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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管理工作是单位日常管理中一项常规而又频繁性的工作,不管单位身处何种行业,规模的大小、实力的强弱,报销管理工作都是处处存在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几篇出差报销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大家查看。
1.0目的
因公司对外往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出差人员出差申请、借款与费用报销的流程及要求,遵从真实、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本管理制度。
2.0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人员国内外因公出差、业务办理、参展、参加外训、会议、公司组织旅游等所有外勤活动的申请,以及公差借款与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
3.0职责
3.1出差人员负责出差申请单的填写、借款与费用报销单据粘贴; 3.2直接上级与部门经理负责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的审核;
3.3经部门经理审核的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单据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3.4总经理负责特殊或重大事项的费用报销单据的最终批准; 3.5财务部复核后控制度对出差借款进行预支及出差费用进行报销。
4.0程序
4.1出差申请与借款:
4.1.1员工因公出差(经常性外出的采购与送货人员除外),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相关项目,如:出差事由、目的地、期限、交通方式、路线、预支款额、职务合理人等,交由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核后,由部门文员递交总经办核准。
4.1.2员工出差期限由派遣部门经理视实际情况核定,因公务需要、意外灾害或患病滞阻,需延后回厂时,以电话告诉部门或从事行政部经理,待回来后补办出差或请假手续。
4.1.3业务人员出差时将《出差申请单》(一式两联)的第一联交部门主管,作为出考勤依据,第二联由出差人员自己保留,待出差回厂时作为注销凭证,交给财务部。
4.1.4出差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出差所需用品,并根据《出差用品检查清单》对出差用品进行清点、检查、确认。以确保出差工作便利,不误事务。
4.1.5出差人员必须对出差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填写《借支单》,按程序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款。
4.1.6财务部有义务在预算内合理安排出差人员的外出经费,保证出差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借支大额现金时,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
4.2出差借款流程:
出差人员填写《借支单》—部门经理确认—总经办审批—财务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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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费用报销流程:
出差工作汇报—填写《支出证明单》或《费用报销单》粘贴票据—部门经理核实—财务部核对—总经办核准—财务部报销
4.4出差报销标准:
4.4.1国内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话费及杂费等,其标准如下:
4.4.2国外出差:
4.4.2.1员工因公务或培训需到国外出差者,应签呈到总经理批准。
4.4.2.2公司派遣出国受训的员工,除工作原因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外,其他交通费用自理。交通、食宿由对方提供的,其费用不得再行报销。
4.4.2.3公务指派之国外出差,膳食、住宿以当地一般标准报销,工作交通费实报实销(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4.5报销标准说明:
4.5.1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以下的员工在特别情况下须乘飞机或高铁时,必要时提前申请或用电话提前请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4.5.2因公乘车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市内乘车实报实销。报销出租车费,若多人同时公差或可顺道时,应共同乘坐,而由一人代表报销,其他作为证明人签字。 4.5.3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搭乘出租车须视以下情况:返回途中公共汽车已下班;紧急文件;携带重要文件、现金;有贵宾陪同;其他类似情况。
4.5.4与公司总经理、副总、总监级别人员同时出差,因工作需要同住包房的可实报实销。 4.5.5当同一天去两个不同的城市时按照住宿所在城市为报销费用的城市。
4.5.6除公司电话卡外,出差人员出差电话费补助为:部门经理15元/天,业务员8/天,执照(包括发传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4.5.7省内周边地区当天去当天回来的业务除车票实报实销外,超过用餐时间1小时以上的补助误餐费用10元/餐;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补助误餐费用15元/餐。
4.5.8以上标准作为出差待遇与报销参考。一般本着经济、实惠、真实、节约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环境。
4.6出差报销要求:
