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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前,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作出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两种情形下,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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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创业的人们是越来越多,大家都不再想着要打工,那么创业的大家知道增值税减免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新增增值税减免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b.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a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a.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
a.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b.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 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c.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d.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 年12 月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 月31 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新增增值税减免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10.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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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等作出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两种情形下,广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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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分公司需要哪些文件资料?注册分公司所需的文件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成立分公司相关文件”,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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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海归创业有什么相关的优惠的政策出台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海归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第十四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昨天圆满闭幕。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市与专业组织、培训机构、留学人员达成的引智项目合作意向2400多项;7个专场招聘会吸引近5万人次应聘,其中硕士及以上求职者超过1.1万人,海归人才5000余人。
第十五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将于明年4月在深圳举办。
人才大会和人才大赛配套举办
今年大会共有来自73个国家和地区的4500多家海内外专业组织、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人才中介和科技企业参与,海外代表5500多人,全国各 省市组织、人力、外专系统和各类企业共6500多位专业代表参会。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市与专业组织、培训机构、留学人员达成的引智项目合作意向2400多 项。大会期间举办的总体活动达105场,两天入场参观洽谈人数累计8万人次。
人才大会和人才大赛配套举办是今年的一个创举,第一届中国深圳海外创新人才大赛圆满落幕,奖金总额高达88万美元由10位选手获得。大赛备案的创投机构组合形成了总额1亿美元的创投资金池,对优秀项目进行组合投资。
首创“互联网+”专场招聘会
此次招聘会板块共7个专场招聘会,共吸引925家知名企业参会,提供需求岗位约3.5万个,近5万人次进场应聘,硕士及以上求职者超过1.1万人,海归人才5000余人。
其中,在外籍人才招聘会板块,来自全国22个省市的50多家单位参展,提供职位800多个,吸引了400多名外籍人才参加;在今年新增的“互联 网+”专场招聘会板块,通过面试人才达1800人,现场面试通过率高达60%;在“双选会”板块,初步达成平均就业意向率为25%,最高达35%。
海归呈现“大众化”趋势
以前企业招聘海归主要在较为“高大上”的岗位,如今海归已经呈现“大众化”趋势,一些公司海归的数量甚至已经占半壁江山。此次大会上用人单位普通岗位对新毕业的年轻海归也有较大需求,而海归自身的观念、薪酬等也“接地气”,海归就业创业已成为“新常态”。
我们现场调查多家用人单位,他们认为海归回国发展的优势主要在于海归的国际化背景和经验。一是国际视野、多元文化优势。二是获取海外资源的优 势。留学经历使海归熟悉国际规则,熟悉掌握西方现代化的研究工具,他们能更容易地从海外获得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三是技术和管理优势。多年的留学生涯使多 数海归了解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熟悉掌握各种新的思想动态和创新技术。四是海归具有语言上的优势,可以进行跨文化交流,能够更快适应全球化的经 济发展模式。
目前海归的薪酬水平如何?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的招聘负责人介绍:“机器人、电磁类等技术类岗位招聘海归,年薪为本科10万元以上,硕士12万元至20万元,博士30万元至42万元。”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念国魁告诉我们,目前硕士海归起薪每年20万元,博士海归为30万元。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新毕业硕士海归,年薪一般在15万元。
海归“抱团创业”越来越多
海归创业呈现什么新趋势?我们调查发现,一是以前海归创业“单打独斗”的多,现在是“抱团创业”的越来越多。一般是3到5个人一个团队。创业海 归的年龄一般在30岁到40岁居多,他们有技术、有专利,回国创业主要是为了找资金、找合作伙伴。二是在中国和海外飞来飞去的“海鸥”创业者活跃在深圳。 三是带着项目寻找合作伙伴的海归增多,今年大会邀请了300名携带优秀项目的海外博士硕士,以及30个海外留学人员/华人华侨社团回国参会,寻找项目在国 内落地的合作伙伴,项目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海归选择一个城市创业,主要看重什么?杜塞尔多夫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主席王耀箴告诉我们:“目前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越来越多,尤其是来自美 国、日本的海归。我们现在重点考察的是创业的软环境,最主要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的发展需要,能不能让我们的技术迅速产业化;二是地方的扶持政策;三是资 本融合、推广等方面的情况。我去年6次带海归团队回来,深圳无论在投资环境还是政府的政策支持,都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中国海归创业服务联盟成立
昨天,中国海归创业服务联盟成立大会在深圳会展中心1号馆举行。中国海归创业服务联盟由深圳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牵头,全国归侨相关孵化器单 位、社会组织共同倡议自愿发起,以“融合创新,互补共赢”为价值理念,旨在推动“海归创业”及相关领域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技术、 标准、信息共享、知识产权等行业公共平台。
成立大会同期举行2016中国(深圳)海归创业服务论坛暨中国(深圳)海归创业孵化器论坛,现场由全国各知名孵化器平台共同探讨海归创业“新常态”,多方面剖析整合新型孵化器服务体系。
看了海归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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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于返乡农民创业有什么优惠的政策文件出来了?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文件后你就会明白了,一起来看看吧!
