少退多少,1995年调整退税政策,退税率由原来的17%、3%改为9%、6%、3%,降低幅度非常大。由于改变以后出现了外贸滑坡,1998年调整为11%、8%、5%,1999年再次提高,大约达到13.8%,退税额可能增加好几百亿。

⑴出口税率。1999年1月1日起,机电、纺织、化工、轻工、机械及设备、电子及仪器仪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农机、纺织原料、钟表、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调整当时还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一律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⑵随着加强征管,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明显减少,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大幅度提高。调整以后,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改为17%(包括服装),一部分产品改为15%(调整前执行13%、11%的),原来执行9%的,提高到13%.农产品仍为5%.

2、“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

指宝山钢铁厂已经可以生产的、原来依赖进口或因不能出口退税而应影响价格等因素继续进口甚至同一产品先出口再进口的钢材品种,在国内销售以后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优惠。

3、计划内出口原油实行退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鼓励的税收政策。

1、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档同时由若干个优惠政策同时实行时,优惠税率最低到1%.

⑵上述优惠政策从2年1月1日起施行。但要注意:

①若“两免三减”到1999年12月31日正好结束,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②只有“两免三减”的期限跨过2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③政策联合生效时,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

2、使用国产设备退税(流转税)。

使用国产设备除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还可以扣除增值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不退。

②必须在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内才可以扣除。既要扣除进口设备免税部分,公式:

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总投资额-国外免税设备价值)×17%

⑵退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

这项税收优惠征财在征管操作方面的要求很高。

3、使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所得税)。

同本文第二点第5款的说明。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原来仅限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老城区执行,现在扩大到全国范围。

5、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⑷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3年12月31日。

2、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元/人。月调整到8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

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年1月1日起执行。

2、“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发布。

⑴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

七、2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

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加3%、预提税率为2%),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地方税的改革。

1、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加税,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⑵目前的征收率分别是城市7%、县城5%、乡镇1%,和实际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满足需要。

⑶农村与城市差距过大,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县改市等。

⑷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不够公平。

⑸改革思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脱钩。征收依据可以是销售收入,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指,最大的可能是以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方案已经上报。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不统一,计税方法不科学(如房产税为:①房产原值减去最高不超过3%后的金额的7%、②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和制定中。

3、车船使用税。

这个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2年可能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出台。

五、关于费改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收费项目有68多项,全国收费总额将近5千亿,大约为财政收入的一半,这种情况是由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在收费,有的部门甚至每个职能单位都在收费。由于收费严重失控,企业和人民不堪重负,财政遭受重大损失,扰乱分配关系,滋生不正之风,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在具体改革步骤上,选择交通作为突破口,在交通和车辆收费上先动手。

1、燃油税。

⑴由于改养路费为燃油税应该先修改《公路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三次表决才获通过,进度有一段延迟。

⑵征税范围确定为汽油和柴油。

⑶税额约为现行油价的5%,北京地区汽油的价格可能由3,元/吨变成4,5元/吨。

燃油税可能很快就会开征,当然,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2、车辆购置税。

改现行的车辆购置费为车辆购置税。

六、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的各种研究探讨已经进入关键时刻,问题的焦点已经变成了什么时候出台。由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目前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因此税额小,难度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正因为现在没多少人有遗产问题,涉及面比较窄,正是出台的好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①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不提倡不劳而获。

②灰色收入的纳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③由于是所有者身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但估计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可行性由一些问题:

①由于财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遗产税显得先天不足。

②由于私有财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技术难度非常大。

③和赠与税有些重复。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各国不一样。税率高的达到9%,但普遍大于5%.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将遗产税税率定在5%~7%.起征点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意见不一致,有人提出2万元起征,有的提出5万元起征,也有的提出1万元起征。但不低于1万元起征的意见,是经济学家和税务专家都认可的。

七、证券交易税。

这个税种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由于相关的财政问题比较复杂,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集中在上海、深圳两处、而股民分布在全国各地矛盾难以解决。目前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4‰贴缴印花税。

八、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在很多国家是第一大税种,我国也很可能在2年出台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很可能是雇主向雇员发放的工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缴纳。目前尚有争议的是税率应该是多少,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刚开始征收税率可以略低一些。如美国刚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为1%,现在已经调整到了8%。

另外,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几个税种,2年可能会停止征收。

猜你感兴趣: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

【创业政策】热点

【创业政策】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