4.6.1业务人员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在出差时限内的乘车、用餐、住宿、电话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的真实合法的全国统一或地方税务票据。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4.6.1.1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及公交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车票。 4.6.1.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4.6.1.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据报支旅费。 4.6.1.4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 4.6.1.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4.6.1.6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4.6.1.7电报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4.6.1.8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6.1.9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盖有单位全称的公章的正式收据为凭。 4.6.2员工若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以每公里1元为计算单位,路桥收费依票据实报实销。 4.6.3礼品费、招待费等须单独粘贴,并填写礼品费、招待费申请报告单(一式两联),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对象。一联交总经理处,一联经部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
4.6.4在出差期间发生的礼品费、招待费必须先请求,后开支,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报销。在外招待贵宾,依实际报销,不得再加报膳食费。
4.6.5业务人员因业务外出期间,不得开支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借出差之际游出玩水,不得绕道坐车,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
4.6.6公司员工参加特定会议或外培,凭会议或外培通知报经(副)总经理报销:如会议或外培统一安排食宿,则不分级别一律凭大会或外培开具的发票实报实销,不再享受补助,如大会或外培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则执行公司级别标准。
4.6.7住宿费发票必须开具住宿日期、住宿人员姓名,住宿天数等项目,项目不全者视不合格票据,不能享受住宿补助。住宿因实际需要(陪同贵宾等),致使费用超支的,也作报销并备注,呈送(副)总经理批准。
4.6.8公司有关人员因公出差,不慎将票据丢失或留在亲友家中,需由本人申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按住宿标准的80%报销。
4.6.9如客户或接待单位提供上述费用的,员工不得另行报销。
4.6.10员工出差期间,无论平时、周末或假日,均不加班费。休息日与假日出差可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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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旦破产,孕妇员工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孕妇员工怎么赔偿”,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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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不能一走了之,还要对员工做出赔偿,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员工赔偿”,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程序终止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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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在赔偿上有什么标准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原则: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顺序:
①第一顺序,职工债权②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哪些?
(1)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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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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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最慌张的莫过于员工了,员工对于公司破产会得到什么补偿吗?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员工所得赔偿”的相关知识吧。
破产清算的的程序: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二、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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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员工怎么办?员工的补偿应该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后员工补偿”,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破产的条件(民诉法第119条、破产法第7条、破产法意见第8条)
(1)企业法人严重亏损;
(2)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被申请破产的法人的债权人,他只需证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证明有无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证据。
3.管辖
企业法人的破产有企业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4.破产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
