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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将全面并轨 2016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进展,在事业单位养老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之后,公务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并轨的相关事宜也将取得进展。那么养老金并轨有什么好处?养老金并轨有什么影响?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同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维刚说。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我最关心的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国家某部委公务员王钦任职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资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补贴。“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资缴费,那就亏大了。”他说。
人社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这位负责人说。
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其每月参加职业年金的缴费数为6000×4%=240元;而单位虽然是以工资总额的8%缴交,但具体到个人,实际上也为这名基层公务员缴交了6000×8%=480元的职业年金。
再如一名60岁退休的公务员,其对应的计发月份数为139月,其职业年金滚存总额为30万,那么其可以按月领取300000/139 =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该参保人的职业年金收入再增加2000多元每月,连领139个月。
职业年金咋管理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我的是我的,单位交的退休后连本带息也是我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核定账户形成职业年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咋投资
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换单位咋办
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咋领取
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咋交税
事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带来的退休金收益,按社保法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时候开始交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要从去年10月起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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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养老金并轨最消息,每一次关于养老金的新闻都会引发人民的热议,这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谁人不会老呢!有报道称养老金将全面并轨,并轨的实质不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而是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那么,养老金并轨是什么意思?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养老金并轨介绍。
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双轨制——企业养老金和事业养老金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现在的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们的呼声很高一致要双轨制并轨)。2012年3月,这一制度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高涨。2013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201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审议通过。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到2015年7月底,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对此,官方采取了措施,确保所有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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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养老保险制度也迎来了新政策,成为当下热门话题。无疑,养老金并轨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那么究竟如何解读这一新政策?养老金并轨又将给普通市民及国家经济带来怎样的影响?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养老金并轨问题分析。欢迎借鉴。
①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②个人工资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养老金并轨四大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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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什么是养老金并轨,为什么要实行养老金并轨方案?下面一起来看一下2016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解读。
养老保险基金对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的加深,让在“新常态”下收入增速已回落到个位数的各级财政颇感压力。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仅增长8.6%,但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就增长了19.3%。
《报告》显示,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为3027亿元,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13%,比上年增长491亿元,增长19.3%;比2009年增加1807亿元,这5年平均增长率为19.9%。
楼继伟认为,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算平衡的原则,促进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实现制度长期稳定运行。
然而,这是一个艰巨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对本报记者表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必然带来责权不分,政府的责任只会越背越重。
《社会保险法》将政府补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定来源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胡继晔表示,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的根源就在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本想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但实际上却承受了两种制度的劣势,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所遇到的种种死结都与此相关。
中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模式,其初衷是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优势发挥出来,目的是实现预期稳定和多缴多得。但在制度的实际执行中,混账管理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
李珍表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既想要公平,又想要效率,就将具有共有产品性质的社会统筹和具有个人所有制性质的个人账户绑在一起,谓之“制度创新”。个人账户计息率过低,导致养老金水平下降,社会总福利也在下降。
“经过18年的实践,证明统账结合这种模式应该改革。”胡继晔说。
胡继晔建议,尽快修改《社会保险法》,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离,将社会统筹作为第一支柱,降低费率提高缴费刚性,由政府兜底,促进制度公平;将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起作为第二支柱,完全由企业和个人来承担责任。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中央正在制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虽然具体是真正意义上全国统收统支,还是像省级统筹一样只是建立调剂金制度还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应该可以确定,全国统筹只会统筹基础养老金部分,个人账户还会留在地方,这也就意味着未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将有实质性的分离。
养老金并轨进入实质启动阶段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8月5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目前,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由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对此,官方采取了措施,确保所有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有增加。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时间表,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上报方案。如今大限已过,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山东、四川、上海、江苏等地陆续公布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其中,山东改革的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前列。7月28日,继今年2月份率先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养老金“并轨”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7月31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7月15日,上海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而在此前的3月份,四川也出台了相关意见。
上述“地方版”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养老金“并轨”后,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对于这些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每个月自己要交多少养老保险费。
事实上,个人的缴费多少与缴费工资基数相关,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不相同。
其中,山东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可见,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缴费水平也将不一样。但从全国范围看,月均缴费会达到多少呢?据媒体报道,陕西财政厅在今年初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时,曾透露了中央设计的缴费水平。
当时的报道指出,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事实上,为了降低养老金“并轨”难度,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同步进行了调整。
“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人社部近期通报,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
记者注意到,一些暂时没有正式实施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采取了预发的措施。其中,湖南明确,对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预发,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施时多退少补。
而在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部分参加工作晚、职务较低的人员,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金保险个人缴费,出现“增不抵缴”的现象。
北京某机关单位获得的一份工资测算表看到,该单位科员、副科人员就处于“增不抵缴”的状态,其基本工资分别增加866元、984元,津补贴分别减少250元、290元,分别扣保险费642元、720元,增资与缴费的差额为-26元。
不过,人社部明确要求“不出现不涨工资的情况”。记者注意到,该单位对科员、副科各发放了126元的临时性补贴,所以科员、副科实际增资100元。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祖德7月29日曾透露,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并轨同步实施,一部分群体会出现“增不抵缴”,为避免这种情况,北京市人社局请示了人社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北京市的解决办法,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工资不下降,同时略有提高,水平在人均1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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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公式怎么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近日,上海等17地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于上海方案,我们为你提炼了6个要点,具体请看↓↓↓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p#副标题#e#
保持待遇不降低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大家都很关注的上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我们为你提炼了最重要的6个要点:
要点1能介绍下上海养老金方案吗?主 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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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及养老金"并轨"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也成为大家青睐的热点消息。养老金并轨是什么意思?所谓“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那么,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及进展!
