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2021年劳动法工作时长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作时间,以供大家阅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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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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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的调动是产假期间经常发生的事,产假是劳动法保护的正当权益,大家有必要了解下相关知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产假调动工作岗位劳动法,希望对你有用。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凡是符合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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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注重实效,希望你喜欢。
据悉,为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并不断取得实际成效,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该行动进一步整合了各方工作力量,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通过实施该行动,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坚决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强宣传动员和引导,形成全社会都来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各相关部门将结合各自工作,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素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深化“和谐校园”创建,优化未成年人的校园环境;开展未成年人自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深化“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查处使用童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非法用工伤害;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对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网吧、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管理,推进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保障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做好未成年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促进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推进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积极参与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和问题;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统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约有3.41亿,约占全国13.08亿总人口的26.1%。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的期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别是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不断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人大、政协强化监督,司法机关推进少年司法改革,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积极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蔚然成风。二是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遍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的救助保护措施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精神文化产品日益丰富。三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逐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针对非法网吧、不良“口袋本”图书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强化职责、密切合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日常监管,有效地净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四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全国28个省(区、市)以及大部分地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校外辅导员、“五老”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为核心的社会化保护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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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国家劳动法工作时间,希望你喜欢。
最新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怎样的?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74小时进行折算。
以下是新劳动法关于工作的时间的相关规定内容: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0.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3.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5.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7.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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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15年劳动法不定时工作时间的规定。欢迎阅读!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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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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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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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职工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以下统称职工 )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 一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 二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三 )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 四 )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 1994 年 2 月 8 日共同颁发的《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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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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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就业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幅度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就业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原来单位是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但是每天、每月延长的时间都是有限制的。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是我们劳动者也不能是单位让延长就随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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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益,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最新的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