(2)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申请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及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5)对债务的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6)债务清偿。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原则: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顺序:
①第一顺序,职工债权②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哪些?
(1)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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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那么员工应该怎么办才好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员工怎么办”,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原则: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顺序:
①第一顺序,职工债权②第二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有哪些?
(1)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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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公司破产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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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公司如何进行薪酬管理?薪酬管理的制度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联想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基于外部竞争性的薪酬水平
薪酬水平是指雇主所支付的一系列劳动力费用的平均水平,计算公式为:薪酬/员工数量。外部竞争性是组织之间的薪酬关系,也可称为外部公平性,在实践中可以 表述为:设定一个高于、低于或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薪酬水平。由此可见,薪酬水平并不仅仅指薪酬的绝对水平,更指薪酬的相对水平。组织面临着吸引留住人才和节 约人力资本的博弈,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不是最高的,而是最恰当的。
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可以吸引、留住和激励员工,特别是优秀员工。使薪酬水平具有外部竞争性,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第一,进行科学的市场薪酬调查。通过与其他组织进行交流或者通过公共机构来取得职位薪酬资料,包括所在行业其他组织相应职位的薪酬水平和本地区人才市场的薪酬水平。同时对未来市场薪酬水平加以预测,并估计增长率。
第二,对核心人才实行“市场领袖薪酬策略”。为最优秀最关键岗位的员工支付比现有人才市场同类人才薪酬平均水平更高的薪酬。根据王先玉的研究,一般情况 下,核心人才薪酬水平应该高于业内平均薪酬水平的15%左右。这样既不会使组织负担过重,也可以达到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的目的。
第三,以合理的薪酬体系推动薪酬水平的不断上升。组织应该明确不同岗位的职业发展路线,完善培训制度,不断提供晋升机会,打通员工升职加薪通道。
2.基于内部一致性的薪酬结构
Milkovich认为薪酬结构表现为三个方面:职位等级的数量、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级差、用于确定这些等级和级差的标准或基础。内部一致性通常被称为内 部公平性,是指单个组织内部不同工作/技能/能力之间的薪酬关系。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对教师来说,是最持久也是最根本的激励。因为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解决 了最根本的分配问题。薪酬结构的内部一致性实际上就是指薪酬结构的内部公平,它要求薪酬结构的各因素之间、薪酬岗位标准的各指标之间都要保持一个适当的比 例,特别是要确保薪酬结构能充分体现人力资本价值、岗位职责等决定薪酬的基准因素。万能的薪酬结构并不存在,不同组织的薪酬结构应该有所不同。
薪酬结构内部一致性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体现
第一,总薪酬中各薪酬种类及其各自内部比例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要想做到合理必须:将薪酬与组织绩效紧密联系;各职位数量与薪酬等级数量对应;同一等级职 位之间的薪酬保持公平;不同等级职位之间的薪酬具有差异性。同时,还要注意各岗位工作价值的体现程度,如职务重要性、任职者资历、工作表现的平台和空间、 实际绩效可实现程度等。以工作绩效为主导决定因素,其他因素为辅的薪酬结构激励作用相对较大。
第二,事前投资性薪酬与事后绩效奖励性薪酬的比例是否合理。事前投资性薪酬支付在工作之前,将薪酬看作投资而非成本,以维持、利用和开发现有知识技能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员工未来行为的影响。事后绩效奖励性薪酬支付在工作之后,是对员工特定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强化。
第三,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的比例是否适当。在薪酬结构中,固定部分是保险性的,一般不能起到激励作用。而浮动部分属于风险性的,通常具有激励效果。组织可以考虑适当加大浮动部分在总薪酬中的比重,特别是具有长期激励效果的薪酬种类。
第四,是否注重薪酬的差别性。内部一致性要求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员工的岗位及个性特征来制定不同的薪酬结构,使薪酬与努力和能力相结合、与风险权责相当、与所创造的价值相对应、与个人绩效相挂钩。
第五,薪酬结构是否多元化。多元化的薪酬结构灵活多样,可以随着工作岗位等的不同而变化,不断对员工的薪酬结构进行调整,可以更好地发挥激励效果。
3.用绩效工资认可个人贡献