中国现行的是“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5倍。养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从被访者来看,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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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部将于2016年启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目前该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委托投资基金归集和划拨的办法。李忠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人社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称,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人社部将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养老金并轨时间表,养老金并轨后领取时间。欢迎阅读。
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基金分布在省、市、县三级,将分布在各地的结余基金,特别是分布在市县的结余基金逐级归集到省一级,是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重要前提。
国务院2008年曾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山西、浙江等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多年来一直未获实质性进展。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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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及养老金"并轨"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也成为大家青睐的热点消息。那么,2016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企业退休人员拿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资料。
“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将和企业人员养老金同步。”前述参与培训的人士表示。 同时,江苏省的《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指出,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近4000万。而政府财政在继续负担“老人”的退休金,同时,还承担为“中人”和“新人”缴费。所谓“老人”,即是在“并轨”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这意味着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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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养老金双轨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的要比企业多不少,社会上关于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一直很高。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起了解下吧。
在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要推进制度的统筹和衔接,并对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提出具体要求。让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更大的公平性,实乃题中之义。在此背景下,各地出台养老金并轨方案,启动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标志着长期处于“双轨制”状态的养老金,向“一盘棋”迈出了实实在在的第一步。
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四种养老模式并存,养老金缴纳方式、缴费标准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远。养老金的“双轨制”,不仅使各类参保人员在就业状态变动时面临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选择难”和“衔接难”,而且影响其养老待遇的享受,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不公平。因此,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并轨,一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
从2012年6月至今,历时三年有余,养老金并轨改革才千唤万唤始出来,且只有13个省份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足见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艰难。究其原因,并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无论是2013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还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碍已然扫除。养老金“双轨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利益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养老金只由省级统筹,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万别,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与缴纳金额不同,导致养老待遇也不一样。这种 “各自为政”的统筹制度,让养老金并轨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获得者之间很难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故此,平衡各方利益,应成为破除养老金“双轨制” 藩篱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方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将省级政府负责的养老金资金统筹改为主要由国家统筹,按照兼顾当前和着眼长远的要求,满足不同群体的诉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弥合当前养老金统筹制度“碎片”间的缝隙,让养老金并轨制度顺畅落地。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账本”的陈旧思维,让所有的认识都统一到养老金并轨的公平性方面,从而减少改革阻力,确保养老金保险制度顺利去“碎片化”藩篱,使其实现更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当然,养老金并轨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仅凭一剂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如此,养老金并轨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各省的实施办法大体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中人”: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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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心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然而,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决定》并没有明确。对此,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此外,各地还均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此前表示,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涨幅,这样增幅一大一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将会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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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湖北省的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意见全文,欢迎阅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15〕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规范待遇统筹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九、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养老金并轨方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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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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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养老金并轨与工资待遇的问题,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1、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2、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
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4、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
5、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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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广西养老金并轨相关细则,欢迎阅读!