(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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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代表来说,销售学知识无疑是必须掌握的,没有学问作为根基的销售,只能视为投机,无法真正体验销售的妙趣。做好销售就一定要制定工作计划来安排,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销售员工作计划,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进一步贯彻监管文件精神,以身作则,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强化自律职能,努力营造公平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1、加强营销人员的管理,促进营销人员的有序流动,规范各公司的增员行为。
2、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的宣传引导力度,健全和完善快速理赔中心的各项机制,使之尽快正常运行。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大监督力度。继续维护市场秩序问题,遏制恶性竞争。
4、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继续抓好《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的自觉性,坚定保险消费对保险业的信心。
5、进一步有效提升保险整体社会形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宣传活动,倡导保险服务文化,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行业协会自身的宣传力度,提高在社会上的知名度,这样协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为行业、为保户服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行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
6、进一步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加强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以更好地服务会员公司;加强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协会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加强会员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维护协会大家庭的团结与和谐。#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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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制定好工作计划的销售,讲得再好,都永远无法创造销售。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销售的工作总结与计划,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市场SWOT分析
(1),优势:企业规模大资金雄厚,价格低,产品质量有保证。
(2),劣势:产品正在导入期,各方面还不成熟,客户不稳定,条件有限(没有自己的物流配送)。
总之老品牌占山为王,市场,客户稳定。要想在这片成熟,竞争非常激烈的无烟战场上打出一片天地。我们必须比别人付出10倍的艰辛。
二,产品需求分析
1,童车制造业:主要是:儿童车儿童床类。
2,休闲用品公司:主要是:帐篷吊床吊椅休闲桌等。
3,家具产业:主要是:五金类家具。
4,体育健身业:主要是:单双杠脚踏车等。
5,金属制造业:主要是:栅栏、护栏,学生床等。
6,造船业等等。
三,个人工作计划如下:
1,以开发客户为主,调研客户信息为辅,两者结合,共同开拓钢管市场。
2,对老客户和固定客户,要经常保持联系,勤拜访,多和客户沟通,稳定与客户的关系。对于重点客户作重点对待。
3,在拥有老客户的同时,对开发新客户,找出潜在的客户。
4,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和客户交流时,多听少说,准确掌握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
5,多了解客户信息,对于重点客户建立档案,对于潜在客户要多跟近。
6,掌握客户类型,采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完善自己和创新意志相结合,分层总结。
四,对自己工作要求如下:
1,做到一周一小结,每月一大结,看看有哪些工作上的失误,及时改正下次不要再犯。
2,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状态和需求,再做好准备工作。
3,对所有的客户工作态度要端正,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为公司树立形象。
4,客户遇到问题,不能直之不理,一定要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把我们的客服带给客户让他们感到我们公司温暖。买者省心,用者放心。
5,要有健康的体魄,乐观的心情,积极的态度。对同事友好,对公司忠诚。
6,要和同事多沟通,业务多交流,多探讨。才能不断增强业务的技能和水准。
7,到十一月份,要有两至三个稳定的客户。保证钢管的业务量。
8,十月份是个非常严峻的时期,业务刚刚开始,市场刚刚启动,对市场中的客户还不太了解。希望争取拿到一至二个定单。
9,在09年最后一月中要增加一至两个客户,还要有三个至四个潜在客户。为下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在以后的销售工作中采用:“重点式”和“深度式”销售相结合。采用“顾问式”销售和“电话式”销售相结合。
六,在钢管销售上,我主张三步走原则:
(一)整理所有可能用钢管的客户资料,分为主客户,潜在客户和有意向客户。
(二)从中找出使用我们的产品客户,重点跟踪。这分两种:1,用量大的客户2,用量小的客户。#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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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是什么?主要的内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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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创业的成功都在于不断的销售,不断的服务。把销售做好的方法就是制定销售工作计划,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销售内勤工作计划,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销量指标
带领团队努力完成领导给予的当月销售计划、目标
二、监督,管理销售展厅和销售人员的日常销售工作
制定仪表环境监督卡。
1、仪表着装:统一工作服并佩戴胸卡
2、展厅整洁:每天定期检查展厅车辆,谈判桌的整洁状况。每人负责的车辆必须在9点前搽试完毕,展车全部开锁。随时处理展厅突发情况,必要时上报销售经理。
3、展厅前台接待:如值勤人员有特殊原因离岗(),需找到替代人员,替代人员承担所有前台值勤的责任。随时查看销售人员在展厅的纪律。
4、销售人员的日常工作:,对于销售人员的客户级别定位和三表一卡的回访度进行提醒督促,对销售员的销售流程进行勘察.对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任务和需要完成的任务进行协调,如上牌时间和厂家出现的政策变动等.随时处理展厅突发情况,必要时上报销售经理。每天下午下班前定时把一整天的工作情况和明天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上报给销售经理。处理职责范围类的客户抱怨,提升客户满意度。
5、员工请假处理,准假具体安排办法制度。
三、配合市场部,做好销售拓展和市场推广工作
1, 对市场部发出来的市场活动进行协调,如外出拍照片等.
2,在销售人员不值班的情况下,可以沟通市场部进行外出市场开拓,由市场部定点,出外发单片.
四、掌握库存,配合销售经理做好销售需求计划
每天对于销售人员的交车,资料交接,开票,做保险等进行盘查。下班前上报销售经理登记。对于时间过长车辆对销售人员进行通报,重点销售;配合销售经理对每礼拜一从厂家订购的车型,颜色进行建议。
五、协助销售经理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于现阶段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销售员缺少较好的培训,通过与销售顾问的沟通,他们需求更好的竞品信息,我会想办法找出好的口述(已有思路),直接影响销售业绩。根据销售经理和销售顾问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的培训材料和计划!初步定在每天早晨培训闲置组。#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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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简历是医学应届生求职者在求职路上迈出的第一步,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医学应届生学习工作简历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个人信息:
姓名: xxx
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广州
民族:汉族
年龄:24岁
婚姻状况:未婚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行业:生物/制药/医疗保健
月薪要求: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实习兼职工作及经验
①2015年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实习六个月,期间负责医院全体职工的计算机知识普及和提高教学工作;策划多起医院活动宣传方案 ;了解医院的基本构架及文化理念;熟悉了相关的医疗政策法规。
②2014年xx社区医院,实习三个月,工作内容:按时参加护理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提问,规范熟练进行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XX药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
获得学位: 学士
毕业日期:2016年7月
工作能力及特长:
本人系预防医学本科毕业,希望能从事相关卫生行业,例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等工作。但同时也希望到公司(尤其是医药公司)发展,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自我评价
希望贵公司能为我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我认为,只要有决心,有毅力,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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