绩效工资将工资支付金额与某些预先规定的行为或成果挂钩,是为鼓励、引导或控制员工行为而设计的工资。Heneman在42项考察绩效加薪的研究中有40 项研究表明:将薪酬与绩效相关,员工工作绩效就会提升。Gerhart和Milkovich对200个组织进行调查,发现:绩效奖金规模每增加10%,资 产回报就会增加1.5%;绩效工资对个人和组织绩效的影响比基本工资更大。绩效工资意味着薪酬观念从固定转向了可变,在激励员工提高绩效的同时,也有效控 制了组织的人力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瞬息万变的环境中,绩效工资可以使员工自愿调整工作内容和行为方式。John和Tropman认为,绩效工资意味 着对加薪幅度进行一次全面变革:必须提高绩效评价的准确性,要对真正需要回报的绩效分配足够的绩效工资,并且要确保不同绩效水平间的加薪规模具有明显的差 异。
No总结有效绩效工资激励计划的原则:
第一,绩效评价应当与组织目标联系。如果绩效奖金极其诱人,员工可能把注意力全部放在给予奖励的绩效指标上,忽视了没有纳入奖励范围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很可能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很大影响。
第二,员工应当相信他们有能力和资源来满足绩效标准。要使绩效工资具有激励作用,员工必须相信他们能够获得这些回报。组织应当给予员工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
第三,员工应当重视组织所提供的回报并且相信回报系统是公平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是重视工资的,但赚钱并不是好好工作的惟一原因。如果绩效工资能够根据个人贡献进行奖励,那么员工就会认为绩效工资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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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的劳动关系中,薪酬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劳动争议也往往是由薪酬问题引起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中心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中心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薪资构成(建议分类: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占月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30%。
1. 基本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2. 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第四条 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七条 薪资之扣除
除依据法令之扣除额外,其住宿方面之相关费用也由薪资中扣除。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管理、技术、行政部分(建议分管理、技术两类,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条 初任工资
1. 新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来定级,其薪资等级按下列标准执行:
2. 非应届毕业生,则需综合考虑其所担任的职务,来公司以前的工作经历、能力、工龄(相关岗位工龄)等因素后确定。
第二条 职务工资
中心工资按职务分四个层次九个等,每等有五个级,等级标准如下:
第三条 上表工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四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销售部分
第一条 中心根据各销售员的销售能力、工作业绩、出勤状况、工作态度等要素,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划分首先由销售经理考核,再呈报公司总经理确定。
一级:能够协助上级工作,对其他员工能起指导、监督作用的,具备优秀品格的模范员工。一级销售人员要有三年以上从事销售工作的经验,并且在近半年的销售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级:有一年以上销售工作经验,工作努力,经验丰富,勇于承担责任的业务骨干。
三级:经过短期培训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销售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具体多少要列出来)+绩效工资+提成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薪资的支付时间和方法(见 )
第三章 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监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工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工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的上一档或二档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负责审核汇总。调动核准程序按()文件灰顶执行。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 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 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 其他经人事行政科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第四条 提薪标准
第四章 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 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 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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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体系作为保护和提高员工工作热情的最有效的激励手段,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不可欠缺的一部分。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11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高估作为一种独立系统存在的薪酬的作用