为有效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充分发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重庆市政府出台《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用普惠性和扶持性政策力争到2018年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10万人次,扶持创业20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以上。
"筑引凤"补基地。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专项资金补贴。对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返乡创业园,根据其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市、区(县)两级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返乡创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积极协调各类园区,引导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入驻,在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设备使用上给予大力优惠。因扩大产能需建设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上可通过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置换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场地创业,支持利用自家宅基地兴办农家乐等实体经济。
"贷动发展"补融资。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设立返乡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逾期不良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拨补。扶持有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新三板直接融资。将有市场、有赢利能力的返乡创业企业纳入银行转贷周转机制支持范围。
"财随企需"补短板。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房租、水电、网络等补贴及开展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学习等。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符合现行稳岗补贴政策的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补贴。
"减税降费"补成本。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微型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将社保缴费优惠政策覆盖到返乡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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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大学生想要做一些创业,然而政府出台了什么优惠的政策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据研究表明,创业政策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机会以及创业质量都有着显着地影响。因此,研究大学生创业政策对创业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大学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蕴含着巨大的创造热情和创业潜能。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摆在重要位置,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构建绿色通道。
1.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激励。要全面梳理现有创业、就业有关政策,把扶持政策统一到“以创业带动就业”这一导向上来,把扩大就业与鼓励创业结合起来,把创业项目开发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把毕业生创业与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建立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结合的创业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毕业生创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加强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一是培养创业精神。让毕业生了解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懂得创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丰富创业知识。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与企业家和自主创业成功者开展“创业一对一”活动,定期举办创业经验交流会和开展创业大比拼等活动,既要丰富他们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方面的知识,又让他们学会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如何筹措资金和规避市场风险等知识。三是加强创业心理辅导。通过培训使他们克服不敢创业、不愿创业、怕冒风险、害怕失败的心理,建立创业自信心。四是提高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如何把握商机、如何组织创业团队、如何充分发挥团队的人力资源优势等,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策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管理能力。
3.建设创业基地,加强创业扶持。政府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理清创业思路,提高创业技能。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毕业生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组建自主创业导师队伍,根据自主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指导和服务。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
4.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创业环境。要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等行为。要打破行业垄断,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都要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让各种所有制经济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0月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
1.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创业者将获更多能力培训
《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3.创业者将有更多融资渠道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4.创业者将有更好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
5.创业者将获更多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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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教师要是想要创业,有没有什么相关的创业政策?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高校教师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日前,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陆续出台政策,允许和鼓励在校教师离岗、兼职创业、离岗创业,其共同特点是:3年至8年内保留其原有的教职工身份和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对离岗创业教师的支持力度居全国最大。此外,这些院校还鼓励和支持创业条件的学生到示范区进行创新创业。武汉大学规定,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可,本科生经教务处认可到示范区创新创业的视同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计入学分。
黄金十条:研究成果不再睡大觉