1月21日,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情况。会上,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还就备受关注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介绍。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重上升 农民工返乡创业成为趋势
据统计,2014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47.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9.7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3.01万人,均已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5%,低于控制目标1.35个百分点。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广西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大学生就业供求不匹配的矛盾。通过启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制度,举办广西首届创业大赛等,支持和帮助大学毕业生创业。据了解,2014年,全区约4000名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增幅创历年来新高。
此外,为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去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从职业教育改革、就业创业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以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助力农民工实现“致富梦”、“创业梦”、“市民梦”和“财产梦”。据统计,去年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人数达74.86万人次。蒋明红表示,农民工返乡创业目前已成为一大趋势,我区人社部门今年将继续创新服务农民工体制机制,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采取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更多的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
社会保障“红利”升级更普惠于民
社会保障方面,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36.78亿元,基金总支出597.63亿元。参加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78.59万人、1067.21万人、258.98万人、338.21万人、280.21万人,比上一年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也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身份差别,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促进广西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如连续十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4年调整的涨幅为2013年广西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月平均水平达到1868.98元,惠及全区约172万企业退休人员。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今年,自治区还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将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一次对养老金进行调整。目前,国家正在安排部署调整事宜。
“五险合一”社保数据大集中步伐加快。全区14个市本级、自治区本级和82%的县(市、区)的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实现自治区集中,其中9个市上线应用金保工程数据大集中信息系统,为实现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打下坚实基础。
广西正酝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涉及120万公职人员
近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要承担占工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占工资4%的职业年金,也就是说,每月工资的12%将用于缴费,这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是否造成冲击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对此,蒋明红表示,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后,总体不会出现因为要缴纳养老保险而导致工资待遇降低的问题。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涉及广西公职人员约120万人。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拟定贯彻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待实施办法出台后,人社部门将根据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具体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经两部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社厅回应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涉及广西约120万公职人员
公务员会涨工资 但涨幅不会太大
核心提示
最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话题热度不减。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方案公布后,国家约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而按照相关方案,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全国同步实施。那么,广西将如何实施?这项政策会涉及多少广西公职人员?1月2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何时会落地?
力争在今年上半年敲定实施细则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即在同一时间同时推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涉及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数约120万人,其中20万左右的公务员和100万左右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拟定贯彻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待两部实施办法出台后,广西再根据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具体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经两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据介绍,我区力争在今年上半年敲定实施细则,但不管何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都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待遇会降吗?
缴费后不减反会略有增加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要承担占本人工资收入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4%的职业年金,这样的缴费标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收入是否有冲击?人社部门回应,这次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同时推行的。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个人必须缴费的事实,在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中也相应的考虑了这一因素,总体不会出现因个人缴费后工资待遇降低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要涨工资,总量会有所增加,但涨幅不会太大。”蒋明红说。
养老金咋算?
跟级别和职称有一定关系
那么,养老金到底怎么算?并轨后机关单位人员的级别和职称跟养老金有没有关系?对此,蒋明红表示,有关系。首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是与职务、职称挂钩的。改革实施后,这部分人员是以其在职时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缴费的,工资收入高缴费工资基数就越高,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就越多。其次,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是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水平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因素计发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几年来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缴费工资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多,越往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他们怎么看?
并轨后,公务员跳槽不用愁了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何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公务员对此有赞有弹,有人欢喜有人忧。
“我挺支持这个政策的,我早就想交社保了。”杨先生在基层当公务员9年了,这些年间,他好几次想转行进入企业工作,却迟迟下不了决定。“一旦辞职的话,就要从零开始交社保,这挺尴尬的。”杨先生说,按照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只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其个人养老保险将没有一分钱的保障,全部从零开始。这样的规定,让多少想辞职创业的人员不敢辞职,特别是年龄稍大的公务人员,辞职后需要补交的那一大笔养老保障就已经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之后,公务员也需要自己缴纳一部分社保,就算转行,养老保障也可以带着跑。
与杨先生相比,在事业单位上班的雷婷则比较关心自己的工资会不会变少。雷婷2009年考入事业单位,过去从来不用担心社保缴费的事情,如今突然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她担心以后工资扣了缴费部分会不会比现在少了。“不过现在人社部门都在强调不会减少,那我就没那么担忧了,等待具体实施吧。”雷婷说道。
养老金并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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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5〕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 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条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十一条“老人”老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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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到2015年7月底,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改革细则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去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现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以往的不缴费到如今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从公布的并轨方案来看,无论从缴费比例(个人8%、企业20%)、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工资)、领取待遇的年限(缴满15年)、计发标准等,无一不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职业年金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公务员等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无须补缴,在领取养老待遇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老人”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
最麻烦的是“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人力社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待“中人”要实现“逐步过渡”政策。一是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要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定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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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养老金并轨方案相关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甘肃养老金并轨:100周岁老人政府每月补贴100元
甘肃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100周岁老人政府每月补贴100元。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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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作为保障、改善和提高国家公民退休后生活水平的公共政策。养老金也是劳动法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劳动法养老金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看过“2017劳动法养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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