从总体管理流程来看,薪酬管理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末端环节,它位于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之后,尤其是在职位分析与评价以及绩效管理等完成之后才能得到的一个结果。但是,薪酬管理的作用绝不仅仅是“分蛋糕”或者是论功行赏,薪酬分配本身既是一种结果,同时也是一种过程。进而言之,薪酬系统本身所规定的分配方式、分配基准、分配规则以及最终的分配结果,会反过来对进入价值创造过程的人的来源以及价值创造过程本身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薪酬分配的过程及其结果所传递的信息有可能会导致员工有更高的工作热情、更强烈的学习与创新的愿望,也有可能导致员工工作懒散、缺乏学习与进取的动力。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将薪酬当做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惟一手段或者最重要的手段,相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只要工资高,一切都好办;只要支付了足够的薪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就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比如更容易招聘到一流的员工,员工更不容易离职,以及更便于向员工施加努力工作的压力等等。在这些企业中,薪酬往往成为企业激励员工的一个撒手铜,加薪成为解决人的问题的一种最得心应手的手段。
根据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薪酬主要属于一种保健因素而非激励因素。即高的薪酬水平可能会保证员工不会产生不满感,但是并不能自然导致员工产生满意感。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许多企业员工尤其是那些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身上体现得非常充分。劳动力市场上很多人为了个人的能力发挥,以及寻求适应自己的企业文化和领导风格而辞去高薪酬的工作,宁愿接受薪酬水平稍微低一些的工作。事实上,很多时候,当员工抱怨对于企业的薪酬水平不满时,真正的原因并不一定是薪酬本身有问题,很可能是员工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其他方面有意见,只不过是借薪酬说事罢了。这时,加薪仅仅是对员工在其他方面不满所导致的心理损失提供一种补偿,却丝毫不会产生企业所期望的激励效果。
2.薪酬结构零散,基本薪酬的决定基础混乱
从我国很多企业的工资表上,你都能看到多达五六项、七八项甚至十几项的工资构成,看上去甚是复杂。究其原因,就在于许多企业的薪酬体系设计是一种机械式的设计思路,认为薪酬中应当体现的某种因素比如岗位的重要性、技能水平的要求高低、最低生活费用等等,都必须在薪酬结构中单独设立这么一个板块。事实上,很多时候,企业的薪酬构成被划分得越是支离破碎,员工的薪酬水平差异就越是不容易得到合理的体现,因为既然你单独设立一个薪酬项目,那么大家必然要多多少少都拿一点。不仅如此,薪酬构成板块过多还会造成另外一个不利的后果,这就是,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低到底取决于什么变得模糊了。员工既不清楚决定自己的工资与他人的差异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也不清楚自己怎样能够通过个人的努力来增加薪酬收入,更看不到企业的薪酬系统鼓励什么,与企业的战略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从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对于管理类、事务类以及生产类的员工来说,以职位为基础的基本薪酬决定方式起码在现阶段是比较适用的。但是,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即使是在我国一些明确实行了岗位工资的企业中,在岗位的界定和评价方面仍然存在很多误区。在我国的许多企业中,作为基本薪酬决定依据的与其说是岗位,不如说是行政级别或者是人员类别,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过分析和评价之后确定的岗位。比如说,很多企业的部门经理都拿基本相同的薪酬,理由是他们属于同一类岗位,但事实上,不同部门经理所承受的压力以及对企业战略目标的贡献差异非常大,你可以说他们是在同一个行政级别上,却不能说他们属于同一个等级的岗位。对一些规模较大的电信企业以及保险企业中进行实际量化职位评价的结果表明,不同的部门经理职位通常可以被划分为三到四个不同的岗位等级。
对企业来说,对技术类人员实行以技能为基础的基本薪酬决定方式,可能是比较合理也比较有利的。只不过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制定出明确的技能等级评价以及再评价的方案,而不能搞成变相的论资排辈。目前我国企业单纯依赖国家的职称评定系统来界定技术类人员技能等级的做法,已经远远适应不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企业必须自行研究制定适用于本企业技能资格的等级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价和重新评价,这样才能保证技能工资制真正落到实处。
3.薪酬系统的激励手段单一,激励效果较差
在基本薪酬差距一定的情况下,薪酬对于员工的激励主要取决于两大主要工具,一个工具是绩效加薪,另外一个工具是奖金的发放。所谓绩效加薪,就是在员工现有基本薪酬的基础上,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同时主要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有时还要考虑员工所在部门的业绩以及整个公司的业绩)来增加员工的基本薪酬的落千丈一种做法。奖金也是一个主要与员工个人的绩效相关的现金奖励。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具有较大差异的特征:绩效加薪会导致员工的基本薪酬不断提高,而奖金则大多属于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奖金的发放并不改变员工的基本薪酬水平口绩效加薪具有一种刚性特点,尽管每次加薪的幅度往往不大,但是久而久之就可能导致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将员工的基本薪酬提高到对成本构成较大压力的地步。而与此同时,这种日积月累式的加薪也渐渐被员工们看成一种理所当然的既得权利,而不是一种激励性的力量。因此,企业可以在绩效优异时支付较高水平的奖金,而在绩效不佳时适当控制奖金的发放,从而适当控制成本。