武汉市出台《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被外界称为“黄金十条”。半年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部属高校及江汉大学相继出台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黄金十条”相互呼应,让研究成果不再继续躺着“睡大觉”。高校有很多教师有能力创业,以往由于制度限制,很多老师不敢公开创业、转化科技成果。只能偷偷摸摸搞创业。“黄金十条”解决了他们顾虑最大的身份问题。五所高校的实施细则都明确指出,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创业团队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利益,收益分配比例个人和团队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江汉大学为鼓励更多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将个人和团队职务成果,在武汉转化的效益分配比例提高到80%。各高校还探索教师分类考核办法,留岗、兼职创业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也将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除教师外,对大学生创业也有具体政策支持。武汉大学规定,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可,本科生经教务部认可到示范区创新创业,视同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计入学分。华中科技大学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学生到示范区进行创新创业。对其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业基金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学校支持创业的力度前所未有的大。”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董事长童俊表示,该校每年将拿出1000万元作为基金,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孙庆桥明确提出,凡是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处理。武汉大学还将今年确定为改革年,准备全面推动人事制度、职称评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江汉大学服务社会成果推广处处长王万舫表示,江汉大学为鼓励更多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将职务成果在武汉转化的效益分配比例个人和团队提高到80%。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夏亚民介绍,创业失败的顾虑束缚了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能最大程度解决高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产业跨越式发展。
“过去,科技成果转化困难,大量科技成果只反映在论文、职称上。所以现在政府和高校才会这么重视‘黄金十条’,想办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夏亚明说,东湖高新自1988年正式成立以来,“如何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需要相结合”一直是他们考虑的重点。
“和硅谷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夏亚民表示。在现行条件下,科技人员创业的风险较大,如果不解决科技人员后顾之忧,科技成果难以转化。高新区初创时的第一批创业者已经所剩无几。从这可以看出,在中国创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风险很大。解决科技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大家勇敢创业。现在各高校出台办法,允许学生、教师保留身份创业。而且提出成果收益权70%,甚至80%归科研人员团队,解决了创新创业动力问题。“如果这几条规定可以落实到位,我相信,5到10年,就会有非常显著的成效,完全有可能真正做到世界一流的园区。”
“黄金十条”给创业者带来的是真金白银的实惠。华中科技大学一项光电与生物结合的技术即将转让,金额约1000万元,而研发团队将获得700万元左右的奖励。这项技术是华科国家光电实验室研发的。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童俊告诉《教育》旬刊记者,目前此技术的转让还在准备中,但已经进入尾声,预计近几天就可以正式转让。“制定优惠政策之后,这是我们学校享受优惠的第一单。”
至于具体政策受让方以及其他细节,童俊表示因事项正在准备中不便透露。可以肯定的是,按照华科落实“黄金十条”的政策,千万元的转让费中,学校会将其中的70%奖励给研发创业团队。“以前别说70%,50%都难以落实。”“教师的积极性很高,我们学校现在是被教师赶着跑。”童俊表示,在优惠政策的具体推动下,今年以来,学校已经有许多教师要求对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和创业。“华科每年的技术成果非常丰富,而很多企业都需要掌握技术成果的教师,优惠政策的效果将逐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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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学生创业,现在国家政府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大学生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三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减免政策
施行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领流程
离校创业
1、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创业
1、学生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4、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5、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6、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内容同“离校创业”。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
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内容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突破
2011年出台的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
税收优惠
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均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有税收减免方面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在这方面填补了我国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空白。
覆盖在校
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随着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人数越来越多,而以往的扶持政策都只针对社会人员。2011年,国家对在校创业的大学生“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能够更早更快地开创自己的事业。
网络申领
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据悉,2011年教育部将继续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作为工作重点,袁贵仁部长强调,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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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介绍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本人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岗位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标准是什么?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下列省内高校毕业生:
(1)城乡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我是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请问我可以申请哪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帮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采取针对性服务+底线保障,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对困难家庭高校提供一对一帮扶,开展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的四送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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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了许多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助小微企业成长,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附加减免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问: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税减免政策
2016最新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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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最近有很多的会计朋友跑来问关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的事情,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