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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有什么是关于增值税减免的相关政策?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又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减免的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
1.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4%征收率计算纳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4)销售旧货。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5)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液(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索、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从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第(1)至(5)项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仅限于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不包括在内。
(三)征收率的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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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我国的重要力量,现如今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有什么内容啊?减免的优惠政策又是指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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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创业的话,在增值税上面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了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四、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次月符合条件还能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同样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
八、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深圳市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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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创业者们,大家有了解到今年有关于增值税免征的政策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免征相关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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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对增值税减免项目很感兴趣吧,增值税减免项目究竟是什么?增值税减免项目有什么政策依据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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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创业的人们是越来越多,大家都不再想着要打工,那么创业的大家知道增值税减免优惠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新增增值税减免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b.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a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a.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
a.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b.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 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c.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d.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 年12 月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 月31 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新增增值税减免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税答: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10.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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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了解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吗?特别是要注册小微企业的创业们要注意了哦?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出台了不少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调高小微企业纳税起征点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意义重大。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5]96号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在现行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将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小微企业免税额从原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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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微小型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吗?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微小型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为让全社会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市国税局现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二)什么是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新政策的主要内容。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新政策较以往政策的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71号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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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最近有很多的会计朋友跑来问关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的事情,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小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