当前,在我国许多企业中,生产工人的薪酬制度相对来说变得越来越合理,越来越接近市场的要求,但是对于管理类、事务类、技术类以及一些营销类员工的薪酬体系设计却仍然有着浓厚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许多企业喊了很久要拉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但实际上却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我们知道,员工的收入差距,一方面应当取决于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外部市场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员工在当前工作岗位上的实际工作业绩。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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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O2O运营管理手册时,必须对O2O模式、运营浪程进行深入的学习,同时需要深入了解企业对支撑行为的管理规则制度,基于对这2者的理解,小编把整理好的O2O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引语:世界上一切好东西对于我们,除了加以使用外,实在没有别的好处。 ———选自《鲁滨逊漂流记》
O2O的运营管理和运营模式
小标引语:人体需要骨骼才能支持血肉,商业模式道理相同,必须建成确保执行力的“高端团队”。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提到了O2O的前世今生,提到了这种社会化营销新手法在消费者心中,在未来的商业生活中担当的重要角色,那么自然就会涉及到如何使其正常运行起来的管理体系,涉及到企业如何实际地操作O2O的运营。
既然提到运营首先最不能缺少的便是人的因素,然后是体制,然后是考核,最后便是良性的运行。在此当中最重要的是便是执行力问题,经商都了解,再好的执行方向,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执行力团队支持,那么100分最后也只能获得零分的结果。
因此在设置体系的同时必须最先考虑如何更便捷地确保执行力。O2O涉及的主要就是可以支撑线上线下的制度、规程和标准。对于数据的采集最优化的就是利用智能化工具,进行自主处理,加权累加。而规范的制度则是管理的标准和基本准则,需要将其制定成公司的“家法”加以强制推行。因为涉及的是未来影响公司运行的融合,因此该执行团队的管理权也必须直属最高负责人,团队带领者更应该拥有协调各个部门能力的作用,必须拥有绝对的指导权,有些类似于古代的“钦差大臣”,可以有尚方宝剑护体,否则最后就只能是流于形式。以前我们一直在强调要用互联网思维来看待未来商业变化,但如今应该是使用全网融合O2O的视角来看待未来变化,它的外沿大于原本的互联网思维,这远非是简单地设置一个事业部这么简单的事情。必须是伤筋动骨地将整个运营体系植入到公司的各个管理层面上。
运营行为是基于互联网的联系而存在的,也就是说线下与线下的数据连接主要还是要通过互联网来达成。因此不造成简单地令让原有岗位上的员工来兼职O2O的工作,那样的话只会模糊原有的工作职责,并且不利于高层领导对于新运营模式的考核。由此得出,认知应该是整个企业必须达到的,但执行却需要核心团队运作O2O运营管理体系。
O2O运营管理体系的内容涉及以下组成部分:
业务流程的梳理和优化组合:对业务关健节点的分解并优化各岗位业务模块与执行要点
培训和复制:含学习、技能培训等;
实施/监管:对O2O业务实施的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建立应急机制:异常和事故处理等
数据化管理:各种数据采集、分析、服务等。
小标引语:O2O的执行需要形成标准执行手册,标准对O2O运营很重要,但目前很少被关注
在18世纪时代,制作成品的工序不多,有些分工也很粗糙,甚至有时候一件工作全由一个人完成,学徒性质的实践与学习构成了主要的生产力。可是随后,工业革命时代来临了,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也日益复杂,分工更是以流水线的形式逐步三项民,如何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呢?因此便催生了以作业指导书形式,统一各工序的操作步骤及方法的管理方式,于是有了SOP。SOP,标准作业程序(英语:StandardOperating Procedure,常缩写并简称为SOP),是指在有限时间与资源内,为了执行复杂的事务而设计的内部程序。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标准作业程序能够缩短人员面对不熟练且复杂的业务流程,只要按照步骤指示就能避免失误与疏忽。在O2O时代里,同样需要标准化作业指南。此前,美国佛州诺瓦大学公共决策博士、美国哈佛大学企业管理博士、英国牛津大学国际经济博士后余世雄也曾提到,一个公司要有两本书,一本是红皮书,那是关乎公司的策略和战略指导纲领的,而另一本便是蓝皮书,也就是标准作业程序,这个标准必须要做到细化和量化,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O2O碎片化渠道和碎片化内容的模式下,客户对体验要求越来越髙,因此标准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行为的标准,也要和客户体验结合在一起。对于O2O来说执行行为中最理想状态是行为不需要人的经验和个人智慧判断的工作节点,应当由平台工具自动处理,如数据采集,数据传递、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这些工作,这是设计运营管理体系的基础。而规范制度是管理的标准和基本准则,同样是管理体系执行保障的标准,把体系中重要流程、操作手册形成制度后其执行力才有保证,因为制度代表了公司的权威,有强制性,有巨大的约束力。
在设计O2O运营管理手册时,必须对O2O模式、运营浪程进行深入的学习,同时需要深入了解企业对支撑行为的管理规则制度,基于对这2者的理解,根据内容、业务流程、操作规则等要求,形成管理方法和培训资料定义出标准执行并形成手册,交给执行人员按章执行。在实体营销环境里很多的企业都会有自己的运营管理体系标准,如很多的服装企业有自己的员工管理手册,也有自己品牌的店铺管理手册,但电商的快速发展让许多的企业来不及思考,习惯成自然的边做边总结。
事实上,因为O2O是跨界营销,线上线下融合之道,新的模式更需要规范化管理,所以建立健全企业O2O模式中的线上操作和线下操作标准化体系,更是整个O2O运营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还需要建立监管机制来检查执行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优化标准,这样周而复始。同时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对团队进行实施、辅导监管,最后在此基础上引入管理体系实现数据化运营管理。标准手册只是入门,实际操作中,线上线下的运行还需要有互通配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经营标准化是永恒的话题,随着消费者对消费体验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加需要有一套标准体系来支持企业的经营。
O2O支持分为线下线下两个层次同,其中线上的主要业务行为是销售及消费者维护,这需要建立业务流程管理标准,该管理流程的重点在于业务关健节点流程的执行。从具体实施层面,它还可分为流程分析、流程定义与重定义、资源分配、时间安排、流程质量与效率测评、流程优化等,我们通常用来实施绩效考核的标准也就是。在实施阶段里,包括消费者的线上关注、订单分类、渠道设置将这三个节点进行细化。比如线上关注可以细化为客户注册账号信息了解、消费者定义、消费者关注内容,订单成交或取消等,而渠道设置方面则要将线下服务和线下实体店进行绑定,确定与线上互动渠道,并将内容匹配成业务,最终再进行业务审核、成交进入完美服务流程。而在订单方面,则需要形成订单凭证下发,验证、撤销及最后的数据接入,数据管理。三方面的互动需要互为依托和扶持所以标准化尤其重要。在上述的业务流程中不难发现,线上的运营的重要性,因此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效应考核及出错处理机制。根据墨菲定律,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出错,因此在正常的管理体制之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出错补救方案,这个同样也可以运用运营管理体系加以实施,即在每个环节当中设置一个出错补偿窗口,一旦有环节出错,便可以通过补救窗口加以纠错,以期降低犯错成本。相较于线上运营管理而言,线下的现场服务体系的作用也相当重要。不但包括了店铺还有物流及后续的上门服务。
同样可以根据运营管理体系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营销前,营销中及营销后。三个阶段对应的便是店铺及物流的前端布局并完成营销,营销中的登门拜访测试安装,还有营销后的回访调查和客户联系。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性,三个阶段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家居、卫浴建材行业而设置,对于鞋服等传统产品而言,则只需将三个阶段简化为两个阶段,中间登门拜访的环节一般只需由快递公司完成。公司主要监督第一阶段的店铺营销及售后的客服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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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险公司管理有哪些制度?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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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公司破产后,员工应得到什么补偿?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破产员工的补偿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
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职责范围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对抗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对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破产清算实务:
(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可见,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有助于维持破产企业的完整性。
(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破产则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的之所在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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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破产了,那么员工是不是有相应的赔偿?企业破产有什么情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破产赔偿小知识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程序终止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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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管理制度
分公司既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相对独立的公司,同时又是受总部直接管理的分支机构,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包括业
务部、财务部和行政部三个部分。企业运营制度是用来“管组织”的,所以分公司运营制度按照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将包括三个方
面:一、业务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
合同是公平对等的,是双方行为约定的准则,说明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很多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存在消极维护自
身利益现象,对需方一些基本保障缺乏说明条款。这样容易造成在合作谈判中修修改改,既麻烦又容易产生一些漏洞。其实完全
没有这个必要。在现在商业竞争中,对于供方来说很多方面是基本的服务保障,也是实际能做到的。既然是必须要做到的,也是
实际能做到的,为什么不直接在合同书里体现出来呢?例如退换货、责任赔偿和未按时送货违约责任等规定。这样最终不但没有
什么害处,还会带来一些好处:一、体现公平合作的原则,令客户信服;二、相应的对客户的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要求名正言顺
,无可反驳;三、有助于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企业竞争力。
订单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订单是针对具体供货的约定说明,包括供货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送货
时间和送货地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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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后可不可硬聘请外企员工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注册公司外企员工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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